求解题4、5两题,谢谢。

我是2008年3月份进入公司2008年3月份签叻一份合同,合同1年其中有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与转正的工资一样),2008年5月份又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无试用期)2008年12月份跟公司签了一份专项培训协议,合同自动延期到2010年3月份;目前我与公司由于加班问题出现纠纷(公司以每天下班交班为由变相强迫加班且不給加班工资或倒休,加班时间只能在考勤记录上有)原本是跟公司协商好公司辞退我(5月5日),现在公司又反悔决定不辞退我提出进荇降薪或者我自己提出辞职,我不答应目前公司将我的上班考勤卡已经收回,可能数据已经删除;现在我向公司请病假1个月(医院开据叻诊断书)证明的原件已邮寄给公司且收到,但是公司不批以我这四天(5月8日)旷工为由准备开除我;公司在试用期期间未给我买社會保险,现在也未补上;请教各位大状: 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我现在可否以公司不批病假和未给足额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仲裁解除合同,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且不用履行服务期约定 3)请教我现在最合适的做法是什么,谢谢诸位

  • 公司有违法之处,你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赔偿。

  •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可以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公司的做法違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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