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有什么好玩的安然黑恶势力李文刚,李文刚就是法,安然就是天!“打财挖伞”一句空谈!求解求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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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集团李文刚诈骗,投资人梦断镇康(转载)
我们是深圳市的企业家(罗蓉、邹坚、梁沛光),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投资。日前,我们(收购方)投入约1100万人民币云南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文刚、王靖、孔贤三位股东全资收购云南安然实业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司股权分布为总经理罗蓉持有40%股份,法定代表人邹坚持股30%股份,股东梁沛光持股30%股份。  但是,在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后,股权出让方拒绝交接公司项目经营权。云南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股东卞健康与原云南安然实业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王靖,自然人股东孔贤拒不接洽与公司相关经营权交接的任何事宜。  因此,今天向领导们反映并举报目中无国法的云南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股东卞健康与原云南安然实业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靖,自然人股东孔贤等;他们联合当地政府,诈骗我们上千万元资金。  反映和举报的事实如下:  我们从深圳市千里迢迢的来到云南省镇康县,带着雄厚的资金来投资建设祖国边疆。在当地政府领导的花言巧语推销下,特别是临沧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文章(原镇康县委书记)携招商局陈副局长接待项目投资人邹坚、罗蓉、梁沛光及其团队时,对云南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文刚极尽溢美之词。于是,我们决定收购云南安然集团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打算开发南伞边民互市项目。按相关约定,收购方罗蓉等从2015年的2月份至2017年10月份以收代购转了约914万元人民币给对方指定账户。  我们在资金过户并且完成公司工商登记后,安然集团完全不交接公司业务。之后,我们还发现安然集团已与公司收购之前已把项目转走,还让其公司员工卞金杰持械行凶(未遂)恐吓我们。此时,我们才明白过来,李文刚等人以云南安然实业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南伞口岸边民互市项目为名来诈骗我们的钱财。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走法律程序以及向公安经侦大队报经济诈骗案。之后,在我们自己的调查过程中,该企业背景竟然如此黑暗!  首先,李文刚等人派人对我们进行恐吓,还让其公司员工卞金杰持械企图对我们行凶(未遂),目前,该歹徒已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李文刚等人还对我们扬言:他黑白两道都有人,与境外关系不是一般,要我们无条件离开镇康县。  安然集团旗下安然大酒店法人王靖,2015年在耿马县孟定镇区域开车撞死了人,然后该案件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在政府庇护下该事件不了了之。并且利用原云南安然集团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职务,用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重复抵押诈骗银行贷款。  安然集团旗下临沧安然南伞边民互市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卞健康,曾经持械行凶逍遥法外。  安然集团董事长李文刚及其管理层王靖、卞金杰、罗世欣、亚保春均有巨额的信用贷款,民间借贷还有诈骗贷款。在法院被起诉的案件多不胜数!  第二,也许要印证李文刚等人的说法,当我们去走法律程序向镇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时,该大队首先是不立案;并且,镇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还为李文刚担保借款。后来,我们不得不向临沧市公安局反映情况,但结果是在李文刚等人诈骗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镇康县公安局以“李文刚等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为由不予立案。  第三,这么一个不讲诚信的公司,还得到当地政府的庇护。