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动物园伤人视频的动物伤人,是谁的责任

北京老虎伤人事件动物园要承担责任吗?要的话具体是哪部分?
最近很火的北京老虎伤人事件。很想问问学法的朋友们,这个事件园方有责任吗?如果有,具体是哪部分的?我不是学法的,也不是很了解法律,个人觉得园方应该做的都做了,该提醒的都提醒了,该警告也警告了……感觉责任在受伤者一方。但是感觉好像很多人觉得园方要负责任……哪位能给我讲讲?
目前公开的信息不多,本人没去过那个动物园,所以也不好对它的SOP进行评价。不过呢,动物园如果要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动物园具有推定的过错;第二,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第三,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微博上说这家人以为已经出了野兽区域了,就这点而言,举举证,法官大概有百分之五的可能判园方侵权。考虑到入园是要强制买保险的。和保险赔偿金相比园方可预期的赔偿并没有多少。如果我是那家人,就不诉了。
野生动物园不仅是旅游单位,也是野生动物保育单位,老虎在那里是按照接近野外生存的条件饲养的,有些律师(CCAV找的那个2年级小律师就是)说什么园方对老虎的管理责任,透露着一种园方应该想办法降低老虎的攻击欲望,事实正相反,在这个环境里园方让老虎保持接近于野生的攻击性才是把自己工作做好了。园方的管理责任在于,是不是有足够的提示牌警示标志告知游人不能下车,是不是在入园前通过手段对游人进行安全教育,园内是否有足够的巡逻人员等等,停业调查也是在调查这些,最后结果如果园方有责任我觉得也会是教育不到位,只扔了个协议过去没解释没强调。至于防范措施,你怎么防人家突然下车,巡逻人员有限不可能每一辆车都跟着,这次事件里报道也说了就近的巡逻人员也及时警告了下车的人,园内有安全规则,巡逻人员绝不能自己下车来把你推回去,人家巡逻车看起来也是完全做到了本职工作的。某位答主同仁说说的加装防护网之类的可是万万不能,老虎为啥不攻击车?因为车子看起来不能吃,不管怎样的防护网,让一只有攻击性的老虎看见一个活人走来走去它都会想办法来突破障碍抓这个食物,突破了人死,没突破老虎不死也会受伤
对于动物伤人的主要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主张园方有责任的人(仅限讲规矩的人,至于打感情牌的就不去分析了)主要就是依据这一条,认为园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但园方的管理职责职责是什么?并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只能看动物园这一行业的自身形成的管理规范标准,又或者园方与参观人员之间的协议(若有),而不是看哪个大V的个人观点。上图这样的观点,实不敢苟同。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你是下意识还是无意识,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会因为你蠢,或者你弱,而让其他人为你负责。如果是“小孩或神智衰弱的老人”,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负责,通俗地说就是家长负责。而且神智衰弱的老人如果未被宣告限制行为能力,还是得自己负责,理由同上。“野生动物园应禁止私家车入内”?!“设置栅栏防护的专门通道”?!这是野生动物园好不好?综合衡量……,这词说得是对,但请站在全体人类平均智商和守规矩程度上“综合衡量”,不要让全社会为不守规矩的人买单!现在司法工作搞得一团糟的根本原因,就是这样的“综合衡量”。什么双方各担一半责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选择下车,就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有固定的法律标准还来搞所谓的“综合衡量”,造成规矩混乱,谁弱谁有理,谁闹谁占便宜。虽然人家是法学教授,高我几个量级,但还是保留点自己的思维吧。当务之急,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不单是现在银行贷款,法院判决不履行,对这种不守规矩的行为同样要记录公示,限制这类人进入特定场所,这是对他们的人身安全负责的根本方法。
个人认为不需要,除非动物园这个项目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虽说现在大致的舆论是说一定要赔的。动物园已经有尽到提醒义务,有标示不允许下车,而且还有巡逻车巡逻。这一事件的发生的根本是在于游客擅自打开车门下车了。有人可能会把美国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拿来对比,那个案件动物园是有赔钱的,但是美国的案件中是由于动物园的栏杆不够高导致小孩掉落下去了,此案中动物园并不存在故意或是过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故动物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我一直以为老虎和人可以和平相处的,为什么泰国虎庙的老虎那么友好了,我一直以为动物园里面的老虎屁股是可以摸的了,如果我开车去动物园看到了一只老虎说不定我会下去去摸它的屁股了
一个普通人,不怎么懂法。看到这问题,想从外行的角度说二句。参考行人乱穿马路被车撞,车主有责任的情形。感觉园方多少也会有点责任。下车的女子自己作死,承担一定责任。园方的防范措拖没做够,也应该承担一部份责任。具体的减少风险的方法:比如给进园的车子加装简易门窗锁,让车内的人没法下车,像摩天轮的门就打不开。再比如在车道二边加装防护网,就算有人作死从后门或天窗下车也不能零距离接近到凶猛动物。细节可商量,办法相信还有更多。这种百年遇难的奇葩游客被园方遇到,而园方又出于成本或游客体验不好等原因,没做到或没法做到百分百安全。那也只能自认倒霉赔钱了事了。
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首先在动物园发生这种事,动物园是绝对逃脱不掉关系的,必须要赔偿这家人的医疗救护费用,以及丧葬费,还有精神抚慰金。 这家人由于自己的原因,违反动物园规定,造成1-2只成年东北虎安乐死,以及动物园多天的停业整顿,必须赔偿动物园东北虎(东北虎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世界濒危物种,安乐死属于全人类的损失),另外赔偿多天停业整顿造成的损失。我也不是学法律的,纯属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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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动物伤人谁来担责?  2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孟加拉虎园区一名巡逻员被老虎咬伤后不治身亡。事故原因虽还在继续调查,但动物伤人的话题却又一次成为关注焦点。   员工遇害原因尚在调查   记者了解到,按照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规定,所有人员在进入猛兽区之后不能开启车窗并严禁下车。遇害员工为什么会暴露在猛兽攻击的范围之内,尚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虽然从生物种群的角度上看,与人对动物的伤害比起来,动物对人的伤害约等于微不足道,但每次动物伤人,都能引发社会关注。10年前,一名时年22岁的大学生在北京动物园为了跟大熊猫亲密接触,跳下了熊猫山,结果被大熊猫咬烂了左脚脚趾。5年前,3名外地青年爬完残长城下山时,翻越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围栏,却误入老虎区,结果遭到袭击,其中一名青年死亡。   家庭饲养或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以及野生动物,若是袭击人类造成了重伤死亡,到底该由谁来赔偿?有没有人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呢?   员工遇袭有望适用“双重赔付”   “司法实践当中,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人,往往都是以动物园认赔不认责结案。”