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银行校园招聘申请表附件中的设计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是什么

ERROR: The requested URL could not be retrieved
The requested URL could not be retrieved
The following error was encountered while trying to retrieve the URL:
Zero Sized Reply
Squid did not receive any data for this request.
Your cache administrator is .您当前所在位置: &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分类:
招标政策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醉亭路与丰乐大道交口工程监理(二次)简易交易文件
醉亭路与丰乐大道交口工程监理(二次)简易交易文件
醉亭路与丰乐大道交口工程监理(二次)简易交易文件
&&& 一、工程概况:
1、招标人名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计划工期:&& 以工程招标工期为准&&&&&
3、招标项目名称:醉亭路与丰乐大道交口工程监理(二次)&
l&&&&&&& 4、招标项目规模:& 醉亭路与丰乐大道交口工程监理(二次),工程投资概算约100万元,监理费用约1.6万元&
5、招标项目内容:
勘察阶段: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设计阶段: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评审,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约,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调审核设计概算;
前期阶段:协助发包人办理立项、可研、环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心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6、招标项目质量要求: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
7、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8、招标项目实施地点: 滁州市内&
9、项目建安预算:约100万元
10、监理费:固定费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60%。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均为1.0。 初期监理费用计费额暂按工程中标价计算支付,最终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价为计费额计算支付(多退少补)。
二、投标单位须知:
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企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半年来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及总监可为同一人,但需是总监),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需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监理单位,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准时参加本工程开标会。若由于投标人原因,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或未当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的,作自动弃权处理。
4、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以下内容组成的投标文件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正、副本均密封在一个档案袋中(注:格式文件相应位置必须加盖投标单位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1)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诚信投标承诺书;
(4)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7)监理组织架构及监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具备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专业为市政专业),监理员1人,须持省级颁发的上岗证,须加盖法人公章】。监理组织架构及监理人员不限于上述配备,且必须确保满足项目监理工作之需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8)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上资料须以A4纸制作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若未按以上要求编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的将不予接收。
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6、本监理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评标办法: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个的,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8、定标: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的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9、投标保证金数额和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0.1万元(投标人以现金形式,开标现场交纳至招标人处)。凡是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申请人,其投标无效。开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中标人(不计利息);
10、履约保证金:数&&& 额: 监理费×10%&&&&&&&&&&
&&&&&&&&&&&&&&&&&&&&& &&&&收款单位: 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帐号:另行通知&&&&&&&&&&
11、监理酬金:固定费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60%。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均为1.0。 投标人须在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中对费率承诺同意。否则,投标将被拒绝。初期监理费用计费额暂按工程中标价计算支付,最终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价为计费额计算支付(多退少补)。
12、本项目招标代理费1000元,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13、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14、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全时间段跟踪监理。业主单位会不定期检查在岗情况,发现不在岗的将给予每次2000元的处罚。
三、有关计划时间安排
2017年 11月21日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2017年 11月28日 9时 00 分,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会议室(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4楼),逾期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17年11月23日15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招标人将在2017年11月24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网站(http://zdj./6171518.html)上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11月28日 9时00 分,
地点: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会议室(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4楼)
中标通知书发放
中标公示3日后发放
招标单位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单位: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四、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 住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等。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的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其他监理服务。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前期以及开共建设等相关工作;&&&&&&&&&&&&&&&&&&&
