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热门论文题目题目急急急!!!

为什么民法这么难学?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5,671分享邀请回答cssf.gov.cn/html/1/flfg/sfjs/news_11_6296.html )还有民事主体的内容,法人啊组织结构啊神马的,交由商法当然更好啦!自然人部分,一部分内容其实可以被亲属法肢解,另一部分涉及合同效力可以被《合同法》取代,独立价值的内容确实有限。其实从这一点来看,法国法与意大利法的人法—物法两分更为简洁。但是太晚了,已经上了潘德克吞的船了。说远了,拉回来。说了那么多,课程安排的不合理,意味着初学者会认为法学本来就应该这么学的!毕竟大家还不习惯反思学校设置课程的科学性问题。恶果是,厌学情绪滋生,同学们在司法考试之前基本很难愿意学到理论功底层面的知识!所以,我认为要注意两点∶(一)学校功课不要挂(二)抽时间看适合的书!我坚持认为,让孩子们懂具体规则,了解具体案例,再跟读理解法条,而不是张口闭口甲说乙说随便说或者就在期末去背一背似懂非懂懂原理,更重要!更有意义!三、老师素质欠佳恩,这个目前还改变不了,如果有想法,请努力考研吧···答主有幸收到很多私信和很多微信申请的,诚惶诚恐,当然啦,我愿助一臂之力,愿意帮助每一个民法爱好者~~微信号:,邮件QQ上的少,请大家理解,加之前备注一下来自知乎和称呼哈我好保存一下。谢谢大家的信任!四、不知道该看什么辅导资料这里的辅导资料,不是指司考辅导资料,而是教科书以外,还需要看什么资料来换个思维学习。为什么需要换个方式学习?因为这样会给你一个多角度观察同一个问题的思考机会。这样的机会,司考不会教你,教材只会正面论述。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哈,我们学《合同法》的时候,谈到合同解除,好,我们一般是这么个思维“根据xx条规定,在什么情况下,xx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著名的《合同法》§94,那么换一个思维,在不同的合同下,租赁 借贷 买卖 委托,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所有情况是啥?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一个总结的问题,但事实上注意到的人不多。还有是公司法上的股东救济,一般而言我们都是在正面学习,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寻求什么救济等等,那么回头我们再想,股东所有的救济手段有哪些?这样就需要我们总结,而且实务中百分之一百会用到!另外一个要点就是,看案例,在案例中找到关键点,然后在原理或者法条体系(拉伦茨叫这玩意儿“规整”)寻找对应的点。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稀奇古怪的案例中背后对应的原理与处理规则是什么,非常重要。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有一个有趣的案子。甲把乙的车给撞残了,乙获得了甲的赔偿,但乙并没有用这笔钱去修车。甲随后要求乙返还这笔钱。这是个很接地气的案例,我们想想,如果你是甲的代理人你会提出什么理由,如果你是乙的代理人,你会有什么理由?再比如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案例(一),房子登记在甲的名称下,双胞胎乙酷似甲,乙从甲处骗取身份证与房产证,谎称自己是甲,然后将房产卖给善意的丙,支付对价,过户完毕。问,这是否是善意取得。案例(二),房子登记在甲名下,但房屋是乙的。甲以自己的名义,卖给善意的丙,丙支付对价,过户完毕,问,这是否是善意取得。以上都是一些比较有趣的案例,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案例去进行思考,深入学习。为什么要强调持久地看案例?因为司法考试三个月后,与司法考试三个月前,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知识储备是差不多都很低,如果不通过案例反复运用法律知识,不不多动手写动脑子总结,很快就会遗忘。此外,奔赴职场后,一个法律人的素质需要靠功底来维持,而功底需要反复思考反复巩固才能炼成,而非突击式的三个月准备一场考试,而看案例就是这样,可以很快捷地让你了解一个知识点在实践中有哪些多面性。话说远了,拉回来。我这边介绍几种主要的资料。(一)论文有人说国内学术风气不好,那肯定是因为阅读量有限,没有看过(甚至看不懂、不愿看)顶尖水平的论文的戾气之谈。论文挑着看,入门的话推荐先看xxx案例分析类的论文,程啸老师(清华)、陆青老师(浙大)写过不少,调理清晰,值得推荐!看论文的好处就是,你可以学习如何剖析一个案例!(二)裁判文书检索案例,目的是了解一个法条,我们经常会对法条背后的原理发生争议,或者法条本身的表述产生争议,那么与其打嘴炮不如去看看司法实践如何运用这个法条。检索工具首推。还有openlaw ,名字很洋气有没有在职场上,学说与教材是最没说服力的,尤其是初学者而言,案例与判决才是最有效的说服与论证工具!切记!切记!顺便谈一下关键字的选择。比如你要检索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千万不要把“合同法第117条”列为关键词,否则肯定查无结果,要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注意,书名号少半个,因为有些法院会写合同法的全称,有些不写全称),或者该法条的全文作为关键字!(三)权威案例汇编书籍有条件的话多关注基本权威案例书,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都是非常不错,文风很朴实易懂的书!他们长这样:(同志们,百度网盘有啊有啊有啊有啊有啊233333)(四)小法条注意啦,一定要买一本民法小法条随身带着!随身带!小法条的缺点就是,更新速度慢···所以,如果习惯用电子检索,请用本文开头的app神器们!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选择查法条的app看法法律家法律宝法信法律之星都是非常不错的辣~~最近程啸老师出了一本《合同法一本通》,强烈建议购买!!五、背的东西用不了背了那么多,好吧就算记下了,遇到案例怎么分析?见了鬼了,日了狗了,草泥马在奔腾了,是不是?为森马?因为对于知识没有体系化的概念,然后不会不会层层运用。体系化交给背目录来实现,有知友问,背啥书的目录?