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查出急性肾炎目前已经基本治愈但肝功能检查分析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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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下载】防治急性肾炎的六个小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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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临床意义
  (即常说的乙肝五项或称两对半)  
HBsAg 表面抗原
抗-HBs HBsAb 表面抗体
HBeAg E抗原
抗-HBe HBeAb E抗体
抗-HBc HBcAg 核心抗体
9种常见模式
过去和现在未感染过HBV。
(1)既往感染未能测出抗-HBs;(2)恢复期HBsAg已消, 抗-HBs尚未出现;(3)无症状HBsAg携带着。
(1)既往感染过HBV;(2)急性HBV感染恢复期; (3)少数标本仍有传染性。 ①HBV感染已过;②抗HBs出现前的窗口期
(1)注射过乙肝苗有免疫;(2)既往感染;③假阳性
急性HBV感后康复。
(1)急性HBV感染;(2)慢性HBsAg携带者;(3)传染性弱。
既往感染,仍有免疫力。HBV感染,恢复期。
(1)急性HBV感染趋向恢复;(2)慢性HBsAg携带者; (3)传染性弱。即俗称的“小三阳”。
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感染。提示HBV复制,传染强。 即俗称的“大三阳”。
16种少见模式
(1)急性HBV感染早期,急性HBV感染潜伏期; (2)慢性HBV携带者,传染性弱。
(1)慢性HBsAg携带者易转阴;(2)急性HBV感染趋向恢复。
急性HBV感染早期或慢性携带者,传染性强。
(1)急性HBV感染趋向恢复;(2)慢性携带者。
(1)亚临床型HBV感染早期;(2)不同亚型HBV二次感染。
(1)亚临床型HBV感染早期;(2)不同亚型HBV二次感染。
亚临床型或非典型性感染。
亚临床型或非典型性感染。
亚临床型或非典型性感染早期。 HBsAg免疫复合物,新的不同亚型感染。
(1)非典型性急性感染;(2)见于抗-HBc出现之前的 感染早期,HBsAg滴度低而呈阴性,或呈假阳性。
非典型性急性感染。
急性HBV感染中期。
HBV感染后已恢复。
非典型性或亚临床型HBV感染。
非典型性或亚临床型HBV感染。
急性HBV感染趋向恢复。
7种罕见模式
①一种亚型的HBsAg及异型的抗HBs(常见); ②血清从HBsAg转化为抗HBs的过程(少见)。
  两对半各项指标的含义:(因来源不一样,说法不尽相同)
  HBcAb是HBcAg对应抗体,它不是一种保护性抗体,而是反映肝细胞受到HBV侵害的一种指标,包括IgM、IgG、IgA三种类型。 HBcAb-IgM阳性是乙肝病毒急性感染和病毒复制活跃的指标,具有高度传染性。HbcAb-IgM阳性还可见于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而HB-CAb-IgG阳性高滴度是指正在感染,HbcAb-IgG低滴度则指过去感染过HBV,具有流行病学的意义。
  (一) HBsAg 乙肝表面抗原 (+) 阳性
  1,协助早期诊断  2,作为携带者指标
  (二) HBsAb(抗-HBS) 乙肝表面抗体 (+) 阳性
  1,乙肝感染是否有免疫力的检测指标(阳性表示有免疫力)
  2,判断人群对乙肝病毒的免疫水平
  (三) HBcAb (抗-HBC) 乙肝核心抗体 (+) 阳性
  1, 有助于确诊处于"窗户期"(抗原消失,抗体尚为形成)的急性乙肝。
  2,有助于发现HBSAg阴性的乙肝。
  3,高滴度(阳性)示病毒复制,低滴度示无传染性,低滴度抗-HBS和抗-HBS并存时,示对乙肝有免疫力。
  4,有助于发现HBSAg阴性的乙肝感染者和携带者。
  5,急性期和恢复期滴度很高,以后逐渐下降,可保持20年以上甚至终生。
  6,估计病情转归和预后,如转阴示乙肝治愈。
  (四) HBeAg e抗原    正常值 :阴性 (-)    阳性 (+) 表示血中存在大量病毒
  1,急性乙肝持续性阳性示肝组织严重损害,易成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传染期较长,是病毒复制的重要指标。
  2,慢性肝炎持续性阳性示病情活动。
  3,阳性孕妇则新生儿九成亦是阳性。
  (五) e抗体 抗-HBe    阳性 表示病毒在血中消失
  1,表示病情进入恢复期,传染性较低。
  2,急性乙肝示预后良好,慢性阳性示病情静止。
  3,肝硬化阳性和甲胎蛋白升高,则预示可能为早期原发性肝癌。
  4,只存在于HBcAg(+)者中,抗-HBs阳性中亦可检出抗-HBe.
