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秸秆禁止焚烧秸秆手抄报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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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权力清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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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枞阳镇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号)和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乡镇权力监管实际,逐项制定了本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任务、监管程序、监管措施及监管责任等,规范业务办理,改进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行政效能,强化履职责任,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目 &&&&&录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和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5、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6、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7、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8、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7、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8、生育服务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1、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3、制定植树造林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4、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5、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6、对实行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7、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8、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0、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2、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4、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5、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8、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9、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0、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1、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2、组织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4、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6、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7、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9、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0、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1、捕杀狂犬、野犬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2、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4、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6、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公争议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7、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8、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
&&&&59、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0、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1、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2、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3、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4、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5、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6、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7、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8、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9、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0、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1、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2、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3、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4、汛前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5、防汛准备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6、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7、当洪水威胁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8、采取分洪、滞洪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9、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0、组织开展抗旱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1、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2、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3、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4、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5、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6、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7、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8、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9、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求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0、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1、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2、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3、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4、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5、矿产资源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6、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7、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8、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9、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0、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2、协助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3、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4、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105、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6、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7、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8、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9、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0、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2、就业援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3、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4、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5、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6、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7、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8、物业管理区域调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9、业主委员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0、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1、查验现居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2、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3、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6、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7、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8、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9、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0、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1、对已登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2、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3、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134、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5、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事中事后监管 细则
&&&&136、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7、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监管细则
&&&&138、配合开展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9、河道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0、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1、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2、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保障性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动态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3、申请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4、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受灾救助、临时救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5、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6、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7、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9、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0&、社区戒毒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1、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2、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3、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4、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5、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6、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7、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8、辖区内测量标志的协助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9、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0、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安徽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结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三)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总结报告。每年定期向县农业委员会提交上年度的土地承包监管工作报告。
(五)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
(六)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事后监管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发现侵害土地承包方权益的、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承包方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和贪污截留补偿费用等构成犯罪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2、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
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的监管,确保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的安全,构建绿色、生态的美丽乡镇。
二、事中监管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农户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应当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递交采伐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许可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林木采伐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农户申请报告以及采伐地点初审(采伐地点是否是在生态脆弱、以及县级规定的“五不准”地点等)。
2.采伐调查、设计:到拟采伐地点现场进行查验,调查。
3.农户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采伐的伐中、伐后监督检查。
4.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的政治理论基础、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按照各种程序进行受理、承办、审核、审批、监管。
&&&(二)协同监管。
1.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的信息共享。
2.建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伐后验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农户,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农户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农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开始采伐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采伐行为。相应的行政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一)对在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核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林木采伐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林木采伐的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林木采伐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3、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和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更好地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本辖区内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监管,发挥农村敬老院的作用,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更好地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农村五保户入住敬老院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2.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
3.监督检查措施:查阅台账、听取汇报、进行实地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按照工作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日记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5.监督检查处理:监管中发现违规批准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行为,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人口头警告,下次再犯将予以辞退。
