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陈版:有三个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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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重大前期差错更正?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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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对外投资一个A公司,2009之前,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本公司占其注册资本比例为50%,因本公司对其无实际控制权,2009年之前按成本法进行了核算。& &2009年执行新准则,本公司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现本公司需要对其追溯调整。请问陈版,这种情况下的追溯调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重大前期差错更正?
我遇到过这样的实例,但当时我所按重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说明的,理由是旧制度下虽然不能合并,但应该按权益法核算,可当时就没有按权益法核算,从而导致执行新准则时现又要调整,这不是会计政策变更的问题。若原先按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理,则现在不存在追溯调整的问题,故按重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说明和调整。
回复 沙发 cgxx168 的帖子
本人认为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因为在旧制度下如果对其不控制没有重大影响也可以不以权益法核算啊!旧制度对达到20%-50%时可以用权益法核算,但我认为这只是个参考值不是必备条件。
回复 藤椅 lileihome 的帖子
无论新旧准则,对达到50%的股权比例,你总不认为公司对其无重大影响吧?所以股权比例达到50%不用权益法核算,我认为肯定不对。
回复 楼主 呼叫帮助 的帖子
新旧准则下对于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对同一被投资企业,根据同样的背景信息作出的本公司与该被投资公司之间关系的归类(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在转换到新准则之后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如果原先在老制度下用成本法核算,而新准则下改用权益法核算,并且这种变动不能用本企业对该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状况和程度的变化来解释,则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可能性较大。企业应当先根据原制度下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对该项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后,再按照新准则下的38号准则等规定进行首次执行日的新旧准则衔接处理。
回复 报纸 chenyiwei 的帖子
本公司对外投资一个A公司,2009之前,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本公司占其注册资本比例为80%,2009年之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2009年执行新准则,本公司对其进行成本法法核算,现本公司需要对其追溯调整。请问陈版,这种情况下的追溯调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重大前期差错更正?
回复 地板 呼叫帮助 的帖子
其中应当包含会计政策变更的因素。
谢谢,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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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主:权益法转为同一控制下成本法的其他综合收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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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题:甲企业日取得乙企业20%的上市股票,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余额1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余额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1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余额10万元。日支付500万元再购入50%的股权,此时共占股70%,采用成本法核算,甲、乙企业合并之前属于同一控制,合并日乙企业相对于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1)2016年1月1日购入股权借:长期股权投资& && && && && & 7 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 && && && &1 0000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 &&&200 0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 100 0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 100 000& && && & 银行存款& && && && && && && && && && & 5 000000& && && &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 && && && &&&600000(2)原有股权在此前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怎么办?对于该部分,是否需要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呢?尚未查到定论。此处请教陈版主解答一下。
这一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应用指南中是明确的:
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这一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应用指南中是明确的:
合并日之前持 ...
谢谢陈版主,惭愧啊,我的准则更新了,但是指南忘了更新,愣是没找到依据,向陈版主学习。
这一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应用指南中是明确的:
合并日之前持 ...
陈版主您好,修订后的应用指南,我没有找到权威的发布地址,但是网络文章还是有的,不知这是什么情况?请指点。
权威的纸质文档是2014年下半年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8个准则单行本。&
陈版主您好,修订后的应用指南,我没有找到权威的发布地址,但是网络文章还是有的,不知这是什么情况?请 ...
感谢陈版主,感觉准则委员会还是应该在网络上公告一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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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陈版,关于回购合营企业资产(构成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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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aoxia2010 于
20:04 编辑
请教陈版,以下交易的会计处理:
1、交易背景
(1)2000年时,集团公司同时控股A公司和B公司;2001年,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控股权无偿划转到A公司名下;2002年时,A公司以持有的B公司控股权和其他资产作为出资,W公司以现金作为出资,共同成立合资公司,A公司和W公司分别持有合资公司50%股份,合资公司持有B公司控股权;
(2)合资公司系A公司的合营企业,A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50%股权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合资公司未纳入A公司合并报表;
2、本次交易
现集团公司拟以Y元向合资公司购买B公司控股权,交易完成后集团公司直接控股B公司。假设B公司控股权在合资公司报表的账面价值为X元,请教:
(1)本次交易完成后,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能否产生(Y-X)×50%元的投资收益;
(2)本次交易完成后,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能否产生(Y-X)×50%元的投资收益;
个人理解:
(1)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规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合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的相关利得或损失,所以应该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和集团公司报表层面均应确认投资收益;
(2)也有观点认为,结合2000年-2002年的交易来看,目前合营企业持有的B公司控股权系源自集团出售,目前集团又拟购买B公司控股权,相当于集团当初出售构成业务的资产、现又购回,因此本交易不能理解为分步收购实现企业合并,系在同一集团内部的出售又购回,所以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和集团公司报表层面均不应确认投资收益。
请教陈版,前述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合适?