3、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写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
&4、协调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间的配合;&&&&&&&&&&
&&&&&&&&&&&&&&&&&&&&&&&&&&
5、参与有关材料、设备供货厂家的考察、订货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检验其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等;核定施工单位开具的材料设备清单,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并对质量有疑问的材料,采取实物抽样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已购材料、设备价格的签证。
&6、主持工程图纸会审,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核定工程量,且每2周不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
&7、审定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负责检查工程质量,采取实物见证送样,抽样数据并记录。
&8、组织工程初验,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委托人,最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签署竣工报告。
&9、督促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变更,协调双方的争议。
&10、根据合同付款方法,由总监出具工程付款签证。定期报送监理月报,记录监理日志。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出具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包括质量分析报告)。
&11、核定工程变更工程量及价款,须经业主认可后生效。
&12、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依约进行工程验收及保修。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
5.2监理酬金
固定费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60%。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均为1.0。 投标人须在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中对费率承诺同意。否则,投标将被拒绝。初期监理费用计费额暂按工程中标价计算支付,最终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价为计费额计算支付(多退少补)。
5.3支付方式
工程开工后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监理费,累计支付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量的60%,停止拨付,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及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0%,剩余20%经工程质保期满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无息)。监理单位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供发票。&& &&&&&&&&&&&&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生效条件:&&&&&&&&&&&&&&&&&&&&&&&&&&&&&&&。
7.&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滁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补充条款
&&&&&&&&&&&&&&&&&&&&&&&&&&&&&&&&&&&&&&&&&&&&&&&&&&&&&&&&&&&&&&&&&&&&&
&&&&&&&&&&&&&&&&&&&&&&&&&&&&&&&&&&&&&&&&&&&&&&&&&&&&&&&&&&&&&&&&&&&&&& &&&
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履约保证金缴纳: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日领取履约保证金缴费通知单。中标人须于领取履约保证金缴费通知单起5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处罚中标人2000元/天违约金,并书面通知中标人,违约金直接从中标人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作为罚款。若中标公示结束后,投标人在2日内未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及履约保证金缴费通知单或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仍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合同签订:中标人自履约保证金缴纳后7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延误的,处罚3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书面通知中标人,违约金直接从中标人第一期监理请款中扣除作为罚款。因中标人原因自履约保证金缴纳后14日内仍未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将提请滁州市公管局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前期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配合完成质量、安全报监手续,30日内配合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否则,每延期一天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除外)。
5、监理人员费用考核: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交易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
6、监理考核考勤:(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交易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监理单位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见证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2)人员考勤:监理部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字考勤,考勤由发包人项目组负责。总监、总监代表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总监和总监代表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我局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7、日常履责管理
(1)质量管理:①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第三方质量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未按图纸、规范等施工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的,视为监理失误,每发现一次,处罚违约金元;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违约金金元;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清退并提请相关单位记入“黑名单”,取消重点工程投标资格。②工程竣工后,质保期内接到使用单位质量投诉,监理单位不配合委托人处理问题的,处罚违约金1000元/次,从监理的质保回访尾款中扣除。
(2)工程进度管理:执行滁州市重点局《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
(3)安全文明和扬尘治理管理:监理单位需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和扬尘治理管理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或经检查达不到规定和要求,监理单位又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整改或整改监督不力的,监理单位负连带责任,处罚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4)造价管理
①工程变更、签证计量:严格执行滁州市重点局实行的《滁州市重点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
②对于施工、材料设备等工程进度款和结算资料、验收资料经业主审核出现明显错误且未被监理人发现的,视为监理失误,每条每次处罚金500-2000元。
(5)项目中标后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前,监理单位要对图纸进行审核,因审核不到位造成的变更或工期滞后的,给予监理单位每次5000元处罚;
(6)项目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预验收前上报竣工验收资料,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严就签字上报业主的,经业主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监理单位2000元/条处罚;
