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产养殖场有哪些有哪些新规定

浅谈水产养殖执法工作
当前位置: 衡水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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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产养殖执法工作
&&来源:农业强市大家谈&&& 农业强市大家谈&&日期:&日 08:18:46&&
浅谈水产养殖执法工作
衡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魏金凯
尊敬的局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浅谈水产养殖执法工作”,之所以是“浅谈”,因为我站的基本职能是水产技术推广工作,从2014年9月,我站依据《衡水市农牧局关于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增加渔政等工作职能的通知》(〔2014〕124号),开始行使渔政站职能,到现在只有一年多时间,而我具体从事该项工作,仅有一年时间,对业务还不十分熟悉。我讲的内容难免有错误和不妥之处,希望各位领导、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水产养殖执法的迫切性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水产养殖范围和养殖规模日益扩大,对水产养殖管理需求也逐渐提高。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普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水产养殖病害增多;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突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问题;渔民生产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些问题都要求在加快水产养殖生产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水产养殖执法监督,以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市有水产养殖水面15000亩,渔业从业人员近5000人,养殖场(户)近600家,持有养殖证的71家(其中苗种生产厂家7家),水产品产量已达8700吨。我市初步建立了以市局水产科、水产站为主导,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参与的渔业执法体系,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市级渔政站编制问题2016年1月底才落实;多数县市没有渔政机构,人员偏少(冀州、滨湖新区、桃城区以外县市只有兼职一人),没有渔政专项经费。因此要做好水产养殖执法工作,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水产养殖执法是渔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我站一项新的工作。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2015年,省农业厅、省渔政处分别组织了市级、县级水产执法交叉检查,我省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各级渔政执法人员,还需要进一步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水产养殖专业知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的方法,以及水产养殖违法案件查处等基本知识,熟悉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尽快把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向纵深推进。
& 第二部分 &水产养殖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水产养殖监督管理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兽药管理条例》(2004)、《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河北省渔业条例》(2008)、《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办法》(2010)等十几部法律法规。从事水产养殖应符合的以下程序:
一、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办《养殖证》
《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管理制度。养殖证是水产养殖生产者使用国家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凭证,也是判断水域、滩涂的水产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同时,养殖证管理也是维护水产养殖生产正常秩序,对养殖生产进行事先管理的重要手段。&&
&&& 单位和个人因从事水产养殖业而使用水域、滩涂的,对水域、滩涂使用权的获得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的,需要向政府申请《养殖证》,由政府通过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二是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发展养殖业。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
&& &&二、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涉及水产原、良种管理的规章也是水产苗种管理的法律规范。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应按有关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具体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违反有关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三、水产养殖生产管理要符合的要求
&&&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水产养殖产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显出来。特别是渔用药物使用量的快速增长,以及饲料投喂对养殖水域环境、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以及消费者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成为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环节。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消费者对水产品的需求由过去的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追求无污染、无药物残留、无公害的水产食品成为当今人们的消费时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主要是对水产养殖生产过程的管理。日,农业部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成为我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该规定于日起生效,其内容包括水产养殖用水、养殖生产、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等水产养殖过程的各个方面。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品销售记录》(记载销售日期、品种、数量、价格,以及销往单位及其电话)。“三项纪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使用准则》(NY)。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渔用药物管理。
&&& 由于渔药属于兽药的范畴,目前我国有关渔药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在渔药使用管理方面,《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近些年来农业部也相继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渔药使用的规则、准则和标准。
&&& 1、兽药管理的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兽药管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此外,农业部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兽药管理的部门规章,包括《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等。
&&& &2、《渔业法》关于渔药使用的规定
&&& 《渔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 3、渔药使用的规则、准则和标准
&&& 为加强渔药管理,近些年来农业部相继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渔药使用管理的规则、准则和标准,包括:《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目录》(附录8)、《渔药推荐目录及使用方法》、《水产养殖安全卫生操作规范》、《水产动物药物残留检测取样暂行办法》、《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0?2002)(附录9)、《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 5071?2002,(附录10)、《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等。此外,《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因此,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具体水产养殖执法工作
一、水产养殖执法的主要任务
&&&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规定,以及水产养殖管理的实际需求,水产养殖执法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养殖证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检查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 &2、水产苗种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等。
&&& 3、水产养殖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检查水产养殖的用水、饲料投喂、渔用药物的使用等,目的是确保水产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包括《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养殖水产品药残检查等。
&&& 4、依法监督检查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二、水产养殖执法检查的主体
