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转深圳民冶小产权房什么意思

美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民用的做法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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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民用的做法及经验
本文转自:仰山智库,原文摘编自《世界武器装备与军事技术年度发展报告(2015)》【摘要】:美国国防部和军种为推进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积累了丰富经验:通过《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计划》等法律和国防部指令,为成果转化提供行为规范和政策支撑;从国防部、军种到科研单位,建立了成体系的组织机构,分级开展成果转化工作;通过国防科技信息制度, “技术链接”网站等平台促进信息共享,设立联合能力技术演示验证、技术转移倡议、国防采办挑战计划等专项计划,借助多渠道资金支持,强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美国在推动国防科技成果为民用领域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如互联网、GPS等成果已广泛应用于民用领域,迄今已带来约35万亿和700亿美元产值,“星球大战”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也有90%用于民用,这些成果对美国科技和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牵头,从政策、制度、资金保障等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一、国家以立法形式积极倡导,为成果转化提供基本遵循& &&&立法是推进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基础,能够体现国家意志。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为进一步巩固全球霸主地位,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先后出台近30部专门或涉及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法律或行政法令。例如,1980年通过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负有责任,在对科技投入时就考虑技术转移,并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法案还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设立研究与应用办公室。1986年通过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要求建立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联邦实验室可同大学及企业建立科技合作实验室,成立合资企业,推广实验室的技术等。此后,《独立机构拨款法》要求NASA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1993财年国家国防授权法》要求国防部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通过这些立法,联邦政府技术转移主要机构基本建立。2012年,奥巴马总统在签署《美国发明法案》时,又宣布一系列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包括在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建立新的国家促进转化科学中(NCATS),帮助生物医药企业缩短新药和诊疗方法商业化的时间,降低成本。NCATS已和DARPA开展相关合作。& & & 此外,美国国防部也颁布多项规章,规范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如国防部第5535.5号指令《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计划》鼓励将国防部开发或为国防部开发的科技信息、资料和技术秘密,按保密要求转化应用于地方政府及私营工业部门,支持将国内技术转移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一部分,并将国内技术转让目标融入国防部各科研单位的科研任务中。二、军地建立实体机构,为成果转化提供组织保障& & & 成果转化依赖具体部门实施和执行。为此,美国建立了成体系的实体机构,从政策制定到具体实施,分工分级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如国防部和军种均成立技术转移工作机构,此外,还成立联邦实验室联合体(协会性质)和基层研究单位技术转移办公室。& & & 在决策层,美国国防部在负责研究与工程的助理国防部长办公室下设新兴能力及样机的助理国防部长帮办办公室,负责主管全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了联合能力技术演示验证(JCTD)、技术转移倡议(TTI)等技术转移计划,加速国防科技成果向装备研制、生产和使用等阶段转化应用,推进新技术和能力尽快形成装备和作战能力。& & & 在组织层,美三军分别设立负责成果转化的办公室——陆军研究实验室技术转移办公室、海军商业化技术转移办公室和空军技术转移办公室,主管各军种的成果转化工作。在执行层,依据法律要求,成立了协会性质的联邦实验室联合体,加强作为联合体会员的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技术转移机构间的沟通,推进各实验室技术转移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技术转移计划,协助大学、企业、非营利机构制定研发与技术转移方案。国防部和军种相关部门均与联邦实验室联合体开展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基础研究等成果向军事或者民用领域转化。& & & 美国法律还要求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大学或科研单位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许可办公室(大学)或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科研单位),这类办公室有专门的经费保证(法律规定科研单位必须提供科研经费给办公室),且配备了专职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有的办公室多达30人,负责对本单位的全部研究成果进行技术成熟度和技术转移前景评估,适宜申请专利的负责专利代理事务,参与技术转移商业谈判,组织技术转移工作,对技术转移过程实施监督。& && &近年来,美国一些研究型大学建立“概念验证中心” (PCCC),定位于弥补大学研发成果与可市场化成果之间的空白,为不能通过常规渠道得到资助的研究项目提供种子资金。2010年以来,美国政府部门又牵头实施i6计划、I-Corps计划和转化中心建设,形成政府、非营利机构和大学共同推动此类中心建设的新局面。其中,i6计划由商务部创新创业办公室牵头、联邦多部门参加,目的是鼓励和奖励大学和研究中心创建POCC。2011年,NSF宣布实施国家创新公司(I-Corps)计划,为没有POCC的大学提供创业咨询和种子资金。同年12月,NIH创立国家促进转化科学中心(NCATS),为卫生领域的成果转化建设新平台。三、国防部建立国防科技信息报告制度,为成果转化打通共享关节& &&& 国防科技信息报告是促进成果转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美国负责采办技术与后勤的副国防部长、各业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逐级提出编写和提交国防科技信息报告的要求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科研成果都以国防科技报告的形式记录并提交给国防技术信息中心。& & &国防部各业务局及下属单位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国防科技信息报告工作。为方便国防技术信息中心开展报告征集工作,国防部各业务局要将其与项目承担者所签的合同信息,如报告上交数量、类型和时限等方面的信息及时通报给该中心。国防科研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启动后6个月,必须着手编写和提交国防科技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国防科技报告的项目承担者,国防部各业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或减少对其后续拨款,或取消其承接延续项目的合同,严重者还可能被诉诸法律。