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臂腋神经完全损伤手什么时候怎么才能治好腋臭不痛不麻 本人,22岁,男.自己骑车摔了导致手臂神经损伤肩膀肌肉

骑车摔跤撞到手臂,开始不痛,第二天撞到的手臂肌肉开始痛,不动是不痛的,和长时间不运动突然剧烈运动后_百度知道
骑车摔跤撞到手臂,开始不痛,第二天撞到的手臂肌肉开始痛,不动是不痛的,和长时间不运动突然剧烈运动后
骑车摔跤撞到手臂,开始不痛,第二天撞到的手臂肌肉开始痛,不动是不痛的,和长时间不运动突然剧烈运动后的症状差不多,已经3天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求教,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用跌打肿痛灵
或镇骨水 擦直到发热 多擦几次就好了
大哥,你说的药药店好买吗?可不可以用云南白药喷雾剂啊?
药店都有卖的
云南白药我没用过
谢谢大哥啊我去看看
第一次擦可能会痛
多擦几次就好了
我爸都是这样的
擦到发热才有效
哈哈,谢谢大姐呢
亲 我才20岁??请问您多大??
采纳率:16%
最好去医院检查下,我建议
磕硬了,年龄小,一个星期就好了。可以吃点红药
什么红药啊?可以喷些云南白药喷雾剂吗?
吃一些消肿止痛的,或者消炎的,你不是经常吃药,建议你不吃,一个星期没有好转你最好去医院问下大夫。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手臂肌肉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的手臂上的神经一阵一阵的痛 ,也没做剧烈运动,也不红不肿,就是里面疼,好久了。怎么回事呢?_百度知道
我的手臂上的神经一阵一阵的痛 ,也没做剧烈运动,也不红不肿,就是里面疼,好久了。怎么回事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臂丛神经从颈段脊髓发出后,穿过相应的椎间扎组成神经干而分布于上肢。由于臂丛神经受损而引起颈、肩、上臂、前臂和手的疼痛,称为臂神经痛。  产生臂神经痛的疾病常见的有:  颈椎病  常发生于中、老年人,男性略多。由于颈椎骨质增生和椎间盘病变刺激和压迫了臂丛神经根而引起臂神经痛。常常在疲劳和受凉后出现症况表现为颈肩部疼痛,向上臂、前臂、手指及前胸部放射,在持续性纯痛的基础上有阵发性的加剧。疼痛似刀割、针刺或火烧样。颈项可有强硬感觉.在颈部过度的向一侧弯曲或后伸,或头顶部加压时,或在打喷嚏、咳嗽时疼痛加重。卧床休息,向上牵引头部时,可使疼痛减轻。患侧上肢常有麻木和针刺样的感觉,皮肤对针刺、触摸和冷热的感知能力稍有减退、上肢的肌肉可轻度萎缩。颈椎的X线摄片可辅助诊断。  预防本病应从年青时开始,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注意冷暖,防止颈椎的进行性老化、治疗应卧床休息,患肢保暖,内服止痛和肌肉松弛药,在医生指导下做颈椎牵引,之后戴用颈托。其他如针灸、推拿、按摩也可选择应用。  臂丛神经炎  在伤风感冒或受凉后发病,成年人及男子易患此病,起病较快,首先感到颈根部及锁骨上部疼痛,很快扩展到肩关节后部,数日后传布到臂及手.疼痛似火烧样,针刺样或酸胀痛开始为间歇痛,不久传为持续性疼痛,并有阵发性加剧,当手臂向前或向外侧举起时,因牵拉了神经而可使疼痛加重。为减轻疼痛,患者常避免上肢的活动,并采取肘关节屈曲的姿势,或经常更换上肢的姿势,睡觉时多向健侧卧。在锁骨上,下窝、腋窝等处可有明显的压病。