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般纳税人处理已使用过已使用的固定资产退货怎么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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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一般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答复:《部 国家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规定,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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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如下:
&&& 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详细解读如下: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2012年3月份M公司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假设该固定资产于2009年3月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含税价为117万元,销售时已提折旧10万元,出售时收到价款93.6万元(含税),款项已经存入银行。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长城公司转让2009年以前购入的六成新设备,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1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31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 000
(3)计提税金=[305000÷(1+4%)×4%×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65.38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 4134.62 
(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例3】甲企业(日纳入试点地区)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8年2月。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假定2011年2月,甲企业出售该设备,该设备恰好已使用3年,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是在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则固定资产原价为200000元(不包括进项税额),3年累计计提折旧=()×3=60000(元),销售时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价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贷:& 营业外收入40000
【例4】上例中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日,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计计提折旧=()×3=70200(元),
2010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800
累计折旧  && 702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7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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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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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注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本文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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