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如何看待儒家思想想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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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中的宪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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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社会和思想根源
在1920年左右,4亿中国人中只有一小部分知道或关心宪政,处于能够试图将信念付诸实施地位的人就更少了。政界名流的利益和观点,可在某些方面解释立宪主义信念的号召力。
国家政治名流中最有权势的人,是前清的官僚。对他们来说,宪政就是沿着西方路线现代化。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是主动地赞成推翻满族朝廷,但只要能保住他们的行政优越地位,他们也不加以妨碍。他们压倒一切的目标是强大的中国,他们的榜样是西方国家和日本。在那些国家里,宪法和国力看上去显然有着联系。
后来成为民国领导人的晚清官僚,可大致分为三个年龄组。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人属于袁世凯(生于1859年)这一代。他们的正规教育是为准备国家考试而受的儒家经典的教导,但其中一些人也受过专门技术教育、外国或新式教育。这一年龄组中的大部分人在1895年败于日本及1900年义和团惨败后,才勉强接受了宪政,或者在1911年才把宪政作为既成事实接受下来。他们对立宪共和国的支持一直是不完全的(他们这一代是几次复辟清朝的阴谋的主要支持者),他们的领导方式是独断专行,个人至上的。
70年代出生的一批人,更普遍地经历过新式教育。但正如前一组人那样,在他们接受了相当多的经典熏陶后,在他们一生的较晚时期才出现新学。中国的新式教育仍有主要的传统内容,特别是在基本的社会和政治准则方面。留学生多出身于和现状有利害关系的富有之家。由于这些原因,70年代出生组中的许多人具有与前辈一样的政治保守主义观点。另一方面,日本及西方的技术和政治文化对他们更多的熏陶,使他们能更容易地管理共和政体,并在诸如铁路经营、金融和对外关系领域中发挥行政领导能力。这一年龄组为早期民国政府输送了大量内阁阁员。
对80年代出生的人来说,纯粹的经典教育再也不实用了。在以经典课程为根据的考试于1905年被废除后,那些以应考的经典学识而开始他们的学业的人不得不改变课程。渴望政府职务的年轻人,现在必须接受国内新式教育,或出国留学,或两种教育都接受,以为自己做准备。出国留学的人大多数去了日本。从中国各地来的学生,在国外组成了学生团体,他们组织俱乐部,办报纸,组织政党,用广泛吸收了西方和日本思想的难懂的混合语进行热烈的辩论。他们倾向于抛弃中国传统,照搬外国的思想和社会潮流,采取“中国一无是处,西方一切都值得仿效”的观点。
70年代组的人和80年代组的人之间,在精英政治教养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正是较年轻的一代产生了五四运动的上层领导及中国共产党相当大的一批最老的领袖。当然,在老官僚庇护下被选进清代官僚机构的那些年纪较轻的人,不像后来成了共产党的同龄人那样激进。但是因为他们比年龄更大的人,对共和的理想有更好的理解,也承担了更大的义务,他们成了对共和国缺点的主要内部批评者。如果80年代组的人与60年代组的人一样对共和怀有矛盾心理,对他们来说,那也不是出于共和可能搞得过头的看法,而是出于觉得它的成就常常不够大。
早期共和政体的全国性政治名流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新行业的成员——教育家、律师、工程师、报人、现代商人和银行家。报纸、高等学校、法院、银行及其他专业化的新机构,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国外教育和新式教育提供了这样的人员(见第11卷第10章)。为使新兴的行业能自行调节,晚清的改革要求成立行业协会(法团),如商会、律师协会、银行家协会等,从而推动现代趋势。因为行业协会承担着半政府的职能,所以这些行业的人逐渐被看作对公众事业有合法发言权的名流的一部分。他们与全国政府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关系,与一贯由绅士享有的合作关系相似。就20世纪中国的中央政府而言,他们的确在某种程度上逐步取代了拥有土地的名流,成为新成员的来源及“舆论”根源。当突然发迹的拥有土地的名流和军事名流,在地方一级与旧绅士竞争时,专业人员已在国家一级成功地树立了自己的地位。但是新出现的城市中产阶级中不那么富有、也没受过那么好教育的那些阶层——小商人、工匠、学生、职员——则被排除在正统社会的名流概念之外。
