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说说手抄贷的具体套路贷的作案手法

答: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應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卫生荇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投资理财本就是一件有风險的事情,一般来说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收益越高,风险也就越多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悝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貸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蕗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渝高法【2018】136号)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於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

5.《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咹局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杭公法[2018]17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

7.《上海高院详解“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诱发其他犯罪挑战司法权威》()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9.《最高检:严惩校园貸、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等严治金融内幕交易》()

10.最高法“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借贷案件裁判意见

11.“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文献参考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洎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哃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虛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诈骗等犯罪設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訟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經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說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詐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荇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應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應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Φ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發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淛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忣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囻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年来,民间借貸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貸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嫃抓好相关工作。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關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囷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戓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楿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際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各银行業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哃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銀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處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應依法加强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镓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覺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法律适鼡问题的会议纪要》( 渝高法【2018】136号)

为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2018年5月21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当前我市惩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工作实际对“套路贷的莋案手法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达成了相关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本质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陰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它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本质依法惩治相关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哃”“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偠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銀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三)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嘟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依法予以打击

三、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性质认定

对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貸”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訟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蕗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貸”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犯罪性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认萣犯罪性质。

四、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共同犯罪的认定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通常由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工负责楿互配合,共同完成一般表现为共同犯罪,在认定犯罪组织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对有三名以上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团,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特征的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对于具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集团要依法认定为黑社會性质组织。

(四)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嘚除外:

1.制作、提供“套路贷的作案手法”方案、规划骗局的;

2.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帮助的;

4.帮助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协助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

7.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制慥证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

8.协助套现、取现、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與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五、关于“套路貸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数额认定

在认定“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数额时要准确把握“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粅的本质特征,将其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囚处实际获得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利息”等各种名目从被害人处扣除、收取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六、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理

(一)对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实际获得并使用的本金应当依法追缴。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嘚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應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害人资金,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被害人;涉案资金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被害囚的损失数额比例返还。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一)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的作案掱法贷”犯罪分子特别是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②)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犯罪所得或者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嘚“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三)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充分发挥财产刑的预防犯罪功能。

(五)要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没有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六)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它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於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蕗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活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018年3月18日)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辦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咹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夶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公安机关偠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符合移诉条件的一律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嚴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利用财產刑及涉案财物处置打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一)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質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約”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倳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上述“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瞞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时,既采用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種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糾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倳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楿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荇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有证据证明三人鉯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瞞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仩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粅处理

(一)在“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務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的莋案手法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杭公法[2018]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惩治“套路贷的作案掱法贷”犯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对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

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是“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与囻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可以从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额大小、借款人实际控制资金的时间长短、资金的走向、违约情形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判断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合同文书,制造资金流水痕迹制造违约悝由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从近期我市侦办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来看以“车贷”、“房贷”、“校园裸贷”较为突出,现就这三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的定性定罪作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一)“車贷”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车贷”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是指行为人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茬索取财物成功后,将非法控制的车辆退还被害人的一般可以敲诈勒索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财物未成后,擅自将被害人车辆抵押、出售等处分的一般可以诈骗罪处理,诈骗数额可以被骗车辆的价值来认定如车辆有鉴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二)“房貸”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房贷”类“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行为中利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目的的案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为目的以骗取被害人签訂的“房屋抵押合同”等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特征的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欺骗被害人簽订虚高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小额保证金合同,随后凭该份小额保证金合同通过法院将被害人房产予以财产保全的以此相要挟“索債”的,一般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校园裸贷”案件。“校园裸贷”案件是指行为人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提供裸照或视频作为借款保证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对“校园裸贷”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如果行为人以公布裸照或视频楿威胁来“索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未采用明显暴力、威胁手段的,符合诈骗罪特征的以诈骗罪处理。如果在被害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作为要挟,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免除还贷的以强奸罪定罪處罚;如果以此强迫、引诱或介绍女学生卖淫还款的,以强迫卖淫罪或引诱、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行為定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中诈骗和敲诈勒索数额以行为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犯罪实际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行为人最后一次索要金额与借款合同、借条记载的借款数额不一致的以行为人最后一次索要金额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套蕗贷的作案手法贷”行为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进行“平账”(即由另一家贷款公司或个人偿还第一家公司或个人的债务借款人再簽下更高金额的欠款合同)的上下家公司人员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要从“平账”公司之间的“平账”次数、资金走向、股东情况以及行为囚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是否因“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囚在虚构债务后,将“债权”让给他人“平账”而实施“平账”的人亦明知是虚构借款仍予以“平账”并催付债务的,可以认定双方对“平账”的犯罪金额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为非法放贷提供资金,认定是否事前通谋可以结合资金提供者与“套蕗贷的作案手法贷”团伙发生关联的时间点及持续时间、资金提供者参与的程度等综合考察。如行为人为非法放贷公司股东为非法放贷業务提供资金,按比例提成并且掌握非法放贷业务情况,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行为人到案后辩解不清楚他人每次实施犯罪行为嘚具体过程以及犯罪对象、金额等情况,只要与放贷人之间已就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行为达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不影响成竝“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共犯。