除了我推荐的《案例与图表》,我再推荐四大天王王利明、王轶、杨立新、程啸合著的《民法学》,是法律社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除了数字,是没有“精确”的概念的,对于具体概念的深入理解需要今后的反复锤炼!但初期基本概念的掌握是谁也躲不开的。关于最典型的就是请求权检索,也就是谁可以基于什么法条向谁主张什么权利。但是实际上这句话背后还有一层检索顺序,谁可以向谁依据什么法条进行什么抗辩。【此处,强烈推荐邹碧华法官的《审判要件九步法》!把常见的请求与抗辩权利/理由都进行了详细的罗列!!】请求权检索较便捷,而抗辩的检索实际上比较复杂,是责任不成立,还是责任可免除,还是责任可减轻,等等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对分则规则的详细了解!举个例子,背下了违约责任,对吧,然后一个案子来了,问,这个案子怎么办(法官思维),或者甲该怎么办(原告提请思维),乙该怎么办(被告答辩思维)。卧槽,是不是发现背了概念没用啊!所以我们要看,原告主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然后根据主张跟依据,被告看,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合同成立与否,生效与否,被撤销与否,被解除与否,时效过了否等),违约责任是否可免除(看约定了否,瑕疵担保期间过了否,不可抗力等),违约责任可否减轻(与有过失等),反复穿梭在总论分则之间,一层一层检索。没有对履行障碍法(对“履行障碍法”不熟悉的同学请参考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社,可能绝版了)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就不会运用这些概念。如何破局应用困境呢?究其原因,我觉得还是那两个,一个是基础不够扎实,也就是需要强化对请求权与抗辩权的理解。另一个就是对民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不够了解。由此,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走:第一,背目录,对于教科书目录要做到会读,会写,会默,会读,几个专有名词要会发音,念对。然后就是按照目录顺序默写,注意,重点不是你会默写那几个名词,是能按照顺序写下来。这样的好处在于你能知道这个知识点是在整个民法的什么位置。这么做的目的是,建立体系思维,知道某个请求权和抗辩权在哪个位置。然后,如果你能搞定前面两点,记得把目录里的所有的名词解释一同背下来。什么?已经都会了?牛逼!恭喜你!那么拿出电脑,把刚刚的目录敲打进去。然后翻开书,把二级目录写进去!把二级目录的名词解释一同默写进去。二级搞定就三级。一般不超过五级标题。完成基本概念的熟悉,基本框架就清楚了,就不至于一头浆糊。记得,对于所有有名合同项下的,对债权人有利的权利,对债务人有利的权利,都总结一遍!第二,民事案由抄一遍,熟悉整个民法的体系,包括经济法公司法项下的一些问题。为什么要抄民事案由?答主在留言中发现一个同学的问题很有启发意义!有知友提到保险法不是民法。恩,我们在教学过程中灌输的法律部门划分,或许影响到了今后的思考思维,了解民事案由的目的在于打破所谓部门法的界限,打造完整的民法世界地图。很多我们今天看起来不是“民法”的东西,实际上就是民法的变异,保险法 竞争法 劳动法 甚至消费者保护法,很多东西实际上就是民法的基础,然后针对具体的政策取向进行改编。所以我们在接触一类纠纷的时候,切记,需要有一个比较开阔的视野,要多想想是不是会有更为具体的法条可以适用。海商法其实有一部分也是民法,尤其是担保物权跟运输合同那块,海商法还包括海员雇佣,基本就是一个高度集合的特别法,基本已经自成一套,民法跟海商法两块领域之间基本没有什么往来。也难怪,民法是德系,遗憾的是德国人不是海上强国······- -!别以为只有造房子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ok,这是传送门,好了,对于题主的疑问,我来总结一下吧!一、大家要选对书,然后背目录的顺序与章节下的概念二、老师没得选,争取考研吧,如果信得过我的话,也可以加我微信哈(? o?_o?)?三、熟悉民事案由,抄一遍四、善用app,法条检索信手拈来最后我再唠叨强调一下,所谓经典书,不真的适合所有人,尤其是初学者!切记!切记!切记!民法进阶的书目我发现也并不适合所有同学,已经删除,所以如果对我信得过,欢迎垂询,我一一作答!谢谢大家!····················································我是线哥···················································关注答主的人数骤增····诚惶诚恐····再次献丑~胆颤心惊地谈一下民法学习的问题一个是要会思考,想着通说哪里是不是有问题。比如通说认为啦,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话说的尽量直白一点,我不直接搬民法通则的话了哈),但事实上,很多时候这个平等会带来观感上的不自然。对,观感上。比如,消费者有个任意撤回权,传说中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之所以说是传说中的因为基本除了美帝良心亚马逊,似乎没有退成功过),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额不对,权利分配上商家明显少于消费者嘛,这个平等不起来嘛。怎么破?还有比如,亲属法属于民法吧,孩子在爹妈面前显然谈不上平等对吧,谁没挨过打,谁没挨过骂,收了红包被爹妈炒股了也不是没有·····所以这个点就回到了,平等究竟是什么样的平等。等下,有胆子肥的童鞋会问了,这有什么卵用?咳咳,那我说个有用的违法的法律行为效力怎么样。我想在准备司考前孩儿们不太会关注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在合同法解释二里才被拎出来。实践中大量出现违反购房政策的黑白合同,这个时候合同效力怎么办?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公务员经商从商的,违反了公务员法,这个有关合同怎么办?还有上面讲的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单个借贷合同效力怎么办?到目前为止好像司考一般不考,但是实务中非常常见····好了,然后说第二个,多了解学界大牛,专看他们写的文章。不知道去哪里找,这里: 中国民商法律网的授权学者名单。这些学者的文章一般质量都上乘!