起病数日内,上肢即感无力。在数周内,肌肉可有萎缩。上肢对痛、温度、触觉的感知力减退,少数患者还可出现多汗或不出汗,皮肤菲薄发亮,指甲增厚并高低不平等症状。  治疗首先应使患肢休息,肘关节屈曲,靠近胸前,用宽布带悬吊在颈上以减轻疼痛。急性期可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止痛剂、B族维生素,并配合中医中药、针灸、拔火罐,理疗等。疼痛一般在1~2周内渐减轻,6~8周内可痊愈。  颈胸出口区疼痛综合征  臂丛神经从脊髓发出后,经颈椎、锁骨、前斜角肌之间形成的腔隙中穿过,经腋窝分布到上肢。当颈椎有先天性异常,例如横突过长,颈肋或前斜角肌发育异常压迫臂丛神经时,可产生臂丛神经痛。中年以上妇女易患此病。症状逐渐发生。以右侧较多。轻者有周期性的肩肿区疼痛,向下放射至手臂内侧。严重时疼痛似钻刺或烧灼样,位肩胛后面,向颈侧放射,并向下放射至上臂内侧、前臂及手掌。可伴有上肢尺侧(小指侧)的麻木和针刺感。在举物、背物或提物时均可使疼痛加剧。而手臂靠近胸部,或将手上举达头部以上,可使疼痛减轻。严重者有患肢无力和肌肉萎缩。臂丛神经与供应上肢的动静脉同行,如同时有血管受压,则可出现手皮肤发冷、阵发性苍白及青紫。患肢过伸及外展时,桡动脉搏动减弱甚至消失。某些患者的颈部可看到隆起及触及骨性肿物,此为颈肋。X线摄片可证实颈肋或其他骨性畸形。  治疗可用吊带协助患肢屈曲并略提肩部。适当休息,口服止痛镇静药,也可配合针灸、拔火罐,按摩、理疗。对严重患者应住院采用手术治疗。  给你做个参考吧,不过,最好还是去医院检查下,这样也安心一点。
采纳率:46%
可以考虑颈椎的神经压迫?手麻么?还是 去问问医生吧 放心点
可能是脊椎有问题,到医院看看吧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剧烈运动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腋神经受损
腋神经受损
发病时间:不清楚
病情描述:咨询下腋神经损伤?腋神经损伤要怎么办好呢?因为腋神经损伤导致肌肉萎缩左手臂抬不起来了三角肌损伤我应该如何的去锻炼呢?
:腋神经损伤导致三角肌萎缩当然不能收缩而反抬起上臂,只有恢复了腋神经才能支配调节肌萎缩缩,若受累神经因缺血时间过久继发变性病理改变,则恢复无望。治疗必须及早中西复合对受累神经时行充分的血供营养,同时兴奋激活神经才能支配三角肌血供获得早日康复。提示,自身恢复只有百分之十。维生素,钾钴胺等无效。
腋神经抽伤是上肢不能抬起,能否恢复在于及早的正确治疗,现三角肌萎缩说明因治疗缺乏迟发了神经再度损害导致病情恶化,若不抓紧时间治疗的,受累神经会因缺血而发性变性坏死过了治疗期恢复无望,必残。治疗方案:查病病情,对症治疗,同时中西复合增强改善神经受伤局部血液循环.软化瘢痕预防粘连,增进微循环血供,并采用神经再生之药兴奋激活麻痹休克的功能获得恢复。能否恢复的关键在于早期的治疗,。需帮助发来肌电图,病史等为你指导。
疾病百科&·&休克
休克(shock)是指在各种强烈致病因素作用下,机体循环功能急剧减退,组织器官微循环灌流严重不足,以至重要生命器官机能、代谢严重障碍的全身危重病理过程,是临床各科严重疾病中常见的并发症。  休克的共同特征是有效循环量不足,组织和细胞的血液灌注虽经代偿仍受到严重的限制,从而引起全身组织和脏器的血液灌注不良,导致组织缺氧、微循环瘀滞、脏器功能障碍和细胞的代谢功能异常等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休克的发病规律一般是从代偿性低血压(组织灌注减少)发展到微循环衰竭,最后导致细胞膜的损伤和细胞死亡。&