   另一解释:
  1、表面抗原(HBsAg)与表面抗体(抗-HBs)
  (1)HBsAg
  HBsAg是乙肝病毒(HBV)的蛋白质外壳,HBsAg阳性是机体被HBV感染的标志,表明存在现症HBV感染。但HBsAg阴性也不能完全排除HBV感染,如果S基因突变株存在,不能用常规方法检出,可表现为HBsAg(-)的HBV携带者(占3%左右)或肝炎;也有少数低浓度感染者HBsAg(-),原因是血液中HBsAg的含量在常规检测极限之下。HBsAg本身不具有传染性(它的出现常伴随HBV存在,间接提示携带者具有传染性),但有抗原性,能刺激机体产生相应的抗体——抗-HBs。
  (2)抗-HBs
  抗-HBs阳性提示可能通过预防接种或过去自然感染(隐性或显性感染)产生了对HBV的免疫力。抗-HBs是保护性抗体,阳性者可以抵御HBV的再次侵袭。
  一般而言(也并非都如此),抗HBs阴性说明对HBV易感,需要注射乙肝疫苗。
  2、核心抗原(HBcAg)与核心抗体(抗-HBc)
  (1)HBcAg    HBcAg存在于感染者的肝细胞核当中,血液中没有游离的HBcAg,因此用常规方法在血液中检测不到 HBcAg 。
  (2)抗-HBc    抗-HBc不是保护性抗体,抗-HBc阳性在不同组合中有不同的意义。在“大三阳”组合中,它是HBV活动性复制的标志之一。
  3、e抗原(HBeAg)与e抗体(抗-HBe )
  (1)HBeAg    HBeAg是病毒复制程度的标志,阳性时表明HBV复制活跃,提示传染性大。
  (2)抗-HBe    抗-HBe阳性在不同组合中有不同的意义。在“小三阳”组合中,抗-HBe阳性提示HBV复制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传染性变小。
  何谓“三对半”、“四对半”及“大三阳”、“小三阳”
  了解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的项目和意义,对众多的乙肝病人来说十分重要。为此,南京市第二医院 肝病专家詹嫆娥主任医师就人们关心的主要内容予以解答。
  人体感染了乙肝病毒即产生系列免疫反应, 在血清中可检测出相应的抗原与抗体。肝病毒感染后的标志物主要有: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体(抗一HBs)、乙肝e抗原(HBeAg)、乙肝e抗体(抗一HBe)、乙肝核心抗体(抗一HBc)。人们将这5项俗称为“两对半”。 近年来又在乙肝表面抗原中分离出前S1抗原与相应的前S1抗体;前S2抗原与前S2抗体,通称 “三对半”、“四对半”。
  HBsAg是病毒感染后较早出现在血清中的抗原, HBsAg阳性有一定传染性,若半年内不消失,即称慢性HBsAg携带者。 HBsAg存在于唾液、汗液、 乳汁、精液、阴道分泌物中,密切接触有可能感染乙肝病毒。HBeAg阳性表示病毒复制活跃,传染性强;抗一HBc是一种感染性抗体,高滴度的抗一HBc阳性标志乙肝病毒正在复制,有传染性;抗一HBe是e抗原转阴后出现的一种非保护性抗体,阳性表示病毒复制巳缓解,没有明显传染性,病情在恢复。前 S1抗原和前S2抗原和病毒入侵肝细胞有关,是人体感染乙肝病毒后最早出现在血清中的抗原,其阳性与病毒复制有关,是传染性标志;前S1抗体、前 S2抗体阳性是病毒将被清除的标志,有保护作用。此外,抗一HBs是保护性抗体,在HBsAg转阴后,或接种乙肝疫苗后出现,表明机体获得了免疫力。
  临床上常将HBsAg、 HBeAg、抗一HBc三项阳性称之为“大三阳”。这类患者病毒复制活跃,传染性强。多见于急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乙肝潜伏期、无症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临床表现错综复杂,在每个个体中都有其固有特征。诊治需综合判断,采取不同措施。
