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实施,民办教育领域监管有何变化

新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对整个教育行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对于非学历教育机构是重大利好,“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口子放开,资本市场上教育板块的容量将会大幅增加。9月1日,新《民促法》即将正式生效,民办教育监管领域将会如何变化?一起来看解读吧!
明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标准及其相关的规定
为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是这次修法的核心。《民促法》修正案和《分类登记细则》规定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设置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同时也是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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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从学校办学结余中获得合法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办学收益,由此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再受只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的限制,可以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
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鼓励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保障实现平稳过渡
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此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改革力度是空前的。不仅全面放开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办学,而且放开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开放利好政策给中国高科集团教育业务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未来,中国高科将对投资的学历及非学历院校进行一系列的运营及管理,引入“互联网+教育”理念,打通上下游产业链,全面提升院校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距离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行还有一段时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陆续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我们会在后续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分享,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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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9月1日新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对培训机构有何影响?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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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新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对培训机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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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对整个教育行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对于非学历教育机构是重大利好,“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口子放开,资本市场上教育板块的容量将会大幅增加。9月1日,新《民促法》即将正式生效,民办教育监管领域将会如何变化?一起来看解读吧!
明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标准及其相关的规定
为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是这次修法的核心。《民促法》修正案和《分类登记细则》规定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设置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同时也是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从学校办学结余中获得合法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办学收益,由此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再受只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的限制,可以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
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鼓励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保障实现平稳过渡
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此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改革力度是空前的。不仅全面放开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办学,而且放开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开放利好政策给中国高科集团教育业务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未来,中国高科将对投资的学历及非学历院校进行一系列的运营及管理,引入“互联网+教育”理念,打通上下游产业链,全面提升院校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距离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行还有一段时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陆续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我们会在后续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分享,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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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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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李政葳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时机”
  ——专访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
  光明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 邓晖)7日上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日起施行。
  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定?这会给民办教育带来何种影响?各方又该如何迎接挑战?针对以上问题,记者专访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
  新政有三大调整
  记者:与老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比,新的民促法主要有什么变化和调整?
  王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调整:一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开放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二是取消了原法中没有成为政策的”合理回报”条款,三是对现有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劳动采取了权益保障措施。
  记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备受关注。在您看来,这主要是针对现实的哪些问题而出台?
  王烽:被炒得很热的这一问题,实际上确实存在很大炒作成分。因为即使开放举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成本较高,也不会有太多学校选择。而试图进入义务教育领域的举办者,往往需要大投入,需要有大资本背景,具有很强的逐利取向。市场从来就不是解决教育问题的灵丹妙药,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教育,主要提供者是政府,其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性学校是极少数。这一条款引起舆论炒作到如此之热,是不正常的。如果营利性学校有市场,说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有问题,说明我们的教育体系有问题。
  新政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
  记者:目前争论的最大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在您看来,应如何区分?
  王烽: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分,在国际和国内都有共识,非营利学校就是捐资举办的学校。只是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民办教育领域的利益诉求模糊了区分界限。其实修正案草案已经提出了非营利性学校的标准:学校存在期间不分配办学结余,学校终止办学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社会所有。为照顾历史、保护举办者权益,这次修改采取了一个折中,明确现有学校办学终止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以以补偿和奖励的方式返还举办者。学费高不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国外一些贵族学校也是非营利性的。
  记者:有人担心,此次新政的某些规定会造成民办教育的倒退,既使得其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受到影响,也造成目前差异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您怎么看待这样的疑虑?
  王烽: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提出这种看法的人基于对修法的不信任,片面解读了法律条款。如夸大禁止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影响、不信任地方政府奖励和补偿举办者能够实施、把不设过渡期看作是一刀切等等。刚才已经讲过,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提供差异化教育等主要是非营利性学校,不存在差异化学历教育主要由营利性学校提供的国家,不能将禁止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同于禁止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能将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混同。对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权益的保护和不设过渡期,最大限度满足了民办学校稳定发展的要求,还能争取更多优惠政策,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那些认为民办教育会倒退的,基本上是非法取得巨额回报的举办者,以及一些小题大作的学者。
  面临最大挑战的是政府
  记者:新政实行后,民办教育将面临哪些挑战?
  王烽:不管新规是否实行,民办教育都面临生源减少、竞争加剧、转型提质的挑战。新规实施,面临最大的挑战的是政府,如完善两类民办学校制度体系和管理方式,规范前所未有的营利性学校,避免大资本、风险投资对教育的影响,如何落实非营利性学校的鼓励扶持政策等。对于民办学校来讲,需要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各自的要求,厘清资产产权、改革治理结构,营利性学校还要经过审批、重新履行登记手续等。总的来看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正常办学影响不会太大。
  记者:您认为,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还有哪些焦点问题是亟待回应和解决的?
  王烽:一是非营利性学校财政、税收、收费、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项需要依法落实,拿出措施。二是需要制定现有非营利性学校向营利性学校的过渡办法、监管措施,对于鼓励发展的教育产业,需要制定扶持政策。
  记者:对于民办学校而言,该如何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满足社会越来越旺盛的差异化个性化教育需求?
  王烽:满足社会差异化、选择性需求与遵守法律并不矛盾。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不一定都是高端、贵族学校,也不一定是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需要大投入,要收回成本,反而会影响其教育质量方面的投入,除非能源源不断吸引来一批批“只买贵的”的家长。较低收费的学校也可以满足差异化需求,如许多农村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都很受欢迎。从国外经验看,相比公办学校和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学校更具有提供差异化教育的优势。[责任编辑:李政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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