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间存在三种差异?

国家间信任研究的路径比较:从博弈论到社会网络分析_论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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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信任研究的路径比较:从博弈论到社会网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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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信任是关乎合作与冲突的重要议题,对不确定的国际体系而言尤为重要。梳理现有的研究文献,笔者归纳出国家间信任分析的三种主路径,它们的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博弈论从理性选择角度分析信任关系对成本支出的改变,进而影响合作建立与维持;合法化机制一方面从强式制度主义出发解释制度结构对信任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从弱势规范意义上分析了信任与规范、身份的关系,它认为国家选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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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曾提出过“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意思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互相冲突”,运用这种思想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取得成功的范例有:         
A.日内瓦会议的圆满成功     
B.美苏争霸局面的出现
C.万隆会议的圆满成功      
D.协约国集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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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材料中指出运用孔子“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结合所学可知万隆会议符合题意要求的特征,答案选C,A项没有运用此项思想, B D两项是同一制度的国家建立的联盟与题中“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要求不符。考点:现代中国的对外关系·新中国建立初期的重大外交活动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求同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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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方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模式的异同点是什么?怎样认识这几种典型市场经济模式存在的问题?
【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 &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模式的核心集中在计划(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选择上。各国社会经济的最终目标是合理的处理政府、企业、消费者各主体间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在政府(计划)与市场之间权衡。各种模式在发展演变中有着某些相似之处,具有逐渐趋同的态势。但由于各国产业发展、文化历史背景的差异,又有着诸多不同。了解西方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模式的异同点,正确认识这几种典型市场经济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把握的理论问题。
& & 在解析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概括了西方几种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相同点,然后归纳了三点主要区别,并对西方几种典型市场经济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教训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问题解析】
一、西方几种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相同点
1.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
& & 从西方国家所有制形成来看,都是自然形成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这些国家中,私有经济的比重很大,占80~90%以上;国有经济的比重较小,占1~10%不等。例如,在关键的工业经济部门中,国有企业比重较低,德国为3~4%,美国仅为1%,西欧某些国家较高,达20%。在日常国民经济运转中,所有经济部门的产值、投资、职工人数、销售总额等,国有部分所占比重分别为:美国5%,德日10%左右。
在私有制经济中,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占80~90%,甚至更多。例如德国,大公司几乎都是股份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多,只占公司总数的5%左右。有些很大的企业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但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很弱,资产比重较低。例如,美国20万家工业公司中,最大的50家占了工业资产总额的49%。日本的法人企业有175万家,其中资本额在1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只有2195家,仅占公司总数的0.13%,占全部法人企业资本总额的41.4%。&
2.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在美、德、日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经济十分成熟,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都强调自由的市场,强调市场竞争,认为自由的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并遵循“尽可能市场,必要时国家”的原则。例如,在美国,崇尚市场经济自由放任,强调市场力量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崇市场效率,批评政府干预,并坚持反垄断,先后颁布了数部反垄断法。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也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很少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投资也只限于私人不感兴趣的基础设施项目等。政府调节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克服市场的周期性波动。
在德法,强调“自由+秩序”,支持企业的自由竞争和反对垄断,反对政府对市场的不必要的干预。历届政府都注重维护市场机制和自由调节功能,不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在对外关系上,实行自由贸易,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同时积极主张建立竞争秩序,规定市场运行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日本的市场经济虽然政府政策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企业在市场运作中仍有很大的自主权,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仍然很激烈。