国防技术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国防科技报告的征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 & &为做好国防科技信息报告的开发利用,国防部每年下拨专款,要求最大限度利用计算机技术存储、处理和开发利用国防科技信息报告。国防技术信息中心组建了400多名员工的队伍,定期对符合条件的密级报告进行降密和解密处理。中心还建立专业信息分析中心,使用户能迅速了解国防部技术信息和需要的报告,并开发和提供多种信息产品和服务,如建立和维护国防研究、发展、试验与鉴定联机系统(DROLS),定期出版《国防技术信息中心文摘》《资料降密、解除限制发行通报》,每两周发行一次《技术文摘通报》,公布文献的题目、摘要等,并向“技术匹配” (TechMatch)和“技术链接” (TechLink)等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国防科技信息。四、军地搭建科技信息平台,为成果转化架设沟通桥梁&& & &&&&为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移,美国设立了国防科技信息中介机制,利用各种信息中介平台,发布并广泛宣传相关成果信息,为成果供需双方建立起便利的沟通合作渠道。目前,美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中介平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军方主办和管理的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另一种是由地方院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的技术转移中心建立的信息平台(军方依托这些平台发布成果信息)。对于第一种信息平台,访问者可以获得更多的涉密及非密信息资料。面向公众的信息中介平台发布的信息,则是经过国防部保密审查后准许发布的公开信息。无论是哪种模式的信息平台,其主旨都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由供需双方自主选择成果信息,推动军地双方双向成果转化。& & & &目前较为知名的公开平台“技术链接” 网站1996年在蒙大拿州立大学创建平台帮助国防部与工业界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或其他技术转移协议,向诸多研究机构和企业转移国防部的技术成果,帮助企业创建新的产品和服务。此外,它还进行国防部技术转移和小企业创新研究协议经济影响研究,组织创新发明研讨,通过国防部实验室生成更多更好的专利。& & & 该平台是美国唯一对120多家美军实验室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的中心,拥有10多名经过高度专业化培训的技术经理。通过该网站转化的成果不以赢利为目的,因此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的前期付款额和特许权使用费较低。& & & &至2009年,国防部约有一半的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通过该平台签订。迄今通过该平台已建立起1000多个企业同国防部的技术伙伴关系,其中包括425项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每年达成85项以上的技术转移协议。通过技术转移,国防部获得的投资收益达到初始投资额的4倍。2015年一项研究显示,2000年以来, “技术链接”平台促成的协议带来约15亿美元销售额,经济影响达40亿美元。五、国防部建立专项计划,为成果转化提供有力牵引& & &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美军实施多种技术转移计划,如联合能力技术演示验证(JCTD)、技术转移倡议、制造技术计划、国防采办挑战计划,《国防生产法》第三篇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等,加速国防科技成果向装备采办各阶段转化应用。各军种除参与上述计划外,还设立本军种的技术转移计划,如陆军设有陆军技术转移计划,空军设有空军技术转移商业试验协议计划等。& & & 近年来,美国国防部还尝试采取“孵化器” 模式扶持和培育新技术公司,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尽快向商业领域转化,提高科技投入转化效益。2014年6月,国防部与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首先以空军研究实验室为试点推出了通过技术专利授权和资助基金孵化高科技公司、推动军事技术商业应用的国防部“熔炉计划”。国防部当年投入100万美元,首批计划已带动14家创业公司,转移50多项空军研究实验室研发的技术,其中包括可对计算机软件代码进行自动修复的网络安全技术,能够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 & 美国海军也积极参与“熔炉计划”,海军空间与海上作战系统司令部(主要负责海军C4ISR系统、信息技术和空间技术研发) 与企业紧密合作,探索转移无线通信、计算机软硬件、能源替代技术等军民两用技术。六、多渠道提供资金支持,为成果转化提供财务援助& & & &在美国,很多企业在承担国防部科研任务的同时,也经营着民品市场。国防部对此并不排斥,甚至还对一些关键的两用技术领域,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保企业做大做强,并使其军用技术成果,自然转化到民用领域。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半导体产业在总体技术方面被日本赶超,其武器系统上的尖端芯片也日益依赖日本进口。国防科学委员会确认,这一状况将严重损害未来美国的国家安全。为此,在政府的支持下,美国半导体行业协会(SIA) 集结包括英特尔、AMD、IBM、AT&T、摩托罗拉等12家美国半导体及计算机厂家组建了半导体制造技术联盟,实施国家半导体产业远景规划并同联邦政府一道发展半导体技术。美国国防部自1987年起每年注资1亿美元,持续5年支持联盟发展。这部分资金由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 负责,DARPA一方面考核该集团的年度计划,确定当年经费拨付方式、进度;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联盟内核心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例会,商讨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目前,DARPA仍通过项目的形式向联盟提供资金支持,联盟很多技术项目的成果也转化应用到民用领域,为美国半导体产业重新占领世界市场立下巨大功劳。& & & 此外,为推动美国高科技事业发展,美国还设立小企业投资法,准许组建私人拥有和管理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美国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 对其进行指导和资助。美国希望通过这种模式,引导和带动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促进风险企业成长。美国政府规定,SBIC对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可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并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相应地,SBIC在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规模和利益控制上要受到小企业管理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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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总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有关单位,局共建高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激发国防科技工业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更好地履行支撑国防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是指国防科工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和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自筹经费开展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设备设施建设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涉密科技成果与非涉密科技成果。