(7)项目竣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在两个月内上报结算资料,并用一个月时间完成审核报业主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严致结算资料中存在错误的,给予监理单位2000元/条处罚;
(8)对监理单位累计处罚金额达到监理服务费30%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市重点工程建设投标。
8、农民工工资管理
农民工工资管理:中标人在监理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清欠维权机构。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程进度款的,由委托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滁州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9、禁止条款:严格执行滁州市重点局《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同时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
10、其他规定
(1)滁州市重点局相关工程管理文件作为交易文件附件。
(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3)本条款中所有处罚方式皆以现金方式交纳至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财务科,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监理人予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手续。
五、滁州市重点局相关工程管理文件
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各科室,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加快在建工程进度,借鉴合肥等地做法,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完工以后,项目组对初验后需要整改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并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完成竣工验收。从工程交付使用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以延长。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请款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相应推迟一个月,财务科在请款申请审核表中增加该项内容。
二、自9月份开始,月度检查时,凡倒排的月进度计划表(需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监理,施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没有上墙的,项目组没有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的,一律不予检查,直接扣罚项目组成员当月绩效奖。
三、工程实行月进度保证金承诺制、处罚制。分管项目建设的局领导每月初牵头召开月度工程进度部署会,施工企业承诺月进度保证金数额。承诺金额标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为2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1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为15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为20万元。凡未能完成月度工程进度的,工程进度保证金从工程款中转为质量保证金。施工企业没有完成当月施工进度的,对监理企业也给予经济处罚,标准如下:(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500元;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1000元;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2000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为3000元;10000万元以上的为4000元。
四、工程实行项目组负责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项目组成员每人分别缴纳200-1000元进度保证金。凡项目按期交付使用的,保证金退还,并予以两倍奖励;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保证金扣罚(因征地拆迁等客观因素影响建设的除外),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奖罚标准取项目组奖罚的平均数。
五、各项目组成员缴纳的工程进度保证金数额、各个项目交付使用的时间,由分管领导牵头研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六、局成立两个领导组。一是月度检查领导组,组长张家玉。下设:进度检查组,组长刘和生;质量安全检查组,组长朱邦伦。检查组每月开展检查不低于两次,月中检查进展情况,月底检查完成情况。二是奖罚兑现领导组,组长梁万余,成员戴薇、刘和生、朱邦伦,负责工程建设的奖罚兑现。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9月6日
滁州市重点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紧制度“笼子”,切实保护干部,建设精品工程,规范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2014年制定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局承建或代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立项审批的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工程变更分为纠错变更、方案优化变更、技术进步变更和节约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应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科学的态度,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集约利用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对于纠错变更,要从重处罚责任主体;对于技术进步变更和节约成本变更,积极鼓励支持。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倡导“一线工作法”,对涉及的工程变更事项,都应先行现场会商会审。
第二章&变更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量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不可抗力或业主主导的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漏、错项、设计深度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以及设计文件本身变更的;
(二)因地质勘察成果不详尽、技术局限性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的;
(三)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节约工程投资、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工程节地、节材、节水、节能,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调整或修改的;
(六)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工矿区、规划调整、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杆管线迁改和市容管理、环境保护,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八)其它原因导致的变更。
第三章 变更额度
第七条& 对工程变更投资额估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单项技术类变更:
(一)估算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项目业主代表会同工程技术部研究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二)估算3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工程技术部认可,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估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并牵头,工程技术部和计划财务部会审,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四)以上工程变更估算均要由业主代表组织监理、审计、施工四方共同进行,提交四方签名的书面建议。
第八条&单项工程变更估算10万元以上,由局工程技术部牵头提请市重点局组织进行会审。
第九条& 单项工程变更估算100万元以上的经会审同意,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变更申报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市重点局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市重点局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二)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工程管理部或工程技术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
