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违法建筑处理怎么处理

  物业公司要求网点进行整改。 程凌润 摄
  齐鲁晚报3月31日讯(记者 程凌润) 近日,瞿塘峡路一网点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扩建店面,市民在违法建筑刚出现的时候向举报,城管当即下发限期整改文书,但是违法建筑仍在一周后建成。城管称,拆违要走程序,最长得半年。 
  3月30日,瞿塘峡路33号某小区市民宫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称他们家楼下的一个网点房私自扩建店面,还把他们家的晾衣架拆了。他在违法建筑刚出现的时候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来现场拍了照后就没有下文了,一星期后,网点房的违法建筑最终还是建成了。 
  在瞿塘峡路33号居民楼前,记者看到一楼全部是网点房,其中一处网点房的店门向外延伸了一大截,外墙抹上了水泥,与周围用黄色瓷砖装饰的墙体明显不同。这家店铺是一家美容院,一名唐姓工作人员称,她不知道有没有规划审批许可证明,却确认物业和城管都下达了整改文书。 
  “阳台外面有一个三层的晾衣架,他们不经我们允许就强行给拆了。”宫先生介绍,3月24日,楼下店铺的工作人员曾说要扩建店面,当时他就说不能动晾衣架,结果他们拆了晾衣架,还想拆阳台上的空调。“早上8点多向城管举报,10点多城管就来拍照了。”宫先生介绍,他在违法建筑刚开始建的时候向城管反映。城管虽然来了,但是违法建筑却还是在几天后建起来了。 
  负责此处拆违工作的是市南区城管执法局八大峡中队。“拆除违法建筑有一个行政复议的过程,如果当事人对拆违存异议,可以申请复议,这样拆违的时间就会很长。”八大峡中队的一名负责人称,城管执法人员拆除违建需要现场调查取证、下达文书、行政复议等程序,市民举报违法建筑到拆违最长要走半年的程序,最短则要一个月。 
  市南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孙琳介绍,如果新增违建的规模不大,而且不要动用大型拆违器械的话,城管执法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拆除,但本着人性化拆违的原则,一般会按照相关法律“走程序”拆违,对于记者反映的瞿塘峡路33号新增违建,他会协调相关中队尽快处理。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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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标志着规划管理进入了全新的阶段,由原来的城市规划管理扩展到城乡规划管理,为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城乡规划法》全文共七章七十条,主要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笔者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甘肃省临洮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建筑的实际,就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对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认定
  所谓“违法建筑”,从字面上理解,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违反规划违法建筑”,指违反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其建设行为就是违法建设行为,所建工程设施就是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本条法律规定可见,违反规划违法建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一种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
  第一种情形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经规划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第二种情形涵盖的面比较广,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虽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从临洮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查处违法建筑的执法实践来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主要有几种情形:批少建多,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审批建筑面积;批一建二或建三,审批建设一层而实际建设二层或三层;超范围建设,开发小区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附属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用房;随意变更规划进行建设,不按规划设计规定的建筑风格、绿地面积、外墙粉饰、附属设施等要求随意建设;违反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几种情形中最常见的是前两种情形,占到临洮县城区违法建筑总数的60%以上。
  以上是违法建筑的主要表现形式。另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还应当包括违反城市、镇规划的临时建筑,违反乡、村规划的乡镇企业建筑、乡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设施等。
  二、对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处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一是要有“规划”。要谈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必须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有规划这个问题上,要注重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规定得更为翔实具体,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临洮县执法局在规划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群众在政府没有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虽然我们有城区总体规划,但没有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在具体处罚时显得很没有说服力。二是“规划”要合法。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修改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以及遵循的原则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讲,程序要件要比实体要件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却易被忽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说明,未经公布的规划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规划制定、修改的同时,做好规划的公布工作,这不仅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罚款处罚。当然,每个违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罚款的数额。《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5%到10%),一个是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10%以下)。
  这里需要注意计算方式,是以工程总造价来计算,还是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笔者认为,应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因为适用法律有一个通用原则,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轻不就重”,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一般是就轻就低。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正确理解这句话,要掌握三个原则:要有规划;规划要合法;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不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关于这三个原则,前面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2、限期拆除的执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限期拆除的执行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绝履行限期拆除义务,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行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制;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这项规定比较原则。笔者认为,要执行好这条法律规定,应抓好三点:一是请示。由行政机关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卷。二是批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复,同意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三是执行。职能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的决定。
  有两点要强调:一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不予补偿;二是政府经审查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够代表政府行为的载体应该是政府文件。因此,在职能部门的请示文件上由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没收
&  “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关于违法建筑查处中的追讼时效问题
  临洮县城管行政执法局自2005年6月以来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在查处违法建筑特别是在清理开发小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时,发现了大量在2005年以前就存在的未取得准建手续的违法建筑。对于这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出现了分歧,主要在于要不要对这类违法建筑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要认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违法行为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没有被发现,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违法建筑的查处上,如果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也就是建设施工行为)结束以后,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建设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即使违法建筑一直存在,二年以后再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具体来讲,就是既不能罚款,也不能拆除或没收。理由在于:一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人,处罚的是人的行为。有时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人本身,比如行政拘留。而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人本身之外的财产或利益。在人的违法行为终了之后,其危害后果往往会持续存在,有的可以经过一段时间后消除,有的永远无法消除。以危害结果论罚,显然违背了法律关于以行为论罚的基本精神。二是违法结果的持续或继续不能代表违法行为的继续。就违法建筑而言,违法建筑的持续存在不代表违法建设行为的持续或继续,违法建筑建成之后,如果没有后续的建设行为,其违法建设行为就已经结束,违法建筑的存在只是一种状态的延续罢了,不符合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构成要件。所以,如果违法建筑建成后二年内没有证据证明违法建设行为被发现,那么在二年以后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予以处罚。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建设行为在二年之内被发现,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根据临洮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的实践来看,在城管执法部门初次调查时,绝大多数违法建筑早已完成建设,有相当一部分是在2005年执法局成立以前建成。对于这种情况,实行“一刀切”式的处理,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处理违法建筑的实际来看,都存在一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可考虑设定一个界限,规定一个标准,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政府确定的规划建设方案确定并公布实施后,在该规划区域内实行严格控制,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二是在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但还没有确定规划建设方案并公布实施的区域内实行有效控制,严禁未批先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健全违法建筑查处档案,一旦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规划建设方案,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三是在政府近两年内没有规划建设方案的区域,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四是在已开始实施规划开发的区域内,凡是在政府确定的规划建设方案确定并公布实施以前建成的违法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拆迁补偿;凡是在政府确定的规划建设方案确定并公布实施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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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违法建筑处理方式介绍]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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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
什么样的建筑算违法?