3.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西方各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均强调市场机制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并没有绝对地强调市场的唯一作用,而认为在市场机制失效时,政府应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运用税收、财政支出、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使之按正确轨道运行。另外,各国政府对银行业的监控也非常严格,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避银行行为。同时,各国都实施适当的竞争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等,对经济整体运行进行宏观管理。
&&&&例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和凯恩斯主义在美国传播以来,美国的财政政策不再搞预算收支平衡,而是以保持物价稳定并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政府预算的收入与支出,所制定的税制结构与累进所得税、失业保险等,都成为美国政府调节经济及政府实施社会目标的重要手段。美国除了宏观调控体系中的财政预算体系发挥作用外,还有银行金融体系在发挥作用。1933年后,美国提出了银行法,规范了银行的管理,明确了职能,也规定了二个银行调控系统,即联邦财政部的监察系统、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它们确保了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美国政府也通过政府订货和采购来影响经济,政府也对能源、尖端技术、农业和环保等部门施加管理。
&&&&在日本,中央税收额占税收总额的70%,中央管理大部分财权,中央通过“下拨地方税”、“让予地方税”及“国库支出额”等,把中央收入的大部分拨付给地方政府。另外,在1947年,日本制定了财政法,政府采取了政府干预的“倾斜生产方式”。从1949年开始,日本政府实行了以“所得”为纳税基础的财政收入制度,累进所得收入的增加为政府增加了财源,随后不断扩大财政支出。日本政府还直接对公共事业投资,利用减免税收、价格补贴等手段,诱导私人资本的发展方向。在金融方面,日本有两套金融机构,一套属于政府系统,即政府银行;另一套是在日本银行监督下的各类私人银行。日本政府银行系统主要采取调整利率和信贷两种措施调控私人银行。
&&&&在德国,政府通常采取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进行调节,如1974年和1975年的四个短期计划中,联邦政府动用1000亿马克来刺激经济,缓解了经济衰退。再如,在改造东部地区中,政府从1990年起,每年在东部各州投入l000多亿马克以改造铁路、高速公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并采取税收优惠等办法,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东部改造。德国的联邦银行起着特殊作用,它独立于联邦政府,负责运用货币与信贷政策,它会根据对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决定收缩或放松货币发行量,稳定物价,并以提高或降低商业银行在联邦银行的存款额,提高或降低它对商业银行的贴现率来刺激或冷却经济。
&&&&4.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有序运行
&&&&美、德、法、日都强调建立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此,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制定了《银行法》、《1980年放松存款机构规制及货币控制法》、《证券法》、《农业调整法》、《国民银行条例》等。德国制定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调节一般业务条法》、《折扣法》、《商标法》、《专利法》、《银行法》、《会计法》等。日本有《财政法》、《日本银行条例》等。
&&&&5.相似的国家社会经济目标
&&&&美、德、法、日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目标的共同点在于都为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提供制度、法律保障,解决市场缺陷导致的经济失调。实施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是为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保障经济自由、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充分就业、货币币值稳定、实现经济适度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分配公平等,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二、西方几种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因此,西方各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适合于本国现状与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市场经济模式必然会随之演进,在现阶段,这些典型模式具有以下。
&&&&1.市场与政府在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
&&&&在美国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对消费者、企业、银行等经济主体干预较少,干预作用有限,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较强。例如,美国提倡自由企业精神,政府对全国的企业、经济等方面,没有像日本那样的计划及产业结构诱导方面的产业组织政策,对企业的限制较少。同时,对企业和行业也很少进行扶植及补贴。在美国,很少有全国性的年度计划,最接近计划的东西是.总统在年度经济报告中提出某些意向性月标,但这些目标往往是短期的,对国民经济发展不具有长期性、全局性作用。与其他行业相比,美国政府对农业和银行业都有较多的干预。对农业主要是通过农业调整法,利用财政借款对农业通过价格补贴进行干预。对银行业主要是通过立法等手段进行管制。但现在也相对放松了管制措施,银行业也有了较多的自主权。同时美国政府也放松了对石油价格和运输业的干预。总之,美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主要是采用宏观调控,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立法保障经济运行。
&&&&在德法各国,政府只是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规则,并不直接干预经济过程本身。例如,政府基本上不规定工资、物价,具体生产指标等。凡是市场能自行调节的,就让市场本身来调节。但政府制定一定的社会政策,通过运用各种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保证市场竞争秩序和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与失灵。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中期、年度、短期的经济计划,但对企业并没有约束力。就德国银行业来说,联邦银行发挥着特殊作用,它比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更为独立,它行使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影响,能更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德法各国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力求达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兼顾的目标,因此对家庭及福利关注较多,但市场机制仍发挥较大作用。