精选问题 查看更多&&  看看下面这些可怜宝宝的照片,这些都是在妈妈肚里健健康康,而因为接产医生的原因,导致宝宝出生时胳膊就无法动弹,诊断为产瘫宝宝的照片。  医院医生诊疗极不规范  包括:  1、产前诊断不完善,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有些医院超声检查力量弱,检查项目不能尽量准确评估胎儿的大小,而医生也忽视对孕妇体重腹围宫高等指标对胎儿大小的评估,造成胎儿体重评估误差超过10%。很多巨大儿没有估出来。  2、因为没有评估出胎儿是巨大儿,所以也没有告知巨大儿阴道分娩的可能会出现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巨大风险,而选择剖宫产完全可以规避;  3、出现难产时,医方为尽快娩出胎儿而暴力牵拉,引起肩颈分离导致臂丛神经干撕裂,发生臂丛神经损伤。  正是由于医方的管理极不规范,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技术缺乏,导致患儿出生即成为重度残疾,且终身难以治愈。由此给其带来的身体、心理影响,恐怕是不可估量的,再多的物质赔偿也挽回不了这一点。
楼主发言:79次 发图: | 更多
  这是一个臂丛神经损伤宝妈的心声  这是一个可以避免的人为医疗事故。  为什么在我们国家每天还在发生。  为什么要修改病历,逃避责任  为什么一定要孕妇自然产(难道没有预计到面临的危害吗)  为什么没有社会机构来帮助这些家庭。  为什么通过正规程序解决问题难度大,时间长,而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这是一位臂丛神经损伤宝爸的日志  十月三号又一个杀医的,我以前就说过,医闹入刑、不通过鉴定医院不得私了,这两条就是悬在医生头上的利剑,付出最惨重代价的只能是医生。还有什么四部委,八部委的出的条条杠杠,现实不现实?有没有充分倾听医患双方的声音?医患关系,重在疏导。一个人在遇到事情巨变的时候是会失去理智的,保安有用吗?哪个保安会为几千块钱替你卖命?像这种民事的情况应尽量调节处理,以安抚双方情绪。
  就拿我们臂丛的患者来说,一个无辜的宝宝,生下来就面临终身残疾,这对一个家庭来说谁也承受不了。我们既然选择你们医院就是相信你们,产前检查具体不具体,孩子是不是巨大儿,孩子体位正确不正确,能不能顺产,这个你们医生应该知道。出了事情,你们医院百般推脱,又让去医调委又让去鉴定又让去打官司,你们宁肯把钱花在请律师打官司上也不给患者看病,有的医生明明知道是臂丛损伤,却说是先天性的;有的说过几天就会好,实则先稳住患者,偷偷去篡改病例;有的出了事情,直接不见本人,连句问候的话都没有;有的家庭特别困难,医院一点同情心都没有,一分钱都不出,就这么耽误孩子。我认识臂丛的朋友也不少了,能私了获得赔偿的就两点,要么有关系的,要么能豁的上。
  心里的仇恨是累积的,压不住才爆发。莱钢杀医者究竟为了什么砍这名医生,我们只是看到官方不停的发布消息,可具体事情怎么样,事实情况怎么样?我们不得而知。从一月份到十月份,九个月的时间,杀医者经历了孩子出生的惊喜,孩子死亡的惊恐,和医院交涉的无奈,去砸了医院桌椅,被警方抓走罚款两万的愤怒,到继续交涉,医院继续推脱的情绪爆发。。。。。。他这九个月要经历怎样的折磨?亲戚朋友的安慰,不明者的疑惑眼神,好事者的挑唆,自我的压抑.自责.羞愧。。。我不是为他推脱,杀人偿命自古有之,但这一切都是可以避免的,产前的检查是否详细,尽职尽责,医患沟通是否合情合理,对患方的情绪以及家庭是否足够了解,对医生的保护是否及时到位?
