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即没有写下加法计票也没有写是淘汰法计票一般默认为什么

谈谈“下加法”计票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 09:13:04&&&&来源: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作者:温岭市人大常委会&&&&阅读次数:
&&& 随着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实行无候选人“自荐海选”的选举方式将会不断增多。为提高选举成功率,在村委会选举中可探索实行“下加法”计票。所谓“下加法”,是指同一选民在同一次投票选举中,获得两项以上不同职位的选票,且各项职位所得票数均未达到法定当选票数时,采取高职位得票数就低下加到低职位得票数中,以满足低职位总票数达到法定要求而当选的计票方法。&&& 一、“下加法”在村委会选举中具有可行性&&& 首先,“下加法”并不违背投票人的意愿。“下加法”是在高职位得票数未过半数而不能当选的情况下实行的。一般来说投票人信任某选民担任高职位的能力,同样也会信任其担任低职位的能力。其次,“下加法”计票程序并不复杂,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再次,“下加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提高首次投票当选的成功率,从而降低选举成本。因此,只要我们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它是能够被大多数选民所接受的。&&& 二、“下加法”在实际操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制订好选举办法。村选举办法是选举村委会成员的程序规则。如实行“下加法”,则必须在村选举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向村民公布。&&& 2、逐级就低累计下加。先将最高职位得票数下加到低一级职位得票数,如仍不达当选法定票数,则将上述两个职位的得票数再次加到下一职位的得票数中。如某村在海选中,参加投票选民800人,某选民得主任票100张,副主任票150张,委员票200张,各项职位得票数均未过半数。实行逐级就低累计下加,就是将100张主任票下加到副主任票中,计250票,仍未过半数,再次下加到委员票中,累计得票450张,已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法确定该选民当选为村委会委员。&&& 3、需要征求本人意见。在出现高职位无人当选或者当选数不足需要进行另行选举的情况下,该选民所获高职位得票数是否下加到其低职位得票数中,应征求本人意见,并出具书面材料。提此要求,主要考虑到如果实行“下加法”,满足了低职位当选票数,宣布其当选低位职务,这就意味着该选民将失去另行选举时再次参选高职位的机会(另行选举有以获得三分之一票为当选的特别规定),尤在该选民高职位得票数领先的情况下,征求本人意见更显得必要。如本人不同意就低下加,而愿意在另行选举中再次竞选高职位时,应尊重本人意愿。鉴于另行选举当选票数法规有特别规定,故另行选举中不宜再实行“下加法”计票。&&& 4、直接得票者优先当选。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如果低职位应选人数按照选举办法事先设定的职数已经选足,就不能再实行“下加法”计票,即便累计下加后总票数超过已过半数票的直接得票者,也不能当选。&&& 5、在有候选人的选举中不宜实行“下加法”计票。在有候选人的选举中,正式候选人是通过选民投票提名或预选程序后确定的。当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时,依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一般来说,在投票选举时,投票人将选票中的候选人改选他项职位的可能性较小,故在有候选人的选举中实行“下加法”,现实意义不大。另外,正式候选人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如果在投票结束后再次给予选择权,实行“下加法”计票,这既不严肃,也易造成选举程序上的混乱。&&&&&&&&&&&&&&&&&&&&&&&&&&&&&&&&&&&&&&&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 胡晨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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