在新的专业人员中,职业政治家起了特别突出的作用。从1900年起,东京的中国学生团体证明是产生大批新手的场所。学生们在这里阅读关于民族主义和革命的文章,结识当时的党人和革命者。有些人愿意放弃官僚生涯,仿效这些政治活动的新典范。他们在梁启超宣传、鼓动在清廷之下制定宪法的道路与孙逸仙为建立共和国的革命而成立秘密组织的计划之间作出选择。
1909年省议会的召开及1910年全国议会的召开,为许多政治家在这一体制中求得他们的前途提供了机会。典型的晚清省议员,年轻(平均年龄41岁),富有,出身绅士阶层,1/3的人在中国或海外接受过现代教育。尽管这些议会与民国的议会一样,包括官僚、专业人员、商人、地主,等等,但职业政治家占优势,调子由他们定。
职业政治家未曾在官僚机构中服务这一事实,使他们在早期共和政治活动中有被长期贬抑在外围地位的趋势。官僚和前官僚,通常是军人,占据了民国的最高职务。上述意义的职业政治家中,很少有人担任过内阁阁员,没人当过总统(除孙逸仙曾短期担任过此职)。在议会会期之间,政治家们不得不充当主要官僚派系的中间人、掮客和盟友。只有在议会开会并且有可能为扩大议会权力而进行斗争时,他们才处于舞台中心。
宪政符合前官僚及专业人员的利益,因为它给他们合法的政治职务,而又不使政治舞台向低于他们的集团开放。但除此以外,宪政在世纪交迭之际及进入20年代以后,对许多中国人也具有启迪思维的意义。首先,西方专家的自信给他们留下了印象。为中国政府当了几年宪法顾问的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政治学教授韦罗璧写道:“折磨中国人的政治动乱……主要不是由于普遍缺乏维护自治或政治监督的代议制方案的能力,更多的是因为他们一直试图在基本上不完善的宪法下管理他们自己”。
这种看法具有20世纪20年代西方政治学的特色,它落在了肥沃的中国知识分子的土壤上。西方的声望和自信、中国某些集团想通过向西方国家看齐以取得国际社会承认的愿望,以及立宪政权在成为世界强国方面的显著成就,这些仅仅是仿效西方的较明显的动机。科学主义也是中国思潮中的一种时尚——对现代科学的机械论的说法能解决人类问题的功效的信心。正如“科学”马克思主义在西方及中国的吸引力部分地在于它所宣称的与科学征服自然的能力的联系,现代“政治学”也自称具有同样的第二手超凡魅力。就像几年后的马克思主义一样,立宪主义似乎通过科学地设计的民主,而把陈独秀所说的德先生(民主)与赛先生(科学)联系起来了。
更根本的是,对宪法的信念与中国对意识在行动过程中的支配作用的根深蒂固的信念是一致的。孔子曾经主张,想统一帝国天下的统治者必先“诚其意”,明代有影响的新儒学家王阳明曾指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孙逸仙则简明扼要地说:“能知必能行。”也就是说,如果对如何干一件事情有了坚定的意识,实际干这件事情就相对地没问题了。相应地,如果干错了一件事,解决的方法是纠正干事人有意识的思想。将宪法条款看成国民有意识的思想所“知”的东西,立宪共和国就没有不成功的道理。如果共和失败了,原因不是对其原则的掌握和支持不够,就是宪法文件本身有缺陷。
如果坚守这种“唯意志论”传统有助于使宪政似乎有理,那么预期它对国家富强会有贡献便使它无疑具有吸引力。在中国人眼中,宪法的作用是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激发人民为国家的目标作出更大的努力,发挥更大的创造性。许多中国思想家认为,旧中国的麻烦在于人民的被动性与狭隘的自私性。相反,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民是统治者,他们将全心全意地献身于国家。“万其目,一其视;万其耳,一其听;万其手,万其足,一其心;万其心,一其力;万其力,一其事,其位望之差别也万,其执业之差别也万。……心相构,力相摩,点相切,线相交,是之谓万其途,一其归,是之谓国”。这种作为供能器的宪法的主旨,在保罗·科文的意译文字中,与孟子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得道者多助”、“仁者无敌”。宪政可以被看作这样的“道”。它可能获得的大众的支持将是中国富强的关键。
关于支持以下主张的例证,见内森《北京1918至1923年的政治斗争》,第13页。
汪一驹:《中国知识分子和西方,年》,第147页。
张朋园:《清季咨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思与言》,5.6(1968年3月),第页。
韦罗璧:《中国的立宪政府:现状与展望》,第33页。
孔子语引自内森:《北京年的政治斗争》第21页。王阳明语引自戴维·S.尼维森:《王阳明以来中国思想中的“知”与“行”问题》,载芮沃寿编:《中国思想研究》,孙逸仙语引自邓嗣禹与费正清编:《中国对西方的反应:年文献概览》,第264页。
梁启超语,引自张灏:《梁启超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转变,年》,第100页。