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动物园依靠展示动物来牟利,从法理上,如果动物园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导致了动物伤人,自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于德华说,如果伤到的是游客或外来闯入者,动物园方面的抗辩理由往往很清楚:我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安装了必要设施,对于蓄意闯入者的主观故意行为导致了伤害后果,不应由园区承担责任。而作为被伤害一方,提出的理由往往是“警示提示还不够,护栏被轻易翻越证明安全管理尚存在漏洞”。至于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尽到了足够的管理义务”,在国家尚无“单位面积内需安装几个警示牌”之类标准的时候,往往需要法庭上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裁量。   “其实动物园里的伤人事故,多数还是发生在猛兽饲养员身上。”于德华律师说,“无论饲养员还是巡逻员,在正常的工伤保险赔付之外,其实还可以适用‘双重赔付’。”他举例说,比如某员工在工作期间被人撞死撞伤,除了工伤赔偿之外,还可以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标准获得赔偿。   “‘双重赔付’的声音虽然越来越多,但是现在还不占主流。在动物伤人的案子里,员工一方首先还需要证明不是他自身的违章操作,比如进入不该进入的区域,该关闭的门没有关等。假如园方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有主观过错,那么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的官司就不是很好打,最后还是需要法官来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判定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于德华说。   唆使动物伤人多按“故意伤害”定罪   截至目前,尚未见到动物园动物伤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报道。但如果是家庭饲养的动物在主人唆使下伤人,动物主人极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   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律师说,唆使动物伤人主要集中在烈性犬的问题上。在这类案件中,烈性犬与普通伤害案中的刀子、板砖、棍棒没有区别,都是伤害工具。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因为使用了哪种工具而有所不同。   常铮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中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德华律师认为,比如在城区内养藏獒,藏獒冲出笼舍将他人咬死或重伤,这种情况下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合适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   圈养动物伤人,自有其主人承担责任,那么野生动物伤人又该谁来负责?   “《物权法》第49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是归国家所有。既然它们是国家的,伤了人,自然应该由国家出面赔偿。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被野生动物伤了的,损坏了财产的,很多时候连赔偿主体都找不到。”于德华说,这个问题上的法律原则虽然很清楚,但是因为立法缺失,除了云南等个别省区之外,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主体存在。   本报记者 安然 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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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虽无责,道歉补偿不能少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老虎伤人事件调查结果于8月24日公布:赵某(伤者)擅自下车被老虎攻击受伤,其母救女心切,施救措施不当,被老虎攻击死亡,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对这个结果,可能部分人仍难以接受。但相比原来舆论的沸沸扬扬,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或许更多人能够取得一定共识。
  例如,原先对赵女士的各种恶意揣测,其实很不应该。在这件事情里,只有老虎伤人这一个事实,谁该承担责任另说,但和伤者的身份并无关联。当时还有人指责赵女士丈夫刘某未尽施救之责。通报也给出明确答案,刘某在回到车内后再次进行了施救。事实上,赵某母亲虽说救女心切,但直接下车施救确属不当。也可以说,刘某返回车内呼救,才是正确做法。视频毕竟只是片段,光凭一段不完整的视频,未必能够抵达真相。在秒拍、直播流行的当下,应当谨记这一点。
  调查组给出这起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的结论。这意味着,园方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必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园方在安全措施落实方面,也并非无可指责。调查组也指出,园方在管理中存在员工培训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实等漏洞。而在此前,已有媒体报道过数起该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这说明,无论是在安全制度还是防范措施上,园方仍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这就像医院在手术前让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一样,不是说病人签字了,医生就可以不尽责,或者出事后就可完全免责。换言之,园方要更多想到如何去弥补安全管理的缺漏,而不能只想着出事后自己如何免于责任和赔偿。生命安全才是必须摆在首位的要务。无论是与游客签署责任协议,还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不是为了减免责任。何况,游客入园前是不太可能了解园区具体布置的,所以园方更应尽最大可能减少安全上的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理由,园区对死者和伤者仍负有一定道义责任。除了积极配合善后处理,还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出发,视情况给予赵女士等人必要补偿。虽然说这是道义补偿,但也非可有可无。这样做,除了可表示园方的诚意,也可显示园区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减少公众对该动物园安全问题的不信任。否则,在出过几次安全事故后,人们凭什么相信该动物园已经整改到位?
  如果动物园不主动进行道义补偿,赵女士也可通过正式途径讨个说法。《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赵女士可就此提起民事诉讼,尽管调查组给出的相关结论有利于园方,园方仍有必要在法庭上自证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这是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法律可提供给赵女士的一个救济渠道。
  我的意思是,在尊重调查组调查结果前提下,也有必要照顾死者家人和伤者情感,以及人们的良善愿望。法规制度是冰冷的,但人性不能太冷漠。(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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