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原民办代课教师网教师转公与代课老师考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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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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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教师概念
据《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
二、民办教师备忘录
民办教师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中小学全部为公办学校的时候。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基层尤其在乡村学校,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因有的素质偏低,有的年龄也偏大,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来都未能妥善解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他们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话题。
据统计,1977年,全国民办教师人数多达491万。
197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全国136个边境县的8万余名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揭开了党和政府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序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90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整顿教师队伍、中师招收民办教师、&民转公&等形式,使民办教师从1977年的491万人减少到1990年的280万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2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
1994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从此有了历史性的转折。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也加大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力度,使民办教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9年至2000年,全国有25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逐渐退出讲台。
三、民办教师相关政策规定
1、《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日印发。
2、《国家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教人厅[1997]25号)日印发。
代课教师是指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他们没有任何&名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据报道,西部地区代课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20%。教育部宣布,在短时间内,将清退目前仍然存在的44.8万中小学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总体而言,代课教师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教学水平不高,长期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从这个角度看,代课教师退出历史舞台,是我国在2010年之前实行全面义务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而可以看出:
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他们多数都是在特定的时期存在于农村中小学校中,没有编制的一批教学员工。但民办教师是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上岗,而代课教师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
[责任编辑:胡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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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近日,省教育厅注意到在一些网站、QQ群、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等媒介上出现了类似“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国家终于有补偿了”等虚假不实信息,致使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及广大群众造成了误解,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省教育厅严正声明,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目的是指导各地对我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做好摸底自查工作,诸如“补偿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的信息不属实。省教育厅保留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制造、传播上述不实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相关责任的权利。同时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和有关机构,请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网站(www.)、微信公众号“广东教育”(gdsjyt)了解有关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勿轻信谣言,以免上当。原民办代课教师及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凡发现有趁机炒作、造谣惑众,或者借机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
  ?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0)626346。
福田户籍的登记对象看这里!请按如下情况去具体的科室进行登记:
  1. 福田户籍、2008年以前在广东省深圳市内(不含福田区)公办学校代课,由民管科负责登记(福田区教育局301室民管科,井老师);
  2. 福田户籍、2008年以前在福田区公办学校代课,由人事科负责登记(福田区教育局407室人事科,司老师);
  3. 福田户籍、2008年以前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公办学校代课,由政务科负责登记(福田区教育局101室政务科,刘老师、邓老师)。
  请于日前将如下材料送至指定科室:
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象范围
  ★原民办教师
  现为广东省户籍,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
  现为广东省户籍,日(不含)―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工作年限的计算
  ★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
  ★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
  工作程序
  ★第一步:个人申请
  (10月20日前完成)
  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
  ★第二步:乡镇初审
  (10月21日至11月20日)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第三步:县区审核
  (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第四步:地市复核
  (12月1日至12月10日)
  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补充说明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提醒★
  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来源:广东教育、福田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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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师(代课老师)备忘录
日09:14  
党和政府没有忘记他们
民办教师是在我国国家办学力量严重不足和私人办学不被提倡的特殊情况下产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如何妥善地解决好民办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广大关心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人们密切关注的话题。
值得高兴的是,民办教师问题一直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7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全国136个边境县的8万余名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揭开了党和政府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序幕。这也给广大的民办教师带来了福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90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整顿教师队伍、中师招收民办教师、“民转公”等形式,使民办教师从1977年的491万人减少到1990年的280万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2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著名的“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
1994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从此有了历史性的转折。
199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提出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通知》还确定了随后几年的分年度目标,即“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结束公办教师、民办教师并存的历史。”
据不完全统计,年,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共从民办教师中招生约25万人。70年代和80年代,国家共下达约25万个“民转公”指标。年,国家下达的“民转公”指标约13万个。“九五”期间,国家共下达的“民转公”指标近80万个。另外,地方政府还调剂了10多万个配套指标。对于被“辞”和“退”的民办教师,地方政府都尽可能地进行了妥善安置。
不应该有的不和谐音
随着新世纪的日渐临近,民办教师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毕竟,并不是每一位民办教师都能够幸运地“转公”,还有相当一部分民办教师要面对着“辞”和“退”的命运。应该说,对于国家的宏观决策,大多数的民办教师是识大局的。但有些事情却有点太令他们寒心。
新世纪即将到来的时候,有关各地辞退民办教师的报道频频见诸各新闻媒体,至于为什么辞退,却说法不一。华中师大学生2000年暑期调查时发现,某地镇政府规定,下学期民办教师一律辞退,而该省开始实行中央的“民转公”政策还不到一年,据说是出于省财政上的考虑。再如某县1999年底就开始大面积地清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县领导说得很直白,辞退民办教师就是为了给县乡两级党政机构改革“腾位子”。更为荒唐的是,某市为了解决教师工资的拖欠问题,没有在保证教育经费投入上下功夫,却打起了“减人增效”的主意,民办教师更是首当其冲。于是,该地农村中小学一个班有近100名学生的比比皆是。还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解决民办教师的条件,但还是如期解决了,只不过民办教师戴上了“代课教师”的头衔。我常常想,这些个别地方的个别行为,是否违背了党和政府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初衷呢?