  为什么患者不选择打官司,知心的律师或者有亲戚干律师的,肯定会对你说,只要医院出钱看病就不能打官司,打官司是最后没办法的办法。 国内司法环境恶劣,患者投诉无门,这是事实。而医疗官司,由于法院缺乏医疗知识,基本都是以鉴代判。鉴定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就是各大医院的医生聚在一起对医疗纠纷进行专业判定,鉴定结果无需署名,你们想这种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员的事情有谁会相信。司法鉴定相对公平,去专业的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划分,通过这种鉴定,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只是对后续治疗赔偿问题做一种依据(我的粗浅理解,具体情况咨询律师)。
  中国法不责医,这也是事实,医生无论犯了多大错,那也是医院的责任。篡改病历,滥用药物,这些在国外直接坐牢的罪名,在国内对医生没有任何有效的处罚和约束。这也就越来越造成医生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打官司对于患者究竟有多难这谁也知道。患者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庞大的机构甚至是一群机构,究竟是哪些机构,我们群友最明白,我就不再细说了。  试想一位医生你家里出现这种情况,你是想和医院私了算了,还是去打官司,然后长年累月承受煎熬。反正我没听说哪位领导打过官司,也没听说知名人士去医院闹,因为根本不用,有权有势的在医院出了事情,医院早就登门谢罪了。这个在你们身边应该有吧?医护人员,你们在医院工作,这种医疗纠纷也看到不少吧?我说的对不对你们心里肯定有数。也许看到这里肯定会说,谁让你不是领导谁让你无权无势。对,你说的对,这就是当下的真实情况,这,就是不公,医疗不公,司法不公,整个大环境的不公。我从网上看过许多臂丛案子,一般赔付率在十万至三十之间,官司时间跨度一年至五年,其中一个整整四年多,最后多次鉴定,上诉,赔付不到三十万,算算还不够打官司的费用,患者整个家庭被拖死。  想要说的话还有很多,制度,体制,等等等等,好累,人活着真累。
  现在国家放开二胎,高龄产妇会越来越多,条件越来越好,巨大儿也越来越多,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发生率近年来持续增加,产科的风险越来越高。  期待国家一方面加大产科人才的培养及规范化培训,同时能给产科上专门的生育保险,如果大人孩子出现问题,先由生育保险支付一定额度的治疗费用,这样可以避免医患之间的进一步矛盾激化。
  也希望能有机构或者财团关注这些可怜的臂丛神经宝宝,献上你们的爱心,给那些无力给孩子治疗的家庭带来一丝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日
  一个本应该健健康康的孩子却因为医生的疏忽,医院的不负责任导致整个家庭痛苦。
  看着好心疼,不敢看完  
  好心疼宝宝,宝宝得多疼多受罪啊,不负责任的医生会遭报应的  
  无力吐槽,天朝现在的社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53条可以立法抢救等费用可以由道路基金先行垫付,呼吁国家对这些因为分娩过程造成新生儿损伤的如产瘫和脑瘫等,国家应该在保险中有专项基金用于早期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转载了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希望对臂丛神经宝妈宝爸有一点点帮助。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
作者:李军律师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成功案例  近日,笔者代理的又一起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件,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60%-80%。笔者在鉴定听证会上陈述的观点,基本上被鉴定机构所采纳,如我方提出的,医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助产手法是照抄教科书而来,分娩方式选择不当,缩宫素应用不符合诊疗常规,缩宫素应用不当对本案后果的出现有一定关系等等。  本案鉴定意见书案号: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52号(鉴于为当事人保密事宜,意见书内容不能披露)。  以下是鉴定听证会陈述主要观点:  一、未尽告知说明义务  从医方总计27页的病历中,我们找不到一纸告知书。而告知说明,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来说,是最基本的诊疗规范义务,也是常识。本案中,在医方产科检查时已预估胎儿体重4000克为巨大儿的情况下,没有向产妇说明巨大儿发生肩难产、产伤的风险性通常要大于非巨大儿,没有告知家属有替代分娩方式如剖宫产,没有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可以选择剖宫产以避免本案后果的发生,侵犯了原告母亲知情同意权和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以避免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  二、分娩记录中助产手法的记载与妇产科学高度一致,无法反映分娩真实状况  最明显的当属被告病历之“分娩记录”。