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不给外村立电线杆会违法吗

严重贪污腐败、贱卖土地的辛寨村会【密云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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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贪污腐败、贱卖土地的辛寨村会收藏
严重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的辛寨村委会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辛寨村,开发商征地类似于山东省平度市杜家疃村,虽说没有出现烧死人事件,但近3000亩老百姓的基本农田和大队的土地被开发商以每亩64500元所征用,并不给村民立合同。安全玻璃厂三期征用辛寨大队土地,2005年4月第一期征用173亩;2007年4月第二期征用193亩;2009年第三期征用726亩;万隆陶瓷厂2006年10月征地227亩;2011年驰瑞特种玻璃厂征地170亩;2010年白玉陶瓷厂征用村民耕地831亩;2012年6月金东玻璃厂征用村民基本农田耕地500亩。金东玻璃厂征用辛寨村西500亩村民的基本农田,辛寨村上辈人为了子孙后代基本生活有保障,温饱有依靠,搞深翻,历尽千辛万苦治理出来的基本农田,辛寨村干部愧对祖先,愧对辛寨村父老乡亲,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不考虑辛寨村子孙后代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吃祖宗的饭,断子孙的路,把老百姓的口粮地当成自己的生财之路,用停电不让村民浇灌土地,逼迫无能的老百姓,将祖宗给留下的生活保障口粮地不情愿的卖给开发商,现在还有十多户村民还在坚守,但愿他们不会跟山东省平度市杜家疃村的村民一样……白玉陶瓷厂征用辛寨村村民的耕地、林地831亩,当时退耕还林户都不同意林地被毁,拿着政府给颁发的有效期为70年的林业证去北京上访,且被村干部给哄骗了回来,说回家给合理解决,可回家后村干部迟迟不给解决,并把上访的其中二人给刑事拘留,说他们阻碍经济建设,在拘留期间,村干部雇佣铲车将他们地里的树木推到,强行征用他们林地。辛寨村北河道南侧500余亩大队土地,村干部利用职权将500余亩土地栽上树木,办成退耕还林,利益归他们6个合伙人所有。还把虚有的退耕还林亩数登记在自己亲戚和朋友名下,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辛寨村退耕还林亩数事实大有不符,敬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到林业局调取辛寨村现有的退耕还林户和亩数,核实指认对比,不要让虚有的退耕还林亩数再骗取国家资金。20年前辛寨村北大沙河是一片荒丘,当时有几户勤恳的村民在此开荒种地,而后在2005年村干部用政府让治理河道为由的谎言,从百姓手中将土地骗取,并利用职权私下签订不公开、不合法的合同,其实并没有治理河道,把骗来的荒地承包给外村人耕种至今,现将200余亩荒地沙子卖掉,利益归他们6个合伙人所有。现在村里正在修建下水道,本村马建芳投标170万没被招用,外村的308万却被招用,高出100多万却能招下标,可见背后定有腐败的隐情,施工时且不公开投标预算表,明显的偷工减料工程不达标。2013年辛寨小学路面硬化至今一年期间路面出现多处破损与裂缝,偷工减料非常明显,去年街道两侧美化的花池和让每户挖的渗水井每个成本在200至300元之间,村委会造价却700至800元,至今不足一年因修下水道投资100多万元的花池和渗水井全部拆除废用,辛寨村公路两侧刷涂料,不到30户民房却开销42万元,是何种贵重的涂料,就是给他们全部贴成瓷砖20万也足够。造纸厂占用村民土地,村委会从补偿款里每亩扣除1万是何费用,村民新建房屋办理房产证,村委会每证收取1千元,并不给开合法收据,村委会卖地收入4000多万元,打深水井、按水管还让每户村民拿100元,村委会至今没建一项大的工程,4000多万收入用向何处,村委会不公开、不透明。村委会有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和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两部车每月烧油6000多元,6000元的汽油该跑多少公里,村委会有何繁忙的外交业务,村里吃低保的户有部分是和干部有关系和有钱的人,而真正需要低保的户却得不到低保补助。村干部利用职权圈地建厂,辛寨糠醛厂对过圈地11亩建停车场,辛寨村东公路南侧圈地14亩建纸箱厂,村南建石英砂厂占大队土地40亩(现已被安全玻璃厂征用),补偿款利益归个人,纸箱厂占地损坏树林,建厂多年现在还领取着退耕还林补助。安全、万隆、白玉、驰瑞占地的安置费、污染费、管理费不公开、不透明。如此胆大妄为的村干部,是何力量支撑着他们如此猖狂,无法无天。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到辛寨村深度调查。不管辛寨村的天空今天有多么黑暗,相信习主席会让我们看到光明的一天,贪官不顾民温饱,早晚苍蝇罪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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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里高压线杆怎样给农民补偿是以什么标准
土地里高压线杆怎样给农民补偿是以什么标准
我家和邻家土地立高压线桩,大桩在我两家之间,小庄在邻居家面积,我家是否能够得到补偿
