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学前教育学院大学专科校区在哪?学前教育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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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概况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四、学校代码:10065五、学校地址: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及雅安道延安南路1号(物业管理、公共关系、学前教育、美术教育高职专业在此校区就读)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师范大学系市属重点院校,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57个本科专业,2个国家重点学科,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6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博士后流动站;有专任教师134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538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18000余人。天津师范大学的学科门类在部颁本科专业目录所列11个门类中占8个,即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这八大门类学科相互支撑,相得益彰,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元/生.年,艺体类专业为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体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生.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Q吧)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Q吧)、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办法详见《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详见《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章程》。民族传统体育单招录取详见《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民族体育专业招生章程》。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我校非外语类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六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第十八条 依据本校办学特色制定的对学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定,此属必需提前明示,提前告知学生的。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47%。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网址:http://202.113.96.55/电话:022-51635邮编:300387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241号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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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招生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宾水西道393号(春季招收新生在南开区双峰道校区就读)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系市属重点院校,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3个天津市重点学科,4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6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有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专任教师1463人,其中拥有正高级职称274人,副高级职称581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645人。天津师范大学涉及文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这九大学科门类相互支撑,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我校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专业介绍
学前教育专业(高职):本专业培养学生掌握学前教育的基本理论与技能、技巧,成为能够胜任学前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并具备初步科研能力的幼儿教师以及与学前教育相关的专业人才。
主要课程:大学公共基础课、学前教育专业理论及职业技能课程,与学前教育相关的艺术、计算机、多媒体、外语等课程。
第七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天津师范大学春季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办法: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在专业能力测试合格的条件下,按考生春季高考文化总成绩由高到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适当考虑相关成绩。
第九条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体检限报专业做了详细规定,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要报考限报专业。新生入学后,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为5000元/生.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学生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十四条 春季录取学生标准修业年限为二年,对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春季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春季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地址:天津市宾水西道393号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勤路蓝月湾二期
邮编:300387
电话:022-
天津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2-2-
附: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春季招生报考须知
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春季招生报考须知&
一、招生对象
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情况
学前教育学院
学前教育学院双峰道校区
注:学费标准按照天津市有关部门批复的新标准执行。&
三、专业能力测试报名及考试&
1.专业能力测试报名时间及地点
①报名考试时间:4月12日(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②地点:天津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南开区双峰道38号)
2.报名手续:考生须携带考生证,本人近期同底版免冠一寸照片二张,报名考务费150元/人(其中报名费30元,考务费120元)。
3.专业能力测试内容:
语言表达能力
艺术素质能力与才艺展示(考生自备才艺展示有关用品)。
身体基础素质
4.专业能力测试结果于考核结束后通知考生本人,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前教育高职专业。&
四、文化考试报名及考试
按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春季招生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报到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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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评校网)
责任编辑:独孤飘雪
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教育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学校地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延安南路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市属重点院校,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3个天津市重点学科,4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6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16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点,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点,8个省部级设置的研究实验室(院、中心);有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专任教师1487人,其中正、副高级职称875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578人。学校办学涵盖文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九大学科门类相互支撑,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学校践行“勤奋严谨,自树树人”的校训,培育“学思并重、知行合一”的学风和“诚实守信、勇于担当”的校风。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个中心,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和改革创新”发展战略,争创“教学质量、科研能力、人才水平、学科实力和管理效能”国内一流,为建成国内一流的教师教育特色综合性大学而努力奋斗。  主持日常工作。成立考试录取专项工作组,负责决策各类型招生专业测试和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在国家核定的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范围内,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现行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为元/生·年;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国内学费标准为38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下发的《2016年新生入学须知》。  如本年度政府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上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一、除天津市、江苏省外,如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二、在江苏省录取过程中,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比较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时,先比较A+等级个数,如相同,再比较A等第个数,依此类推。)  三、在天津市录取过程中,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先录取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评价。)  主持日常工作。成立考试录取专项工作组,负责决策各类型招生专业测试和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在国家核定的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范围内,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现行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为元/生·年;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国内学费标准为38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下发的《2016年新生入学须知》。  如本年度政府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上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一、除天津市、江苏省外,如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二、在江苏省录取过程中,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比较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时,先比较A+等级个数,如相同,再比较A等第个数,依此类推。)  三、在天津市录取过程中,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先录取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评价。)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俄语,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我校将组织专家组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情况,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学、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方向、键盘方向)、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如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教育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凡我校学生(包括以上专业的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都需通过全国教师资格证统一考试,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52%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只适用于我校2016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我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的主要成员,参与学校本科、高职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工作。  招生录取过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我校2018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我校各类招生章程、简章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  电子邮箱:  电话:022-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编:300387  请查看评校网/2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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