矛盾加剧后,日,镇康县政府主持了收购方与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参与的政府协调会议(主管该项目的镇康县副县长李映忠,招商局局长王荣华,商务局局长黄志华,网站建设,工商局唐东云,司法局局长,国土局副局长何友平等出席 ),在长达两个小时的会议当中,镇康县人民政府这些官员并未对该项目已转移的事实作出半点陈述。  日,镇康县招商局给我们发来镇招字【2018】2号文件,文件称,目前在南伞口岸片区开发建设的边民互市项目,网站优化,是由安然集团旗下的安然南伞边民互市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运营,并非由云南安然集团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运营。整个项目规划用地69亩,其中只有11.7亩土地使用权在边贸公司名下,现已开发建设的9.3亩虽已挂牌,由于前股东和政府联合刻意隐瞒实情导致该土地至今末交清土地款,本公司股东罗蓉及法人邹坚多次到国土部补交前股东隐瞒未交的土地款与办理相关证件,当地国土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土地由安然南伞边民互市服务公司联合当地社会混混强行占有并建设经营边民互市项目。  这下问题又来了,云南安然集团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镇康县南伞口岸镇(国用)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813.73平方米,根据针对镇康县南伞口岸镇(国用)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土地估价报告内指出的评估宗地位置示意图所示,该示意图与现已开发的9.3亩南伞边民互市试用点一致。难道这个土地使用权证是假的?另外,镇康县国土部门镇国土规字【2013】33号文件也称,云南安然集团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挂牌报价方式取得南伞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项目用地。这个文件难道也是假的?还有,日,云南安然集团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交到镇康县国土部门的708270元人民币竞买土地保证金,到哪里去了?再有,云南安然集团镇康边贸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靖曾以此土地使用权证为抵押物,帮助临沧建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工行临沧分行贷款1200万元,这样一来,,王靖涉嫌诈骗银行贷款。如若没有上层领导包庇操作,怎能在我华夏国土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蒙骗银行贷款。  ? 现在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公司挂牌未登记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B00269)上大兴土木进行工程建设,安然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称由镇康县人民政府,商务局,口岸办,检验检疫局与海关等部门牵头该工程的启动。公司法人邹坚与股东罗蓉及公司驻南伞员工多次找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与调解,但是当地政府部门以公司内部问题为由不予理会收购方的诉求。  因此,安然集团董事长李文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勾结镇康县相关领导,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我们的钱财现金上千万元,共同实施了对我们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他们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我们的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影响了云南省的投资环境。  对有特殊势力背景,有当地政府官员保护的安然集团董事长李文刚等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近年来当地执法部门一直视而不见,让其屡犯不止。个中原因,表面上看是执法“难”,其实是李文刚等人背后有保护伞,因而,我们要求纪检部门、司法机关查清李文刚等人的保护伞,有关部门领导疏于履职尽职,属于行政不作为,为国法所不容,应该依法追究其相关领导责任。因此,我们依法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李文刚等人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得到相应赔偿的同时,让我们投资的南伞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 我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解决此事件为感,并请纪检部门给我们做主,还深圳投资者一个公道。  