(五)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变更,工程技术部应在会审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经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七)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八)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九)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暂定量和暂定金的额度、使用范围和内容,暂定量和暂定金在额度范围内的使用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第五章&变更会审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会审的主要目的,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审查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变更会审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承建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局负责牵头组织会审,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招标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和各自职能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会审程序
(一)工程变更会审由计划财务部牵头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工程技术部、工程管理部7个工作日内负责补充齐全。
(二)市重点局会同参审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工程管理部和工程技术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建设单位另行补充和完善资料的,工程技术部和工程管理部应在会审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
(四)参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会审单位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
第六章&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要求,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否则严肃问纪问责。
第十九条&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由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市重点局计划财务部复核,计划财务部根据增减价款量,按程序实施变更。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
第二十一条&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5%的,扣除勘察设计单位该项目10%的服务费用;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该项目10%的服务费用;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服务费用。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率超过3%以上的,扣除清单编制单位编制费用的20%。以上各单位累计发生以上情况达到3次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局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局承建或代建的各类重点工程变更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31日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机关各科室:
&&& 为有效推进《滁州市重点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保障工程施工进度,根据重点局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审批程序。
&&& 一、工程变更审批的权限
&&& (一)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变更审批
估算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项目组组长提出,科室负责人牵头,技术科、计划科参与联审,报分管局长审批。
涉及抢险、救灾,或需要及时做出的变更,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先变更后审批。
&&& (二)3万元以上,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变更审批
估算3万元以上,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技术科指定专人每周五收集汇总完整 的变更资料,上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 (三)10万元以上,100万(含100万元)以下的变更审批
估算10万元以上,100万(含10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重点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形成会议纪要。
&&& (四)100万以上的变更审批
估算100万元以上的变更,根据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意见,由重点局拟文报市政府审批。
&&& 二、工程变更的复核、会审、报批
&&& (一)复核:估算3万元以上,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变更,局长办公会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履行变更复核程序。局长办公会研究不予变更的,不再履行变更复核程序。
变更复核由变更复核小组牵头组织,局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工程科一科、工程二科、工程三科、技术科、计划科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纪检组派人全程参与。变更复核原则上在局长办公会后3日内完成,形成复核意见,报下次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 (二)会审: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变更复核小组收集准备变更资料,由重点局牵头召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规建委、市城投公司等部门联合会审,形成会议纪要。
&&& (三)报批:100万元以上的变更,根据联合会审情况,由重点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 三、工程变更审批的相关要求
&&& (一)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滁州市重点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收集、汇总变更资料。所有变更资料,施工、监理、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要齐全,变更理由要充分,变更的量和价要准确。
&&& (二)技术科指定专人收集各项变更申请资料,并对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资料不齐全不予登记。
&&& (三)所有变更,相关工程科和技术科均要建立变更档案,存档备查。
&&&&&&&&&&&&&&&&&&&&&&&&&&&&&&&&2015年6月12日&&&&&&&&&&&&&&&&&&&&&&&
&&&&&&&&&&&&&&&&&&
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确保工程变更计量更加科学、准确,加快工程项目结算(决算)审核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重工〔2015〕56号)文件,经批准后实施的项目。
二、签证计量主体资格、人员
(一)施工单位:1、原始记录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施工员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2、签证计量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二)监理单位:1、原始记录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监理员或者总监代表签字;2、签证计量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总监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三)审计单位:1、原始记录单:由审计局确认的任命文中规定的现场跟踪人员签字;2、签证计量单:由审计局确认的任命文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业主单位:1、原始记录单:项目组2人共同签字;2、签证计量单:项目组2人共同签字。
三、具体规定
(一)道路桥梁类
1、 土方及建筑垃圾计量:原始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工程科提请技术科会同勘察、设计现场确定,工程量以第三方测量数据为准。
2、沟塘清淤计量:此部分为暂定量工程,对于不规则不易计量或总量超过1000m3的必须以第三方测量数据为依据;对于比较规则且数量小于1000m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四方计量。
