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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三题至第七题解析(参考)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 & 解析:
1.分情况处理:对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处理:控方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也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诉法规定,也不存在除外情况,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辩方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证据材料是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是否认证,并最终是否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经过所在国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则作为证据来认定。
2.正确。其一,庭前会议中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展开,也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参不参加并不影响庭前会议的进行及其对有关事项作出处理的效力。其二,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做了调查,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这并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符合要求。故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正确。
3.正确。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明确了另一犯罪事实并对此予以补充起诉,符合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以对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根据查明情况决定是否补充起诉。
4.不违背。发回重审的案件,对于查明的新的犯罪事实部分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5.被告人再次上诉后,由于原审法院已经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1.有效。第一,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甲有权以其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第二,在担保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车辆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抵押权生效并实际行使了抵押权,这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处分。
2.不成立。第一,乙已经是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让与担保物已经完成移转登记,丙完全有理由相信乙有权处分;第二,丙对甲乙间的借款、担保物让与等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恶意;第三,车辆已交付给丙;第四,合同已实际履行,只付了一半购车款。第四,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主张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甲无权主张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
3.有法律依据。第一,车辆作为动产,已经实际交付丙公司;第二,丙公司实际部分履行了买卖合同,支付一半购车款;第三,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必须完全充分支付购车款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丙可以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主要看他们双方的合意。
4.有效。第一,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结合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来看,车辆租赁并无特殊规定,故而可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来处理;第二,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就其所占有的无处分权物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
丁获得的租金属于违法所得孳息范畴。丁盗取汽车,汽车属于其违法所得,将之出租而取得经营性收益,这部分是赃物的法定孳息,应该予以一并追缴。
5.己公司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第一,汽车属于动产,可以进行留置;第二,戊交付己公司修理汽车,戊对己欠有修理费,双方存在合法的债务;第二,己公司属于合法占有;第四,己公司并不知道车的来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己公司善意取得该汽车留置权。
6.己公司、庚。第一,庚不是执行工作任务,对于其偷开己公司留置的汽车所造成的侵权后果负有相应责任;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己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己公司负有保管留置物和管理其下员工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员工偷开汽车负有管理失责的责任,对于因此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也要承担责任;第三,撞伤他人是由于庚的违章驾驶,负事故全责,应该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
7.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由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对丙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只能走债权申报程序,另外对于这部分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债务人的债务只能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来处理,不能另行提起诉讼并依民诉程序予以执行。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1.大雅公司出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章程规定实际完全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认缴与实缴一致;庄某、石某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只认缴了100万元、50万元,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权利义务。由于实行认缴制,庄某、石某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只是有违章程规定,美森公司有权要求庄某、石某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美森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是650万元。
2.对美森公司内部来说,赵某实际履行了出资,并参与了红利分配和股东会,是美森公司的股东;对美森公司外部来说,也就是其外的任何第三人,由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这种情况下赵某与美森公司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3.庄某可以就其美森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予以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转让其对应的股权。转让完成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庄某在美森股东名册中被除名,受让其股份的人成为美森公司股东。
4.不合法。第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撤回出资;第二,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减资的,需要依法进行,大雅公司私自转移原先用于出资部分的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和美森公司章程规定。
5.应当予以偿还。甲公司、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先于大雅公司受偿,甲公司、乙公司债权先后到期的,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到期的按比例受偿。
6.赵某的请求及理由成立;第一,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名义上赵某不是美森公司股东;第二,在赵某主张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只能认为是借款关系,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美森公司应当偿还这部分债务。赵某可在美森公司不偿还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美森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的石某承担责任。
杜某与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成立;可以依法解散美森公司,既可以合意,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以保障其自身权益。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1.王某和明星汽运公司。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已经转让而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除非转让方对车辆事故发生有责任,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车辆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未年检等情况,否则只能由受让方来承担责任。从材料信息来看,并不能合理得出陈某有责任,故不能称为被告。第二,华某受雇于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故王某是本案被告。第三,王某挂靠明星汽运公司,并由其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王某不具有运营资质,而明星汽运公司具有运营资质,其对王某的运营具有管理责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运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被挂靠方来承担侵权责任,故明星汽运公司是本案被告。