在该记录附注栏内关于助产手法的表述,与《妇产科学》第125页之处理肩难产之屈大腿法的描述高度一致:“让产妇双腿极度屈曲贴近腹部,双手抱膝,减小骨盆倾斜度,使腰骶部前凹变直,骶骨位置相对后移,骶尾关节稍增宽,使嵌顿在耻骨联合上方的前肩自然松懈,同时适当用力向下牵引抬头而娩出前肩。”以我接触到的几十起产科病案来看,无论三级甲等医院还是卫生院,都从来没有出现过类似的分娩记录。尤其是上述记载中的“骶骨位置相对后移,骶尾关节稍增宽”这样的用语,这是一种书面的理论上的表述,而非实践操作的手法描述。  三、分娩方式不当  本案医方已预估胎儿为巨大儿情况下,作为产科医务人员也应熟知巨大儿经阴道分娩最大的风险就是肩难产及其产伤,却没有对此引起重视。本案医方虽然只是一家乡镇卫生院,并不能因此减免其这方面的责任。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明知自己不具备医治条件、技术,可以建议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具体到本案中,医方已预估为巨大儿,而巨大儿经阴道分娩的风险明显较高的情况下,符合诊疗常规的做法不外乎两种:一是在不具备处理肩难产和剖宫产条件下,告知产妇本案存在的风险及本院不具备这样的技术和条件,并建议产妇转院;二是如果具备条件和技术,则也应如实告知产妇及家属巨大儿的风险所在,告知可以选择剖宫产及剖宫产存在的风险,让患者家属选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而后积极做好预防和接生措施,拟定详细的诊疗计划。  然而,从本案事实来看,医方既没有在有足够时间转院的情况下建议产妇转院,也没有做好应有的应对措施,如建议产妇选择剖宫产或者拟定详细的阴道分娩诊疗计划、预备替代分娩方案,以及配备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等参与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从医方的这一个严重过失上来分析,我们认为医方在“产科入院记录”及对胎儿体重的预估上,也存在着伪造病历之情形。因为根据医方随后采取的诊疗措施和计划及告知说明义务的缺失上,反映不出来医方已预估到胎儿为4000克的巨大儿。对此,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医方的妇产科医务人员对巨大儿尤其是超过4000克乃至4500克的巨大儿,经阴道分娩可能带来的风险的无知,而如果说其对巨大儿及其风险是无知的,却又明显地说服不了任何人,因为这显然是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常识。  如果说上述两种可能都不成立,就只剩下一种可能,那就是医方确实预估到了巨大儿,却既没有如实告知说明,也没有拟定详细的诊疗计划,听之任之,心存侥幸。当发生肩难产时,生拉硬拽,所以才会出现本案患儿如此严重的产伤。  四、其他违反诊疗常规之处  1、产前未施行B超检测,以致未能获取可能会影响分娩的相关因素,如胎头双顶径值等。  2、产程观察记录记载5月3日8点30分应用缩宫素2.5U,但医嘱单中却没有记载,说明没有医生下医嘱即给产妇应用缩宫素;应用缩宫素时也违背诊疗常规,既未取得产妇同意也未设专人看护,缺少缩宫素静滴的详细记录;而缩宫素应用不当也可能与本案后果有一定的关联。  3、新生儿出后评分为10分,与事实不符。医方病历就有新生儿青紫窒息之记载;出生当天因严重窒息即转往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该院诊断,患儿为巨大儿、右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心肌损害等。而医方却没有诊断出右臂丛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和心肌损害。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医方管理严重混乱,其执业医师严重缺乏国内同类医师应当具备的诊疗水平和职业操守,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致使本案后果发生。本案患儿确是如此无辜,家庭为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患儿成长过程中,也要面临着由此带来的障碍和不利因素,严重影响此儿童的身心发育。因此,我们恳请与会专家结合本案事实和诊疗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鉴定规则,判定医方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并判定医方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为全部责任。  此致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陈述人:李军律师  日