云南安然镇康边贸有限公司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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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计算-万网安然集团李文刚诈骗,投资人梦断镇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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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 版权所有[实务案例]惊天冤案,如皋南通的有关领导该彻底查查了,是什么人手眼通天,置国法于不
关于郭夕林涉嫌受贿冤案的情况反映
郭夕林,男,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党委书记。郭夕林2005年12月从如皋市委机关调到如皋市石庄镇工作。他一心一意谋发展,在该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做了大量的实质性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石庄镇在如皋市20个镇的排名由原来的倒数第3跃居现在的前3名。可是,今年3月17日 晚郭夕林被如皋纪委突然谈话后“双规”,石庄镇的干部群众都感到惊讶,认为无论从郭夕林的工作精神、思想品格,还是为人处事,不可能有受贿等经济问题。在案件审理中,石庄有四百多名干部群众自发联名写信到司法部门要求查清事实,还其本来面目。一、郭夕林受贿冤案的形成原因(1)纪检办案人员恐吓、诱骗郭夕林3月17日晚至4月17日在纪委办案点共被关了31天。办案人员对郭夕林说:“你的事涉及南通的一个大案要案,你是党员,要好好配合,要不惜牺牲一切。”“凡是进来的,没有一个不按照我们的意图去交待的。”“你的升迁靠市委书记,现在我们叫你毁灭就毁灭,即使你不说,我们也有其他办法,比如到你镇上财政所去查账,说你贪污,就可以判你10年以上。”“你如果不配合,我们就抄你的家,这样就对你的孩子影响不好,作为邻居对你们家的印象也不好。”“如果你承认受贿,我们就用主动交待的表格给你填,可以算自首,如果不配合,就用交待的表格给你填,那就不算自首了。”(2)纪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郭夕林被关31天,受尽非人的折磨。不让睡觉,困乏了实在撑不住,就被办案人员摘头发、用烫水烫、用灯泡烘下身。31天中,有好几天办案人员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想要喝点水,办案人员叫他学狗爬。他渴得实在受不了,为求生存,只好学狗爬着去拿杯子。办案人员把水杯向前移,他继续爬,当快要拿到杯子时,办案人员又一脚把水杯踢翻,反复多次。有一次,郭夕林被折磨得不能站立,躺倒在地上张嘴喘气时,两个办案人员(一胖一瘦)就解开裤拉链,向他嘴里小便,叫他吃下去。还有一次,郭夕林在卫生间上厕所,在水龙头下喝点水,被两个办案人员强行拖出,按住双脚,把头摁在地上,形成一个“弓”字,这样折磨他,就是要郭夕林非得按照他们的意图交代问题。郭夕林在律师会见的笔录中陈述:“在这31天中,我感觉被吃了什么东西似的,多次出现幻觉,幻觉中看到办案人员把一些名字显在桌上,显一个名字叫我说,我说3万、5万、6万……,他们说‘不对’,要等我说了他们满意的数字了才算通过,我前后说了十几个人,500多万元,他们说,‘不要说了,够了够了,再说要被判无期的’,后来他们逼我反复看材料,要把材料内容记熟了,并说‘你以后,就照这个材料说,就算自首,不照这个材料说,就不算自首’”。郭夕林在陈述中还说:“纪检人员说,他们是24小时录音录像的,31天都有。我因为是冤枉的,心里急得不得了,曾经咬破了自己的舌头,把在“双规”期间谈话的房间吐得到处都是鲜血,办案人员不得已又换了一个房间。”种种歹毒的手段,导致郭夕林精神恍惚、神智不清、生不如死,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郭夕林只得按办案人员强加于他的数额而虚构出所谓受贿 123万元的事实。如果如皋纪检办案期间进行24小时全程录音录像的,请领导调看郭夕林“双规”期间的全程、连续、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以证实郭夕林在辩护人会见中的陈述是不是谎言?(3)检察院诱骗刑拘、逮捕郭夕林4月16日晚,如皋市检察院姜、孙、范等人来到纪检办案点,对郭夕林说:“ 我们今天来,不做记录,你把在纪委怎么说的再说一遍,如果你说得差不多,我们就带你走,如果说的与纪检做的材料不一致,我们就不带你走,你就继续留在这里。 ”辩护律师会见郭夕林的笔录中记载:“我一分钟也不想呆在这生不如死的地方,死活要离开这里,就违心地按纪检要求的内容说了一遍。”第二天,4月17日,郭夕林被转为刑事拘留,送进了如皋市看守所。刑拘期间,每次侦查人员提审郭夕林时,在未打开录音录像之前,都要花很长时间诱骗、威吓:“你要配合我们,老老实实地承认,让我们好在领导面前为你讲话,如果你翻来覆去,不承认,就把你还送到纪委去,我们也不好讲话。如果你态度好,就算你自首,给你立功,受贿数额可以核减,判个十年以下……”郭夕林在律师会见的笔录中陈述:“我当时很害怕再被送回到纪检办案点,遭受折磨,生命难保,就违心地按纪检已让我熟记的材料做了复述。”