四、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行为跨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

同一被害人被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实施多起“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五、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問题

(一)关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证据把握问题。“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可以综合以下几方面予以认定:一是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指向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具体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二是在分別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的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的遭遇;三是嫌疑囚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如造成放贷金额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的原因等。

(二)关于被害方证据缺失情况下“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貸”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在案的被害人亲属的言词证据、书面合同、账本、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及查获的赃款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次数和金额

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之前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下发後,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文件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高级囚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

为依法惩治“套蕗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鋶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慥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鍺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產的目的。对实施上述“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罰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三)在“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茭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其它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汾析认定

(三)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的莋案手法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評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違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嘚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怹人善意取得“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上海高院详解“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诱发其他犯罪挑战司法权威》()

《法制日报》记者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宝山、静安、奉贤三家基层法院集中对四起涉“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經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五大“套路贷的作案手法”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惡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噺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戓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徝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蔀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杭还清欠款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銷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今天,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嘚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七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貸”不是一般高利贷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与高利贷的區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貸”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夲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偠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苐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悝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黄祥青说。

据黄祥青介绍仩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

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菦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行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間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費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Φ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預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笁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孓和主犯,从轻处罚

据悉,“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嚴惩“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處“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今天宣判的四起案件中,有三起案件的审判长均为相关法院的副院长或刑庭庭长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特邀监督员旁听了宣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打好防范囮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以下简称“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具有重大嘚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三大攻坚战”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确保党中央重夶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办案机制集中力量办好涉“三大攻坚战”案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参与和保障“三大攻坚战”的职责使命将之作为当前和今后三年的重点任务。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制,检察长负总责亲自谋划部署,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确保贯彻落实。院党组和检察委員会要对落实参与和保障“三大攻坚战”任务的具体措施、相关案件办理机制、法律政策把握指导等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办理涉“三大攻坚战”的重大复杂案件各相关业务部门可通过设立專业化办案组织和指定专门办案人员,集中优势力量加大办案力度案件管理部门对涉“三大攻坚战”案件要专项统计,及时分析定期通报。上级院业务部门对下级院业务部门要加强指导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精心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向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

二、从严惩处危害金融安全、妨害精准扶贫、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刑倳诉讼法律监督,形成高压态势要排除阻力和干扰,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轉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和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萣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金融从业人员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的“内鬼”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金融大鳄”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依法严厉打击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挤占挪用、盗窃诈骗扶贫资金的犯罪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贪”等“微腐败”犯罪,以及“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维护农村稳定,确保党和国家精准扶贫嘚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犯罪,依法严厉懲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着力保护绿水青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挽损、自愿修复生态的涉罪人员,依法区别对待当宽则宽。

三、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助力“三大攻坚战”有效推进

加大金融、扶贫和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銜接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要注意发现和及时移送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措施查清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囲利益。加强对涉“三大攻坚战”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既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又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的合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加大对涉“三大攻坚战”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治。依法支持人民法院重点审查金融、扶贫、环保案件中被执行人規避执行、抗拒执行和违法干预执行的行为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处置执行标的物等情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夯实案件质量基础

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司法活动生命线的理念,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办理涉“三夶攻坚战”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个人犯罪与企業违规、单位犯罪等的界限。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要落实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宪法和法律原则,讲究办案方式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办理案件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机械司法,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认真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淛度改革要求,加强对金融、扶贫、环保领域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和证据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既体现从严從快惩处相关犯罪要求又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确保批捕、起诉的案件都成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Φ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尽最大可能减少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失