  分娩婴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   曼陀罗远程法律服务  赵某,女,29岁,因“停经39+5周,见红40分钟”,于日21:20住入南京市港口医院待产。孕期有围产期保健,无异常。入院产科检查:宫高40cm,腹围112cm,估计胎儿体重3900克,头先露,胎膜已破,羊水清,宫口未开。入院诊断:G1P0孕39+5周,LOA待产、胎膜早破。  4月15日0:20开始规律宫缩;5:30宫口开3cm,9:20宫口开6 ,V=0,LOT,GF 11:50查宫口开全V=+2,人工转位失败,于13:15先露仍为+2,宫缩5-10次/5-6分,持续性枕横位。  经加快催产素滴速,行会阴侧切+胎吸两次,胎头娩出但出现“肩难产”,按“肩难产”手法助娩出一女婴,Apgary评分1分钟7分,5分钟10分,检查发现婴儿右上肢肌张力差,后转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确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后患儿曾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治疗但效果欠佳。  注:肩难产系院方说法,笔者认为没有依据。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1、医方为掩盖事实篡改病历,违反病历书写规范;2、医方选择胎吸助娩是错误的;3、医方未尽告知义务;4、右臂丛神经损伤完全是不适当选择经阴道分娩及其后操作不宜造成的。  医方认为:1、产程中出现自娩困难,选择胎吸助娩是孕妇及家属知情下同意,有签字为证;2、胎头娩出后出现肩难产是难以预料的;3、胎吸助产与臂丛神经损伤无因果关系;4、产程处理过程中,操作规范无误,无医疗过失。  [鉴定结论]  1、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起诉之前,原告家长即向南京市下关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日受南京市下关区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其分析意见为:  一、根据病史、体征及各项检查分析:1、产妇赵某孕1产0,妊娠39+5周,持续性枕横位,继发性宫缩乏力的诊断明确。2、胎吸选择正确,未违反操作规程。3、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反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过失行为。  二、胎头娩出后,出现难以预料的肩难产,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胎儿生命,及时采取措施结束分娩是正确的;胎儿娩出后,发生右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  三、希望医方今后在病历书写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后笔者了解到,患方在进行本次鉴定前,既未复印,也未封存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收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原告未在法定的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个月后,患儿家长委托笔者及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龚拥军向南京市下关区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赔偿诉讼。  2、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法院受理、开庭质证后,下关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意见为:  一、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有过失行为:1、产妇因胎膜早破入院,医方未加重视和充分评估产妇的宫高和腹围、身高、体重、产程图,有巨大儿可能;2、在产程出现继发性宫缩乏力,先露下降停滞,催产素累积用量达16u的情况下,分娩方式选择不当,胎吸前没有充分评估肩难产发生的可能;3、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  二、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儿严重的肩难产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三、经手术治疗后,患儿右上肢功能不能完全恢复,医方负主要责任。  [审判结果]  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后,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南京港口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5万元。  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准。  [医事法律评析]  一、院方为掩盖事实,篡改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  1、宫口开全时间为11:30,第二产程时间为2小时25分钟,而病历中涂改为11:50分,将第二产程时间压缩为2小时5分钟,这一事实在法庭质证时院方也已承认,院方作这一篡改的用意是不言自明的。  