“但是我心里不服,在做笔录的时候,多次用手指反复地在大腿上、在额头上写‘冤’、‘假’、‘万元以上全假’等字样,每次在提审的笔录上面捺印时,事实的部分,我按的指印是竖着的,不事实的部分,我按的指印是横着的。”正是出于这样的诱骗、威吓和逼迫,郭夕林在害怕再回到那生不如死的“双规”点,为保住性命的情况下,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述。直至4月28日,由刑拘转捕之后,郭夕林才如梦初醒。于是他向检察院办案人员陈述了:“我以前的供述,万及一万元以上的数额都是假的”。郭夕林在律师会见的笔录中陈述:“我始终认为,通过对材料的审查,对我的受贿数额一定会有一个重新的认定,数额一定会远远小于我当初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所说的虚假数额,同时,检察机关一定会认定我的自首和立功表现的,这些都是纪检和反贪局办案人员多次向我承诺的,但现在看来,他们都是骗我的,要我承担这么大的冤屈,我不能承受。我只能如实地向公诉机关陈述清楚。我相信事实就是事实,虚假的要变成真实的,这是圆不过来的,总会漏洞百出。冤案总有一天会澄清的,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的。”在郭夕林向公诉机关实事求是陈述之后,检察院的同志反复做郭夕林的思想工作,让他承认受贿,但郭夕林只承认收了1万元。检察院认为郭的态度不好,取消了给他的“自首”情节,并于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受贿124万元提起公诉。二、郭夕林123万元受贿冤案的证据剖析(1)所谓收受朱振国所送的70万元行贿人朱振国的证言说:“南通瑞翔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月,法定代表人是我哥朱振华,总经理是我,在公司的重大项目上是我说了算。” “06年6、7月份的一天、0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0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四次共计行贿70万元,每次分别拎着装有10万、20万、30万、10万的纸袋,把钱送到郭夕林办公室,都是放在茶几上的。”辩护人举证材料包括:瑞翔公司的营业执照、瑞翔公司法人代表林振瑞的证言、林振瑞与朱振国签订的“投资房地产项目协议书”。这些证据证实:2006年4月到2009年7月,瑞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振瑞,不是朱振华;朱振国在公司无职务,不是总经理。“投资房地产项目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司日常事务、项目运作、资金的管理由双方协商决定。林振瑞的证言说:“瑞翔公司聘用张维疆为总经理,全权负责日常工作。”“石庄镇南大街改造工程是为民办实事工程,土地是公开竞标取得的,拆迁工作公司与政府有详细的合同约定,没有任何必要向政府人员行贿。”“我在任法人代表期间,从未听说过朱振国曾向郭夕林行过贿,瑞翔公司也无此方面的支出”。郭夕林在庭审辩护时说:“2010年春节前,朱振国被追讨工程款的农民工的全天候地围困,年三十才悄悄溜回老家福州,他不可能有机会,也根本没有钱向我行贿巨款。”辩护人向法庭举证的材料充分证明朱振国的证言是不实之词。(2)所谓收受朱新建所送的30万元行贿人朱新建的证言说:“2007年下半年一天,我到郭夕林办公室,他一人在,趁他不注意,把准备好的10万元放在办公室里面的床上”;“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郭夕林办公室,他一人在,后来趁他有事出去了,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放在他办公室抽屉里面的”;“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郭夕林办公室,他一人在,郭有事情出去了,我准备好10万元放在他办公桌侧柜抽屉里面的。”“这三次送钱都是我离开后,打电话给郭夕林,告诉他钱放在哪里,请他关照。”“这钱是代表我的恒源置业和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送的”;“钱是从自己银行卡上取的,具体从哪个银行取,分几次取的,都记不清楚了”。辩护人在辩论中指出:①.朱新建所谓的行贿,时间都是模糊的,三次行贿时间都是下半年的某一天,这些时间概念有人为编排的痕迹,这种对时间不确定的陈述,不能让人信服;②.郭夕林办公桌抽屉平时放的都是资料、文件、记录本等,塞得满满的,根本放不下10万元现钞;③.朱新建个人银行卡、2009三年的交易记录,究竟是哪一笔或是哪几笔是送给郭夕林的,无明确指认;公司账上怎么支出的也没有证据证实。所以仅凭朱新建这些证词是不能令人信服的。(3)所谓收受印文明所送的21万元行贿人印文明4月12日的证言说:“2008年8月左右的一天下午,郭夕林在天泽化工检查工作时,我就从办公桌抽屉里把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用报纸包好套了只红塑料袋,拿在手里送郭夕林下楼,……放在他汽车后排座位上,……。”“2009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到石庄信用社去取钱的,在门口……遇到郭夕林……我拦住他说:‘你等我会儿’……,然后我就到信用社取钱的,取了4万元,从柜台上拿了一张报纸,从刚取出的4万元里拿出了3万元,加上随身带的7万元,一共是10万元,用报纸包好,放在红方便袋里,……,放在他汽车后排座位上的……”;“钱是代表天泽公司送的”。