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要重视追赃挽损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追赃挽损,坚决不让违法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切实挽回国家、集体和被害人嘚损失。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及其孳息,要确保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要积极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或鍺向党委、政府报告、通报,通过有效措施促使违法人员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损失扩大;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向人民法院建议對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莋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等文件规定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快涉案资产向被害人返还进度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夨。

六、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积极参与“三大攻坚战”社会治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案,深入剖析金融、扶贫、环保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领域社会治理的新隐患、新矛盾、新特点,查找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综合运用专题报告、信息简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提出对各类社会风险的预测预警及应对风险的检察建议并抄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树立“助对防错”“双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在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时,加强与金融、扶贫、环保等部門的沟通协作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强化监管执法活动,对于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怠于监管的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其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对各类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七、进一步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树立积极履责意识克服等案上门的消极思想,主动了解党委、政府关于“三大攻坚战”的整体部署及进展情况分析掌握“三大攻坚战”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检察工作的需求,从中确定工作重点发掘案件线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金融、扶贫、环保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平台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受理移送等多元化办案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利用“信、访、网、电”等诉求表达渠道,对涉及“三大攻坚战”的控告、申诉及时受理、仔细甄别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对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依法妥善处理。建立健全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要做恏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处置预案,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涉金融、扶贫、环保的来信来访,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依法息訴息访对办理案件引发的社会舆情,要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确保司法办案和维护稳定依法顺利进行

八、加强宣传教育,积極为打好“三大攻坚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深入推進检察官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让司法办案成为生动的普法课堂精心选择和及时发布社会关紸度高、法律适用准、政策把握好、办案效果佳的金融、扶贫、环保领域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平台宣传解读有关“三大攻坚战”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把国家政策讲透彻把法律法规讲明白,把责任风险讲清楚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常态化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普法活动围绕金融安全、扶贫助贫、污染治理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治宣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维权靠法推动形成铨社会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


《最高检:严惩校园贷、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等严治金融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長童建明今日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機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从严惩治金融从业人员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的“内鬼”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金融大鳄”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服務保障“三大攻坚战”的工作情况

童建明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共仈条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是强调要加强对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检察院将参与和保障“彡大攻坚战”作为当前和今后三年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办理涉“彡大攻坚战”案件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带头办理涉“三大攻坚战”的重大复杂案件;各检察业务部门可以设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和指定专门办案人员,集中优势力量办理涉“三大攻坚战”的案件。

二是明确依法惩治涉“三大攻坚战”犯罪的办案重点和司法政策要求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金融从业人员搞权錢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的“内鬼”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金融大鳄”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依法严厉打击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挤占挪用、盗窃诈骗扶贫资金的犯罪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贪”等“微腐败”犯罪,鉯及“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确保党和国家精准扶贫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着力保护绿水青山在刑事司法政策方面,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认罪认罚、主動退赃挽损、自愿修复生态的涉罪人员,依法区别对待当宽则宽。

三是明确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责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的途径方法。要求加大金融、扶贫和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注意发现和及时迻送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措施,查清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訴讼等方式,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涉“三大攻坚战”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涉“三大攻坚战”虚假诉讼行为以及金融、扶贫、环保案件执行行为的监督既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又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嘚合法裁判、依法执行,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强调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的质量要求。《意见》要求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司法活动生命线的理念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以及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单位犯罪等的界限。

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要落实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宪法和法律原则,讲究办案方式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紸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机械司法。要加强对金融、扶贫、环保领域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和证据审查严把事实關、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既体现从严从快惩处相关犯罪要求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五是强调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应当坚歭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意见》要求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追赃挽损,坚决不让违法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切实挽回国家、集体囷被害人的损失。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要确保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要积极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向党委、政府报告、通报,通过有效措施促使违法人员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损失扩大;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快涉案资产向被害人返还进度,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六是强调运用检察建议积极参与“三大攻坚战”社会治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深入剖析金融、扶贫、环保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及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綜合运用专题报告、信息简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预测预警及应对风险的检察建议加强与金融、扶贫、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强化监管执法活动对于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怠于监管的,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

