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转让的林地搞林下种植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处理林地案件叫停。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在新林镇山林村有两块林地,第一块为2005年速生丰产林地2012年起邢某某在部分无树无树垄地块全面种植了农作物;第二块为2003年退耕还林地,2019年邢某某将該林地部分无树无树垄地块交由卢忠诚耕种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2005年速生丰产林涉案地块位于新林镇山林村5林班,调查面積16亩其中3.5亩地原地类乔木林、林种用材林、树种杨树、现状农田,剩余12.5亩原地类乔木林、林种用材林、树种杨树、现状无立木林地;2003年退耕还林地涉案地块位于新林镇山林村5林班(退耕设计109小班) 调查面积42亩,其中8.3亩(1亩、1.8亩、0.5亩、5亩)位于退耕还林设计109小班该地块原地类灌木林、树种锦鸡儿(柠条)、林种水源涵养林、现状农田。经查退耕还林地中1.8亩、0.5亩权属于闫广付故被告人邢某某非法占用农鼡地面积应认定为9.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还林地转让协议书 、林班分户平面及测绘记录表、速生丰产林营造合同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卢某某、刑某甲、李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法萣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罚金3000元-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嘚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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