后来,在辩护律师提交了“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和“调查申请书”以后,即6月29日公诉机关再次询问印文明,印开始说的基本与4月12日的陈述差不多,后来侦查人员询问印文明:“信用社5月份没有你取钱签字的记录……”;印文明立刻改口说:“……是钱会计拿现金支票取钱的,我从她那里拿了3万元,是我以前表述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案卷资料看:①.天泽化工的办公楼,是2009年从江滨砖瓦厂受让的,此前没有楼房。因此2008年8月的一天印文明拿着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下楼送给郭夕林完全是谎言;②.日至7月10日郭夕林在省委党校脱产学习,根本不可能去石庄信用社,因此5月底送1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的;③.印文明说:两次行贿20万元是在招待费、业务费中支出的,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招待费的账册资料看,08年8月到12月,招待费合计只有6万多元;2008年后5个月的招待费平均支出比1-7月份下降50%。2009年5月份以后的招待费用支出在增加10万元的情况下,5-1 2月的招待支出不但大大低于1-4月份水平,而且低于全年平均水平。”④.印文明4月12日的证言与6月29日的证言相互矛盾,怎么能采信呢。辩护人提供的天泽化工公司总账会计龚文建的证言说,该公司账上没有这方面的支出。公司的法人代表谭建平也从没听说印文明有20万元送给郭夕林。假使印文明行贿行为属实,那么印的行贿行为应在谭总的授意下进行的,因为谭总是法人代表,这么大数额的行贿怎么连法人都不知道呢?可见印文明的证言是不真实的。(4)所谓收受张兵所送的3万元行贿人张兵的证言说:“我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0年的春节前各送郭夕林1万元,钱是从我的卡上取的”。辩护人提供“张兵与华峰化工的签的工程承包合同”的证据。此证据证实:张兵2006年承包了华峰化工的厂房建设工程,工程位于如皋港开发区,与石庄镇毫无干系,张兵当时与郭夕林还不熟悉,刚从河北涿州回如皋做工程,怎么会在2007年春节前送钱“感谢”郭夕林呢?还有,检察机关根据辩护人的请求调取了张兵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但是辩护人发现,张兵的银行卡在07、08、2010年春节前的交易记录中从没有一笔一万元左右的银行取现记录,这证明张兵的证言是没有依据的。再说,所谓行贿人提供的证言,是在关押十多天或数十天,是在诱供、逼供情况下形成的供述。最后出来他们头上都有“紧箍咒” —取保候审,纪检办案人员对他们威胁说:“你们什么时候翻供,什么时候就得进牢房”。同时,这些人都流露过:“如果上级党委、人大来调查(纪检、检察院人除外)我们会讲真话、实话的。”(5)所谓贿款放置的地点公诉机关指控郭夕林受贿15笔,有12笔发生在郭夕林的办公室,还特别指明“办公室就是郭一个人”。辩护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表明,郭夕林只要一到办公室,是很忙的,办公室里来商量汇报工作的人很多。行贿受贿是见不得太阳的行为,光天化日之下又没有事先约定,拎着装有10万、20万、30万的纸袋或方便袋,公然在办公室行贿,这明显不合乎常理。郭夕林在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说出的 “收受”钱款中,先后有9笔计120万元,收钱后放在他办公室兼宿舍的壁橱里,最多的一笔达30万。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郭夕林的办公室不只他一个人有钥匙,镇政府办公室人员及打扫卫生的门卫人员也有钥匙,政府办公室的三、四个工作人员和门卫随时可以进入该办公室,内部任何地方都没有锁,壁橱里长年放着一些书报、刊物及文件、资料、生活用品等,门卫每天上班前要送水下班后要打扫;这样一个没有设防也无法设防的环境,郭夕林一次又一次将所谓贿款放置在壁橱内,这是根本不现实、不成立的事情,难以让人置信。(6)所谓贿款的去向和下落侦查机关对郭夕林家庭财产调查:没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公诉人拿不出证据证明“赃款”的下落和去向。而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迫不及待地让其家人所谓“退赃”,家人无“赃”可退。但纪委和检察院对其家人诱骗、胁迫,甚至纪委还承诺:“只要交了钱,就能放人。”家人、亲戚、朋友万般无奈之下,筹集了63.5万元(其中:40万元是郭夕林在“双规点”被办案人员逼得不得已打电话向朋友借的;有3.5万元是办案人员逼家属缴的;有20万元是侦查人员诱迫之下其父亲想办法代缴的),交给纪委和检察院,其结果,人未放,所交的钱,还被作为所谓“赃款”的证据。(7)该案件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开庭情况日、8月23日两次开庭,郭夕林均当庭实事求是,讲了真话、实话,否定了在刑讯逼供情况下受贿123万元的供述,承认收受了5000元购物卡、2000元和3000元的礼金。