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做通道出信托公司 财务顾问费费能出到哪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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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经理暗收财务顾问费 行业潜规则浮出水面
据最新媒体消息称,某曾以风格激进著称的信托机构项目经理因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不当获利而涉案,获利超千万。有相当一部分信托从业人员借助“财务顾问费”的“通道”隐蔽存在,甚至成为不少信托经理“收入倍增”的灰色路径。“财务顾问费”一说,在业内本身就颇具争议,在信托报酬之外“财务顾问费”的存在一直是信托的行业潜规则。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一个出发点溯源,是因为按照惯例,财务顾问费通常为一次性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可计入信托公司当年收入,而信托报酬则需到项目结束时方可获取。因此,信托公司往往会将真实的信托报酬一分为二,一部分作“财务顾问费”一次性收取。而另一个层面,财务顾问费也是支付给信托项目“相关服务提供方”的佣金回报,包括提供项目介绍等服务的券商、三方、私募机构等。有信托业内人士表示,信托业务人士利用职务之便,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额外收取融资方费用的现象,在行业内非常普遍。资金通常会通过第三方账户倒手,或者信托从业者个人在外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其名义进行收取。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属于职业道德问题,如果公司追究,也主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问题。但情节严重者,也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罪。因此,嘉丰瑞德理财专家提醒,投资者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要到正规的信托理财机构或者第三方理财机构购买,切勿一些信托经理忽悠。信托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还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购买,不要只盯着最高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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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需谨慎信托的寻租财务顾问费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以甘肃信托为代表,目前已被曝出的几起重案中,所涉及的违规操作问题在行业内绝非孤例。
&&&&信托从业人员的寻租行为中有相当数量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隐蔽存在,甚至成为不少项目经理“收入倍增”的灰色路径,已成行业公开潜规则。借助第三方机构“挂账”的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之类的道德风险开始浮现冰山一角。
&&&&财务顾问费原罪
就信托项目部从业人员而言,存在的最大寻租空间,也是目前运作最为广泛的寻租路径,即为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体外运营”,以实现中饱私囊。
&&&&基本的操作路径为,信托业务人士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账户倒手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额外收取融资方费用。
&&&&在部分信托项目运作过程中,个别项目负责人会向融资方提出预留部分“回扣”,并通过第三方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划拨,而其个人再与第三方协商这笔“财务顾问费”如何分成。
&&&&而企业方之所以接受这笔附加的融资“成本”,一般而言有两个原因,一是原本增信情况较差或流程较慢的项目,信托经理承诺达成或快速达成。第二种情况举例而言,是诸如信托经理承诺为融资方争取降低2个点融资成本,但其中1个点需要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返现”给项目经理个人。
&&&&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上述路径也衍生出诸多不同具体方式。例如充当“第三方”角色的,可以是普通投资或顾问公司、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各类评估机构等。
&&&&而“第三方”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熟”伙伴之间达成协议,也有的直接绕道信托从业者个人或关联方在外成立的“外挂”公司。
&&&&甚至有从业人员专门在外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此为生,将下属派往不同信托公司任职,以便将项目分配到不同信托公司进行运作。
&&&&事实上,“财务顾问费”一说,在业内本身就颇具争议。
&&&&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一个出发点溯源,是因为按照惯例,信托报酬需到项目结束时方可获取,而财务顾问费则通常为一次性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可计入信托公司当年收入。因此信托公司往往会将真实的信托报酬一分为二,部分作为“财务顾问费”一次性收取。
&&&&而在另一个更直接的操作层面,财务顾问费也是支付给信托项目“相关服务提供方”的佣金回报,包括提供项目介绍、评估等服务的券商、第三方、私募机构等。