  HBsAg、抗一HBe和抗一HBc三项阳性就叫做“小三阳”。这类患者病毒复制已缓解,传染性弱,临床大多表示疾病在好转或恢复。尽管“小三阳”患者一般无需常规治疗,但也不可掉以轻心,要注意饮食、休息、不饮酒,定时复查复诊,做到心中有数。不过,临床上“小三阳”也常出现各型慢性肝炎、肝硬化者,这可能是由于体内病毒出现不断变异,原产生的抗体不能阻止病毒复制,或感染了其它亚型的乙肝病毒,或体内剧烈免疫紊乱,对这类患者需进一步深人全面诊治。
  当人们感染了乙肝病毒后,应尽早到医院去确诊,一定要动态医学观察、求助于专业医师共同制订合理、适当、正规的治疗措施。患者千万不要自行乱吃药,以免延误病情, 使疾病恶化。
肝功能检查指标一栏表(新增)
总胆红素定量
1.7-17.1μmol/L
直接胆红素
0-6μmol/L
谷丙转氨酶
5-40u/L  (赖氏法Reitman: 5-30 u/L)
谷草转氨酶
γ-谷氨酰转肽酶
γ-GT(GMT)
5-54u/L (简易重氮试剂法: 0-40u/L) (对硝基苯胺改良法: 6-47u/L)
乳酸脱氢酶
109-300u/L(速率法)
碱性磷酸酶
35-125u/L(速率法) (金-阿氏法3-13u/L) (布氏法1.4-4.0u/L )
胆碱性酯酶
4.2-9.8ku/L(速率法)
麝香草酚浊度试验
0-6马氏单位
血清总蛋白
  35-55g/L
1.5~2.5:1
3.1-5.7mmol/L
0.23-1.24mmol/L
凝血酶原时间
凝血酶原活动度
44-133μmol/L
1.79-7.14mmol/L
3.89-6.11mmol/L
免疫球蛋白G
12.87±1.35g/L
免疫球蛋白A
2.35±0.34g/L
1.08±0.24g/L
1.14±0.27g/L
553±109mg/L
T淋巴细胞亚群
0.56-0.76%
0.38-0.52%
0.22-0.32%
  麝香草酚浊度试验(TTT):是肝脏蛋白代谢混乱的一种定性试验。肝脏病患者的血清与麝香草酚巴比妥缓冲液试剂混合后即可出现混浊,通过混浊程度与事先备好的标准混浊试管进行比较,可测出其混浊程度。正常值为0-6马氏单位,大于7单位为阳性。其混浊程度与肝损伤程度基本平行。急性肝炎早期即可阳性,恢复期转为阴性;持续阳性者是向慢性转化的指征。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变活动期均可为阳性。静止期可下降或接近正常。
肝功能检查都包括哪些内容
  肝功能的种类很多,反映肝功能的试验已达700余种,新的试验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建立,主要包括四大类。
  ①反映肝细胞损伤的试验:包括血清酶类及血清铁等,以血清酶检测常用,如谷丙转氨酶( ALT)、谷草转氨酶(AST)、碱性磷酸酶(ACP)、γ-谷氨酰转肽酶(γ-GT)等等。临床表明,各种酶试验中,以ALT、AST能敏感地提示肝细胞损伤及其损伤程度,反应急性肝细胞损伤以ALT最敏感,反映其损伤程度则AST较敏感。在急性肝炎恢复期,虽然ALT正常而γ-GT 持续升高,提示肝炎慢性化。慢性肝炎γ~GT持续不降常提示病变活动。
  ②反映肝脏排泄功能的试验:检测肝脏对某些内源性(胆红素、胆汁酸等)或外源性(染料、药物等)高摄取物排泄清除能力,临床的检测胆红素定量的常用,总胆红素大于17.1μmd/ L为黄疸病例,如果胆红素进行性上升并伴ALT下降,叫做酶胆分离,提示病情加重,有转为重症肝炎的可能。
  ③反映肝脏贮备功能的试验:血浆的蛋白(ALb)和凝血酶原时间(PT)是通过检测肝脏合成功能以反映其贮备能力的常规试验。ALb下降提示蛋白合成能力减弱,PT延长提示各种凝血因子的合成能力降低。
  ④反映肝脏间质变化的试验:血清蛋白电泳已基本取代了絮浊反应,γ-球蛋白增高的程度可评价慢性肝病的演变和预后,提示枯否氏细胞功能减退,不能清除血循环中内源性或肠源性抗原物质。此外,透明质酸、板层素、III型前胶原肽和IV型胶原的血清含量,可反映肝脏内皮细胞、贮脂细胞和成纤维细胞的变化,与肝纤维化和肝硬化密切相关。
