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生音乐学231,文化290能上什么专科?

  我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已确定。具体如下:

  1、美术与设计类:本科390分,专科180分

  2、音乐学类:本科350分,专科180分

  3、音乐学(理论)类:本科400分

  4、艺术史论(音乐史论)类:本科360分

  5、录音艺术类:本科345分,专科180分

  6、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类:本科405分

  7、音乐表演类:本科315分,专科180分

  8、戏剧影视表演类:本科305分,专科180分

  9、播音与主持类:本科390分,专科180分

  10、舞蹈、服装表演类:本科300分,专科170分

  11、编导类(文科):本科480分,专科180分

  12、编导类(理科):本科450分,专科180分

  13、美术与设计类(职教师资班、高职班对口招生):本科300分,专科150分

  14、音乐学类(职教师资班、高职班对口招生):本科205分,专科170分

  15、体育类:本科375分,专科1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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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出国留学成为了越来越多的艺术生的选择。那么,艺术生出国考研去哪好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的三个艺术院校,供大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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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知道川音的艺考时间?

如果你是四川的,就只需要参加联考就可以。 如果你是其他省的,就要在联考的基础上参加川音的单独招生。 川音的单招会在每年的大概阳历年左右开始,你到时候上网查一查川音在你们省哪里有招生点(一般是省会城市的某所大学设立),然后到时候去。

可以去四川音乐学院,相当不错

上戏 浙传\ 中央戏剧学院 话剧影视表演、歌剧表演、舞剧表演、戏剧创作、电视剧创作、戏剧史论与批评专业 中央音乐学院 音乐学

四川音乐学院非要通过艺考才能上么?正常的高考不能上么?

是的,川音的专业虽然杂 但是没有文化专业都是艺术专业必须通过艺术考试录龋如果你非要来这个学校的话 你可以报考编剧。 之类的专业。

(一)四川省音乐专业艺考各专业(考试类型)考试科目、范围及分值 1.艺术史论专业 (1)艺术史论专业:①声乐演唱或器乐演奏200分[声乐:自选歌曲一首(唱法不限);器乐:自选乐曲一首];②艺术理论常识200分[参考书目:曾致主编《艺术类专。

虽然天赋比别人差,但是后天够努力的话还是可以跟他们一样,甚至比他们更好的。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天赋好的,很多人事情都是需要后天努力做成的。只要你想考,只要你找对方法,只要你够努力,就能考的上,要给自己自信。

这个总分是不会变的,还是和往年一样,只是省本科文化分数线有变化,音乐类的是按照文化科的本科线(三本线)的65%算的,文化本科线会在填志愿前出来,自己算就行了,但是一般考300分以上稳当些。 专业分的变化不大,它的总分还是那么多,但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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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独立学院转设的函》(川府函〔2013〕26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转设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校标识码为;同时撤销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四川音乐学院与四川川音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登记名称: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东路83号;邮编:621000。

  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隶属关系: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

  第六条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办学宗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地方经济发展,面向四川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重突出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养成,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基层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生产、经营、管理一线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文化艺术人才。

  第八条办学类型: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逐步发展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

  第十条学科门类:以艺术学为主干学科,根据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和依托行业优势,形成艺术学、文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四川川音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有权通过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有权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

  (五)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与办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

  (四)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达到国家的设置标准;

  (五)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履行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委派代表、院长、学院教职工代表及特邀社会业界专家学者代表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审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修改、审定学院章程;

  (四)确定学院办学思想,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批由学院院长提出的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

  (二)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三)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讨论的事项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作出决议;

  (五)董事会讨论的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

  (五)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学院重大决策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成员及学院领导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责任心强、品德高尚、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等任职条件。院长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四条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

  院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行使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制度,定期讨论学院的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本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六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学院下设办公室、教务、人事、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科研、建设发展、后勤等部门,负责学院相关职能工作。按照学院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可扩大和调整相应的职能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院实行院、专业学院(系)两级管理,专业学院(系)院长(系主任)负责本专业学院(系)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三十条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优秀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占教职工代表总数的60%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共同维护学院权益,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施;(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师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院工作的核心任务。

  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校际合作交流以及与企事业单位、团体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教学管理规范。采用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与管理教学,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学院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大力提倡和推进教学改革,以先进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两大”“三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学分制。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注重个性发展,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体现因材施教、自主学习的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在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突出技术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到在校培养的专业能力与社会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高度融合。

  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养成。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审批机关备案后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员工队伍,以保障学院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院按照“科学设岗、优化结构、分类指导、按岗聘用”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培训上岗”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聘用的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并采取特殊政策,注重引进优秀人才。

  第五十四条学院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促进研究成果的市场转化,对教改成果、教学效果、科学研究成果市场转化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薪酬及奖惩等挂钩。对不称职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学院与教职工签订的合同等条款予以解聘或提前解聘。对违反《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树立“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服务为重、科学管理”的理念,构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模式,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院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第五十八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毕业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学校择优推荐。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开辟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六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共同维护学院形象;

  (三)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学院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鼓励和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五条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3至5年一届,学生会成员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行职权;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十七条努力推进学生参与学院管理和学生自治管理,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实行学院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892,101,249.65元。

  第六十九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完全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

  第七十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一条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和社会捐赠的资金、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七十三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七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接受审计。

  第七十六条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七十七条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十八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九条学院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须终止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的变更,应当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学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学院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学院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一起参加,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在校内公开听取和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完成后,须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并报上级审核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并报上级审核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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