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企业是否向有关单位报备 英文审批通过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莆湄北人社〔2016〕79号&关于加强承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区劳保中心,局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各股室(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根据《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莆人社办〔2016〕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承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根据要求,我局承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共有10项。具体如下:(一)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二)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的认定;(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五)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六)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七)工伤认定审核;(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准;(九)定点医疗单位及药店管理(2015年11月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改为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十)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二、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一)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是否超过授权范围、权限;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三)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三、明确监管责任和措施(一)强化监管责任。各有关股室(单位)要加强对承接审批服务事项行为的日常监管。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二)强化问题整改。各有关股室(单位)应通过日常监管、定期抽查等形式,指导督促承接部门依法、规范开展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活动。要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掌握本股室(单位)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学习,扎实有效做好问题整改。四、明确有关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各有关股室(单位)要认识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接后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要遵循“程序规范、合法合理”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履行职责。各有关股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承担具体监管职责,注重监管与指导相结合,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 &&附件:1.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接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接后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工表&&&&&&&&&&&&&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抄送:区审改办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印发&附件1: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监管办法(一)监管对象1、局机关承接审批服务事项的股室;2、北岸管委会执行劳务派遣业务、特殊工时制度和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二)监管内容1、局机关承接股室是否依法、规范开展审批服务事项活动;2、执行劳务派遣业务、特殊工时制度和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四)监管方式查阅局机关股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案卷;实地抽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务派遣业务、特殊工时制度和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五)监管措施由区人社局每年不少于2 次对局机关股室承接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将延伸对辖区内执行劳务派遣业务、特殊工时制度和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进行专项督查,抽查面不少于20%。(六)监管程序专项督查由区人社局单独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督查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调查等方式进行。局机关各股室要积极配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七)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劳务派遣业务、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省属、中央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二、“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监管办法(一)监管对象1、局机关承接“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的股室;2、经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开展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用人单位。(二)监管内容1、局机关承接股室是否依法、规范开展审批服务事项活动;2、开展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等规定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标准依照《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四)监管方式通过查阅审批案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督促局机关股室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用人单位及时处理、责令改正。(五)监管措施1、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2、局相关股室对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强化工作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3、局相关股室对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六)监管程序局相关股室依法、规范开展审批服务事项承接后的审批活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履职情况,掌握其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指导。(七)违法行为处理局相关股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用人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办法(一)监管对象局机关承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的股室。(二)监管内容局机关承接股室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服务事项。  (三)监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四)监管方式采用案卷检查、实地抽查的方式对承接股室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采取案卷检查、年检初审、统计年报等措施进行监管。(六)监管程序1、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局机关股室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的案卷,重点检查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必要时实地抽查部分职业培训机构。各相关股室每年不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现场监督,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把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报备市人社局业务科室,并完善局内部案卷材料管理;2、年检初审。由局机关股室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初审工作;3、统计年报。各年度末,由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做好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并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状况统计报表、机构综合情况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等报送市局对应科室。(七)违法行为处理1、对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2、对发现职业培训机构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四、“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和“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的认定”监管办法(一)监管对象局机关负责承接“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和“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的认定”的股室。(二)监管内容1、局相关股室负责辖区内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2、局相关股室负责辖区内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认定,是否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三)监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四)监管方式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局相关股室有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和“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的认定”审批案卷;实地抽查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和企业,对职业中介机构和企业具备条件、申请材料提供、设立审批认定程序等开展抽查检查。(五)监管措施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2、查阅被监督单位资料;3、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六)监管程序1、检查通知;2、要求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和业务数据,同时查阅档案材料,进行实地勘验;3、根据检查的情况,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4、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七)监督检查处理1、对负责行政审批和认定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在行政审批和认定审核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2、不定期对获批职业中介机构和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违法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工伤认定审核”监管办法(一)监管对象局机关承接开展工伤认定业务股室及工作人员。