乙肝检查再添新指标“三对半”
  近日不断有读者来信来电反映说,现在查乙肝,项目越来越多,以前是“两对半”,后来增加了一个HB-cAb-Igm(核心抗体Igm),成了三对,现在又出现了一个Pre-S1(乙型肝炎病毒前S1抗原,简称S1抗原),“两对半”变成了“三对半”。由于很多人对新添检查指标的医学意义弄不明白,于是怀疑有没有必要整得这么复杂。也有读者希望通过媒体请有关专家在报上做些科普宣传,让大家明白S1抗原检查的意义。于是我们采访了四川省临床检验中心的杨明清主任。
  杨主任介绍说,病毒性肝炎是我国最严重和最常见的传染病之一,特别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目前我国仍有约1.2亿人持续携带乙型肝炎病毒,3千万例慢性乙肝患者中部分演变成了肝硬化,进而引发肝癌,每年死于肝炎及其并发症的患者达四十万人,医疗费用数百亿元。因此,如何简明、快速、特异地诊断和治疗该病是临床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乙型肝炎病毒前S1抗原检测是由中科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完成的科研成果,是国家863科研项目,2000年通过了国家认证,同年12月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投入临床使用。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三级医院都已开展了S1抗原检测,四川省于去年下半年引进了该技术,目前省人民医院、川大华西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院、成都第一、二、三人民医院等三甲医院和十多家地市医院都已开展了S1抗原的检测。
  乙型肝炎病毒前S1抗原检测的意义, 杨主任总结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乙肝病毒感染作早期诊断;二是有利于对乙肝患者的病情作出判断;三是帮助患者进行药物选择和做预后判断。杨主任解释说,“两对半”检查的目的是诊断患者的感染状况、病毒复制情况、病程预后和药物疗效的观察等。前S1抗原的检测能够从五个方面弥补和加强“两对半”检测的不足:
  1、由于前S1抗原出现在急性乙型肝炎感染的最早期,在转氨酶升高前即可查出,所以它可作为早期诊断乙肝病毒感染的指标。
  2、急性乙肝患者前S1抗原阴转越早,预后越好,是病毒清除的最早迹象。反之,前S1抗原持续阳性,预示着感染将发展成慢性肝炎。
  3、抗HBe(+)慢性乙肝约占慢肝的30-50%,检测前S1抗原阳性,提示病毒在机体内继续复制,此类患者更容易演变为肝硬化或肝癌。加查前S1抗原弥补了HBeAg的缺失造成的诊断和治疗困难。
  4、在HBV(嗜肝DNA病毒)无症状携带者中,有一定比例的抗HBe(+)者,加查前S1抗原可反映病毒在体内还较活跃,提示病毒并没有清除,肝脏还有潜在的病理损伤的可能。
  5、抗病毒治疗乙肝,加查前S1抗原可作为治疗前的患者筛查(适应症)和治疗后的疗效判断,尤其对抗HBe(+)的慢性乙肝患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排查可起到重要作用。(国外已有文献报道,前C区变异者不适宜用干扰素。)
  所以,杨主任总结说,检验两对半,加查S1抗原可在急性肝炎、慢性肝炎、HBV无症状携带者和抗病毒治疗乙肝的诊疗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常见肝病的主要试验检查结果趋势
急性病毒性肝炎
原发性肝癌
血清总胆红素
结合胆红素
↑↑~↑↑↑
腺苷脱氨酶
碱性磷酸酶
γ谷氨酰转肽酶
凝血酶原时间
  表中*胃肠外注射维生素K后恢复正常,↑表示升高的程度
  单项抗-HBc阳性说明什么?