一、不管是进行临时建筑还是永久性建筑,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二、根据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的通知(济政发〔2007〕9号文)和济南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旧城棚户区片有关冻结事项的通知》(济旧该发[2007]1号有关要求:城区二环路以内城市国有土地上低洼易涝、基础设施严重不配套的平房、简易房、危险房集中的区域,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旧城棚户区改造任务,要求停止办理上述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
违法建筑处理方式介绍: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要有&规划&。
要谈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必须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有规划这个问题上,要注重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规定得更为翔实具体,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群众在政府没有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虽然我们有城区总体规划,但没有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在具体处罚时显得很没有说服力。
二是&规划&要合法。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修改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以及遵循的原则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讲,程序要件要比实体要件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却易被忽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说明,未经公布的规划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规划制定、修改的同时,做好规划的公布工作,这不仅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
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罚款处罚。当然,每个违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罚款的数额。《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5%到10%),一个是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10%以下)。
这里需要注意计算方式,是以工程总造价来计算,还是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笔者认为,应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因为适用法律有一个通用原则,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轻不就重&,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一般是就轻就低。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正确理解这句话,要掌握三个原则:要有规划;规划要合法;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不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关于这三个原则,前面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2、限期拆除的执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限期拆除的执行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绝履行限期拆除义务,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行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制;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制。 :
3、行政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这项规定比较原则。笔者认为,要执行好这条法律规定,应抓好三点:一是请示。由行政机关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卷。二是批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复,同意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三是执行。职能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的决定。
有两点要强调:一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不予补偿;二是政府经审查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够代表政府行为的载体应该是政府文件。因此,在职能部门的请示文件上由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做法似有不妥。
&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知识关联:
违法建筑包括哪些类型: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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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怎样认定“违法建筑”才合法?
导读:随着城镇化拆迁越来越快,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反映出来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政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行为。征收拆迁中,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高效率拆迁的目的,特别喜欢对房屋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因为一旦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很可能就面临着不补偿或低补偿的风险,且房屋会在极短时间内被强制拆除,这将侵害被征收拆迁人利益。在拆迁实践中,征收拆迁方认定“违法建筑”通常有这样几种方式:1、审查被征收拆迁人建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审查前期,被征收拆迁人相关证件通常都会被以各种理由撤销了。2、划定房屋的高度或宽度,在划定界限内的,属于合法建筑。而被划定在界限之外的,全部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而在征收拆迁之前,很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是需要在限定范围内建筑房屋的。3、只要是“缺证”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管“缺证”原因。4、只要是政府想征收的地方,都有“违法建筑”的存在,而不管该地方是否属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上述几种现象是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认定“违法建筑”常用的几种方式。从实践的反馈来看,这都不同程度的影响被拆迁人利益,据此引发的纠纷也是非常多的。而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违法建筑”认定程序确实也是不合法的。那合法的“违法建筑”认定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给你讲讲政府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要件:一、认定违法建筑必须是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的认定处理,不得作出征收决定。换句话说:认定处理是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除非市、县政府认为征收区域的房屋都是合法建筑,无须认定,否则,市、县政府的征收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二、认定的范围包括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不动产产权清晰的标准是登记,只有经过房屋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才能表明产权的合法性。因此,凡是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均属于产权合法性不明确的情形,应当纳入认定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物整体未经登记,也包括改扩建或者其他原因登记不全的。三、认定程序包括调查、认定和处理等法定程序。《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认定程序实际上是对违法建筑的调查处理程序,除了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外,还应当按照土地、规划 等方面有关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依法进行。以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查处的,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四、认定程序的结果可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述:违法建筑的认定要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要义进行,而不是征收拆迁方的肆意认定。所以,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当遇到征收拆迁方认定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时,不能听之任之,及时咨询律师把关,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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