(二)监管内容& 开展工伤认定业务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关于加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15〕3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标准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关于加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15〕3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审批要求的具体标准。(四)监管方式我局日常巡查与市人社局专项督查相结合,主要以查阅工伤认定业务的案件资料为主,检查工伤认定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审批,审批程序、时限与收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乱审批、不作为等情况。  (五)监管措施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伤认定业务专项督查;同时,根据工伤认定案件复议率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5%。(六)监管程序由区人社局单独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督查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等方式进行。局相关股室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监督检查。(七)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与上级文件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准”监管办法(一)监管对象局机关承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准”的股室。(二)监管内容局机关股室是否依法、规范开展审批服务事项活动。  (三)监管标准依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公告》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四)监管方式采用检查材料的方式对承接事项相关股室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情况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采取查看资料、备案管理等措施进行监管。(六)监管程序局相关股室对于承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实行一季度向市局业务科室报备一次机制,同时向局办公室做好材料报备工作。(七)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准”相关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相关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七、“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监管办法(一)监管对象1、区劳保中心;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简称医药机构)。(二)监管内容1、北岸管委会医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规范开展医保协议管理活动;2、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建设、监管要求、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处理、暂停或解除管理协议等内容。  (三)监管标准依据《关于转发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莆人社办〔2015〕91号)和《莆田市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莆人社办〔2016〕60号)文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医保管理协议的约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协议。  (四)监管措施采取公开举报渠道、明查暗访、网络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监督,其中对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监管要依据《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莆人社办〔2015〕43号)实施违规记分管理。(五)监管程序区劳保中心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的明查暗访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建立巡查记录档案。(六)违法行为处理协议管理期间,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医药机构,解除医药机构管理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接后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工表&今日律师风向标:
综合工时劳动局报备
酒店服务行业,采用的是综合工时,去劳动局报备组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区
要有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工资结构等,具体咨询备案部门。
您好!我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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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互联网公司人事岗位签不定时工时制合理吗?公司说已经报备过但并未向员工公示过文件
上海&08-26 23:1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请问互联网公司人事岗位签不定时工时制合理吗?公司说已经报备过但并未向员工公示过文件。而且公司要求员工做六休一,请问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上海-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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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支付加班费
否则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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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局是否可以想批准谁就批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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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而采取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我国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因此,劳动局对于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没有权利不批准,它在这种情况下的作用时审批,即资质审查,若合格则批准;对于不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它是没有权利批准,在资质审查时不可能不应该通过而通过的,那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工种工人是有权力要求提供国家赔偿的。自然劳动局审批的负责人和企业均会受到司法调查和惩处。客观上讲,他们只有通过行政手段拖延或审查时找碴,并没有批准谁就批准谁的权力,国家也没有赋予它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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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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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是做化工产品的,前段时间因为技术故障导致生产停工,公司紧急通知正在休假的李某到公司加班抢修,但李某却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因此导致停产两天,给公司造成了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后公司追责,要求李某承担这次停产的经济损失,赔偿从其每个月工资中扣除。李某不服,并表示不会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公司敢因此克扣工资,就会去劳动局告公司。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请教大家,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严重经济损失应该如何处理?如何能让员工不排斥加班呢?
& & & 生产型企业,很多时候是客户为主,要解决加班问题,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 & &案例:
& & &1、技术故障导致生产停工,公司紧急通知正在休假的李某到公司加班抢修
& & &2、李某却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
& & &3、停产两天,给公司造成了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 & &4、要求李某承担这次停产的经济损失,赔偿从其每个月工资中扣除。李某不服
& & &生产型企业,很多时候注定是以客户为中心,工作时间不是以休息日为主要对象的,是以产品周期为主要工作对象的。
& &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 &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 & & 根据《劳动法》,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但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例行程序申请审批。审批后,一定要公示告知员工,或者定期宣传培训让员工知道自己的工作时间性质,宣传企业文化,树立产品的形象和企业的形象,生产的重要性,是员工保障的来源,这样工作时间是以生产为主的,是以周期性计算,休息日是可以调整的。
& & & 企业一定要有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约束,当给企业带来损失的时候如何赔付,一般情况下,是以单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员工是第二责任人,赔付的标准要有一定的比例,错误是一定的惩罚性不是全额赔偿性。制度制定的要人性化,让员工能够接受,可执行。
& & & 生产型企业,管理在平常,定期与员工座谈,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也要让员工更多的了解企业的发展和盈利是如何到来的。
& & & 生产型企业,很多时候因生产任务、用电、设备等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平时和员工沟通好,宣传好,并将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做为第一要务对待,当企业生产遇到问题的时候员工也会把生产放在第一位。
& & & &生产型企业加班有时是难免的,如果申请审批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调整休息,降低加班的频率。
& & & &期待您来欣赏我的征文:& &“招聘面试在无声中”,欢迎您给予建议和投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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