  根据1992~1995年全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在我国一般人群中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抗-HBc)阳性率为49.8%。据此推算,我国约有6.5亿人抗-HBc阳性,其中多数人为单项抗-HBc阳性。那么,单项抗-HBc阳性说明什么呢?
  人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后,血清中首先出现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 VDNA),约1个月后出现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e抗原(H BeAg),尔后出现抗-HBc等。随着病情的逐渐好转,血清中HBVDNA、 HBsAg和HBeAg先后转为阴性,在HBsAg消失后隔一段时间,出现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抗-HBs)。此时抗-HBc与抗-HBs可同时阳性。由于抗-HBs在血清中持续存在时间较抗-HBc短,因此,经过一段时间后,抗-HBs消失,仅单项抗-HBc阳性。无论是有临床症状的乙型肝炎病人还是没有临床表现的隐性感染者,他们康复后,血清学检查均可表现为单项抗-HBc阳性。因此,单项抗-HBc阳性,特别是抗-HB c低水平阳性,表示该人既往感染过乙型肝炎病毒,现已康复,体内的乙型肝炎病毒已被清除,他们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学习和工作。
  但也有一部分单项抗-HBc阳性者,特别是抗-HBc高水平阳性者,其体内仍有乙型肝炎病毒复制,但因病毒复制水平低,不易用常规方法检出。但用敏感的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扩增法检测,可发现他们HBVD NA阳性。因此,当机体抵抗力下降时,病毒复制活跃,他们可再次复发乙型肝炎。国内外均有报告,一些非肝炎病人因输入单项抗-HBc 阳性供血员的血液而发生输血后乙型肝炎,或因移植抗-HBc阳性者提供的器官等而发生乙型肝炎病毒再感染。此外,还发现一些单项抗-HBc阳性者,用免疫抑制剂治疗后发生乙型肝炎急性发作。因此,单项抗-HBc阳性,特别是抗-HBc高水平阳性者,不能献血或提供器官等,以免传染他人。同时,他们自己也应劳逸结合,注意营养,适当锻炼,增强体质,防止乙型肝炎再次复发。如有不适,应及时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HBsAb、HBeAb阳性说明了什么
  李广容 
  乙肝表面抗体HBsAb阳性(抗-HBs)
  在乙肝五项血清标志物中,抗原是病毒本身的成分,而抗体是机体免疫应答的产物,其临床意义不同。表面抗体(抗-HBs)是一种保护性抗体,常在感染恢复后期出现阳性,此时表面抗原(HBsAg)转阴至少已1个月以上。抗-HBs于6-12月达高峰,以后逐渐下降,10年内转阴(有时转阴很快)。其临床意义如下: 1、单项抗-HBs阳性 (1)接种乙肝疫苗成功的标志; (2)单项低效价抗-HBs阳性有时为非特异性反应。 2、与抗-HBc、抗-HBe同时阳性 机体自然感染(包括隐性感染和显性感染)乙肝病毒(HBV)以后发生免疫应答,病毒被清除,机体获得抵御 HBV再次侵袭的特异性免疫力。 3、与HBsAg同时阳性 非常少见,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1)感染了不同的HBV亚型; (2)感染了S基因变异的HBV; (3)免疫功能低下,抗-HBs不能清除HBsAg; (4)正处于抗原-抗体动态平衡阶段。
  乙肝e抗体HBeAb(抗-HBe)阳性说明了什么?
