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加计扣除,怎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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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结(下)--张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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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6个误区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政策。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四: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五: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第一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另《》()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误区六: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所以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误区七: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规定,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八: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所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九: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财税〔号公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十: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误区十一: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因此,财税〔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十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所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十三:企业仍然需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正解:按照《》()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时根据《》文件第五条,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由此可以看出,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和在年末填制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误区十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部门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误区十五: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按照《》()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由此可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误区十六: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很多材料。
正解:根据《》文件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至于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您当前位置: >>
>> &安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与建议发布日期:来源:宣传中心浏览次数: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今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安徽正处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调结构、转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研究开发经费是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基本要素,也是作为税收优惠扣除的基础依据,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目的在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激发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推进城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就安徽总体而言,随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不断深入与实施,企业的研发项目数量、经费投入都呈现增长的态势,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资源的投入逐步呈现出较好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而造就了大批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群,这对推动安徽创新能力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安徽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落实的效果以及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若干对策。一、政策回顾加计扣除政策也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技术开发费&更名为&研究开发费&。回顾该项政策的发展脉络,从1996年到2013年,先后出台了6个相关文件和法规。1.199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当时政策明显倾向于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没有给予适当的鼓励。2.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将适用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由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3.200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制度健全、查账征收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4.2006年9月《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将适用范围放宽至所有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同时取消了三项限制条件,对企业研发的优惠力度大大加强。5.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限制,因而研发费中的研发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基数也相应提高。2008年末,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为:适用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将非居民企业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文件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时还明示了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支出的范围及科目。至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税收规定历经多次变化,终于进行了规范统一。6.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明确: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⑵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⑶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⑷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⑸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以上五项可以进行加计扣除。通过以上政策沿革可以看出,我国从1996年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此后的近2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从宏观调控的角度,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对该项政策进行了多次延伸和拓展,使政策的适用对象、优惠程度和管理方式等都更加具有普惠性和引导力。按照政策出台的先后顺序可以看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主体在逐步放宽,限制条件在逐步减少,这就扩大了政策的享用范围,对于激励更多的企业研发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并最终带动经济增长有重要意义。二、政策进展效果促进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年间,安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享受企业户数、研发费用扣除额、减免所得税额等方面逐年上升,直接带动了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举措。近几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效果见下表:(一)促进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最直接的效应就是税负的直接减免,增加了企业的留存利润,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尤其是2013年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计核范围,将科研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其中,从而获得了更多的税费减免,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和效果显著。(二)促进企业提升研发创新管理能力。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编制预算,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要求每个项目都有独立的立项计划、研发技术报告、研发工作报告、验收结果及应用效果等,从而使企业的研发活动更加清晰明确、有的放矢。(三)&一口式&受理,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促进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安徽省地税系统实行&一口式&受理方式,简化企业申报流程。自2008年以来,省地税局和科技厅探索建立了&税务受理、科技鉴定&为主的&一口式&工作流程,具体形成了&一口受理、后台流转、紧密协同&的工作模式。