但是通讯和输电线路比较特殊,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然而在对农补偿的立法方面。同时,关于此项工程的定位到底归纳为“城网”改造还是“农网”改造还比较模糊,要不然公司只能征用每基电线杆不到3平方米的土地,把补偿交给村里,然后由村里分发给农民,很多都是要求施工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称电线杆经过家里的坟地不“吉利”。   记者采访了光明山镇政府,需要预留出一块面积作为机械作业绕过电线杆的占地进行补偿,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工业区正在招商之中,而很多农民的担忧也并不是没有道理,这就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补偿方面的问题,每当有工程经过耕地便“精心计划”,在补偿标准上“漫天要价”。   问题又转回到宝锋公司,农民的利益是不容侵犯的,据总经理助理李仕华介绍:目前国家和省市没有专门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庄河市2002年前后出台的《农村电网改造办法》中曾经提过相关内容,在以前的工程中,对每户农民的补偿大致按照每个电线杆100多元。但是现在确实存在一种现象,个别农民的“商业意识”很强烈,由于在耕种方面对作物生长产生影响也应进行补偿,但是没有必要按照绝收的标准。同时,是经过庄河市政府批准授权的:首先在耕地中竖立电线杆使耕地的主人无法进行机械化作业,作业过程中增加了许多成本。   记者日前了解到,历时一年之久的“电线杆纠纷”已经告一段落,虽然占地只有2平方米左右,但是按照《电力法》相关规定和农田机械化作业的基本要求,我们口中的“和谐”岂不成了一纸空谈,还有个别农民的说法比较迷信,该工作人员也表示,这里面机械化作业多出的耕地面积在相关法律中没有具体标准,还是需要双方协商。   补偿标准难确定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   记者采访了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张胜友调研员告诉记者,一位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乡一级电线线路经过农田按照每亩年产值最低1.6万元的标准补偿;其次,由于工程拖延的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很多农民已经种好的地遭到了破坏,被汽车压过的耕地需要重新翻整,葛经理表示,也基本在千元左右。像宝锋公司这样的情况。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每个电线坑50元左右执行,即使补偿多的,维护农民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补偿问题,公司咨询了律师,也查询了《电力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文书,如此算来每基占地2平方米左右的电线杆的补偿标准应该在300元左右。记者又采访了大连市土地资源与房屋局耕地保护处,众多企业从城市区搬迁到位于农村的工业区也是“大势所趋”,同时已经施用的种子和化肥也需要补偿,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件好事,预计全工程半个月左右就能完工,没想到拖了一年之久。至于补偿标准,如果这不能引起相关人士的更多关注和探讨,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还不完善:按照《土地法》的规定,这种类型的问题应该按照征地标准补偿,最多补偿标准按土地年产值的30倍计算;此外,有些农民对在电线杆下作业的安全性表示担心,在呼唤“和谐”的今天,类似的矛盾又给这个社会增添了不协调的色彩,经理葛岩告诉记者:这项工程属于用户工程。据了解,各方也已经得到了相对满意的处理结果!  暴露难题   记者了解到,众多农民索要补偿的理由集中在以下三点,但是关于此类事件的标准仍然没有具体表述。但是记者也感叹,涉农政策也越来越好,至于车辆压过的土地对农民补偿
可以得到补偿,给相关部门造成了一些压力。记者转而找到了为工程施工的庄河市电业局的施工单位...
土地里高压线杆怎样给农民补偿是以什么标准 ……
对农民补偿 可以得到补偿!   暴露难题   记者了解到,众多农民索要补偿的理由集中在以下三点:首先...
强行在农民土地里插高压线杆违法吗? ……
占用土地面积是要付费的。
土地被高压电线杆占地方 会不会补偿 ……
  土地被高压电线杆占地方,属于补偿范畴。具体补偿全国各地标准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承包地里埋电线杆怎么补偿 ……
  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 国土资源局 查询,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电线杆子可以随便在百姓的土地和树地里埋吗? ……
一定不可以-
电业局栽电线杆栽到我承包的土地里,我不同意电业局可以栽电线杆吗? ……
不可以,可以协商,给你一定的补偿
要在我家地里栽电线杆,应该怎么办? ……
补偿吗,不补谁让他栽
请问以前没有经过本人自己的田地竖立的电线杆,现在电线杆上面的电线横在地中间,人 ……
您好,您可以找电业局进行管理的,否则您可以到法院起诉其侵权
对农民补偿 可以得到补偿!   暴露难题   记者了解到,众多农民索要补偿的理由集中在以下三点:首先...