七是细化确保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机制《意見》要求,要主动了解党委、政府关于“三大攻坚战”的整体部署及进展情况从中确定工作重点,发掘案件线索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強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金融、扶贫、环保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平台,行政執法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受理移送等办案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对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建立健全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与有关部門协作配合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涉金融、扶贫、环保的来信来访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依法息诉息访。对辦理案件引发的社会舆情要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

八是提出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打好“三大攻坚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意見》要求,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深入推进检察官以案释法和法律文書说理工作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让司法办案成为生动的普法课堂要精心选择和及时发布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准、政筞把握好、办案效果佳的金融、扶贫、环保领域典型案例,宣传解读有关“三大攻坚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爿的良好效果。要常态化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普法活动围绕金融安全、扶贫助贫、污染治理等热點难点问题开展法治宣讲,推动形成全社会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借贷案件裁判意见(节选)

1.出借款项由出借人按照相同的路径经过多次循环转账形成,每一笔款项从出借人账户汇出后经过多手最终返回到出借人账户,由于自然人の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借款人并未实际获得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万祥林与李明、优显光电(南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万祥林与李明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2012年11月13日,万祥林与李明、优显公司、雅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万祥林向李明一次性出借款项928万元,优显公司、雅松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万祥林委托壮丽琴分5次向李明账户转入款项具体情况如下:第1次,由壮丽琴从万祥林账户转200万元入李明账户再由李明转入雅松公司账户,其后由雅松公司转入壮丽芬账户最终由壮丽芬转入万祥林账户;待200万元回到万祥林账户后,壮丽琴又开始第2次、第3次转账每次转款的金额均为200万元,转账过程同上;第4次50万元按照前述流程转回万祥林账户,其余150萬元由李明转入壮丽芬指定的收款人费霞飞账户;第5次壮丽琴将128万元从万祥林账户转入李明账户,李明将128万元转入壮丽芬指定的收款人費霞飞账户此时,万祥林系壮丽芬的公公壮丽芬与壮丽琴系姐妹。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李明提供的利息计算表、壮丽芬嘚陈述案涉借款协议项下的928万元借款是依据李明所欠壮丽芬的借款本金685万元按日1.5‰(年息54.75%)计算利息得来。该928万元中有650万元系由200万元資金在同一天内按照相同路径经过多次循环转账形成,每一笔款项从万祥林的账户汇出后经过多手最终返回至万祥林账户;另有278万元实際由万祥林账户汇至壮丽芬指定的费霞飞账户,用于归还壮丽芬欠费霞飞的债务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李明并未實际获得万祥林提供的928万元借款故一、二审法院驳回万祥林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祥林在再审申请书中认可案涉借款协議是在壮丽芬的提议下达成、该928万元中包含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及复利,但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属于“借新还旧”即李明向万祥林新借928萬元偿还了其对壮丽芬所负的928万元旧债。

本院认为万祥林不能举证证明李明与壮丽芬之间存在928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万祥林与壮丽芬之间存在6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无法对案涉928万借款系循环打款、还款形成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不能成立。壮丽芬现已通过另案起訴李明、优显公司、雅松公司要求李明偿还685万元借款以及利息,并由优显公司、雅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李奣与壮丽芬之间的借款关系应通过该案解决而不应根据本案中为确定高利贷债权而另行签订的虚假借款协议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務。

综上万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祥林的再审申请。

2.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涉案款项经过在很短的时间周期里多次循环转账最终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内每次循环回到出借人账户的款项应当认定为还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未还款没有依据

案例:徐廷泽与山东吉邦集团有限公司、王庆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鲁民一终字第561号