3、桩基工程计量:地勘报告与施工现场不符情况下,技术科会同设计单位提供补充设计文件,四方按图计量。
4、 对于抛石挤淤、山皮石、碎石土回填等主材不易计量项目,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四方计量方案,经确认后实施四方计量。
(二)景观、水环境类
1、挖填土方:以设计图纸为依据,以高程测量为标准,对地形复杂和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的,数量超出1000m3的需请第三方测量。
2、泥炭土:对于新增地块的绿化,以变更图纸为依据,实行四方签证计量,并全过程影像资料进行计量。
3、苗木:四方依据变更后的图纸和清单控制价要求,针对苗木的胸径、地径、冠幅和栽植密度等方面进行验收和计量。
&4、对于抛石挤淤、河道清淤等不易计量项目,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四方计量方案,经确认后实施四方计量。
(三)房建类
1、基槽开挖前的原地貌测绘(第三方测量)。
2、与地质报告不符的基坑开挖深度(需地质勘察部门判定)。
3、桩基成孔或静压桩的深度测量(需附现场原始记录)。
4、图纸遗漏部分的补缺补差(设计院应补充设计文件)。
5、《质量通病手册》需增加的设计调增。
6、专业系统连接避让增减的工作内容。
四、时效性
1、原始记录单需当场同时签字确认。
2、签证计量单需在施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3、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四方签证计量的,并已隐蔽并无法确认的,不予计量。
五、处罚措施
1、四方签证计量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不具备签字权的人员不得在四方签证计量单上签字,如有违反本规定,列入黑名单,相关责任人员直接清除出场,并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处罚。
2、四方签证计量的真实准确性。四方签证计量结果出现偏差的,责令整改;限期拒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万元;情节严重,偏差超过10%以上的,一经发现即将施工、监理、跟审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处罚。
1、变更签证计量需在完善所有手续后方可签字。
2、需要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并能准确反映工程量,重要工程施工节点前后,施工、监理、审计单位和业主必须同时现场确认。
3、签证计量单审核签字要严格按照施工、监理、审计、业主代表的顺序进行。
2015年8月13日&&&
滁州市重点局工程款申请审核办法
为保证市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工程款的申请流程,明确相关科室、人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款分配原则
根据市政府月资金调度会和周资金例会确定的资金额度和资金保障能力,本着“职责分明、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工程款分配方案。
二、工程款申报审核流程
工程款申请审核主要流程为:用款单位将经局工程管理相关科室初审后的资料报财务科复审→财务科汇总编制资金需求计划上报市重点办或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保障能力,财务科会同工程管理相关科室提出工程款分配初步方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确定工程款分配方案→财务科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结果,完善请款资料签批等手续后,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报送资金支付分配表和请款资料→付款单位审核请款资料并付款。
三、相关职责及要求
(一)用款单位职责及要求
1.用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请款资料报工程管理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局财务科,5日以后上报的,列入下月请款计划。
2.请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请款资料,主要包括请款单封面、支付申请、支付凭证、四方签证的中期计量计价表或审计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商务标、招投标文件等。
(二)工程管理相关科室职责及要求
1.工程管理科负责申报审核以下请款资料:①道路、桥梁、房建、公共基础设施、绿化等项目建设安装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合同款;②招标文件清单内工程进度计量款; ③已审批变更增加投资款; ④设备采购安装款;监理费;⑤相关工程土地征收款;⑥规划设计部门收取的道路水准点、导线点、部分变更工程量的第三方测量款项;⑦国土部门收取的征地红线交桩、放线测量款等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⑧甲供材料款如路侧面石、路灯、电缆、控制柜、PE管材等资料的审核。
2.计划科负责招标代理、清单控制价编制、可研、环评等工程前期费用等相关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
3.技术科负责方案勘察、测量、设计、图审、检测等设计费用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
4.各相关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业主代表在收到请款资料后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的约定,对照核实的工程形象进度等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请款材料在请款单封面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名。
5.请款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款资料是否完整、计量计价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比例付款、变更部分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等。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全的请款资料予以退回。
(三)财务科职责及要求
1.对工程管理等相关科室初审的请款资料进行复核,内容包括:按合同是否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合同价款、应付款、已付款是否准确以及工程管理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业主代表是否签字等。并于每月15日前将复审后符合请款条件的资金需求汇总上报市重点办或市财政局。
2.会同工程管理等相关科室于资金调度会预审会召开之前,列出急需资金重点保障项目,为资金预审会做准备。
3.会同工程管理相关科室于每月资金调度会议召开后2天内,共同研究拟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4.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完善请款内部签批手续。局长办公会后5日内将请款资料报送相关项目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并及时将签批后的请款资料报资金支付单位。通知请款单位补齐、完善请款资料,如果请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补齐、完善请款资料的,本月资金支付计划取消,转入下月资金需求。
5.向资金支付单位报送请款资料,通过审核的应及时通知用款单位开具发票;经审核后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由财务科通知用款单位补齐资料后开具发票;审核后不同意支付的,请款资料予以退回。
四、本办法的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1日
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
&&&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重点工程建设行为,特制定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请严格遵照执行。
&&& 一、工程建设八不准
(一)建设手续不齐全的不建设;
(二)清单控制价不会审的不报送;
(三)施工、监理企业不约谈的不签订合同;
(四)施工合同未签订的不开工;
(五)变更不批准的不执行;
(六)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的不验收;
(七)竣工备案未办理的不移交;
(八)未到合同请款节点的不请款。
&&& 二、廉洁工程八不准
(一)不准操纵、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不准向企业索要或接收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者其他支付凭证;
(三)不准在企业报销应由自己及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餐费、电话费、房屋装修费等;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五)不准在公司入股或变相入股参与重点工程建设;
(六)不准或者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向企业介绍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等,不得向企业推销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
(七)不准与企业就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工程款拨付私下交易;
(八)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借机取得不当利益。
