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学籍档案没来得及打学籍证明能参加体检吗

我中专生毕业 报名考试 要学籍证明 学信网上没有 哪里去打印啊_百度知道
我中专生毕业 报名考试 要学籍证明 学信网上没有 哪里去打印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考什么试?在学信网上查不到的学历 要么学历就是假的 要么就是没有学历
听说中专在学信网上没有
只有大专以上才行
不知道是不是
是学籍档案吗?楼主现在拿到没有、我也是急于这个问题
学信网上好像只有大专以上才有学籍,我是去我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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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 王德峰 山东招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65408
  &学籍&专指符合招生规定条件被正式录取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所取得的学生资格。而学籍管理则是对学生从招考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中的学籍注册、课程选择、学习成绩的评定与迁移为中心的考核与管理。职业教育同普通教育一样,学籍管理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又和普通教育不同,职业教育的学生层次差异较大,使得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较普通教育管理难度更大。
  一、当前中等职业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变革,带来新的挑战
  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变革,给中等职业学校的档案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在反映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材料没有及时地进入档案,规范性较差。有些中职学校主要注重《学籍卡片》、《考试成绩登记表》、《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表》等反映学生学科成绩的材料,应该凸显的《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表》、实习、实训等反映职业学校特点的内容还较少,难以保证学生档案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2.电子档案网络化管理存在瑕疵
  学籍档案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而档案网络化管理正是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电子档案的管理也不是尽善尽美,学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安全性还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作保证(如系统用户权限的界定、更改信息必备的条件、查询信息必须的手续),还有网络的不安全性、计算机故障问题、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软件技术的完善等等。这些都将随着电子档案的不断发展而亟待解决。
  3.档案作用发挥缺位
  在学生就业进入市场用人机制的大环境下,学生学籍档案作为记载学生成长情况重要的文本材料,发挥了其它无法替代的育人和人力资源开发作用。目前中职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创新意识,没有真正从服务中职学生实现成功就业的要求来实施管理,由此造成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中存在信息不全、信息失真、缺乏过程管理、信息提供滞后于毕业生就业等现象,其服务就业工作的作用发挥也就缺位了。
  二、加强中职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的对策
  1.提高认识,树立现代化档案管理理念
  随着中职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已提上了重要议程。档案管理工作要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就要实现从上到下的思想转变。一方面,作为学校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学籍档案管理在学校教育中的价值、地位和作用,意识到学校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进而转变传统的档案管理理念,强化档案管理意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另一方面,作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更新档案管理理念,突出档案管理的信息服务功能,加强对学校档案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深度利用,实现学校档案工作从简单的管理型服务向研究开发型服务的转变,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建设成为人才工作、干部工作的信息库和参谋部,使档案人员立足于学校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
  2.建立健全归档材料的形成、收集和传递制度
  (1)规范归档材料的要求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耐久性较好的纸张,字迹材料应是耐久或比较耐久的,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纸、红墨水、纯蓝墨水及铅笔书写,也不宜采用喷墨打印件归档,应选用激光打印件或静电复印件归档。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原形成材料单位重新处理后方可归档。
  (2)建立归档材料收集制度
  虽然中职学校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渠道多、来源广,但材料形成大多是比较有规律的,只要你留心去观察,是不难掌握的。如中职学校学生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收集招生时形成的和中职学校入学前的档案材料,这些档案材料应在招生录取时和学生入学时就着手抓紧收集;第二个阶段档案材料的收集,除了平时有规律地收集学生在校期间所形成的德智体能、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各种竞赛及各类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外,还要从党、团组织收集他们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向教务处、团委和学生会收集评优评奖等材料;第三阶段是最重要的收集阶段,即毕业之际对学生在中职学校期间德智体能的总结和评价材料,大致可形成的材料有: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成绩总表和积分表、中职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体检表等材料。
  (3)严格毕业生档案转递制度
  一方面必须认真执行档案转递制度,严格按照档案转出的程序进行,如&填写转递单&&填写转档登记&&严密包封&&通过机要转递&&检查收存回执&&回执未退的及时催查(应在一月之内)&。同时,还应注意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文件中规定的&县(团)级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县级(含县)以上人才服务中心&等具有管理档案资格的机构。若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送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档案转递出去后造成档案丢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对中职学校毕业生档案中能够体现在学校期间德智能绩的综合材料,如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总表、毕业生基本情况表(积分总表)等材料形成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放在毕业生本人档案中,另一份存放在学校的学籍档案中。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今后部分学生的档案丢失后重新建档(即毕业生通过原所在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的复印件来重新建档),同时也可以避免有些毕业生利用重新建档的机会弄虚作假,如做假材料、开假证明、涂改成绩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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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管理
             中专部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点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点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合格的新型农民。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中专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参加中专部组织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 对中专部、教学点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中专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中专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中专部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参加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由中专部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中专部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中专部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院中专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参加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中专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中专部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参加学习的;
(四)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中专部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中专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中专部的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相关规定的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院中专部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中专部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中专部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维护教学点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教学点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中专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中专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点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中专部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中专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中专部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管理细则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中专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上课、辅导、考试、考查、实习、设计等必须参加的教学环节和中专部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需向教学点校长申请,由校长上报中专部。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次者按旷课一天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4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1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16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⑴、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有&代考&(含替别人考试或请人替自己考试)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者;
⑵、有偷窃行为者;
⑶、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者;
⑷、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者;
⑸、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⑹、违反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4、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专部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规定,严重影响教学点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中专部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中专部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二条 中专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中专部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中专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中专部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中专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中专部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专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中专部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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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05)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中山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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