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隔墙不到顶里卡拉ok做实墙到顶是为什么

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2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两面外墙均为;5.2.4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1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2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5.2.5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10kV及
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2.4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m:
1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2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5.2.5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
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2.6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5.2.7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
5.2.8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按照本规范第3、4章和
5.2节的规定减小。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最大允许层数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或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高层民用建筑
符合表5.1.1的规定
1.当高层建筑主体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2.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不宜超过3层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对于中庭,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首层外,建筑功能空间与中庭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与中庭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分隔物; 3 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5.3.4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3.5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当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有关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相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隔墙两侧应分别设置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墙; 5 步行街首层两侧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大于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和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铺外的走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中庭,应设置消防炮灭火系统;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150m时,宜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规定。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 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
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3 剧场、电影院、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剧场、电影院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剧场的观众厅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场、礼堂、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应为单层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5.4.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或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200m2;
5 厅、室之间及建筑的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 厅、室的墙上设置的门及该场所其他部位设置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6 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楼,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每隔1000m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采用织物时,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4.8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每间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2 为居住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非居住部分为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可按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5.4.9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4.10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1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 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12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3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大于l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
2 总储量大于lm3、而不大于3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 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4.14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4.15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公共建筑
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当建筑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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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成因及工作建议
| 文章来源: 南通市 | 作者: 王华
近十年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一直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安消防机构也一直不懈开展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旨在提高此类场所本质安全度,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了遏制,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看到,在加强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有大量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游离于消防监督管理视线的边缘,小场所发生火灾的现象时有发生,小场所酿大灾的危险时刻存在。本人结合基层工作,谈谈自己肤浅的看法。
 一、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成因 所谓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系指规模达不到《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暂行)的场所,它广泛分布在城市主干道、街区次要道路两侧,此类场所主要为小旅馆、小饭店、小商店、小歌厅、小酒吧、小茶座等,面积普遍从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不等。
(一)场所消防安全现状。一是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普遍存在,规模越小往往办理审批手续的越少。二、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两个,且现场不易开设第二安全出口。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率较低,或多或少都存在灭火器压力表偏低、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失灵、水带水枪缺失等现象。四、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不具备基本的疏散、逃生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二)形成原因。一是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办理审批手续的意识。大部分业主自认为规模不大,装修简单,有的墙面、顶面和地面均不作变动,且土建已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为了简便,就不办理消防审批直接开业。有部分业主经咨询后,因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整改需要大额资金,就直接开业,逃避审批。二是消防审批要求高。场所装修审批时需要提供正规设计图纸、产权证明等,现场需要配置灭火器、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灯等,业主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和一定资金。三是建筑结构决定了场所无法达到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方面的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8条规定,一般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于50平方米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检查发现,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多为底层沿街门面,门面宽度较小,其它三面均为实墙,因相邻关系无法再开设第二安全出口。有一些商业建筑竣工验收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关于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规定,但在其中开设大于120平方米的场所时,又面对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局面。四是规定和管理要求的不一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的范围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外,还有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健身馆等,这类场所是否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另外,还有足浴、酒吧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均未提及,在办理消防审批时,一般均作从严要求,参照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由于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娱乐场所认定范围的不一致,加上工商部门已不作消防前置审批的要求,就难免出现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场所有证有照经营的现象。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场所,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场所仍然继续营业。五是工作机制不合理。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场所,消防监督人员往往是敬而远之,尽量少检查、少指导、少培训,即使经过行政处罚后,也是罚而不管。
二、工作建议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本着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设置简易审批环节,将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纳入有效监督范围。目前,全省推行的简易审核、简易验收工作,得到了社会单位的广泛认同。建议对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简易审批,放低对图纸等方面要求。
(二)规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形成部门监管合力。一方面可以通过逐级提请,在全省甚至全国统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另一方面对的确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又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在符合规范的同时,通过增配逃生软梯、逃生绳、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加以弥补。
(三)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各类场所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机构每年消防监督检查次数较多,但对于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往往较少,有的数年未检查。建议将小型公众聚集场所作为非重点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抽样性监督检查范畴。对经过消防行政处罚未补办消防审批手续且持照经营的,应明确后续无责任管理的相关规定,使检查、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得以正常开展。28浏览次数
有消防栓的墙面做护墙板。怎样才能把护墙板给弄得不那么显眼。但还是要有用
在消防栓的墙面做护墙板,好不好呢?护墙板是什么来的呢?应该要怎么做的呢?
护墙板(护墻板):又称墙裙,壁板。护墙装饰板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装饰墙体的材料,一般采用木材等为基材。护墙装饰板具有质轻,防火、防蛀,施工简便,造价低廉,使用安全,装饰效果明显,方便等优点。它既可代替木墙裙,又可代替、等墙体材料,因此使用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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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墙板是机器生产的装饰材料,可从内外两方面进行鉴定。其内在质量主要检测其表面的硬度及基材与表面饰面粘接的牢固程度,质量好的产品,表面饰材硬度高
高档护墙板基材均为木质。表面都经过加工处理,具有仿实木、仿石材、仿瓷砖、仿壁纸等多种花色图案
护墙板(护墻板):又称墙裙,壁板。护墙装饰板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装饰墙体的材料,一般采用木材等为基材。护墙装饰板具有质轻,防火、防蛀,施工简便,造价低廉,使用安全,装饰效果明显,维护保养方便等优点。它既可代替木墙裙,又可代替壁纸、墙砖等墙体材料,因此使用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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