2015年7月20日
工程变更处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创建精品优质工程,根据《滁州市重点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罚范围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实,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纠错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导致工程费用或工期增加的,对相关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方案优化变更、技术进步变更和节约成本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照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1、勘察方案不完善、成果不详尽或非技术局限性等原因导致与现场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按原设计文件难以实施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
2、测量成果(包括水文、地形、地貌等情况)不准确;
3、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文件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4、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缺项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情况需要修改完善原设计文件的;
5、清单控制价缺项、漏项、错误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
6、工程申报变更表中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
7、施工协调调度、组织不力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处罚标准
1、因勘察、测量单位出具的成果不准确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处以勘察、测量合同费用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完善导致的单位工程0~3万元的变更累计发生3次以上(含3次)处以设计单位1万元罚款;每发生一次3~10万(含3万)的变更处以设计单位1万元罚款;每发生一次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万)变更处以设计单位2万元罚款;每发生一次100万元以上的变更处以设计单位5万元罚款。
3、因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文本缺项、漏项、错误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0~3万元的变更累计发生3次以上(含3次)处以编制单位合同编制费用的10%罚款;每发生一次3~10万(含3万)的变更处以编制单位合同编制费用的30%罚款;每发生一次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万)变更处以编制单位合同编制费用的50%罚款;每发生一次100万元以上的变更处以编制单位合同全部编制费用的罚款。
4、因施工单位协调调度、组织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文件处理。
三、处罚程序
1、处罚由重点局相关科室提出并出具处罚通知书。
2、罚金由重点局财务科负责收缴。
3、被处罚单位自收到该函之日起十四日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加处罚款。
四、本办法的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文件八& 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 (试行)
机关各科室,各施工企业: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要求
(一)坚持“谁用工、谁负责”,施工企业应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二)施工企业做到及时规范请款,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二、管理措施
(一)施工企业(BT投资企业)在请款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出现农民工工资信访,自愿按本办法接受处罚”。
(二)在发生农民工工资信访时,若施工企业(BT投资单位)出现手机关机、不接电话的、不到现场、处理不清之一情形的,市重点局直接从该项目剩余工程款中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处罚标准
(一)凡到市重点局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二)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三)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四、其他事项
(一)所有因农民工工资信访引发的罚金,由相关科室下处罚通知,在下一次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 (二)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上访行为含施工企业拖欠材料款引起的上访。
(三)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2015年12月17日
六、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封面
醉亭路与丰乐大道交口工程监理(二次)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地址: &&&&&&&&&&&&&&&&&&&&&&&&&&&&&&&&&&&&&
日期:&&&&&&&&&&&&&&&&&&&&&&&&&&&&&&&&&&&&&&&&
&附近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招标人&&&& 的&&&&& (项目名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近三:监理投标确认函
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
致:&&&&&&& (招标人)&&&& :
1、根据你方招标公告&&&&&&&&& 工程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研究后,我方愿意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响应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2、我方承诺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完成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
3、我方承诺同意监理费率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60% ,不作调整。
4、我方资质为 &&&&&&&&&&&&&。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本工程不转包、分包。
5、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 &为本工程项目总监,在本工程竣工前不予变更。
6、你方中标通知书及本确认函将成为约束双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将与本确认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8、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9、若我方中标,原意按招标文件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 (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
开户银行地址:&&&&&&&&&&&&&&&&&&&&&&&&&&&&&&&&&&&&&&&&
附件四:诚信投标承诺书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监理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严格按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滁建管【2012】23号文件要求办理“一卡通”手续;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七、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醉亭路与丰乐大道交口工程监理(二次)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单位: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顾莉
联系电话:
&&&&&&&&&&&&&&&&
(单位盖章)
2017年11月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自良
联系电话:
&&&&&&&&&&&&&&&&&&&&&&&&&&&&&&&&&
(单位盖章)
2017年11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滁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技术支持:
网站标识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成果鉴定申请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