2、在病历的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没有“肩难产”;所施行的手术栏中没有肩难产助娩术;在产程进展图中异常情况的记载为“枕横位胎吸助产”,无肩难产及肩难产娩术记载;在新生儿记录中分娩方式为“胎吸助娩”,无肩难产助娩术记载;出院通知书上,同样为胎吸助产,无肩难产诊断及肩难产助娩术记载。这么多处的记录均无肩难产的综迹,是不能以遗漏,忘写来解释的。因此,我们认为当时并不存在肩难产这一事实,更不存在肩难产助娩术。真实的生产方式是“枕横位胎吸助产”。  二、胎吸选择是错误的  产妇生产过程中存在多种危险因素,包括“胎膜早破、巨大胎儿、持续性枕横位、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所有这些因素如果每一个单一的看,选择胎吸或许不违反操作规程,而如果所有的综合在一个产妇身上,此时仍向患者及家属推荐胎吸,则是明显不负责的,有违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妇产科学》第201页明确写明:“估计胎儿过大娩出可能因难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结合产妇情况,显然应选择剖宫产。  三、院方未尽告知义务  院方在向产妇及家属推荐胎吸时,没有向家属交代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误导了家属。产妇及家属在此时是惶恐和无助的,是唯医师话是从的,因此根本不可能是家属选择,而是家属同意医师的选择。不能因为家属签了字院方就没有过错了。  四、右臂丛神经损伤不是肩难产的必然后果  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存在肩难产,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妇产科学》第201页:“若经阴道分娩,主要危险是肩难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产伤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致胎儿臂丛神经损伤,锁骨骨折甚或死亡。”在其下的肩难产章节中,列举了多种正确的操作方法处理肩难产,包括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先牵出后臂娩出后肩法,其后第5条:“以上方法均无效时,可剪断胎儿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够愈合”,如此强烈的手法也未必伤及右臂丛神经,因此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右臂丛神经损伤。而右臂丛神经损伤完全是不适当选择经阴道分娩以及其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产瘫)鉴定陈述意见  发布日期:
作者:李军律师  10月16日,本人代理的第四起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举行了听证会。医院方面缺席,经法官联系,医院告知他们放弃听证陈述权利。鉴定中心在听证时,要求法院人员明确记载医院放弃陈述权利这一点。接下来的听证会也就变成了我们单方的陈述和专家双方的一个交流。在我看来,医院不愿意到场是自知理亏,尤其是在法庭质证期间被我方揭穿其病历伪造、接生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我方的陈述意见比较简单,主要是针对医院病历伪造、非法行医、助产措施不当等几个方面而为之。  陈
书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代理人受托出席本次鉴定听证会,能与各位专家面对面学习、交流,甚感荣幸。以下是患方的几点陈述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1、医方涉嫌伪造、篡改病历  听证会之前,在法院主持的对病历质证过程中,医方出具的病历已被证实与患方复制的病历不同,有伪造、篡改。这一点,通过本次鉴定移送的检材只有患方提交的病历,而无医方提交的病历就可得以证实。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伪造、篡改病历的,会在法律上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  2、医方涉嫌非法雇佣不具备医师资质的人员从事医务活动  根据患方病历显示,为王香华接生的医生范志玲,通过法院第一次组织的举证、质证活动,医方提供不出来该医生的执业资质证明,该接生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而以医师名义执业,严重违反了医师执业法的规定。  3、医方诊疗极不规范  包括:产前诊断不完善,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接生时中,没有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没有及早识别头位难产的征象,导致没能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的处理。在产时记录中的分娩经过记载中,医方人员采取的处理肩难产的操作不当,会阴侧切也可能存在不够大之不当;在出现肩难产时,医方为尽快娩出胎儿而暴力牵拉抬头,引起肩颈分离导致臂丛神经干撕裂,发生臂丛神经损伤。  综上,代理人认为正是由于医方的管理极不规范,技术缺乏,导致患儿出生即成为重度残疾,且终身难以治愈。由此给其带来的身体、心理影响,恐怕是不可估量的,再多的物质赔偿也挽回不了这一点。因此,我们认为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意见,敬请与会专家给以重视。  此致  陈述人:李军律师  日