&&&&在日本,政府实施的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较多。1995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11个中长期经济计划及各种产业政策,培植国内市场及企业,同时实施多种手段,鼓励市场竞争。日本政府大体有中长期经济计划、年度经济计划和国土开发及地区开发计划三种计划。它们虽然不具有法律与行政约束力,但实际上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对企业界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是经济调节的基础。因此,政府为保证计娜的实现,常采取各种经济手段。例如,对服从计划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津贴、长期低息贷款、税收优惠减免,不服从者可能受到政府的经济制裁等。同时,日本政府在产业调整方面,鼓励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换,并促进防止公害产业部门的设立。19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后,政府关注发展节能替代产业。80年代,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型产业政策等。总之,日本政府在经济中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
&&&&在这三种市场经济模式中,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干预范围最小,程度低,市场自由度高。日本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权威性、导向性的干预指导较多。而德法等欧洲国家处于两者之间,兼顾市场与政府。
&&&&2.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程度不同
&&&&在德法等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力求达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兼顾,已经形成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除此之外还有儿童补贴、住房补贴等社会福利,战争受害者可得到供养,伤残人在治疗和职业上可得到专门的扶助,对无依无靠的人还进行救济金的发放。总之,他们实施“从婴儿到坟墓”全程的应有尽有的社会福利制度。
&&&&美国自从罗斯福新政后,建立了联邦救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联邦劳动立法等制度,联邦政府支出中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险,例如,在年财政年度社会保险占25%;2002年,保健系统费用支出占GDP的14%;州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主要用于教育、道路、公共福利及公共设施等方面。尽管如此,目前仍有3500万美国人未能获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制度,令美国政府十分头痛。
&&&&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设立了儿童津贴制度,1972年设立了老年医疗费支付制度,1973年又提高了年金的支付水平,这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而且日本政府在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部分的费用在不断扩大。
&&&&总之,在这三种市场经济模式中,最注重消费者福利的是德法等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但社会福利过多、过重,使这些国家陷入了福利陷阱。而美国相反,由于对社会福利制度重视不够,在这方面的问题也很严重。
&&&&3.企业组织制度不同
&&&&如前所述,美、德、日的私有经济占大多数,在私有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比重很大。但由于各大中小企业在各国的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各经济主体的关系的差异,使得各类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不同。在美国,2003年公司利润比2002年同期增长了30%,创下20年以来的新高,按一个工人每小时的产出计算,劳动生产率增长了9.4%,达到了20年以来的最高记录。由于风险资本增长迅速,美国的小型新技术企业发展很快。有许多企业以新技术起家,把握市场动向,不断研发新产品,加强市场营销,企业不断成长壮大。同时,许多企业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调整了生产组织方式。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数据交换成本下降,研发和生产采用了模块化技术,美国大公司率先改变企业垂直一体化企业模式,把产品的设计、加工制造、组装、分销、零售、售后服务等过程分解到不同企业,形成多个企业组成的生产网络,提高了企业效率,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增长。&&&&& 在德法许多大公司都有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股份,同时,企业实行职工“参与决定权”,他们对资本的权力进行某些限制,并且企业职工委员会拥有福利、人事等多种权力,干预企业经营。欧洲企业与银行间还存在着传统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对大企业的发展有利,但并不利于新技术的出现。大企业不愿从事彻底的创新,只在技术与管理上进行渐进式的改良。另外,德法资本市场不如美国发达,风险资本市场规模小,小型新技术企业筹资比较困难,资本市场及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方式落后,使德法等国的中小企业难以进行技术创新,发挥灵活经营的优势,致使欧洲新技术革命进展缓慢,在新经济时期未赶上美国。
&&&&战后,日本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后,强政府的市场经济模式比市场调节的模式更有效地推动了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培养出了强大的国际企业集团。在新经济时代,信息产品生产周期较短,政府指导企业的模式不能再准确把握市场及技术动向,只接受政府调配的日本企业,失去了新经济时期创新的原动力,强政府的非效率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影响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持续低迷10年后的2003年,日本经济虽然出现回暖,主要是民间企业追求技术进步及较好的企业基础的结果,并非政府作为。
&&&&总之,由于各国经济运行微观主体----企业的差异较大,企业组织制度对各国经济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三、西方几种典型市场经济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教训
&&&&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种十全十美的市场经济模式,尽管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经上百年,并且进入了成熟期,也各有利弊,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教训。
&&&&比较而言,美英模式较有活力,而且经济效率显著。但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同时,又问题丛生,主要是社会不公、且贫富差距巨大;社会安全网较弱、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巨大的财政赤字也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 德法模式较为稳健,社会稳定性也好,但社会保障过多,社会福利过高、过重,从而助长了一部分人的“懒汉思想”,也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造成科技、教育投资不足,使经济社会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动力和生机,经济增长缓慢或停滞不前,导致国际竞争力日趋下降。