所引用的文献也是大牛写的文章,所谓更牛逼的人在一起会更牛逼,就是这个道理~恩,最后再安利一本带刺的书,共勉!1.2K28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有哪些著名的德国民法学家?www.zhihu.com我们这个时代的立法和法学的使命又是什么?…先搞一本能用的民法教材吧…以上。2413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急求解决一道民法题目!!谢谢!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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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今年40周岁,乙今年15周岁,二人系叔侄关系。甲因多年经商,积累了一笔财产。2000年3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台价值1万的笔记本电脑。在当年的中考中,乙如愿考上一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台电脑,后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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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乙不是到了一定年龄就能一定升入高中,因此不符合认作为期限,符合“条件”的认定标准。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特点主要有:条件将来发生、不确定能否成就、条件没违反强行法的约束3. 因为乙为纯收益的当事人,不会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影响!4. 甲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权要求乙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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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以一定的事件发生为前提。2.额。。。条件能有什么特点啊。。。我也不知道耶。。。3.不,因为这是赠与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4.无权
1.附条件,因为条件是否能实现是未知的。2特点就是能否实现是未知的。3不受,因为是纯受益的。4.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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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
A. 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C.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 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2. 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D.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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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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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某市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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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辆车(
A. 暂归其父母所有,待小明长大有行为能力时再把车的所有权转交给他
B. 因爸爸给未成年人的赠与附有义务,赠与无效
C. 因设定的义务无效,车归小明的父母
D. 赠与有效
8. 甲为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
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l000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l000元,应如何承担?(
A. 完全由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 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 主要由甲妻承担
D. 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9. 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 北京市人民政府
C. 上海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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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 30万元。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
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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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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