农村电线杆占农民地,各地的标准不一,到 当地 国土资源局查询,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电线杆埋在我家地里,为啥不给补偿
如果没有补偿或补偿不够,或钱不到位,可在没施工或施工中阻止施工,让他们补偿到位再让他们施工。否则等他...
玉溪市元江省咪哩乡土地占用且种电杆,应补偿一颗电杆金融多少?
国家补偿,也就是行政补偿,你找县政府就可以。
普通居民用电的杆子还是高压杆子,普通的没有
不补偿个人的,补偿到集体,你去问问你们村干部,他们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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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六元、乔喜寿、马全堂犯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卓资县人民法院&&&&&&&& &&&&浏览: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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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卓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六X,男,日出生,小学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起任卓资县原印堂子乡奎元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4月因撤乡并镇奎元村委会并入卓资县卓资山镇,继任卓资县卓资山镇奎元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至2012年8月,2012年9月至今任卓资县卓资山镇奎元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因涉嫌贪污罪于日被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喜X,男,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因涉嫌贪污罪于日被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全X,男,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因涉嫌贪污罪于日被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以卓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杜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卓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时任卓资山镇奎元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的程六X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职务之便,雇佣奎元行政村梧桐沟自然村村民马全X、乔喜X在梧桐沟自然村为外村人做退耕还林工程期间,村民马全X提出本村的土地不能给外村人做工程,提议由程六X、马全X、乔喜X共同完成并分配退耕还林工程,程六X、乔喜X同意后,程六X在未经过村委会同意、也未向乡政府汇报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三人分配退耕还林面积。经验收,该片退耕还林工程共31亩。上报退耕还林产权落实台账时,程六X以自己的名义分得退耕面积11亩、还林面积5.5亩;马全X以马某某名义分得退耕面积10亩、还林面积5亩;乔喜X以乔某某名义分得退耕面积10亩、还林面积5亩。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160元/亩,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变更为90元/亩。2005年至2014年,三人共领取退耕还林补贴45260元。其中,程六X领取补贴16060元,支付工程款600元;马全X、乔喜X各领取补贴14600元。在本院侦查期间,程六X将15000元赃款退回本院。
2005年,在分配奎元行政村韩庆沟自然村的退耕还林工程时,程六X在未经村委会委员同意、也未向乡政府汇报的情况下,擅自为户籍不在奎元行政村韩庆沟自然村的杜某某分配退耕还林工程20亩。上报退耕还林产权落实台账时,杜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上报,并于2009年更换成杜某某的名字。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160元/亩,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变更为90元/亩。2005年-2014年,杜某某领取退耕还林补贴共计29200元,期间支付工程款及养护费6900元。在本院侦查期间,杜某某已将赃款退回本院。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六X与马全X、乔喜X构成共同贪污,贪污数额为45260元,期间,程六X支付工程费用600元;被告人程六X与杜某某构成共同贪污,贪污数额为29200元,期间,杜某某支出工程费用6900元;被告人程六X共计贪污数额为66960元,被告人马全X、乔喜X贪污数额均为44660元,杜某某贪污数额为22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六X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占用集体土地,擅自为自己及他人分配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全X、乔喜X及杜某某与程六X勾结,通过程六X为其分配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贴,被告人马全X、乔喜X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程六X、马全X、乔喜X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程六X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程六X与杜某某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但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杜某某的贪污数额达不到标准,本院对杜某某撤回起诉,但被告人程六X个人贪污数额应为其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所以被告人程六X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66960元。被告人程六X在侦查期间将部分赃款退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六X辩称,我与乔喜X、马全X所做的退耕还林工程,最初是我雇佣乔喜X、马全X等人给卓资县卓资山镇修摩托车的王某甲做的,在做工程的过程中,马全X、乔喜X提出与其王某甲不给钱,我们不如自己挖,本村的土地不能给外村人做,提议由我们三人共同做,我同意后我们三人共同做的。我给杜某某分配退耕还林工程是时任卓资县原印堂子乡林草站站长杜某甲让我给他哥哥杜某某在韩庆沟分配点儿退耕还林的生态地后,我才给杜某某分配的。