&&&&日本模式在战后恢复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进入发展时期以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过度,企业也过分依赖于政府,从而导致“泡沫经济”和经济衰退,至今复苏乏力。
【问题拓展】
在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时,应采取学习和创新同时推进的策略,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的经验时,决不盲目照搬,对于他们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教训,应引以为戒,避免重走弯路。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理顺市场机制,做到“鼓励个人和企业经济自由发展,但不放任”、“政府对宏观经济应适当调控,但不过度”、“国家应注重社会福利建设,但不过头”。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念,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和富有竞争力的市场经济模式,以保证中国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从而使中国尽快由经济大国步入经济强国。你对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的经验有什么自己的观察和体会呢?您现在的位置是: &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摘 要:海外利益的保护,是一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和走向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对海外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本文以此为视角,探讨和分析了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的具体内容,以期服务于我国的外交保护理论和实践。
  摘要海外利益的保护,是一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和走向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对海外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本文以此为视角,探讨和分析了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的具体内容,以期服务于我国的外交保护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 海外利益 外交保护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8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9)02-0014-20
  2008年12月底开始的中国海军远航索马里海域保护中国商船的护航行动,掀起了中国社会热议海外利益保护的高潮。的确,近年来,有关非传统安全的讨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舆论关注的中心,海外利益的安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特别是海外公民及法人的利益保护。在国际关系从“宏观”走向“微观”的进程中,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这种挑战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社会和国内架构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各国海外利益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成为了要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也具有了以往所不具备的内涵和特点,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障不断拓展的海外利益。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公民以几乎每年超3000万人次的规模走出国门,中国企业也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在世界各地开展投资与合作。与此同时,海外中国公民与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报道也不断见诸报端。在强调海外利益保护的正面和积极意义的同时,在涉及此类事件的相关报道中,笔者也隐约感到一丝担忧:一些报道出现了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泛化的倾向,将公民利益、法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保护方式与手段混为一谈,眉毛胡子一把抓;还有一些文章对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神化”国家在海外利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这些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的偏差甚至错误不仅混淆了视听,影响了公众对类似事件的客观判断,而且也易使相关主体的维权行动陷入盲目或被动。
  海外利益的保护,是海外公民、海外企业和其所属国家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命题,不是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主体单独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首先是一个法律命题。因此,法治原则,应当成为国际关系各行为方首先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我们除了彰显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及个体利益这些纬度之外,也需要熟悉规则,特别是熟谙有关海外利益保护的国际交往规则,否则,则难免在国际关系和国家实践中犯不懂法的幼稚病,使自我的救济归于无效。
  海外利益的保护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很多,如领土管辖与国籍管辖、外国人待遇、人权的国际保护、外交保护、领事保护、国家责任等等,其中外交保护是处理这些复杂关系的焦点与核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简称ILC)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对国家进行外交保护的国际法规则的主要编纂,探讨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必须以这一草案为实证分析的蓝本。外交保护的对象为一国的海外利益,因此,本文首先对海外利益进行一定的分析,然后展开对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权利的性质、外交保护前提条件的发展及演变等问题进行探讨,逐渐厘清外交保护国际制度发展及演变的主要内容。
  一、海外利益及其保护
  众所周知,海外利益的出现是伴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而产生的,是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际社会由拥有平等主权的不同国家组成,只要国家间存在交往,就会产生涉外的关系,从而产生涉及一国的海外利益。
  海外利益有着多种不同角度的诠释与理解。
  从海外利益的性质上区分,可以分为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军事利益、文化利益等等。过去,涉及一个国家的海外利益大都是政治利益,而其主体主要是国家,而随着国家间民间交往的增多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外经济利益凸现其重要地位,而其涉及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海外法人、海外公民这些传统私法意义上的国内主体也进入了海外利益承担者的范畴。
