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8.3.1 关于"干式消防竖管"的条文说明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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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住宅消防若干问题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住宅消防若干问题探讨
(1福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福州350002;2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州350001)
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已正式施行。分析了规范对住宅室内消防给水
系统设计提出的新设计要求,并对住宅消防给水设计中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看法与实施建议。
关键词住宅
室内消火栓干式消防竖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简称
06版“建规”已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建规”适用于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住宅属于居住建筑之一,因此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均在此适用范围内。
8.4.3—1条明确了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闻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1.3住宅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
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应注
06版“建规”若干新要求
意的是06版“建规”强调了“同一个防火分区”和“同
层”概念。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住宅来说,上层或下层的消火栓就不可计入本层,必须是同层消火栓的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1.1需设室内消火栓的住宅场所
06版“建规”8.3.1—5条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也可以理解为8~9层的住
宅必须按照“建规”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而超过9层的住宅则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06版“建规”8.4.2—1条规定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I。/s时,其消防给
50045--95,2005年,简称“高规”)设置室内消
防系统。06版“建规”8.3.1条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MGBJ16—87,2001年,简称01版“建规”)不同
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
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06版“建规”强调了“环状”,
之处在于,01版“建规”不仅规定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对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也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对比看出,06版“建规”对住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方面的要求
有所放宽,对于7层或7层以下的住宅,主要采取加
且住宅不作为特例。01版“建规”7~9层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的设计方法在上述条件下不能再继续采用了。1.5室内消防系统的类型
06版“建规”对室内消防系统设计提出了一些新的设计方法和思路,其中之一就是在确有困难时,
可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情况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干式消防系统的建筑物,只设置管径70mtrt或80rl-tin的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对于单
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灭其火灾的途径来解
决,未强调自救和设室内消防系统。
1.2单元式、塔式住宅室内消火栓位置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公共部位非常有限,除了底
层可能有的架空停车、附属用房、管理用房场所外,其余各层也就只有楼梯间了。01版“建规”中虽没
元式、塔式住宅,消火栓可隔层设置或在楼梯问的休
息平台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火灾发生后由消防车通过首层外墙接口向室内千式消防竖管输
有明确规定住宅室内消火栓设置位置,但设计人员通常做法都是把室内消火栓的位置设置在楼梯间的休息平台上,大多采用栓箱合一,少数采用栓箱分离。06版“建规”肯定了这种设置方法的合理性,且
124蟹水排水v0L∞No.U2∞7
水,消防队员自携水龙带驳接竖管的消火栓口投人
扑救。该系统因平时无水,可不设置消防水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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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出台,自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条文示例二: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条文示例三: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年编制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条文示例四:
2.1.4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条文示例六: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防烟和排烟设施条文示例八:
8.1.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条文示例九:
8.1.7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
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条文示例十: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o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o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o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
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条文示例十一: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一般规定
9.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条文示例十五: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条文示例十六: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示例十七: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条文示例十八: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50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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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泵、消防水箱等有疑问的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防泵 消防水箱 建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以下简称《建规》)已于日开始实施,该规范与前一版本相比改动较大、更全面,能更好的解决设计中碰到的问题。笔者是从事给排水工程设计的,在设计中遇到的几个疑问在该规范中还是没能找到答案,现提出来请各同行帮忙解决一下。
  1消防泵合用
  规范8.4.2条第4点&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虽然该条说明中明确只有确实困难的情况下,消火栓系统才能与自喷系统合用消防泵,但已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第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矛盾。设计人员在设计中根本不敢违背任何一条规范,也就不可能采用合用消防泵的做法,而实际工程中消防部门也不同意合用。笔者也认为不应该鼓励建筑设计为了增加其它使用面积而压缩水泵房的面积,因此建议《建规》该条规定取消。
  2消防泵设置
  规范8.4.3条第8点&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一个消火栓达到充实水柱7m(最低要求)时,栓口压力需要20m左右,即使水箱设在建筑最高处,其静压也绝对满足不了消火栓压力要求。而根据该条规范,就应该设置启动水泵的按钮,即所有多层建筑均应该设置消防水泵了?
  而其条文说明&对于多层民用建筑要尽可能利用市政管道水压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为确保市政供水压力达到扑救必需的水枪充实水柱,应按建筑物层高和水枪的倾角进行核算。&多层住宅层高一般在3m左右,计算得扑救必需的充实水柱约2.8m,水枪喷嘴要造成该长度的充实水柱需要4m压力(规范规定该类建筑充实水柱不宜小于7m,则需要9m压力)其它多层建筑层高可能略高,其需要压力会高一点)。多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高程约23m,加上水带、管道阻力,市政给水管道压力28m(若按充实水柱7m计算,则需34m)就能满足消火栓灭火要求,而现在市政给水管道一般都在30m以上。据此,多层住宅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基本能满足消防压力要求,不必设消防水泵。
  但规范同时规定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则市政给水管道压力需38m以上,这是不现实的,从而又需要设消防水泵。
  从上可以看到,该条文和条文说明可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而在以往多层建筑设计中,消火栓系统基本由市网DD消防水箱供水,不必设消防水泵。因此建议规范对该条文加以明确,而且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消防水泵大可不必。
  3双阀双口消火栓
  规范8.4.3条第1点&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据笔者所知,多层住宅楼梯间均只设1根消防竖管,则多层住宅均需要设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再看其条文说明&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的室内任何部位&,据此有设计人员认为如果消火栓设置在楼层休息平台上,当某层起火时,相邻平台上消火栓均可参加灭火,能满足灭火要求,因而设单口消火栓即可。但该观点并不完全正确,若最高层起火,则将只有1个消火栓可用,显然违反规范。而且结构设计时通常楼面梁延伸至楼梯间外墙,此时休息平台上无法暗装消火栓箱,从而消火栓一般设置在住户入户门旁墙上。
  根据该条规范,笔者认为多层住宅均需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只是另有疑问: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置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既占地方又增加造价,有必要吗?
  4消防水箱
  规范对水箱容量规定比较明确,但笔者看到很多文章对容量有不同理解,存在10min消防用水量到底是消火栓还是自喷系统抑或两者相加的理解。笔者认为规范中措辞&消防用水量&已经明确告知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喷系统等一切消防系统用水量之和了。
  规范8.4.4条第1点:&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没有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这给设计人员更大自由,但也造成一定的疑惑。消防水箱的作用是提供扑灭初期火灾10min用水,自然需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要求。根据上面计算,静水压力至少需要5m才能达到灭火要求,考虑到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统一,建议多层建筑也要求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7m要求。
  5消防软管卷盘
  规范8.3.3条&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条文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期火灾的有效灭火设备,且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设备和建筑灭火器。&
  据此,笔者认为不符合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多层建筑可以不设消火栓系统,而为了安全起见,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目前底层带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很普遍,其消防要求比较难满足,笔者曾遇到过消防部门要求设置自喷系统的例子,而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发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中,有&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或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的要求。现在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让设计人员有了设计依据。
  6两条进水管
  规范8.4.2条第1点&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规范8.3.1条认为很多类型建筑不需设消火栓系统,可通过采取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火灾解决需求。而本条规范要求2条进水管,严格程度是否跳跃太快了?笔者认为,在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的现代都市里,多层建筑火灾完全可以很快被消防车扑灭,铺设2条进水管实在浪费。
  以上只是笔者对《建规》的一点理解,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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