(二)协同监督
配合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五保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监管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通过入院审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二)在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三)在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监督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监管工作。
(二)按照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违规审批行为,规范我镇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工作。
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已形成建筑面积的:
(1)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250—500元的罚款;
&&&&(2)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500—1<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2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0.元的罚款;
(3)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2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0.—1<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2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0.元的罚款;
(4)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1<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2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未形成建筑面积的:
&(1)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2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0.元的罚款;
&(2)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1<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2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0.0平方米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3)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5、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
(3)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元罚款;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至4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元罚款;
(3)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至6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70元罚款;
(4)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元罚款。
6、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2、《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罚款;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4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6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8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7、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二)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三)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四)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二、具体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1、属农村低保户的,不予处罚;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户认定标准低于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3的,处以50元罚款;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至1/2的,处以100元罚款;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至2/3的,处以150元罚款;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至3/4的,处以200元罚款;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4至4/5的,处以300元罚款;
7、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至5/6的,处以400元罚款;
8、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高于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处以500元罚款。
&&&&8、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种苗造林补助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种苗造林补助费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种苗造林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财政所、林业站、各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4.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当年补助的全部资金;
2.不定期抽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1个村;
3.重点督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1个村。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林业站、财政所、各村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镇政府;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镇政府。
三、事后监管
(一)对补助对象、资金拔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二)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法律规定处理。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对申请种苗造林补助,不依规定处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按照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9、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乡村建设规划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乡村建设,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乡村建设按规划推进。
二、监管措施
(一)监管内容
1.催告环节:在县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城建、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责任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工作有序进行。
10、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管措施
&&&&(一)监管内容
1.催告环节:在发现有污染大气行为后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环保、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1、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的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催告环节:在发现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后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管
镇政府、供电所、司法、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重点查处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不力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工作。
(二)按照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2、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防汛工作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的监管,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管
镇政府、防汛办、民政、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四、保障措施
加强对防汛抢险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加大对群众防汛知识宣传力度。高度重视防汛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13、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地质灾害避险的监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监督检查,确保险情发生时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得到保障,降低财产损失。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催告环节: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督
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避灾疏散人员培训,加大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受灾抢险及救援等工作。
三、责任追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分管人员、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工作机制。
1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催告环节:在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时,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林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监管工作。
15、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登记工作的监管,根据《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辖区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
二、监督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就业登记证,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
3.监督检查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检查各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失业登记的统计报表、基础台账等资料。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加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严肃查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各个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的监管机制。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三)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四)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透明办事。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掌握,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二、监督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组织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证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管理情况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签发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等。
2.监督检查的方式:集中检查。
3.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督
配合县级计生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进行监督管理,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三)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四)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计生工作总体规划,计生部门一把手亲自把关。计生办配备一名专业素质较强的流动人口管理员,做好流动人口计管理服务工作;并建档立账,规范统计报表,便于调拨管理。
(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年初分别与各区片、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协调沟通,督促他们履行职责,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同时,在各单位和村社区配齐了计生信息员,定期召开计生例会、按时检查考核,年终奖惩兑现。
17、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加强和改善对流动人口的避孕药具服务,满足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的需求,减少意外怀孕生育,保证婚育人群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系统。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建立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管理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的情况;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的情况。
2.监督检查方式:集中检查 。
3.监督检查程序:流出入人口的查验和备案;督查流动人口每季度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和生育证及避孕节育证明;对于重点流出对象流出前严格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协同监管
配合县级计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负责对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告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相关义务。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工作制度。计生部门应当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工作。落实由流动人口协管员采集为主、村社区计生专干核对补充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
&2、加强随访和孕前服务。要重点落实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减少意外妊娠。要通过走访、询问邻居等方法尽早发现流动人口怀孕、生育情况,并及时填报《流动人口生育、怀孕月报表》。对依法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早动员、早处理。
18、生育服务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人口婚育情况的掌握,进一步规范人口的管理工作,营造和谐有序的人口计生环境。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镇计生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登记人员是否存在非法生育的行为;是否存在离婚等情况。
2.监督检查方式:开展相关行政事项事后监督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及本单位相关科室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3.监督检查程序: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抽查,每三个月开展一次登记人员的孕情监测。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生育登记信息按月分别通报给镇(街道)计生办,并对持登记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是否存在审批过程中违规操作现象;镇每月对登记人员进行孕情随访,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问题,随访结果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镇纪委对生育服务登记人员情况进行抽查或信访调查,是否存在审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现象。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四)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五)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简化办证程序。全面落实首接责任制、承诺制和代办制,特殊情况可以特事特办,切实方便群众。对于婚育信息难以核实清楚、或者异地协查未及时回复的,根据夫妻双方承诺办理。
(二)实行跟踪管理。户籍地、现居住地和从业地应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孕情跟踪服务管理,预防“两非”行为。已生育二孩的,指导其自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1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限,范围,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审查责任: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材料。
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申报人的材料,依法作出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材料。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二)事后处置