科文:《王韬对变化中的世界的看法》,载费惟恺、罗兹·墨菲、芮玛丽编:《近代中国史入门》,第160页。&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儒家法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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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儒家法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0
【页码】 37
【全文】【】 &&&&
  据前贤时哲的研究,18、19世纪西方宪改文化的理论来源,一是洛克、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说;二是亚当?斯密斯的自由放任主义;三是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在这三方面理论的综合基础上,产生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宪政文化。其要点有四:
  一、个人主义
  即极端尊重个人的思想,它以个人为社会主体,以个人为唯一的实在,社会只是个人所组成的产物,个人是目的,社会只是促使个人人格完成、物质和精神生活圆满的手段。因此,极端尊重个人,不容本来倒置,借口社会利益而侵害个人的利益。
  二、自由主义
  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不能妄加限制,人类所以建立国家,即在于保障这种与生共来的自由,所谓“最好政府,最少统治”,就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理论。
  三、民主主义
  国家主权为民所有,国家利益为民所享,国家政治为民所理,此即“民有、民享、民治”。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法治主义
  国家事务繁多,人民各有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必须由人民选举若干人出来,代替人民管理国家。但是,如果这些人滥用权力,欺压人民,该怎么办呢?因此,必须实行法治。法治主义的核心就是法律至上。由法律规定大小官员产生的程序,规定官员行使权力的规则,规定人民行为自由的范围.总之,法治主义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人民权利)控制权力。
  在上述宪政理论的指导下,18,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宪法,在人民权利方面,主要规定了:(1)自由权。即行政或司法机关非依法律不得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结社自由等。(2)受益权。如人民的诉愿权、生存权,即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而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支持。(3)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是人民参预国家政务的权利。(4)平等权。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门户、性别、阶级,职业而横生沟壑。在上述四种权利中,当时西方国家宪法尤为偏重自由权、参政权和平等权。
  在国家权力方面。18、19世纪西方宪法着意规定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分权是制衡的前提,制衡是分权的归宿。
  将儒学的总体理论与18、19世纪宪政文化中。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相比较,不难看出它们完全是属于不同时代、本质迥异的两种文化现象。儒学主张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以家族主义为起点,以皇权主义为终结,为了家族和皇帝的利益,可以毫无代价地牺牲个人,个人的独立性淹没在群体之中;儒家主张的不是法律上的自由主义,而是终生与义务为伍,以服从为天职。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而儒家失口否认社会平等;儒家主张的不是法治主义,而是泛道德主义,即道德至上,以德(孝)治天下。
  正因为儒学从总体上与18、19世纪西方宪政文化如此尖锐对立,所以才引发了近代激烈的打倒s孔家店(当然,孔家店的店主并非为孔子,而是形形色色的统治者)运动。有些人看不到儒学与18、19世纪宪政文化的根本冲突,看不到这是属于两个时代的法律文化的较量,而一味责备近代仁人志士感情用事,是封建王权崩溃后的一种失落心态,乃是极大的不公正!更有甚者,说什么孔孟之道中早已具有与近代本质相同的宪政思想,中国的宪政。文化当以儒学为指导,这表面看起来是“弘扬儒学”,实际上是孤立封闭儒学,扼杀儒学走向新生,每当人们跟着他们走的时候,都发现他们的臀部带有旧的封建文章,于是就哈哈大笑,一哄而散。