&&&&然而在道德风险控制下,原本有着正当出发点的“财务顾问费”却逐渐衍生出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寄生出了诸多类型的违规操作行为。
&&&&当然,这其中也存在另一种运作形式,即典型的收受贿赂,即项目确由第三方介绍给信托公司,由第三方出面与企业洽谈收取财务顾问费,而为了促成项目顺利落地,这部分财务顾问费中有时也划拨至信托经理或负责人个人手中。
&&&&而据信托业内人士透露,额外给信托业务人员费用的融资项目,往往是有瑕疵的,项目经理收取了融资方的费用,必然就会粉饰项目情况,或者通过各种方法在信托公司内部运作,极力推动项目过会,促成融资达成,给信托公司增加了人为的道德风险。
&&&&除此之外,财务顾问费还有另外的灰色功用,即配合融资方“洗钱”:融资方以财务顾问费形式支出,在外建立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而这些同样需要信托项目负责人某种程度的“配合”。
&&&&涉司法案例早已有之
&&&&信托公司目前本身就是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中介”,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充当“掮客”的角色,额外赚取财务顾问费用,在很多“中介”行业都普遍存在,某种程度而言,很难避免。
&&&&而业内人士透露,尽管已是行业公开的秘密,但这种寻租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问题曝出多数来源三种导火索,一是项目出现问题,公司追查立项始末,二是内部或外部举报,三是融资方相关负责人被调查牵扯出案。
&&&&即使发现问题后,信托公司也极少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据了解,此前已有多家信托发现项目经理涉及此类问题,但采取的方式多数为要求其上缴不当得利部分而后便不了了之。当然,亦有信托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因此类问题被立案侦查甚至最终身陷囹圄。
&&&&某信托公司合规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属于职业道德问题,但情节严重者,也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老张(化名)是上海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总经理,他公司的成立不到两年,规模不大。在今年初,他找到一家北方的信托公司财富管理部人士,来沟通合作的事宜。
&&&&当时对方提出让他的公司先和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签战略合作协议,然后在每款产品合作发行时,再签具体的居间协议,或者通过传真的形式,约定销售规模、费率。最后由这家投资咨询公司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给老张支付销售的提成。
&&&&后来我们才发现,原来这家投资咨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该信托公司的高管
&&&&有的信托公司高管人员,在外成立第三方理财机构或投资咨询公司,然后包销信托产品,再将这些产品分销给众多的中小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些信托高管从中可以获得的包销费用在0.5%至1%不等。
&&&&&&&&模式解构
&&&&李友(化名)也是上海一家第三方高管,他对信托高管的这种寻租模式并不陌生。
有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在2009年左右就已经成立,当时它的实际控制人担任某信托公司的销售部负责人一职。
&&&&“当时这家信托公司的很多产品都是与这家第三方签包销,然后再分销给第三方。后来这位高管从信托公司离职后,就在该第三方机构的基础上,开始专门做第三方理财的生意。”李友说。
&&&&上述信托高管表示,按照产品发行所依赖的重点不同,现在信托公司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直销团队强大,基本不需要渠道代销;二是银行渠道+直销团队的组合;三是中小信托公司主要依赖第三方渠道销售。
&&&&存在灰色的寻租空间现象,往往就隐藏在第三种模式当中。首先,因为依靠银行渠道的发行,银行的价码都是比较透明,并且由于银行在发行规模上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在与银行合作时,信托公司以及内部高管不会有很大的议价以及寻租空间。
&&&&“并且银行也不会愿意接受这种灰色操作方式。因为担忧其中牵扯的利益环节过多、复杂.
&&&&其次与项目端的寻租空间原理类似,取决于信托公司在合作中的强势地位。“在融资的过程中,如果融资方实力很强,众多信托公司都抢着做该项目,信托的高管基本拿不到更多回扣。”李友介绍说,对于众多的中小第三方渠道,因为之前信托项目很紧俏,相关高管才可能从中拿到更多费用空间。
&&&&具体的操作模式为,信托内部人士通过亲属等关联方,在外面成立、或者他们能够实际掌控的一家第三方理财或投资咨询公司,然后再通过关系在信托内部拿到相关产品的包销,然后各家第三方再与这家公司签合同。整个操作过程较为隐蔽。
&&&&“所以现在市场上做包销批发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分两类,一是单纯做批发业务,先包销然后再分销给其他第三方,这类公司多半与信托机构有千丝万缕关系;二是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机构做‘批发+直销’的业务组合。”老张介绍说。
&&&&“对于第三方理财,尤其是好的信托产品,它们都不容易拿到额度。”一位信托财富管理中心人士表示,所以信托很多时候在第三方前面都比较强势。
&&&&0.5%至1%的灰色空间
在这种模式之下,关联公司在包销环节的寻租空间费率多在0.5%至1%之间,具体要看项目的定价。
&&&&譬如信托产品中打包给下游的发行成本在3%左右,负责批发环节的第三方公司从中赚取0.5%-1%不等,做第二道环节分销的第三方公司赚2%左右。“这种模式关键是依靠与信托公司的关系,其实单个项目的提成比例高低还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有走账的通道后,跑量后日积月累的收入很客观