  血清中e抗体(抗-HBe)一般在HBeAg消失之后出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1、急性感染 抗-HBe 在急性自限性感染的恢复期出现,最终可能呈现抗-HBs、抗-HBc和抗-HBe 同时阳性,“三抗体”阳性标志着体内的乙肝病毒(HBV)已被清除,并且具有免疫力。
  2、与HBsAg、抗-HBc同时出现的慢性持续性感染 这就是所谓“小三阳”,见于无症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见于慢性乙肝患者,表明体内病毒复制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传染性降低,病情可能趋于稳定。发生病毒变异者病情并不减轻或稳定。
  3、有人报告极少数抗-HBe阳性并伴有其它抗体阳性者HBV-DNA仍阳性,具有一定传染性。
  4、近期有关研究者比较关注“小三阳”人群肝癌的发病率问题。
  5、抗-HBe阳转后仍有可能逆转为HBeAg阳性。
  6、注射乙肝疫苗成功后仅表现抗-HBs 阳性,不会同时伴有抗-HBe阳性(也不伴有抗-HBc阳性)。
  肝纤维化四项检查指标:
  血清肝纤维化标志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PCIII(III型前胶原):反映肝内III型胶原合成,血清含量与肝纤程度一致,并与血清T-球蛋白水平明显相关。正常值<120ug/L。
  2. IV-C(IV型胶原):为构成基底膜主要成份,反映基底膜胶原的更新率,含量增高可较灵敏反映出肝纤过程,是肝纤的早期标志之一。正常值<75ug/L。
  3. LN(层粘连蛋白):为基底膜中特有的非胶原性结构蛋白,与肝纤维化活动程度及门静脉压力呈正相关。正常值<130ug/ml。
  4. HA(透明质酸酶):为基质成分之一,由间质细胞合成,可较准确灵敏地反映肝内已生成的纤维量及肝细胞受损状况,有认为本指标较之肝活检更能完整反映出病肝全貌。正常值<110mg/L。
  5. PLD(脯肽酶)系胶原蛋白降解的关键酶,与肝内胶原纤维增生活跃程度一致,是反映肝纤维进展的良好指标。正常值u/L[5][6]。
  上述血清肝纤维化指标中,临床达成共识的常用组合为:PCIII+PCIV+HA+LN,称为肝纤维化四项检查。
  HBV—DNA定量检测的临床意义
  目前检查乙肝病人最常用的方法是化验“两对半”,即乙肝病毒抗原和抗体的测定。但它检查的只是乙肝病毒的抗原和人体对这些抗原的免疫反应,并不能代表病毒本身,无法知道体内病毒的多少。
  另一方法是聚合酶链反应,即PCR法,多年的临床实验证明,常规PCR法假阳性、假阴性率较高,重复性差,且不能定量。
  近年,新研制成功的荧光定量PCR的出现为乙肝病毒的检测诊断提供了新手段,大量临床标本测定结果证明,其特异性为100%,灵敏度可达0.01fg(10—12mg),相当于2.5个乙肝病毒颗粒。荧光定量PCR对下列情况更具有独特的诊断价值:
  1.治疗前进行病毒定量检测,可以指导选择对症药品,避免盲目用药。
  2.治疗后定量PCR可直接准确地测定体内病毒数量,有助于疗效的判断。
  3.怀孕前进行定量PCR测定,有助于选择有利的怀孕时机。乙肝孕妇进行定量PCR检查,有助于使部分病人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
  所以说HBV—DNA定量检测指标降低在乙肝治疗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乙肝转阴的前奏,也是康复最为关键的一步,只有体内的HBV—DNA定量指标降低,病毒的复制繁殖才会停止,乙肝的彻底治愈才有希望。
  一般以定量检测103copies/ml以下为阴性,以上为阳性。阳性提示体内病毒复制活跃,血液中含量高,传染性较强;阴性则相反,病毒复制已得到抑制,血液中含量底,传染性弱。
  关于HBVDNA,另请参考:
(APTT.PT等)检测的中英文名称参考值及临床意义
正常 参考值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
  延长:1.因子Ⅷ.Ⅸ.Ⅺ血浆水平减低,如血友病等;因子Ⅷ减少还见于部分血管性假性血友病。2.因子Ⅱ.Ⅴ.Ⅹ和纤维蛋白原严重缺乏,如肝脏疾病,阻塞性原发性黄疸,肠道灭菌吸收不良综合征,口服肝素等抗凝剂及底(无)纤维蛋白原血症等.3.纤溶活力增加,如继发性愿发性纤溶及血循环中有纤维蛋白降解产物,如抗FⅧ或FⅨ抗体及SLB等.   缩短:1.高凝状态,如DIC的高凝期,促凝物质进入血流及凝血因子的活性增高等.2.血栓性疾病,如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脑血管病变,糖尿病伴血管病变,肺梗死,深静脉血栓形成,妊娠高血压和肾病综合征等.
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
  延长:1.先天性凝血因子Ⅱ.Ⅴ.Ⅶ.Ⅹ缺乏症,低(无)纤维蛋白原血症,DIC,原发性纤溶症,维生素K缺乏症,肝脏疾病,血循环中有肝素.FDP,以及其它口服抗凝剂.   缩短:先天性因子V增多症,口服避孕药,高凝状态和血栓性疾病等.
凝血酶原活度
  PA为PT的相对值指标,其临床意义基本同PT.
凝血酶原时间比值
  PTR为病人测定值与正常对照值之比,临床上较常用.
国际标准化比值
  意义:用来报告PT时作为监测病人口服抗凝药物的一个指标,INR可以直接反映最合适的抗凝药物使用剂量,也就是说既可防止血栓形成,又不至于引起出血.最近一项研究表明,INR值在2.5-3.5时为抗凝药的最合适剂量.
纤维蛋白原
  增高:糖尿病及酸中毒,动脉粥样硬化,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深静脉血栓形成,急性传染病,急性肾炎尿毒症,骨髓瘤,休克,外种术后及轻度肝炎等.   减低:DIC,原发性纤溶症,重症肝炎,肝硬化,低(无)纤维蛋白原血症等.
肝促凝血活酶试验
  Hepatoplastin test
  静脉血2ml,以109mmol/L的枸橼酸钠抗凝
  HPT活动度能较正确地反映血浆因子Ⅶ、Ⅱ、Ⅹ的活性变化,特别是当肝细胞损伤或肝功能异常时,Ⅶ因子最先减少,因子Ⅱ、Ⅹ的减少次之,故本试验对肝脏疾病的严重程度和预后较PT敏感。
  【正常参考值】 67.2 ~ 133.6%
  【异常结果分析】 活动度降低:见于口服双香豆素类抗凝药物、急性肝功能衰竭的早期、慢性肝损害、阻塞性黄疽,其严重程度与这些因子呈正相关。此法作为华法林类抗凝治疗的实验监测指标优于PT试验。
展开显示更多是肾盂肾炎,可以长期吃六位地黄丸吗?_百度宝宝知道1.您与我们的合同1.1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0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1.7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3.2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详见释义)。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3.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2.3.1轻症疾病保险金”、“2.3.3身故保险金”及“2.3.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3.2.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2.3.2.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2.3.2.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2.3.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前述“2.3.2、重大疾病保险金”、“2.3.3身故保险金”、“2.3.4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2.3.5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故意自伤;9.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您的权利和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6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3.7年金转换选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于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起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年金保险,但用于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对年金保险转换部分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您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您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至少提前30日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3.8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此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授权书)》委托栏,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及其他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释义6.1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6.2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6.3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或登陆本公司主页(www.tianan-life.com)查询。