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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
时间: 15:19: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864 次
河池市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河新农合〔2016〕1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2016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新农合管理中心,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根据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2016年基金筹集情况,我们制定了《河池市2016年新农合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河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
&&& &&&&&&&&&&&&&&&&&&&&2016年1月29日
&&&&&&&&&&&&&&&&&&&&&&&&&&&&&&&&&&&&&&&&&&&&&&&&&&&&&&&
& 河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河池市2016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提高基金经济效益,最大限度惠及广大农民,在原有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巩固新农合覆盖面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补偿方案,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使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程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提高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的补偿标准,进一步提升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缩小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差距,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
(二)坚持收支平衡,保障适度。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合理制定补偿办法,防止补偿比例过高造成基金透支和补偿比例过低使基金沉淀过多,确保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最大限度用于医药费用补偿,逐步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三)坚持基层优先,合理引导。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利用新农合基金补偿标准差异性优势,科学引导病人就地就诊、就近治疗,做到&小病不出村镇&,为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创造有利条件。
(四)坚持预算管理,提高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的要求,建立起稳定的激励约束运行机制,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三、参合对象及待遇
(一)参合对象。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因外出打工等原因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合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参合时间。2016年个人参合缴费时间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缴费的从次日起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逐步推行当年12月份前完成次年的缴费,做好信息录入核查工作,以便参合人员就诊及时报销。
(三)参合待遇。参合人员保障期限按年度受益,当年参合,当年受益。当年出生超过缴费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实行&母婴捆绑&政策(封顶线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
四、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分为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四个部分。
(一)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收入总额的10%提取,若风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收入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
(二)当年统筹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后,统筹基金按75%的住院统筹基金、25%的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原则上,购买大病保险资金应充分利用结余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年度提高筹资部分中统筹解决。
五、补偿范围
(一)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或门诊就医、住院分娩的医药费用符合报销范围规定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二)广西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本市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下同)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或按床日付费管理的病种、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病种除外)。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报销药物目录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以及桂卫药政发〔2014〕5号的规定确定。
(三)诊疗项目根据疾病的实际病情合理作出相应的诊疗措施。
(四)高血压病等特殊、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补偿方案、比例按普通住院执行(详见补偿标准本文&特殊、慢性病种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五)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唇腭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地中海贫血、人感染禽流感、手足口病、等29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限定支付范围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38号)执行。
(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八)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其救治经费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
(九)门诊统筹补偿范围,仅限于县级、乡镇(社区)、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网络进入新农合管理系统报销。
(十)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健康体检等医药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偿。群体性健康体检需经申报同意后方可施行。
(十一)将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纳入补偿范围,从住院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偿。
(十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西健康惠民工程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0号)开展鼻咽癌、肝癌防治工作的,鼻咽癌、肝癌联合早期筛查诊断的检测检查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范围,补偿资金先从历年累积结余基金中支出,没有结余或结余不足的,再从当年统筹基金中支出。实施前需申报所属新农合统筹区域经办机构经同意后方可施行。
(十三)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有责任主体的伤害住院费用原则上由责任方负责。对无法判定有责任和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合规补偿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
2.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水灾等)等导致的住院费用按普通住院补偿。
(十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者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无有效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的。
2.擅自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
3.冒名顶替住院等造假及欺诈行为发生的费用。
4.使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之外的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疗基本标准(试行)》(桂卫农卫〔2007〕7号)之外的相关费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补助的诊疗项目。
5.酗酒伤害(包含急性酒精中毒、酒后外伤等)、打架斗殴伤害、家庭暴力伤害、吸毒、自伤自残(精神病症状发作期情况除外)、服毒自杀(服用毒物、过量药物或吸入毒物如一氧化碳等以达到自杀目的)、被投毒谋杀、婚丧喜庆造成的食物中毒、因违法犯罪而受到的伤害、其他责任事故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6.物理治疗(含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文件桂价费〔2005〕269号规定的物理治疗项目,新生儿蓝光治疗除外),抚触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保健疗法、营养疗法及各种功能训练(桂卫农卫〔2011〕38号文件规定的除外)等费用。
7.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多指(趾)切除等矫正矫形手术费用;各种推拿、按摩、保健及器械费用。
8.假肢、义齿、义眼、义颌、洗牙、镶牙、验光配眼镜、助听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矫正术、斜眼矫正术等医疗费用。
9.计划免疫接种、疫苗(狂犬疫苗除外)、婚检等属公共卫生和保健项目费用。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及抗狂犬病血清)费用。
10.各类器官移植、骨髓移植、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进行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11.胚胎移植术及移植术后并发症等费用;试验和科研课题费用。
12.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性病治疗、戒毒治疗等费用。
13.挂号费、门诊留观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出诊费、护工费、陪护费、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各种空调费、膳食指导费、生活服务费、健康咨询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健康档案费、超过规定的住院床位费。
14.广西医疗服务价格规定中无收费依据的一次性材料费、治疗费和检查费,电刀笔、电刀负极板、麻醉呼吸回路、煎药费等。
15.参合人员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6.对有责任方的各种意外伤害病例(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伤害、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有主动物伤害等)。
17.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不予报销。
18.计划生育手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人流或引产术(病理性因素除外)、放(取)环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费用。
19.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另外当事人、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的。
20.新农合制度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项目。
六、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药品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2.住院补偿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住院补偿费用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农民自付。住院补偿起付线按以下规定: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和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自治区级及省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本市外广西区内其他地市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乡镇级200元,县级500元,市级600元。