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军转军冶、“军转民冶、“民转军冶和“民转民冶四种类型。
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
三、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本着安全保密、自主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注重产学研用相结合,提升人才、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投资的效率和效益。
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境内民口领域实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六、鼓励开展增材制造、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试验与测试等先进工业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参加《中国制造2025》,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与装备,限制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与装备,替代国外进口,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升级换代,提高全行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效率,降低制造成本,缩短研制周期,促进节能环保,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向装备制造、绿色产业等技术产业方向的转化应用,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冶、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发展战略。发挥军工特色技术的引领辐射作用,打造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创新中心和转化平台,催生新技术,孵化新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八、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完善适应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体制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转化管理方式,培养专兼结合的转化队伍,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创业创新主体作用。
九、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和科研生产布局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奖励和报酬支出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十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对于未规定也未约定的,按以下标准之一执行:
(一)对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对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对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对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时,也应符合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即约定优先和最低保障相结合。
十二、关于奖励和报酬的纳税,依照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十三、统筹建设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信息及推广转化平台,鼓励各有关单位建设相关分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分别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和民口领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目录,提供对不同密级科技成果在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等公益服务,实现全行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综合集成、系统分析和开放交流推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和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成果转化方、需求方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有效对接。
十四、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报送制度。
(一)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梳理和筛选,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科技成果统计信息及转化情况。
(二)对于国防科工局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各有关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的项目科技报告必须包括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等内容。未按规定提交的,项目不予验收。
十五、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密科技成果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由原定密单位履行解密、降密或知悉范围变更手续后实施转化。
(一)各有关单位应每年定期对涉密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对保密期限已满、符合解密降密条件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定密单位按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办理解密降密手续。
(二)向具有与科技成果密级相同(或更高)资质的军工单位转化涉密科技成果的,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履行知悉范围变更手续向民用领域转化涉密科技成果的,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履行解密程序。
(三)参与涉密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关保密资质,并在转化服务过程中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四)对于涉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价格对于非涉密科技成果的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对于协议定价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十六、支持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成果推荐、法律咨询、价值评估、转化交易、投融资服务和实施运营等工作,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重视人才队伍培养,开展跨学科、跨业务、跨行业、跨区域的培训与交流,提高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七、国防科工局对推广转化效益好的示范项目通过相关科研计划给予支持对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带动性项目,可按照后补偿机制给予相应补助。鼓励各有关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十八、鼓励各有关单位制定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潜能的措施,建立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转化绩效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时,应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并将其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大科研资金的支持力度。