&&& 水产养殖执法检查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水产养殖行政检查权并能实施行政检查的渔业行政主体。不具备渔业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水产养殖执法检查主体。渔业行政主体在实施水产养殖执法检查过程中应防止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
&&& 水产养殖执法检查主体分为两种,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水产养殖执法检查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因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享有对渔业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已经包含了对水产养殖等方面的行政检查权,这些检查权的取得在《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成为水产养殖执法检查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因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检查权取得,也可以因法律、法规授予其他行政职权取得,在一般情况下,是因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检查权而取得。如渔政监督机构以及部分省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三、水产养殖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生产环节的水产苗种 (自繁自育的除外)和水产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一)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 2、检查重点及内容
①生产经营合法性检查,即“两证”(《养殖证》和《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查。&
②生产过程中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 &A.检查生产经营过程中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苗种生产经营及水产养殖企业(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制定的标准、生产操作规程,销售苗种及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B.检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苗种生产经营及水产养殖企业(户)应建立和执行《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C.查处使用禁用药物和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的行为。苗种生产经营及水产养殖企业(户)不得购买、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生产的苗种和养殖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药残不得超标,禁用药物不得检出。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32种禁用药物和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水产品用于消费的行为。
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凡实施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员填写《水产养殖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四、水产养殖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式
&&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方式,目前只在某些法律、法规中作了部分规定,结合这些规定以及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实践的需要,水产养殖执法检查权的行使应遵循的程序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 (一)程序
&&& 1、执法人员进入被检查场区
&&& (1)向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养殖户主告知我们是×××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的渔政执法人员;
&&& (2)出示渔业行政执法证件;
(3)说明今天执法检查内容(水产苗种生产或水产养殖等执法检查),请予配合。
&&& 2、检查办公场所
&&& (1)检查《两证》(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年审情况;
&&& (2)查看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 &&3、检查饵料、药品仓库
&&& (1)检查仓库内有无违禁药品;
&&& (2)检查药品入库、出库记录是否完整齐全。
& &&4、检查育苗生产或养殖场所
&&& (1)检查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
&&& (2)实地察看育苗池、养殖池塘,并仔细检查有无使用违禁药品情况;
& &&(3)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法抽样检查。
& &&5、根据本次执法检查情况做出总结
&&& (1)对好的做法给予肯定;
&&& (2)对不足之处提出要求;
&&& (3)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的,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必要时,作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立案处罚。
&&& 6、结束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水产养殖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规定要求,逐项检查,认真填写,并保存好相关执法检查档案。
&&& (二)方式
&&& 1、实施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应当身着制服、佩带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 2、实施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应有被检查人在现场,实施公开检查。这既是防止和控制检查权被滥用,也是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 3、实施水产养殖执法检查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进行。对于法律法规对检查行为的实施过程或特定方式的采取有时间规定的,检查主体必须予以遵守。
&&& 4、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的权限规定实施检查;
&&& 5、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轻微错误时,应以人为本,说服教育,促其改正。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行,无正当而充分的理由应当慎重使用;
&&& 6、特别检查的实施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如对公民住宅的检查,要有专门的检查证等。
7、检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执法检查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实施水产养殖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格
(1)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作出;
(2)行政处罚应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的法定职权内作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的印章;
(4)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主要法律文书中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一致;
(2)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手段合法。
&3、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正确;
(2)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目引用准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适用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程序合法
&(1)案件调查处理必须由至少两名持有《渔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实施;
(2)调查取证在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后;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并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
(6)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七日内必须送达被处罚人。
(二)执法过程中还要注意执法技巧,避免激化矛盾。
&&& 由于水产养殖执法检查面对的群体和内容相当复杂,有大企业,也有个体养殖户,有证件检查,也有投入品检查,水产养殖水面分散偏远,一些从业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甚至对水产养殖执法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特别是水产养殖的投入较大,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可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水产养殖行政执法技巧,要确立人性化的执法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之中。
& &&执法技巧是个系统性的课题,不可能面面俱到。一般说来,现场执法技巧可以总结为五个词:语言得体、平等对待、耐心仔细、公平公正、防患未然。
l、语言得体。
语言表达分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口头语言表达要注重文明、规范;肢体语言表达要谦和、稳健。特别要禁忌有伤当事人自尊和感情的语言,在口头语言表达中,要注意使用普通话,避免使用方言而产生误解;要尽量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达问题,避免他人产生歧意;声音要宏亮而不应凶狠。肢体语言要注意严肃而不粗暴,温和而不失风度,特别禁忌讲话时用手指指向当事人。
2、平等对待。
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虽然是执法者与被检查者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就比当事人高人一等。以平等的心态善待当事人,是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素质。
