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费用赠送客户,是否可冲减以前年度成本企业成本吗

[转载]研发产生的样品销售收入是否冲减研发成本费用的问题
有税务官员与我讨论研究开发费的一个问题
我在视野里也看到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
A:国家税务总局没明确样品是否冲减开发成本,但是浙江省国税于2010年度汇算清缴问答中明确研发产生的样品销售收入是否冲减研发成本费用,其它还有辽宁,甘萧也是相同处理方式,
樊剑英老师之前写过一篇短文也持相同看法,
他们的理由也都几乎相同,有收入必定要配比成本,成本在那里呢?就隐藏在研发成本费用中。即然收入与成本要配比,就有两种方式可以把该成本从研发成本中分离出来.。第一种:按用途种类归集出来,按正常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出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肯定能分离出来,如分离不出来则说明科目归集不正规,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正确,按研发成本费用相关税收管理文件对于研发费用归集不正规,核算不清楚的不得加计扣除。这样一来企业也不合算。第二种就收入倒扣成本费用,这样操作就是收入即成本。没有利润可言。不过这样一来影响了企业加计扣除数,该项加计扣除基数减少减少加计优惠。企业更不合算。目前很多税务持第二种处理方法。税务理由也有二种,一种为税法计算不明确的按会计。会计处理为对于研发产生的样品收入应冲减研发成本。与此类同的有在建工程产生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二种为样品不管是残次品还是标准品都视为材料,即然研发用的材料你出售了就等于减少了材料。
&但是在建工程产生销售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却得不到税务的支持。理由是企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入收入。。。。。。。。九,其他收入。换一句话说就是什么收入都包括了,只要你有收入就先确认为收入。这条规定在研发产生样品销售收入上却失灵了。为什么在建工程要计收入,研发产生收入却冲成本呢?个人认为理由如下:在建工程不涉及到加计扣除,减少税基的问题,而研发项目却实实在在的减少了税基,其次税法不明确按会计制度计算并不是处理,这点显然也不同。
&再次,收入就是收入不能牺牲加计扣除的成本,让企业吃了亏,允许加计本身就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采取的激励机制。不管是失败还是成本都可以加计,换个角度讲是国家的一种补贴,如果样品销售收入超过了研发成本费用,那么加计优惠就成了一句空话。这个政策也失去了作用,显然这与出文件的目的是相反的。再者研发样品所对应的“成本”,这个付出“成本”与大规模生产时的“成本”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我们换个思维假设一下,没有样品成本的付出,怎么可能让研发得到成功呢?研发总是要搞几次试验,也总会有残次品或标准品。目的不在与销售样品换取利润。没有利润何来税收?而大规模生产成本的目的却是为了获取利润。所以把出售样品视同出售研发材料也与理不合。
B:先不说你的观点对否,但是你只写了你否定了什么,那么你如何去证实你支持的观点是正确的呢。我的观点如下:一、样品形成收入的时候,按照正常的成本核算方法去归集样品的成本,但是此时的成本归集是滞后的,因为前期样品不确定能否对外出售,料工费全部都是作为研发支出核算的,现在可以销售了,不管怎样计算这部分的成本都是不可能是完全合理的。支持样品销售时候按照正常的方法去归集成本
实质上在结转成本的时候是要冲销部分研发支出的不过金额不是完全等于收入,一很多情况下需要倒帐二、收入完全冲销研发支出。不需要特别的去归集样品的成本。此时收入等于成本,如果销售收入大的话,甚至可能会使研发支出不够冲减的,但是这样的处理最大的缺陷就是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损失很大。此时这样的处理是模仿了试生产的处理,个人不支持,实质上大多数企业也不会这样去做。三、这是我的观点,账务上计算样品的成本可以直接采用前述第一二种方法去处理,但是税务局在进行加计扣除的时候不应该扣除掉样品冲销的研发支出金额,而应该按照研发支出借方发生额去计算,因为不管咋样
研发支出曾经发生了这样多,不过是有了样品收入就要冲减,按照这样的逻辑是不投入样品部分的成本研发也可以成功,但是显示事实不是这样的。不知道你可认同。
&&第三种方法是我的观点,但是操作起来很难,因为很多的研发都是涉及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如果可以按照第三种方法去操作,会存在企业的研发实质上已经结束了,但是政府资金还没有花完,他们会把大量资金用于制造产品对外销售
然后说还木有研发成功;同时企业也存在为了凑足研发成本去应付高企复审,而把正常的销售说成是在研发等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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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冲减成本或者计入收入对利润似乎影响不大但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这样看来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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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了两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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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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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场的财税处理。 
2009年11月末,商场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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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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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实物返利。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含税价值为11.7万元的实物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应的,供应商的实物返利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在开具发票方面,也会涉及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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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场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返利11.7万元,商场取得供应商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票1”),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下简称“票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票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票1)。 
票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作抵扣进项税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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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返利折让引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上述票1),同时开具返利实物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蓝字发票(对应上述票2):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1) &&&&贷:库存商品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票2)。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及相应成本10万元。 
那么,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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