郭夕林明确陈述:“这124万中,除我收过5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礼金外,其余123万中,只要有一分钱是真的,我愿意被判以极刑。”郭夕林在第二次庭审中,诉说在纪委期间受尽恐吓、威胁、折磨和对身体的摧残时,数次哽咽泪下,审判长不让其讲下去,旁听席近400人呼吁法庭让郭讲。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举证牵强附会、词不达意、自相矛盾令自己都很尴尬,嗑嗑巴巴的表述显得苍白无力。律师辩护有理有据、证据充足有力,令人信服,庭下6次出现群众的掌声。还有在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设法会见朱振国等四个行贿人,想了解一下行贿的事实情况,个个都借故回避,不愿会见。在开庭前数日,辩护人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结果两次开庭,证人一个也没有到庭。证人为什么不敢到庭当面作证?行贿既然是事实为什么不敢去法庭上当面对质?这只能说明行贿人的证言是虚假的,是编造的谎言。在当今法治的年代,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权,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公正尤为重要。从3月17日至今,我们作为其家人、亲属,都受到极大的伤害,工作、生活、名誉都遭到了严重侵扰,感到十分震惊、哀伤、愤怒和不解。我们的态度很明确:郭夕林如果确实受贿了,犯罪证据确凿充分,我们不袒护,他应受到惩罚。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郭夕林在庭审时坚持实事求是,讲了真话、实话,言词坚决,我们全家将不惜一切代价要为他申冤。恳求领导坚持公平、正义,我们期盼“青天”明察秋毫,还事实本来面目!诚致!
反映材料无法使人完全信服,写的很一般。虽然案件办理确有瑕疵,但是仅凭现在反映的情况不足以推翻现有结论。目前必须提供有力证据表明存在明显实体错误和产生此种错误的原因上级部门才可能受理。可将起诉书,判决书与律师辩护意见附上。
2007江苏第一冤案??南通崇川区检察院刑讯逼供十大手段骇人听闻崇川区法院审案明知不公执意误判?? ??我们是南通市崇川区建设局、环保局原局长李志进的家属、亲友,我们满怀悲愤,控诉南通崇川区检察院反贪局的人员轮流讯问、刑讯逼供手段,对李志进采取非人手段, 逼其承认犯罪,这些骇人听闻的手段, 在崇川法院开庭时李志进一一陈述:??⑴强行给李志进戴上拳击用的头套,侦查人员拳击其头部,导致其至今仍时有头晕耳鸣现象;??⑵剥光李志进衣服,让其四肢分开绷直,紧靠墙站立不许动,侦查人员从后面进行踢打,还用皮鞋抽打其臀部;??⑶让李志进贴墙站立,在其鼻尖与墙之间放一张纸,若稍动或打瞌睡,纸一掉落,侦查人员即对其进行殴打;??⑷在放烟蒂的纸杯内倒入开水,让李志进坐在地上,将纸杯置于李头上,一动开水就烫到李,水杯掉落后,侦查人员即用脚踩踏李的肩、背、腰部,压其头着地;??⑸在一次刑讯逼供中,李志进奋起反抗,咬了毒打他的一个侦查人员的手,该侦查人员恼恨成怒,用沙发猛砸李志进,致其胸、背受伤。在沙发脚被砸断后,该侦查人员又用沙发脚击打李的头部,致其头部被打出一个大包,又以沙发脚击打李左下肢,导致左下肢肿胀,左脚面肿胀不能穿鞋,现左胫骨中部仍有凸起;??⑹罚站达几十小时;??⑺罚坐达几天之久,导致臀部皮肤坐破;??⑻不许睡觉达十一、二天;??⑼不给饭吃,多次当李志进的面将饭倒入垃圾桶;??⑽对李志进肆意辱骂,侮辱人格。
李志进在庭审中陈述,对他进行审查讯问的办案人员主要有六人,均为崇川区检察院的人员。他们两人一班,“轮番作战”,对李志进实施刑讯逼供。李志进在南通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向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南通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反映了他进所之前遭刑讯逼供、被迫供认犯罪的情况。李志进还多次找看守所的医生看过被打的伤腿。??为了查证上述情况,辩护人根据李志进的陈述,与他一同被关押在南通市看守所的一些人员了解他进所时的伤情。对服刑人员朱宝松的《调查笔录》和江苏省常州监狱的民警对服刑人员杜占胜所作的《询问笔录》,均能证明李志进在被关进南通市看守所时,身上还带着刑讯逼供留下的伤。朱宝松反映:“李志进进来时身上多处有伤:头上(头顶部)有一个蛮大的肿包,左腿有青紫,还肿的,走路一瘸一拐的”。“我还看见他胸前有青斑,右后背也有青斑”。杜占胜反映:“我瞅他一瘸一拐的,后来才知道他腿上有伤”。对于受伤的原因,李志进也告诉过朱宝松和杜占胜:这些伤是“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打的。