  当然,我们说儒学在总体上与18、19世纪宪政文化是对立的,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它,因为决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文化。出路在于:根据现代化事业的需要,对儒学进行新的诠释,或者说创造性地转化,寻找儒学与现代的衔接点。
  一、儒家的限制君权理论
  18、19世纪的法治主义,主要内容是分权制衡,要求对最高统政者的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专制,保护自由。
  儒家对封建皇帝的态度,具有两重性。首先是肯定与维护皇权,此点颇受近人非议。其实,皇权在封建社会代表着一种秩序,是一种文明的表现,儒家肯定、维护它,总比鲍敬炎之类的无政府主义态度和佛教出家离世、遁入空门的虚无态度略胜一筹吧!
  儒家肯定皇权,但并不希望皇权反过来欺压民众,变成一种专制无比的恶魔。因此,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儒家又主张限制君权。
  (1)从本体论(世界存在的根据)上,论征皇权的有限性
  例如,西周的天帝至高无上,既可授权于英明君主,又可废除无道之君;汉代董仲舒的“天”是以灾异谴告的形式来约束皇权,魏晋玄学中“贵无”派以“无”为世界本源,因而“贵无”而“贱有”,“越名教而任自然”、“非汤武而薄周孔”。程朱理学的“理”不受人们(包括皇帝)的意志左右,不受财、空限制,永恒存在,统辖万物。皇权的运行也要受“理”节制,“存天理,灭人欲”更主要是针对以皇帝为首的统治者而言的;陆王心学将天理归诸“本心”,此心并非君主之心,而是一种凝固化的道德行为规范。两千年来,儒学虽历泽演变,但从未把皇权作为世界存在的最后根据。这与某些类型文化的国家是不同的,在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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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本道法学论坛第四期——如何理解儒家法思想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录入:杨莎娜 &浏览: &添加时间:
日上午9点半,法学院在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实践教育教学中心模拟法庭(武侯校区行政大楼1411室)举办了本道法学论坛第四期--“如何理解儒家法思想”学术讲座。此次讲座很荣幸地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亦工教授,由法学院院长杜文忠教授主持,法学院老师及法学院研究生到场聆听。
首先,苏亦工教授引出何谓儒家思想的思考,从现代西方学术分类的角度和儒家的基本主张角度,研究了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推衍,其次,苏亦工教授介绍了儒家思想的由来及其发展。紧接着苏亦工教授谈到:民主、法制和宪政均不等同于良知。具体而言,西方重视外在的约束,而儒家并不是反对“明确地和公共的规则”,也不是一般的反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反对具体的法律,亦即不合情理、片面依赖暴力的刑罚,所以更加主张“内外兼修,礼乐双修”。最后,结合对于西方百年历程的盘点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反思,苏亦工教授认为应通过实行民主与法制而达到致良知的目的,非孔孟之“仁”道莫属也。
讲座最后杜文忠院长在总结发言中指出了中国问题、中国思维的重要性及关键点,他认为,我们需要从盲目媚外的迷失心态中找回自我,从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出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由此体现“本道”寓意之所在。此次讲座内容首先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角度出发,对拓展学生的思维和老师的教学方式,甚至学术研究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道法学论坛”是法学院为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营造创新氛围、提升教师的知识更新能力而采取的学术组织形式,以后将形成惯例定期开展。除了本校教师之外,还将约请国内外高校的著名学者前来讲学,力争形成一个在国内法学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品牌。
(法学院 文/夏佳 图/杨宝清)
【责任编辑 杨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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