首先要看本次交易与此前“背景”中的各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如果是一揽子交易,则观点(2)合理;如果不是一揽子交易,则你的观点(1)合理,即应该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和集团公司报表层面均应确认投资收益。
本帖最后由 shaoxia2010 于
21:44 编辑
首先要看本次交易与此前“背景”中的各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如果是一揽子交易,则观点(2)合理;如 ...
1、如果2000年至2002年时集团公司和A公司将B公司控股权注入合资公司时,未考虑当前购回B公司控股权事宜,那就属于不认定为一揽子交易的事情,可以这么理解吧,陈版?
2、关于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可在集团和H股合并报表层面均确认投资收益,能否烦请陈版进一步解释下原因?
有观点认为:
(1)因为背景交易和本次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故背景交易与本次交易无关(或者理解为集团出售后又回购同一资产),集团本次收购B公司的股份就不能认定为分步收购实现企业合并,因此不能适用《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
(2)而《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存在“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按照《企业合并》的规定,投资方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这个规定,适用这个规定的前提是本次交易要适用《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
(3)因第(1)点中所述原因,本次交易不适用《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所以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要求。
请问,前述观点是否合理?
1、是。2、既然不构成一揽子交易,那么处置时确认丧失控制权的损益,购回时按照分步交易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你引用的观点不合理。&
1、如果2000年至2002年时集团公司和A公司将B公司控股权注入合资公司时,未考虑当前购回B公司控股权事宜, ...
再请教下陈版,如何理解本次购回交易构成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
即如果认定本次购回交易构成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则分步交易中的第一步是指背景交易中A公司以B公司控股权注入合营公司、同时通过合营公司持有B公司控股权的一半,分步交易中第二步是指本次购回交易收购了B公司控股权的全部。是这样理解分两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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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请教陈版:关于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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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lenpqh 于
15:39 编辑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B是A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C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出于发展战略(逐步剥离房地产业务)考虑,拟在2017年和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向C公司持有B公司全部股权,逐步将房地产业务剥离出公司。股权转让安排为:A公司在2017年将持有的B公司51%股权转让给C公司,在2018年中再将剩余的49%股权转让给C公司,两次股权转让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该股权转让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且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该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在转让B公司51%股权时即丧失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
A公司对上述业务做出如下的判断和会计处理:
1、&&A公司认为两次股权转让的行为属于一揽子交易。同时,A公司在处置对B公司的51%股权后,对子公司的剩余49%股权投资满足持有至待售资产的认定条件,应划分为持有至待售非流动资产。
2、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由于公司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构成“一揽子交易”,且第一次股权转让后剩余49%股权投资满足持有至待售资产的认定条件,故在第一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A公司单体报表中,将剩余的49%股权投资按照账面价值(成本价)全部转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而不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A公司日的合并报表中,将剩余的49%股权投资按照其成本价以划分为持有至待售的资产列示,而不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请教陈版,如上所述:A公司处置对B公司51%股权后,在A公司单体报表中,是否可以将剩余的49%股权投资按照账面价值(成本价)全部转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在A公司日的合并报表中,是否可以将剩余的49%股权投资按照其成本价以划分为持有至待售的资产列示?
烦请陈版指导,谢谢!
个人理解如果两次处置作价没有互补性,简凭你所描述的两点理由很难判断为一揽子交易。还需要更多理由
本帖最后由 woshiyoubin 于
17:34 编辑
是否划分为持有代售有个条件就是资产能以当前的状态出售,仅需经过通常的合理的程序。如你描述,第一次处置后保有重大影响,似乎不能满足条件。
woshiyoubin 发表于
个人理解如果两次处置作价没有互补性,简凭你所描述的两点理由很难判断为一揽子交易。还需要更多理由
woshiyoubin 发表于
是否划分为持有代售有个条件就是资产能以当前的状态出售,仅需经过通常的合理的程序。如你描述,第一次处置 ...
非常感谢!
自己置顶,希望陈版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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