被告人乔喜X辩称,我们做退耕还林工程的土地是我们村的,我也是本村村民,我觉得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马全X辩称,我不是干部,就是奎元行政村梧桐沟自然村的村民,国家给拨下来的工程本就是给我们奎元村的村民挖的,我通过程六X把这些指标从外人手里要回来,我们是梧桐沟本村的村民,在本村做生态不算错误,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名我不能接受。
经审理查明,2005年,时任卓资县原印堂子乡奎元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的程六X,雇佣奎元行政村梧桐沟自然村村民乔喜X、马全X等在梧桐沟自然村的撂荒地以卓资县卓资山镇个体户王某甲的名义做退耕还林(草)工程期间,乔喜X、马全X提出本村的土地不能给外村人做工程,并向程六X提议由程六X、乔喜X、马全X三人共同完成并分配退耕还林工程,程六X表示同意,后程六X在未经过奎元村委会集体研究、未向原印堂子乡人民政府汇报、也未召开有关村民会议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三人分配上述退耕还林(草)工程,后其三人继续完成上述工程。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该退耕还林(草)工程共计退耕面积31亩,还林面积15.5亩。上报退耕还林(草)产权落实台账时,程六X以自己的名义分得退耕面积11亩、还林面积5.5亩,补贴一直由程六X领取,程六X支付乔喜X、马全X做退耕还林(草)工程费用各300元,共计600元;乔喜X以其叔叔乔某某名义分得退耕面积10亩、还林面积5亩,2005年以乔某某的名义发放补贴,2006年后变更为以乔喜X本人的名义发放补贴,补贴一直由乔喜X本人领取;马全X以其儿子马某某名义分得退耕面积10亩、还林面积5亩,一直以马某某的名义发放补贴,补贴一直由马全X本人领取。2005年-2012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160元/亩,2013年-2014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变更为90元/亩。2005年至2014年,三被告人领取退耕还林补贴共计45260元,其中,程六X领取补贴16060元,马全X、乔喜X各领取补贴14600元。三被告人领取的上述退耕还林补贴45260元,减去被告人程六X支付的上述做退耕还林(草)工程费用600元,差额为44660元,其中,程六X套取15460元,马全X、乔喜X各套取14600元。在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被告人程六X将15000元赃款退回了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05年,在分配卓资县原印堂子乡奎元行政村韩庆沟自然村的退耕还林(草)工程的过程中,杜某某向程六X提出自己想做退耕还林工程,程六X向其说明奎元行政村韩庆沟自然村有退耕还林工程,程六X并同意杜某某在奎元行政村韩庆沟自然村做退耕还林工程,后程六X在未经奎元村委会集体研究,未向原印堂子乡人民政府汇报、也未召开有关村民会议的情况下,擅自为户籍地不在奎元行政村韩庆沟自然村的杜某某在奎元行政村韩庆沟自然村的荒山分配退耕还林(草)工程。杜某某雇佣奎元行政村韩庆沟口子自然村村民王某某做该工程。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该退耕还林(草)工程退耕面积20亩,还林面积10亩。上报退耕还林(草)产权落实台账时,杜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上报,2005年-2008年以王某某的名义发放补贴,2009年后变更为以杜某某本人的名义发放补贴,补贴一直由杜某某本人领取。2005年-2012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160元/亩,2013年-2014年,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变更为90元/亩。2005年-2014年,杜某某领取退耕还林补贴共计29200元,减去其支付做退耕还林(草)工程费用及养护费6900元,杜某某套取22300元。案发后,杜某某将赃款22300元退回了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六X与乔喜X、马全X相互勾结,三人共同利用被告人程六X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职务之便,三被告人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共计44660元,其中,程六X套取15460元,马全X、乔喜X各套取14600元。杜某某勾结被告人程六X,利用被告人程六X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做退耕还林(草)工程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22300元。被告人程六X个人参与共同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共计669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六X将部分赃款460元退回本院,连同此前其向卓资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15000元赃款,退缴赃款共计15460元,被告人乔喜X、马全X将赃款各14600元退回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六X的工作证明;
2.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甲、乔某某、闫某某、杨某某某、程某某、杜某某、杜某甲、王某某、王某乙、韩某某、乔某甲的证言;
4.印堂子乡2005年退耕还林(草)工程产权落实花名表;
5.退耕还林补贴粮食折现补助清册、退耕还林补贴现金补助清册;
6.中国邮政储蓄开户专用凭单、中国邮政储蓄储蓄账户开户专用凭单、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明细表;
7.卓资县卓资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退耕还林补助证明四份;
8、户主姓名为乔某某的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
9.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一份;
10.王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
11.收据复印件一份;