根据最高检规定,讯问必须全程录像,应当有被告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再行封存。在庭审中,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提出了诸多异议,公诉人未按规定将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也未尽其举证责任。??从播放的录像中可以看出:在讯问过程中,李志进面部浮肿,精神状态萎靡不振,神情呆滞,身体非常疲惫、虚弱,明显体力不支。这种状况显然与其当庭陈述的遭刑讯逼供的情况有关。这个“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对话内容,与日对李志进的《讯问笔录》的文字有许多出入。??崇川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对证人袁雄健、茅雷、徐善元、晨曦采取关押、威胁、引诱、欺骗、施暴等非法手段迫使其承认行贿,其取证手段违法,对该四名证人所做的全部询问笔录,均为非法证据。⑴证人茅雷被崇川区检察院非法关押长达十九天,“过的日子跟犯人是一样的”;证人袁雄健被崇川区检察院关押达一个多月;证人晨曦被崇川区检察院关押了三天三夜;证人徐善元被崇川区检察院至少关押了两天。⑵侦查人员对茅雷实施了暴力和其他折磨手段,诸如打耳光、拳打脚踢、长时间罚站、几天几夜不让其睡觉等等。⑶侦查人员对茅雷采取了诱供手段,主要表现为:①将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拿给茅雷看:如果承认了,大事化小,你们是在保他(李志进),不是在害他。⑷茅雷知道证人袁雄健、徐善元被侦查机关非法关押、暴力取证的情况。??鉴于本案侦查人员对证人袁雄健、茅雷、徐善元、晨曦非法关押,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施暴等手段非法取证应属无效证据,不予采信。
起诉书指控李志进受贿人民币21万元的犯罪时间极为模糊,实属事实不清,如此指控犯罪,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起诉书指控李志进受贿14次共计人民币21万元,其所指控的每一次受贿的时间都是不具体的,而且这种不具体已经到了含糊其词的地步。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时间模糊到整个月(如“2004年9月的一天”)、整个季节(如“2004年夏天”),甚至达半年之久(如“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犯罪时间上作如此宽泛的“认定”,首先反映了起诉书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能认定。??《起诉书》认定李志进涉嫌受贿犯罪有关时间一览表??序号 案情摘要 起诉书认定受贿时间 备注??01 袁雄健行贿2万元 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 时间跨度长达半年??02 袁雄健行贿2万元 2005年初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以上??03 袁雄健行贿1万元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 时间跨度长达半年??04 袁雄健行贿1万元 2005年底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05 袁雄健行贿2万元 2006年初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以上??06 袁雄健行贿2万元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 时间跨度长达半年??07 袁雄健行贿2万元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 时间跨度长达半年??08 袁雄健行贿3万元 2007年初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以上??09 茅雷行贿1万元 2004年夏天 时间跨度达数月(夏季)??10 茅雷行贿1万元 2005年初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以上??11 茅雷行贿1万元 2006年初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以上??12 茅雷行贿1万元 2007年初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以上??13 徐善元行贿1万元 2004年9月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14 晨曦行贿1万元 2006年初的一天 时间跨度达一个月以上
看看上述证据如此荒唐无凭、竟呈上公堂!本案证人袁雄健、茅雷、徐善元、晨曦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在侦查机关所做证词依法不能采信。李志进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否认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在法庭向其送达起诉书时又已全面否认了起诉书的有罪指控,开庭时又当庭翻供,否认了起诉书的全部指控。这就形成了这种状况:公诉机关用以证明李志进每一次受贿的证据只有一个证人的证言, 四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综上所述,李志进是在崇川区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供认受贿21万元的犯罪事实,证人袁雄健、茅雷、徐善元、晨曦是在崇川区检察院对其采取非法关押、威胁、引诱、欺骗、施暴等手段的情况下被迫承认向李志进行贿,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明李志进犯罪的言词证据均是非法获取的,也是不真实的。总之,起诉书指控李志进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李志进有罪。但崇川区法院不查清事实,不传唤证人,听之任之,对律师之辩护置之不理,竟重判(十年)!真是“天”太黑了,老百姓真是没有说理的地方了!李志进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