执法者的态度应严肃,切忌粗暴蛮横。严肃的态度可以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威慑,而粗暴蛮横的态度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抗拒心理,进而引发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起哄。不仅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而且影响队伍形象。
如果在同一现场同时出现不同的违法现象,那么我们现场执法人员一定要以平等的心态对待,不能重此薄彼。
3、耐心仔细。
在现场执法活动中,执法对象的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家庭状况、个人性格等因人而异,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接受和理解程度不同。所以,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要特别注意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辨、说明。要善于从当事人的争辩、陈述中分析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并从善解人意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答疑。当事人对相关法规不理解的,要耐心的说明、解释;特别是当事人情绪激动、火气大的时候,执法人员更要冷静、耐心!耐心的听讲、细致的解释、冷静的态度是避免矛盾激化,保证执法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方法。
4、公平公正。
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忌滥用权力、随意处罚。
5、防患未然。
由于当事人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发现,可能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甚至发生暴力抗拒执法,对此,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防范,做到早发现、早控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处罚,当事人不服,可能引发群众上访,一定要做好当事人的教育说服工作,使其自觉接受处罚,并改进违法行为,从而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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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传真: 技术支持:
备案编号:冀ICP备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发布
&&&&&&据新华社电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消费安全,农业部日前发布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并于日起实施。
&&&&《规定》对与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相关的养殖用水、养殖生产、苗种、饲料、药物使用以及产品净化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产品标签》。按照《规定》要求,水产养殖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域水产养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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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域水产养殖的实施意见
袍委办〔号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五水共治&和&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水质水环境持续好转,根据市府办《关于调整越城区河蚌网箱围栏养殖禁养区的意见》(绍政办发〔2014〕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域水产养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签约,2015年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范围内所有水域的河蚌网箱围栏清理整治工作,实现河蚌网箱围栏全面禁养。二、工作要求(一)整治范围。根据市府办《关于调整越城区河蚌网箱围栏养殖禁养区的意见》文件规定,斗门镇、马山镇,中兴大道以东、越秀路以西、群贤路以北、329 国道以南所有水域实施禁养和日月湖(湖则畈、洋泾畈)实施禁养。(二)整治方式。集体使用权的水域由镇属地负责,实施河蚌网箱围栏养殖清理拆除,所属村做好配合工作,实现禁养区水域内河蚌网箱围栏完全禁养。(三)建立组织。河蚌网箱围栏清理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三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开发区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三镇和区监察分局、财政局、社事局、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事局,由区社事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全区河蚌网箱围栏清理整治工作。三、工作步骤(一)调查准备阶段(10月底前)。各有关镇对辖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户数、涉及水域面积、河蚌养殖面积、围栏数量、网箱养殖面积、养殖设施(设备)等进行逐一详细调查核实(所有丈量、评估均需专业机构单位实施,养殖涉及的水面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明确的权属范围证明和县级及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养殖证)。对养殖户进行登记造册,公示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组织发动阶段(11月上旬)。出台开发区水产养殖清养整治实施意见,部署落实本项清养整治工作,包括工作要求明确与任务职责落实等。各有关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三)整治实施阶段(2014年11月中旬-2015年2月)。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签约。2015年2月前,由有关镇基本完成拆除清理禁养区水面所有河蚌、网箱、围栏等水产养殖设施,实现禁养。(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3月)。有关镇全面总结禁养区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初验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区域内水域禁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各司其责,加强联动。各有关镇要认真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二)明确工作责任。三镇是河蚌网箱围栏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按属地原则,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水产养殖的情况调查、清理拆除、政策处理等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落实长效管理。区社事局负责拟定整治方案、牵头开展协调督查、考核验收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有关工作。(三)强化政策支持。河蚌网箱围栏清理整治经费由区、镇共同负责。清养拆除完毕后经镇初验合格后行文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按照清理拆除的实际养殖许可面积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社事局联合审核切块到镇。各养殖场(户)的补偿政策,由所在镇自行确定。同时,为减少对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影响,村集体使用权水域实行生态养殖的由区财政给予村集体一定的补助。奖补指导和生态养殖补助标准另附(附件1)。(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开发区所辖水域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村内河道禁止水产养殖),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对已回收使用权的禁养区水域、违反禁养区规定擅自养殖的、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挖鱼塘的,停止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持证单位和个人按养殖证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养殖的需采用新型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充分发挥水产养殖对水质的清洁作用,为养鱼洁水,科学利用渔业资源,水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镇同意,实行大水面全流域生态养殖(禁止投喂饲料),但禁止设置有碍河道景观、航运和泄洪灌溉的所有渔业设施(除交界箔外),禁止网箱、河蚌、围栏养殖,禁止使用地虾笼等捕捞工具及跃进斗等设施。禁养区由镇负责做好河道保洁工作,加强对河道水域违法搭建、违法种养殖等的巡查,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此项工作列入区管委会对镇和各有关责任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五)严明工作纪律。清养调查要认真,调查表格填写完整,丈量清点的河蚌网箱围栏面积等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漏报、虚报。程序要规范,把好核实关、公示关、结算关、建档关。资料要齐全,河蚌网箱围栏清理核实登记表、结算清单、有关协议、反映全景的养殖照片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如发现工作马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情形,要严肃处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附件:1.袍江开发区水面禁养区河蚌网箱围栏清养奖补和生态养殖补偿指导标准&&&&&&&&& 2.袍江开发区河蚌、网箱、围栏禁养关停基数确定表&&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附件1袍江开发区水面禁养区河蚌网箱围栏清养奖补和生态养殖补偿指导标准&一、河蚌网箱围栏清理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的,河蚌养殖(包括围栏)按实可际养殖许水面面积给予3000元/亩的补偿,网箱养殖(包括围栏)按实际养殖许可水面面积给予3000元/亩的补偿,单独围栏拆除按实际养殖许可范围50元/米的标准补偿。养殖特种设施按成本评估价酌情处理。元补偿费,不再养殖的每年每亩400元补偿费(日月湖区域按原两湖办提出的水面租用政策处置),每年12月前付清,一定5年,水域面积以权证面积为准。享受补偿河面,由所在村与镇签订生态河道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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