3.住院补偿按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花费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住院补偿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本市内乡镇卫生院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70%,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自治区范围内其他地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下调5个百分点,自治区级及区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50%。精神疾病在本市内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费用按85%的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在综合医院及本市外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统一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院补偿设置封顶线。封顶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当年能够提供给参合农民的最大补偿额度。全市普通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2万元,儿童&两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含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纳入住院的补偿费用)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万元。
5.住院分娩应先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再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比例补偿,两项列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6.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草药、民族医药饮片治疗疾病的,其中中草药、民族医药饮片的药品费用补偿比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在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不能超过100%(与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不叠加计算)。中医、民族医康复理疗不纳入内。
7.参合农民两年内在本市义务献血超过800ml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8.经自治区、河池市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本市范围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在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2%。
9.耗材的补偿
(1)医用耗材按比例补偿,使用1000元以上的医用耗材,其中进口的个人先自付50%,国产的个人先自付30%,其余部分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按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2)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价格。一次性医用耗材(含体内置换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应使用国内普及型,对未备案品牌或价格高出国内普及型号的费用由医院负担。使用单价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应事先告知参合患者,并签订告知书。
(3)新农合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包括下列项目:眼镜、助听器等康复型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磁疗器具、保护矫治用垫、带(袋、杖)、药枕(垫、带、袋)等,各种牵挂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质监部门监测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物价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此类耗材如需使用应告知患者,不可计入报销范围。
10.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定额补偿150元,每人每年补偿不超过两次。
(二)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方式和原家庭账户方式补偿,具体如下:
1.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2.单次(或每日,下同)门诊费用按70%比例给予补偿,门诊给药原则上不超过3天量。所用药品必须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以及桂卫药政发〔2014〕5号的规定。补偿达到封顶线限额后,费用自付。
3.每人每年门诊统筹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可以参合户为单位家庭共享。
4.有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结余的,门诊家庭账户资金以户为单位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用完为止。在实行门诊补偿时,首先使用其剩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门诊或住院自付部分的费用。门诊家庭账户不再注资。
(三)特殊、慢性病种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1.纳入补偿范围的疾病:
特殊病:各种恶性肿瘤诊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脑梗塞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肺心病、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癫痫、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肾病综合征、干燥综合征、银屑病、硬皮病、舌咽神经痛。
慢性病: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肾炎、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肺结核、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重大疾病:见补偿范围第五条所有重大疾病病种。
2、补偿规定及标准:特殊病、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并与住院补偿费用合并累计,两项之和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慢性病的疾病证明书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方有效。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标准按合规的70%比例报销,并与住院补偿费用合并累计,两项之和不得超过重大疾病住院封顶线。
七、补偿规定
(一)参合人员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均实行即时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代为补偿,参合人员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意外伤害病例在缴纳全款后,提交相关材料到辖区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但在本县辖区内住院的仍需由经治医疗机构调查核实,符合补偿的实行即时结报。
患者在开展直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合作医疗卡、患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在未实行本市直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有效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患者(或同一参合户中其他成员)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卡)。慢性、特殊病要求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后方可补偿,办理登记确认时须出具二级及以上级别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合作医疗卡、户口本或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登记,从办理之日起生效。如同时患有多种本文规定的慢性特殊病的,应逐一添加进行登记,予以补偿的药品必须符合相应疾病需要。
(二)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在统筹区域内乡镇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需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审批批准或未按分级诊疗制度相关规定转诊的,降低报销比例20个百分点。在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同样执行转诊制度。
(三)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在本市外就医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必须事先告知所属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确因病情急重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属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同意的才能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有条件应提供相关证明。
(四)参合农民在全市范围内在同等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相应同等级别的补偿标准报销补偿,但须严格执行有关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患者入院前在同一医疗机构的3日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报销范围,须与当次住院费用同时办理。
(五)根据病情需要使用非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药品、非补偿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和开展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的,须事先告知,并经患者签字认可。因不事先告知致患者投诉的,经新农合经办机构查实,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六)意外伤害(在辖区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除外)不实行医院直接补偿,由当事人结清费用后到属地县级合管中心申请补偿。经属地县级合管中心调查核实并公示七天后,符合规定的按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规定给予报销。
(七)不予受理报销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报销的理由及依据。
(一)门诊统筹补偿需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补偿完毕。
(二)当年慢性病、特殊病、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已经办理出院)必须在次年的2月底前补偿完毕,过期未办理补偿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参合患者住院跨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如下年度继续参合的,补偿标准按下年度标准执行;如下年度未参合的,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按上年度补偿标准执行,并只补偿上年度(12月31日前)的费用。
九、监督管理
(一)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补偿基金预付制,按月均医药费用预付两个月以上补偿资金,确保参合农民及时获得补偿。
(二)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等有关事项。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用药比例、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使用要求、转诊制度的规定等应纳入协议条款中。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转诊制度,执行相关诊疗规范,合理诊疗。定期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费用管理等进行自查,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自查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本方案下发后,全市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及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广为宣传告知,让服务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政策。
(二)各县(市、区)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河池市卫计委,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本方案从2016年2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施远陆&& 2294076
责任编辑:伍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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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孕不育去哪家医院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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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3297次 &&&&| &&&&提问时间: 18:22:05 &&&&|&&&& 回答数量:
病情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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