  从海外利益所属的利益主体出发,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海外的国家利益。该类利益主体或称利益的享受者为国家,国家为一虚拟的法律人格。判断海外国家利益,必须首先确认按照国家行为规则该利益是否在法律上可以归于国家,例如,一国外交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可以被认定是一类国家利益。海外国家利益的保护可直接通过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来主张和实现,因此,外交保护制度是不适用于此类国家利益所涉的事件的;第二、海外的法人利益。该类利益的利益主体是一国在海外活动的法人。例如,拥有中国国籍的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拥有美国国籍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等。认定法人国籍通常以法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来进行判断;第三、海外的公民利益。一般而言,海外公民,是指不拥有所在地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在所在地国通常被称为外国人,而这些外国人的国籍国,则称其为本国的海外公民。
  应当说,海外的国家利益、法人利益与公民利益是三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利益,其利益的维护方式、法律提供的解决途径和救济手段有着很大的差异。如前所述,海外国家利益需要通过国与国层面上的外交或国际司法途径解决,而海外公民利益和法人利益则由于处于各所在国领土主权管辖范围之内,则需要依据属地国的法律来解决。在国际法上,正是基于海外法人与公民在所在国为弱势群体这一事实,规定了外交保护制度,在满足一定的严格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公民利益、法人利益进行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交涉与保护。传统国际法理论为了解释“私法主体何以进入国家间关系”这一逻辑命题,则认定:在外交保护下,受侵犯的海外公民利益、法人利益的性质已经出现转变,也就是说,它们已经不再是哪个法人或公民的利益,而是国家利益,一国已经将另一国对其公民或法人的侵害视为对其国家的侵害。这种法理上的虚构近来在西方国际法理论界已经引发了不少争议。但无论外交保护是否必然导致了利益性质的变化,在外交保护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本国公民和法人行使外交保护,是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进行的。对于这一条件,我们在后文中再做详细分析。
  除了利益主体这一角度外,从海外利益的内容出发,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海外的财产利益。主要是一国公民、法人或者国家在海外的财产权利及利益。例如,
国家财产、法人的投资及收益、公民的房屋及货币财产等。在我国,海外利益中财产利益占据很大比重,特别是以国有股为主体的海外法人利益,其既是法人利益,也有国家利益的因素。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由于中国坚持和主张社会主义制度和不同于西方的意识形态,涉及中国的海外财产利益还常受到政治或其它案外因素的影响。第二、海外的人身利益。主要指的是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其它人格权、身份权等利益。人身利益损害通常伴随着财产损害而发生,例如,一些国家的犯罪分子对华人华商实施的暴力抢劫或枪杀,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等国发生的针
对中国人员与机构的袭击和绑架事件等。一些意外事件中也常常出现人身利益的损害,如交通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二、国家的外交保护权的性质
  国家所享有的外交保护权,从法律规则的角度可以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来理解。
  外交保护权是国家所享有的一种在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外交保护是国家可以援用的一项程序规则,它规定的是如果国家想要进行外交保护,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哪些原则和制度,程序如何。“外交保护是国籍国为保护受损害的人并使该人从受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使用的程序。”使用外交保护必须通过合法及和平的手段,这种手段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外交行动,一是法律诉讼。前者是指一国为向另一国通报其意见和关注使用的一切合法程序,包括抗议、提请调查或谈判、调停、和解等,后者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在程序的使用上,必须要注意两点:第一,外交保护是通过外交行动或其它和平解决手段进行的,不包括任何武力手段,因为武力手段已经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所禁止;第二,外交保护不包括不援引另一国法律责任的步骤或其它外交行动,例如,要求采取纠正行动的非正式请求等。
  起草外交保护条款最初被视为属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范畴。这意味着,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将外交保护列入了次级规则的范畴,也就是说,该规则不是有关外国人待遇应当如何的规则,而是必须满足何种条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诉求的规则,是关于诉求的可接受性的规则。因此,外交保护规则与国家责任规则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外交保护制度中涉及引用国家责任规则的部分,完全可以适用国际法上的一般责任规范。
  在实体法部分,外交保护制度涉及外国人待遇的问题。然而,由于外交保护属于次级规则,也就无法处理外国人人身或财产待遇的初级规则问题,这些问题应由多边、双边条约或国内法来加以规定。举个例子来说,中美之间存在有关中美公民在对方国家境内享受旅行自由权利的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的规定即确定了两个公民在各自境内享有权利的初级规则,如果违反该双边条约,中、美两国均可援引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理由,从而适用了外交保护这一次级规则。但如果中、美之间没有上述条约,则中美之间无法因此主张外交保护。从这个意义上,由于国家间条约或协定的内容不同,不同国家的国民或法人所享受的外国人待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提起外交保护的理由和标准可能就有所差异。这样,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国针对同一类性质的海外公民或法人受害事件,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对待和处理方法。
  必须注意,国家启动外交保护援引对方的国家责任,必须有足够的依据和理由,否则会导致不当请求的问题,影响两国之间正常的外交关系。如果因其不当请求而导致了对方国家的损失,还应承担由自己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性后果的赔偿责任。
  三、外交保护前提条件的发展及其演变
  传统国际法认为外交保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第一、受害人持续地保有本国国籍;第二、所受损害必须是属地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第三、受害人须用尽当地司法救济。如今,对以上三个条件的解释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都出现了一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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