十九、鼓励各有关单位以普通专利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保护,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二十、对其他渠道投资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征得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各有关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优化政策环境,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防科工局
运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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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0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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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作者:李艳芳
  5月27日,为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4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畅通“民参军渠道”,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防科工局与全国工商联在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全哲洙,国防科工局党组书记、局长许达哲出席签约活动并举行工作会谈。  近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和科技整体实力的大幅提升,民营企业在前沿技术、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成为助推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是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工商联的合作,将进一步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军民对接交流机制,促进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促进先进技术军民双向转化,形成军民深度互动的良性发展格局。  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将在组织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举办交流对接活动,宣传展示军民融合最新技术与产品,推进军民技术与产品的对接;开展联合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制约军民融合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建公共服务平台,定期遴选优势民营企业技术和产品信息,在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和发布信息;推动政策信息互通,不定期交流军民融合工作动态和政策信息;加强优秀企业推荐,推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工商联的对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民营企业与军工的对接;强化军民协同创新,推动构建军民协同高效的国防科研体系等九个方面加强合作。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徐占斌,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分别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国防科工局总工程师龙红山、科工局和全国工商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活动。  许达哲表示,与全国工商联开展全面合作、畅通“民参军”渠道,既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体现。随着国家工业和科技整体实力的大幅提升,民营企业在前沿技术、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成为助推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国防科工局将加快推动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工建设;完善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快构建“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畅通信息、技术、人才等融合渠道。通过深入推进“民参军”、“军转民”,进一步扩大军工开放,保持军工创新活力,实现信息互通、技术共享、成果对接的国防科技工业融合发展格局,更好地履行支撑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  全哲洙表示,吸引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是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全国工商联将加强优势民营企业与军工的对接,遴选技术优势和特色明显的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优势,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的研发实力,共同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近两年来,国防科工局采取多项具体举措推进“民参军”。公布了新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减少许可审批范围,新版目录比旧版目录许可项数减少了62%;印发了《关于非国有企业申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打通了民营企业申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渠道;支持军工和民口单位组建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军工体系开放竞争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与军工单位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与军工大省签署军民融合战略合作协议,打造一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推动落地一批军民融合项目等。截至目前,民口单位已占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民营企业上千家,占许可单位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  本报记者/摄
(责任编辑: HN666)
05/28 11:0205/28 06:0005/27 08:3005/26 20:5105/26 20:0705/26 19:5805/26 07:3905/2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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