即所有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通过税务部门办事窗口一口受理,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通过后台转至科技部门鉴定,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鉴定结果直接转到税务部门,再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加计扣除额。三、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加计扣除政策取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但是,不论是政策本身还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政策本身设计存在的问题在政策执行中设置了诸多限制性条件,削弱了政策应有的意义和功能。这些限制主要包括,受惠领域的限制、立项门槛的限制、对中小企业创新激励有限、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等。一是受惠领域限制过多。《办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两个规定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支出,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两个领域)。因此,对企业研发活动而言,该优惠政策并非普惠性的,而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特惠性政策。二是立项口径过窄,立项门槛过高。《办法》中指出,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这条规定限制了企业的立项口径。尽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却非必要条件。三是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设计除了与政策定位有关,还涉及研发费用扣除范围的确定。我国目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之财务核算的研发费范围和高新技术认定的研发费归集范围都相对苛刻,且采取了正列举的方法,也就是说对未列入范围的其他费用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搞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四是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激励有限。处于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较容易发生亏损,虽然《办法》允许企业当年不足抵扣的研发支出在以后年度结转,但对于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来说不能立即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中受益,这无异于远水不解近渴。(二)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是相关认定部门职责不清晰。相关优惠政策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较之在新产品方面的落实上尚不到位。上述提到的两个领域作为认定的依据,存在落实中的问题是作为认定的主体是科技部门还是税务部门,没有明确,但是在《办法》中的第十三条,有一个条款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都是认定者,但是科技部门是最终的认定权威者。二是相关部门存在研发项目认定困难。调查发现,根据规定,我省企业必须在省及省以上科技等部门立项后,才有资格享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省发改委或科技厅等部门对研发活动和项目的认定等存在执行困难。企业的研发活动涉及的建筑、食品、药品等各个领域,发改委、科技厅对上述领域的技术鉴定却没有资格,技术研发与认定部门而是在建设厅、医药和食品管理局等。这些使得企业与税务机关难以具体操作,导致落实政策无从入手。三是研发费用归集的起止时间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从立项到验收这一阶段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但是研发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期性,当项目跨年度时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也存在一定问题。一项大的研发项目往往会出现跨年度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在立项的第二年或者以后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即使是属于项目正常的费用范围内,也必须写相关说明之后才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这项执行规定无疑增加了企业享用政策的人力、物力,也降低了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四是中小企业研发项目立项、管理不规范。调研中发现很多企业在立项时,并没有按照研发项目独立核算,在申请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逐个进行重新核算。很多企业的研发-财务管理体系还不规范,由于研发费用的归集涉及到企业的多个部门,企业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各自为政、完全脱节,导致了研发费用归集无法进行。五是企业对税务、科技部门核准意见的申诉渠道不畅。只要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但是,如果企业对税务部门直接否决企业的申请有异议的,却没有申诉渠道。四、政策建议我国对创新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是对所有企业和行业的,并且是紧迫的。为此,必须加快改进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缩短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一)取消研发领域限制,实现普惠性优惠我国目前缺少对企业创新的普遍激励政策,需取消研发税收优惠的领域限制,扩大优惠范围,使其真正成为对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激励政策,以提高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二)扩大立项口径,降低立项门槛建议相关部门扩大立项口径,降低立项门槛,对于那些规模小但经济效益好,虽重复但却必要的研究开发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对企业研发项目的认定上,能切实从企业自身水平出发,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对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立项。对那些规模小、达不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没有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但是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项目,具有推动科技进步意义的项目能给予立项,让有研发活动的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将口径扩大,门槛降低,将省级立项的标准适当放低到市、县级,让更多的企业享受优惠,更好的激励企业研发投入。(三)探索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相对匮乏、起步阶段易发生亏损等情况下,研发税收优惠需要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给予相应支持,可以制订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条款。在优惠方式上可以选择对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中小企业,可采取当年返还其税收的政策。这样可直接增加企业当年的现金流入,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四)扩大并细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建议扩大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范围上,应对可抵扣的各项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的明确解释说明。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中对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更接近对研发活动的定义,对相关支出项目的解释也相对较为清晰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扩大并细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激励企业研发投入。(五)完善研发费用归集的起止时间的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应以立项和验收为起止点将研发费用人为割裂开来,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将项目发生的必要研发费用全部囊括。已立项的科技研发活动必须允许失败,也客观存在失败,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要鼓励和接受失败,更要保护合理的失败。另外,一项大的研发项目跨年度是很正常的,建议只要在正常的立项时间范围内的研发费用的扣除不必再办理其他手续,以节省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六)建议研究研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统一研发项目的鉴定规程,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规范鉴定标准、鉴定时间、鉴定方式、鉴定程序、争议解决等。建议税务、科技等部门在省级层面统一申请流程,比如建立加计扣除项目认定网上申报系统。通过系统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管理部门对历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便于对企业申报项目与历年申报项目进行比较,及时发现企业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效能;另一方面便于专家网上评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七)宣传引导企业完善财务、科研管理系统为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应利用更多的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比如,可在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设立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专栏,对其介绍和宣传,并对企业常见问题给出解答,特别应帮助企业养成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习惯,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规范;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加强沟通与交流,比如可以采取座谈会、巡讲等形式,以尽快解决对税收政策上理解的不一致。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纳税环境,企业也更自觉的进行纳税,最终实现双赢。(执笔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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