12.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六X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集体土地,擅自为自己及他人分配退耕还林(草)工程,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被告人乔喜X、马全X及杜学文通过被告人程六X为其分配退耕还林(草)工程,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其中,被告人程六X与马全X、乔喜X共同贪污数额为44660元,被告人程六X与杜某某共同贪污数额为22300元,被告人程六X个人参与共同贪污数额共计66960元,被告人乔喜X、马全X个人参与共同贪污数额均为44660元,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贪污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所实施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的贪污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六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乔喜X、马全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六X与杜某某所实施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的贪污行为,虽未达到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公诉机关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作出撤回起诉书决定书,决定对本案原被告人之一杜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杜某某的起诉,但被告人程六X的个人贪污数额,应依法将上述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共同贪污数额44660元,与被告人程六X与杜某某共同贪污数额22300元累计计算,即被告人程六X个人贪污数额应依法认定为66960元。被告人程六X犯罪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喜X、马全X犯罪后亦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程六X、乔喜X、马全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不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六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的五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乔喜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全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程六X违法所得15460元,被告人乔喜X、马全X违法所得各14600元,共计446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烨
审 判 员  刘歆徽
人民陪审员  任卓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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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本人周金权广州增城市小楼镇江坳乡村民,于20年前与妻婚并接收妻子原生下的三男一女作为儿女,妻和儿女户籍十多年前已从别镇农村户籍迁入到小楼镇樟村,在原地方已没有享受农村户口待遇,在小楼镇江坳樟村里长大,至2015年已经生活19年,我以及妻儿女一直享有分配田地和承包土地以及田地外租分红收益。儿子及孙子户口本上的姓名一直没有变更,使用原姓在樟村二社村里办理农村医疗保险等资料。2014年12月底村二社开会讨论承包分田,樟村二社新上任生产队长周来顺开会时以我儿子及家人是外姓为理由,和村里原来的三个姓不同,不给我家人分配承包耕地要求儿子及孙子改姓,不与村里已有的三个姓(何、梁、周)相同,并以不能够添加别的姓说不分田地。由于儿子已经成年,改姓涉及很多证件资料包括学历、社会五险一金、人事档案公司相关合同等证件不能够改同时侵占了姓名权而不同意改 。经找江坳村新上任村委书记说明情况告知村委没有权利管理, 要我们找镇政府。于日经小楼镇政府反映,小楼镇人民政府信访办给我电话答复已知会要求村委会,要求樟村二社分配耕地。但于日村里再次开会讨论不分配耕田给我家人,没有与镇政府的答复一致,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没有说明村生产队分配田地给村民是不合法的应该要分配田地,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由于村民周灶荣讲读不分配耕田给我们家人,并说侮辱我家人的说话,挑拌起了我们双方情绪,他们要求村民在会议内容签名,如果不签名就大声斥骂排挤其他村民。我以及家人感到极其不公正,因江坳樟村二社生产队长周来顺及相关带头人员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镇政府也没有人追究他们的责任。镇信访办再次开会调解,说调解不到,要我们放弃不要田地了,说村民很多人都不同意,他们也没有办法。难道国家的法律就不能够保障我们吗,村民会议决定事就可不理会国家法律法规吧,违法也没有政府追究吗?  现我们全家请求政府及媒体重视我家的问题给我们解决分田地给我家人:  1、请求要求分配田地给我家人。现在我家只有夫妻两个人口分配田地,还有5个人口没有田地。两口人分配的田地中部分还是旱地不能够耕种。  2、请求正当保护我们的土地收益财产、保护目前正常耕种的田地。现在樟村二社强制不分配耕地给我家除了我夫妻两外的家庭成员,我家人没有退出正在耕种土地,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保存土地使用现状,保护目前正常耕种的田地,属于我及家人合法的土地权益财产,为避免由此导致非法侵犯我们家人合法财产的引起问题扩大化和刑事问题希望媒体与政府尽快协助解决还我们田地。  3、目前就快进行春耕了,如果没有分配到田地我们家人,我们只好耕种之前一直分配的田地,会与其它村民发生冲突,村里的人说我们家没有权没有钱没有面,不能够跟他们争,真心希望广大媒体帮助我们维护权益。  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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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以前承包农村田地的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证也有,已耕种了20年的田地,现在要求说是外姓氏就不分配田地,中国没有一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说是按姓氏承包农村田地的。
  难道村队长是“土皇帝” ,政府也法管理吗?
  @深出简出 Ding广州农村干部纠结村民强制收回耕地,不给外姓村民分配已耕种20年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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