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会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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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单位没有人事部,出纳和会计谁去都可以,两人商量一下.
至于怎么办,各个地方可能有所差异,反正都差不多.
1.办事程序
登记----备案----发证-...
企业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程序如下:
一、 企业需要携带如下证件:
1、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原件;
3、企业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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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发〔20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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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目(此件主动公开)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 第三条&&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 第四条&&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 税务师英文为:TaxAdvisor(简称TA)& & 第五条&&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 第八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职业能力& & 第十三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 第十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登&&记& & 第十六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 第十八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 第二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 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 第五条&&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一)已评聘经济、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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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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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联系电话:4198&&&&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安全、保密、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综治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有关基建重大项目的申报和统计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等文字综合工作。(二)人事教育科 联系电话:2366906 &&&&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奖惩、任用、调配工作和市管干部的协管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档案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三)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2366916&&&&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监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四)计划财务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联系电话:2366926&&&&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运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和专项资金的预决算草案;负责机关和局属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相关单位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资金的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承办市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五)公务员局 联系电话:2366836拟订管理权限内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方面配套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科级非领导职数审核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公务员奖励工作,负责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和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负责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具体事宜;负责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及信息统计管理和分析工作。(六)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2366842&&&&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负责来马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负责审核、制定全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聘请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负责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监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计划及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备案工作;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236683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完善安置、培训制度;拟订实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技术干部安置计划;拟订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八)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管理科(人力资源市场科) 联系电话:2366936&&&&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城乡劳动者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预决算草案;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管理服务、创业服务工作;负责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考核、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职工跨地区转移劳动关系工作;指导、配合处理企事业单位改革遗留问题;拟订市级失业保险政策,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失业预警和调控制度;负责就业专项统计和分析工作;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九)职业能力建设科(人才开发科) 联系电话:2366903&&&&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制定、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承担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负责职业能力建设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职业技能开发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2366838&&&&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马工作和回国专家来马定居工作政策;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联系电话:2366843&&&&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办法;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按规定承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外国专家)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十二)调解仲裁室(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2366930&&&&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协调处理维稳工作;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劳动关系协调、信访维稳统计和分析工作。(十三)工资福利科 联系电话:2366841&&&&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审批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十四)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2366946&&&&拟订完善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审核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审批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审批工作;落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企业年金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工作。(十五)医疗保险科 联系电话:2366913&&&&拟订和完善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结算标准和支付范围;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年审和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十六)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2366910&&&&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查、年审及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十七)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 联系电话:2366840&&&&负责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查处和督办劳动违法违规案件;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监察工作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发事件;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综合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负责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监察、农民工工作统计和分析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和文明创建工作;负责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监察室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局系统监察工作;负责局系统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负责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团委 负责局系统共青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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