1.发现登记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在登记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计生政策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认定申请的。
(二)弄虚作假改变条件人员认定的。
(三)未妥善保管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确保底数准确。对子女未满16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户,组织开展清理核查,做到底数准确无误。
(二)确保档案完整。对享受独保费的计生户档案资料乡镇计生微机平台全员信息认真核对,做到信息一致。
20、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准确掌握我乡适龄青年数质量、分布和高校应届毕业生情况,根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加强对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准确掌握辖区内应征适龄青年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扎实做好征兵准备工作。
二、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应征范围内开展活动;是否继续具备相关应征事项所要求的条件;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拒绝服兵役;实际使用的资料和核准登记的资料是否一致。
2.监督检查方式 :自愿服兵役的公民进行公示。&&
3.监督检查程序:电话通知通过应征服兵役公民进行核查信息;应征服兵役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要进行备案;核查无误后的名单进行公示;
4.监督检查的处理:发现登记人存在《》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登记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兵役登记政策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三)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四)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国防意识,充分认清搞好民兵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实际,狠抓落实,推进民兵登记建设质量的整体跃升。
(二)规范完善兵役登记资料。及时组织基层收集整理年度工作资料,认真填写“两本四册”,修订完善武装部(民兵连)简介、荣誉栏和各类预案,更新民兵实力一览表、民兵兵员分布图等,做到资料整理规范、种类齐全、登记清楚。落实民兵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箱、柜、桌、锁等设施,将历年兵役登记工作资料统一归档存放,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安全保密。
21、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特殊药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发生。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特殊药品购置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使用资质;
2.特殊药品使用单位或个人与批准的是否一致;使用数量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3.使用特殊药品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残损、销毁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
4.核对特殊药品需求量和购置量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方式: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进行上级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购置的,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或个人管理不规范的,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使用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毒性中药专项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购买毒性中药证明的监管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的争议进行合理合法的裁决,必须要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事中、事后进行监管,规范执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公正、合法、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检查方案应根据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类别制定,比如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等,包括时间安排、基本内容、检查组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案卷抽查,或接受举报线索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单独调查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对举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
3.监管检查结果。应当对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过程中程序不合法,或证据不足,或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地进行立案,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实施现场检查
1.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受理单位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即是否是受理范围。
2.对案件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3.对提供的举证材料是否进行审查。
4.对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
5.对争议双方所提供的举证材料是否全部收集,是否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是否有记录。
6.对案件裁定结果是否告知当事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三)实行抽样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乡镇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案件卷宗中进行抽查。主要包括:对已办案件中随机抽查卷宗。对办案程序的缺失的、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对适用法律条款使用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对有明显错误造成处理不侔要重新审议,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协同监管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共识。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的,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者单位发现处理部门,在受理、处理土地程序争议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言行的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当事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应以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对行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监督管理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五)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政策、法规、工作方法及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土地权属争议裁定监管工作。
(二)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例方法,及土地登记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有序推进。
23、制定植树造林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切实促进乡镇林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乡镇森林覆盖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切实促进林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调研提纲是否符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林业生产实际情况,编制规划提纲是否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
2.是否加强监督,建立风险点监管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审论证、评审。 &&&&&&&&&&&&&&&&&&&&&&&&&&&&&&&&&&&
3.是否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并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对于合理意见是否予以采纳吸收并进行调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制定; &&&&&&&&&&&&&&&&&&&&&&&&&&&&&&&&&&&&&&&&&&&&&&&&&&&&&&&&&&&&&&&&&&&&&&&&&&&&&&&&&&&&&&&&&&&&&&&&&&&&&&
4.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是否强化纪律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
5.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督
林业部门应当联合国土、农业、建设等相关单位,加强本辖区内植树造林区域的规划,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协调。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林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
(三)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林业发展规划不具有科学性、指导性的; &&&&&&&&&&&&&&&&&&&&&&&&&&&&&&&&&&&&&&&&&&&&&&&&&&&&&&&&&&&&&&&&&&&&&&&&&&&&&&
(四)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五)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镇成立植树造林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造林责任制,建立健全造林工作机制,实行造林一把手责任制,各小组委员具体抓。要及时把计划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全面做好植树造林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将造林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据此进行表彰奖励。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大力宣传植树造林工作的深远意义,大力营造支持造林、参与造林的浓厚氛围。
&(三)把握重点,科学造林。各单位根据镇植树造林工作各项分解任务,对造林地进行进行认真研究规划,因地制宜的制定造林工作方案。要围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争取更多土地用于造林绿化,抓好各类造林地块的落实。
24、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户承包经营者承包土地调整工作,维护正常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进行审批,维护土地承包管理秩序,
二、事中监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镇土地承包经营部门依法对土地调整程序履行是否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包括批前批后公示、签订合同、土地交付等程序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包括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调整土地审批卷宗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土地来源是否清晰合法,行文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
(三)调整土地的公开信息公示、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诚信档案建立等情况。对土地调整全过程开展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录入、更新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审查。对每一份土地调整申请进行评估分析,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县农委。
(二)根据监督情况,深入分析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将监管的相关资料归档。
(三)通过网上核查、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查询、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通报等方式进行。每件土地调整申请结合监管内容,完成监管报告报县农委。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并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溯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四)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六)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七)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业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25、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备案的指导,监督,逐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管理。
二、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镇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包方、镇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三)镇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在接收备案合同时,要审核报备承包合同是否齐全,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所交材料,提出备案预审意见,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承包合同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备案合同保管,应当设立一户一档,一组一盒,一村一柜管理模式。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四)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六)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七)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备案领导小组,强化对土地承包流转备案的监督。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备案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责任,对土地流转备案经办人员严格分工,每个办事环节都要签名,办理过程记录归档。
26、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审核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是否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否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是否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主管部门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决定。
4.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主管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材料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是否依法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二)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认定转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三)应当公开初审转报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四)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五)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六)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八)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领导小组,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力度。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经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加强经办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其业务水平。
27、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
2.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
3.是否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4.是否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
5.是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6.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四)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
(五)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六)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七)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切实规范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工作。(二)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业务技能,提升工作效率。
28、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农业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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