6.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6.5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初次出现与约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约定的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约定的疾病。6.6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共50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6.6.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6.6.2不典型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6.8.22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6.6.3轻微脑中风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6.6.4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赌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理赔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70%或更高;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是必要的。6.6.5较小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6.8.020严重Ⅲ度烧伤”给付标准的,则不在保障范围内。6.6.6脑垂体瘤、脑囊肿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6.6.7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动脉瘤、脑血管瘤,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6.6.8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6.8.14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6.6.9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6.6.10重度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6.6.11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6.6.12单侧肺脏切除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6.13一肢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6.6.14肝脏手术指为治疗肝脏肿瘤、肝内胆管结石、肝脓肿、肝包虫病等疾病而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6.6.15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6.6.16慢性肾功能障碍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90天;2.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诊。6.6.17早期肝硬化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mol/L;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2.0以上。6.6.18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6.6.19中度帕金森氏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6.6.20人工耳蜗植入术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6.6.21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3.接受了骨髓移植。6.6.22单眼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6.6.23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24中度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6.6.25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6.6.26双侧睾丸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6.6.27双侧卵巢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切除不在保障范围。6.6.28单侧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6.29单耳失聪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在0周岁至3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单耳失聪除外。6.6.30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6.6.31心包膜切除术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6.6.32硬脑膜下血肿手术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33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34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2.肾动脉;3.肠系膜动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35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36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37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6.6.3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Ⅲ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2.左室射血分数LVEF<35%;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6.6.39早期象皮病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6.6.40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顫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41出血性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O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6.6.42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至少一个脚趾的截除术。6.6.43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6.6.44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6.6.45微创颅脑手术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6.46面部重建手术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并出具诊断证明。6.6.47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6.6.48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6.8.181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6.6.49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其诊断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2)光敏感;(3)口腔溃疡;(4)非畸形关节炎或多关节痛;(5)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6)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7)血象异常(WBC<4x10^9/升或血小板<100x10^9/升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1)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2)抗Sm抗体阳性;(3)抗核抗体阳性;(4)狼疮带试验阳性;(5)C3补体低于正常。