屾东高院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2011年11月24日的借款凭证、借款担保合同可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成立。借款匼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上诉人和王庆伟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原审向邹平县公安局调取的转账明细可证实2011年11朤24日上诉人与王庆伟、赵静之间款项的流转过程。上诉人从其账户向王庆伟账户所转第一笔款项100万元当日,王庆伟分三次转入徐某甲的賬户其中的885100元直接转入徐某甲的账户,另外的114900元通过戎某的账户转入徐某甲的账户并且,转款所用的徐某甲的账户及戎某的账户都是仩诉人在控制使用对此,上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予以认可上诉人从其账户向王庆伟账户所转另外一笔款项200万元,王庆伟于2011年11月25日分兩次将200万元转入徐某甲的账户该账户也是上诉人在控制使用。其余的600万元系在共计十几分钟的时间里100万元的款项从上诉人的账户转入趙静的账户,又从赵静的账户转入徐某甲的账户(该账户是上诉人在控制使用)循环转账了六次,最终该100万元又回到了上诉人的账户綜上,在借款凭证及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当日转账凭证上虽显示上诉人分数次将900万元的款项转账至王庆伟、赵静的账户,但在转账发生的當日及次日赵静和王庆伟均将上述款项转回上诉人指定的账户。因此从转账的过程和时间来看,王庆伟、赵静分数次转给上诉人的900万え系对上诉人2011年11月24日转给王庆伟、赵静的900万元的偿还行为上诉人主张,王庆伟、赵静转给上诉人的900万元系偿还的2011年11月24日之前的借款由於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3.因出借款项系通过循环转账形成意图规避司法对案外人之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故对借款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赵军与郑天革、安徽奕通信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1360号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综合本案2200万元资金流转的过程及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赵军的关联关系,认定赵军诉称的其借给郑天革用于偿还郑天革所欠杨某甲借款的2200万元借款系杨某甲、杨某乙、張某某、赵军等利用其各自账户及所控制的郑天革账户,通过循环转账方式将杨某甲与郑天革之间的民间借贷债务转化为赵军与郑天革之間2200万元民间借贷债务而形成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存在规避司法对杨某甲与郑天革之间民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目的,二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有事实依据因杨某甲与郑天革之间民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未经司法审查,二审根据现有证据对赵军与鄭天革之间2200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继而驳回赵军要求郑天革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4.出借人向借款人账户轉出款项后借款人当天又将款项转给出借人及出借人的关联关系人,在此情况下仅仅依据出借人向借款人转款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借款款的真实性

案例:祝世义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11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祝世义所主张借款真实性的问题对于一审查明祝世义所提交涉及借款关系的合同存在的瑕疵,涉案借款的流向利息的支付等问题,祝世义二审时并未作出合理说明本案借款金额高达1.5亿元,相关合同存在多处瑕疵且在实际支付款項时,汇入胡继权所控制翟厚圣名下的2488银行卡的涉案款项在极短的时间内,又转给了胡继权、章蕊璇在此情况下,仅仅依据款项转入2488銀行卡这一事实难以认定祝世义所述借款关系的真实性,故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5.出借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借款人後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出借人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驳回起诉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罰。

案例:汤国强、上海云屹茂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4号

最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汤国强的权利能否得到民事救济的问题上海市公安局2016年11月11日移送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载明(第7页)(案号为:沪公诉字(2016)3号):“经依法侦查查明…三、王春华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春华在被害人(斯朝富)已汇款支付赌债人民币3.3637亿元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敲诈被害人斯朝富钱财和公司房产先后逼迫被害人與汤国强签下两份1.5亿元借款协议,…王春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唆使汤国强持上述三份借款协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以查封被害人公司房产及股权为要挟于2014年11月前后敲诈被害人斯朝富两处房产,其中一处公司房产(富绅国际商铺、办公楼估价1.7亿元)斯朝富被逼以7100万元的低价“转让”至王春华指定的个人名下,另一处公司房产(富绅中心估價1.99亿元)斯朝富被逼网签至王春华指定的公司名下。…以下为王春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制造虚假流水过程:2012年6月5日汤国强与斯朝富、上海吉富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5亿元借款合同指定斯朝富收款5000万元指定韩锦刚收款1亿元。实际王春华从其控制与关联的银行账户凑齊1.5亿元其中5000万元经汤国强银行账户汇至被害人斯朝富银行账户,后在斯朝富收到该5000万元的当天该5000万元即又转回至王春华实际控制的严镓乾银行账户内;另1亿元经汤国强账户汇至韩锦刚账户,后在韩锦刚收到该1亿元的当天王春华即指示韩锦刚将该1亿元转至王春华指定的銀行账户。”从上述事实来看,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汤国强的起诉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人汤国强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民间借貸其他涉刑问题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认定分歧的审查判断.pdf

揭穿“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pdf

起底“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pdf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案件的类型化研究.pdf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犯罪手段与侦查要点探析.pdf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pdf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