详细情况请见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BlogName=sheng_su
李志进案已上诉到省高院,南通的司法腐败天理难容。两个案件手段非常雷同,也许这就是南通检察院,纪委办理冤假错案案的统一模式和手段。
听说郭书记非茅台不喝,估计不是什么好鸟
贾霆,曾任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咨询律师、北京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现为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高级主办律师,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会员,《法邦网》特邀法治评论员,《上海法治报》、《和谐法制网》特约撰稿人。 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承办各类案件上千件,参与过数百起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贩毒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办案足迹走遍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多次为身陷囹圄的嫌疑人洗脱冤屈,为犯下死罪的被告人起死回生,以捍卫法治的正义理念、精益求精的专业知识一次次演绎“枪下留人”的故事。代理过“档案索赔第一案”、“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网侵犯名誉权案”、“知名中医学家李柏松诉北京宝芝堂中医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刘XX故意杀人案”、“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等轰动全国的案件,成功案例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晚报》、《京华时报》、《上海法治报》等媒体报道,接受过多家电视台记者专访。部分经典案例已经被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选编为案例教材。2011年1月入选《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一书; 2011年3月在“第二届中国律师原创文章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另外,著有23万字办案手记《法庭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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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渣滓是正义之举, 同胞们,生癌症时,找它们看它们的子孙读书条件好的,
违法犯罪分子的后台实质上是谁?
这到底是不是事实?百姓生癌症时,找贪腐分子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条件好的
@何时晴空明朗
22:45:00关于郭夕林涉嫌受贿冤案的情况反映郭夕林,男,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党委书记。郭夕林2005年12月从如皋市委机关调到如皋市石庄镇工作。他一心一意谋发展,在该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做了大量的实质性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石庄镇在如皋市20个镇的排名由原来的倒数第3跃居现在的前3名。可是,今年3月17日 晚郭夕林被如皋纪委突然谈话后“双规”,石庄镇的干部...........-----------------------------请律师辩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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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一个打酱油,被楼主的内容所吸引,围观也是一种力量,然后悻悻离去,提着手中的酱油,我妈等着我回家煮饭,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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