6.6.50严重的骨质疏松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合并骨折,并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况:1.因骨质疏松症导致或于骨质疏松症出现时,出现最少1处股骨颈骨折或2处脊椎骨折(如为压缩性骨折,须满足锥体高度或面积减少40%及以上);2.以双能量X光吸收仪或定量电脑断层扫描量度出最少2处位置的骨骼矿物质密度与严重骨质疏松症的定义一致(即低于-2.5的T数值);3.已经就骨折进行内部固定术或置换术治疗;4.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项疾病的年龄必须在74周岁或以下,才有资格获得本项保障赔偿。6.7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6.8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105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6.8.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tBinet分期方案A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rAnnArbor分期方案I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6.8.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6.8.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6.8.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6.8.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8.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6.8.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6.8.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6.8.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6.8.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6.8.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6.8.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6.8.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在在0周岁至3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双耳失聪除外。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6.8.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6.8.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6.8.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6.8.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6.8.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6.8.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6.8.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6.8.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6.8.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6.8.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在在0周岁至3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语言能力丧失除外。6.8.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2)网织红细胞<1%;(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6.8.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8.26胰腺移植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6.8.27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6.8.28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6.8.29主动脉夹层血肿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6.8.30疯牛病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2.逐渐痴呆;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4.手足徐动症;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6.8.3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6.8.32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6.8.33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6.8.34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2)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V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6.8.3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V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6.8.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晨僵;2.对称性关节炎;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6.8.37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6.8.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6.8.39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2.嗜酸性筋膜炎3.TCREST综合征6.8.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6.8.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6.8.42严重克隆病(Crohn’s病)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6.8.4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6.8.4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6.8.4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限定职业: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6.8.46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6.8.47植物人状态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6.8.48严重1型糖尿病严重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两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6.8.4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6.8.50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官腔堵塞60%以上。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6.8.51多发性硬化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6.8.52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6.8.53严重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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