2.王某需就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缴交强险、李某横穿马路等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该对有利于自身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李某横穿马路这一事实可由交警部门予以调查核实,除非王某证明交警部门不作为而怠为调查这一事实,否则这部分的证明责任仍要由王某负担。李某需对受伤、治疗、护理、误工等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样,谁主张、谁举证,李某主张的有利于自身的事实需要有对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难获支持。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调查、鉴定等形成的公文,原则上应当具有证明力;但为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人民法院应当就事故认定书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等进行审查。第二,当下审判实务中也愈发重视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以全面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作出错误处理。第三,事故认定书从其形成与作出机关来看,应该是公文书证或鉴定结论报告书,应当属于民诉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也就是其作为民诉证据是没有问题的,但这只是解决了证据能力方面的问题,至于是否需要排除或其证明力则需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再行决定。是经合法方式,依程序作出的,并能对相关事实作出证明的,则就具有一定证明力。
N市中级人民法院或J县人民法院即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一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其提出书面申请予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遭拒绝,二是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时提出的相关待证事实。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予以再审,因为是针对一审生效判决启动的再审。对于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终结前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将不予受理,同时结合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求的部分也不予受理的要求,对于这部分不作处理,也不能告知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6.甲律师事务所及张律师违反职业规范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收费最高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而本案中超出了5%,明显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也违反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应当由当地律协、司法行政部门给出一定处罚。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日止。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1.第一,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是否准许,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行政许可机关接到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后,应当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查,并对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是否有变化作出处理,同时也要考虑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全面审查认为能否予以延续,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2.符合要求。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只能是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符合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即是一种附带审查,而不能单独针对行政性规范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这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是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范畴,而不能是规章及以上;第三,提出的时间只能是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3.经审查认为相应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依据,同时向其制定机关发出处理建议,也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第一,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具有终极处理的制裁意义,是一种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限制措施;第二,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也可能针对的是合法行为;第三,行政处罚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要予以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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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杯赛第六届复赛第7题求解收藏
7.某商店某一个月内销售A,B,C,D四种商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已知:商品销售的毛利率= ×100%。今知A,B,C,D四种商品的毛利率依次为9%,12%,20%,30%。问:本月四种商品的毛利率是多少?
解答: 7.【解】×100%=9.91329%答:约为9.91%
有高人能帮我解释一下解答的算式是怎么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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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死,是贴错了.重新来一遍。
毛利率=(销售价-进货价)/销售价(怪怪的,毛利率一般很少用,从题目来看,毛利率与利润率的区别在于分母不同,以销售价为分母就是毛利率,以进货价(成本价)为分母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润率)答案似乎不对哦!!毛利率,分子还是不变的,是指利润,分母是销售价;A商品的毛利率为9%,即利润/销售额=9%;所以利润=销售额*9%=98*600*9%同理:B商品利润=165*50*12%C商品利润=300*40*20%D商品利润=872*2*30%总毛利率=总利润/总销售额=(98*600*9%+165*50*12%+300*40*20%+872*2*30%)/(98*600+165*50+300*40+872*2)*100%约=11.39%这样才对吧!看这题目有点乱七八糟的。
我算的也是11.39,但是公布的正确答案是9.91%。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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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四第7题
14:29&来源:法律教育网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及详细解析,供大家复习参考。欢迎考生到在线做题。
  7、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日止。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正确答案】 (一)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略。
  【答案解析】 1.本题考核对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直接考查考生对《行政许可法》具体条文规定的掌握。
  2.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法》对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是看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以及提出时间的规定,即一方面判断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可审查范围,且能否在本案中申请审查;另一方面是提出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本题考核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的处理方法。按照规定,法院无权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或无效的裁判,只能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题考核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并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对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是目的、表现形式以及具体实施等方面作出比较,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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