即使是那些有幸被“转”和“招”了的民办教师,许多人也感受到了很多的不愉快。如某贫困县的人均年收入只有600元,“转公”的民办教师却必须交10000元上所谓的“上岗培训班”(他们都上了多少年岗了?)。民办教师的工资本来就很低,但某地考上了中师的民办教师,接到的是这样的录取通知书:“入学时请带培养费4600元,公寓用品300元,住宿费1000元,学习用品费400元,……共计6420元。”还有许多地方规定,工作和生活在农村的民办教师“转公”时,却要交数千元的国家早已明令取消了的“城市增容费”!
从理论上讲,结束农村中小学中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并存的历史,《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要同工同酬”就可以不折不扣地实现了。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即使民办教师的问题解决了,代课教师的问题却又凸现了出来,他们的生活待遇连民办教师还不如。近几年屡屡发生的个别代课教师对学生的不负责任甚至是违法犯罪的现象,曾引起了社会对代课教师素质的忧虑。但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代课教师的苦衷有谁清楚呢?
小平同志曾说,“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小平同志还说,“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地方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也要把教育问题解决好。”这些话今天听起来,依然发人深省。
但愿中国民办教师的历史不再重演。
后记:在本文里,记者有意回避了历史曾给民办教师带来的种种不幸,也没有去讲述那一个个催人泪下的故事,甚至连文中的人物都用了化名。我只是想真实地记录下我印象里民办教师普通的、也容易被忽视的一面。
在民办教师即将告别历史舞台的时候,我只想说,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国的“两基”才得以如期实现,我国的总体人口素质才得以明显提高,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才会取得如此大的成绩。在新的世纪,最应该得到祝福的是他们——中国民办教师。
[责任编辑:dylanz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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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书记对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下更大的决心,拿出更有力的举措,妥善解决好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近日,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工作会议,对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进行了全面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广东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并抓紧进行资金测算,拟订资金安排方案,积极推动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一、及时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工作原则、目标和步骤,明确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根据汪洋书记关于妥善解决好代课教师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指示精神,省财政厅明确了财政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思路: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切2 首批参加“代转公”教师考试并上省线的老师中,有2449人至今无法转正。广东省副省长宋海日斥责部分地市政府宁愿空编也不愿将代课教师转正。汕头、茂名、揭阳、湛江、深圳和江门六市被批评进展缓慢。他强调,将把“代转公”绩效纳入市县(区)领导的考核内容。省财政厅一负责人表示,代课教师现象与地方财力无必然联系,有些财力困难的地市做得很好。 广东“代转公”招录考试广东冻结代课教师名单,专心致力于解决5.8万名代课教师问题。按照省里的政策设计,将根据省统考的成绩决定代课教师的四种出路:转为公办教师、转为在编教辅岗位、转为合同聘用教师和辞退。所有的工作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两种情况,为人性化地安置好代课教师群体,广东制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然而事实不能令人乐观。
从有关领导的表态中,可以显见代课教师政策遇到了阻力,执行政策的行政意愿参差不齐。一年下来,代课教师的总数仅下降1万名,在许多地市政府那里没有实质进展。即便像深圳和江门这样的富庶之地,“代转公”的比例也3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4 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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