如果负责包销的第三方公司属关联企业,那么内部人士甚至还可以有办法让信托公司少赚,自己关联公司多赚,最终实现利益的输送。
&&&&他解释,譬如在一款信托产品中,融资方总共支付的成本在15%-18%,因为信托公司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率部分,必须与市场同类产品接近,那么信托公司赚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游发行费率两部分费用,就会在剩余的“蛋糕”中做相应的切分。
&&&&“如果这家关联方的内部人士在该项目上的话语权较强,那么就可以让信托公司少赚,让下游包销公司多赚。”他说,理由则是根据对产品发行难度的判断。
&&&&上述信托财富管理中心人士则表示,首先这类行业的潜规则其实根本上都是违规的,如银监会就三令五申信托产品不得通过第三方渠道销售;其次也存在风险,一旦负责分销的第三方实力不强,产品发行不及预期,在融资端就会存在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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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后窗口关闭信托经理涉案财务顾问费寻租 行业潜规则露冰山一角
日 09:16来源: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信托从业人员的寻租行为中有相当数量借助“财务顾问费”的“通道”隐蔽存在,甚至成为不少项目经理“收入倍增”的灰色路径。随着个别违规操作案例被爆出,行业也逐渐浮出水面。记者从多位消息人士处得到证实,某曾以风格激进著称的信托机构项目经理因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不当获利而涉案,获利超千万,另有说法,这一金额甚至可能超过亿元。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直接被卷入风波的业务人员有两位,亦有数十人在此过程中被列入“观察名单”接受约谈。而该项目经理很可能是借助第三方机构“挂账”的方式将财务顾问费中饱私囊。但对于这一消息,这家信托机构的高管却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再三表示“从未听说”。事实上,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案例在信托业内并不鲜见,也不乏触及司法层面的情形,通过“财务顾问费”的名义,“体外运营”事件时有发生。“财务顾问费”一说,在业内本身就颇具争议,在信托报酬之外“财务顾问费”的存在一直是信托的行业潜规则。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一个出发点溯源,是因为按照惯例,财务顾问费通常为一次性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可计入信托公司当年收入,而信托报酬则需到项目结束时方可获取。因此,信托公司往往会将真实的信托报酬一分为二,一部分作“财务顾问费”一次性收取。而另一个层面,财务顾问费也是支付给信托项目“相关服务提供方”的佣金回报,包括提供项目介绍等服务的券商、三方、私募机构等。而这个环节中存在的监管真空地带衍生了诸多寻租行为。业内人士表示,信托业务人士利用职务之便,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额外收取融资方费用的现象,在行业内非常普遍。资金通常会通过第三方账户倒手,或者信托从业者个人在外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其名义进行收取。“额外给信托业务人员费用的融资项目,往往是有瑕疵的,项目经理收取了融资方的费用,必然就会粉饰项目情况,或者通过各种方法在信托公司内部运作,极力推动项目过会,促成融资达成,给信托公司增加了人为的道德风险。”上述人士表示。甚至有从业人员专门在外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此为生,将下属派往不同信托公司任职,以便将项目分配到不同信托公司进行运作。除此之外,财务顾问费还有另外的灰色功用,即配合融资方“洗钱”:融资方以财务顾问费形式支出,在外建立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而这些同样需要信托项目负责人某种程度的“配合”。信托公司目前本身就是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中介”,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充当“掮客”的角色,额外赚取财务顾问费用,在很多“中介”行业都普遍存在,某种程度而言,很难避免。而这种寻租行为一般也很难被发现,除非项目出现问题或者遭到检举。某信托公司合规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属于职业道德问题,如果公司追究,也主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问题。但情节严重者,也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罪。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该人士认为,“从司法层面而言收受财务顾问费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受贿有两个非常核心的必要条件,一是是否为非法收取,这个可以朴素地认为,是否公司知情;二是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践当中人情往来也有可能,但关键这个收取行为是否和职务存在因果关系。”而该人士亦表示,一般来说业务人员如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额外好处费,也就是回扣,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就是标准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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