  杨婷婷  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 康复治疗部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与预防  发表于 已阅读1032次  臂丛神经是支配上肢的主要神经,可分为根、干、束3段,各段均有分枝支配相应的肌肉。臂丛神经行经锁骨与第一肋之间时被胸锁筋膜固定在肋骨上,然后在肱骨喙突下经过,当外力使第一肋骨喙突间的距离加宽时,臂丛神经受强力牵拉而损伤。分娩时引起损伤的原因主要为头位分娩的肩难产、胎方位判断错误;臂位分娩时手法不正或后出头娩出困难、强力牵拉胎肩颈部。临床表现根据损伤的部位而异,以上于麻痹最多见,典型表现为:患肢松弛悬重于体侧,不能做外展、外旋及屈肘等活动。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对个人、家庭、社会均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预防甚为重要。产前要估计胎儿体重,识别臀难产信号,掌握剖宫产指征与头位及臀位的分娩机制,接生时做到紧张而不忙乱,正确采取臀难产的各种处理方法,确保母婴安全。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又称新生儿产伤,是因为分娩过程中过度牵拉胎儿肩、颈所致,轻者出生后2~3个月功能可逐渐恢复,若在生后6个月仍无恢复征象,则会产生永久性瘫痪。   1 臂丛神经的应用解剖   1.1 臂丛神经的分段,臂丛神经是支配上肢的主要神经,由第5,6,7,8颈神经和第1胸神经的前支合并组成,可分为根、干、束3段。其中颈5,6合成上干,颈7延伸成中干,颈8、胸1合成下干。各段均有分支支配相应的肌肉。分支有腋神经、正中神经、肌皮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分别支配三角肌、旋前圆肌、肱二头肌、小鱼际肌、肱三头肌等。手部骨间肌分布尺神经,手背的皮神经分布尺神经、桡神经,手掌皮神经分布尺神经和正中神经。根据以上这些肌肉的瘫痪情况可间接判定臂丛神经麻痹的部位和程度。   1.2 臂丛神经的走行,组成臂丛神经的诸神经根出颈椎椎间孔后在前中斜角肌间穿出分出臂丛神经的3个干。当臂丛神经行经锁骨与第一肋之间时与腋动脉一起被胸锁筋膜固定在第一肋骨上,然后自肱骨喙突下经过。当外力使第一肋骨与喙突的距离加宽时,臂丛神经受强力牵拉而损伤。   2 臂丛神经麻痹的原因   2.1 头位分娩 (1)肩难产:多见于巨大儿,由于娩肩困难而采用强力压前肩法,使胎儿头颈部尽力向对侧肩方向牵拉,使臂丛上干处于紧张状态致上干损伤,这是臂丛神经麻痹的主要原因。(2)胎方位判断错误:胎头外旋转时误将胎头转向对侧,致使胎头和胎肩向相反方向分离,拉宽了第一肋与喙突间的距离而致臂丛神经麻痹。  2.2 臀位分娩 (1)胎臀娩出时手法不正确使胎臀以外展方式娩出,致臂丛神经下干处于紧张状态,造成下干损伤麻痹。(2)后出头娩出困难,强力牵拉胎儿肩颈部可致臂丛神经完全性麻痹。   3 臂丛神经麻痹的临床表现及分型   3.1 上干麻痹 典型表现是上肢松弛地悬重于体侧,肩关节内收内旋,肘关节伸长,前臂旋向前方,患肢不能做外展外旋及屈肘等活动。   3.2 下干麻痹 又称前臂或干臂型麻痹,较少见。主要影响尺神经和正中神经,表现为患侧屈腕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小指屈伸功能丧失。   3.3 全臂丛麻痹 组成臂丛的3个干均损伤,造成患肢运动与感觉全部麻痹。如损伤接近椎间孔可出现霍纳综合征,即患侧面部不出汗,上睑下垂,眼裂变突,瞳孔变小,尺神经分布区感觉障碍。 4 预防   肩难产和臀位分娩是臂丛神经麻痹的主要原因,接生方法不正确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做好产前预测,提高产科质量是预防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的关键。 4.1 肩难产的产前预测及处理   4.1.1 肩难产的产前预测 凡估计胎儿体重≥4000g者[计算方法:宫高(cm)×腹围(cm)+200]肩难产的发生率3%~12%,4500g以上者肩难产的发生率为8.4%~14.6%。B超提示胎儿胸径大于双顶径1.5cm,胸围大于头围1.6cm或肩围大于头围4.8cm易致肩难产,应建议剖宫产。   4.1.2 分娩过程中肩难产的预测 (1)第二产程延长,中位产钳失败;(2)胎头娩出后胎颈回缩。均提示肩难产。   4.1.3 肩难产的处理 产前具备肩难产因素,分娩过程中又出现肩难产信号,助产人员必须镇定,正确处理肩难产。①产前预测有肩难产可能的应行剖宫产。②阴道分娩:a.屈大腿法:让产妇双腿向上尽可能屈曲紧贴腹部,双手抱膝减少骨盆倾斜度使嵌顿于耻骨联合上方的前肩自然松解,应用适当力量向下牵拉胎头,前肩即可娩出。b.压前肩法:在产妇耻骨联合上方向胎儿前肩加压,有助于嵌顿的前肩娩出。c.旋肩法:示中两指伸入阴道紧贴胎儿后肩并将后肩向侧上旋转,助手帮助将胎头同向旋转,当后肩逐渐旋转至前肩位置时娩出。d.先牵出后臂娩出后肩法:将手顺骶骨伸入阴道,推住胎儿后上肢及手臂,沿胎儿胸面部滑出阴道而娩出胎儿后肩及后上肢,后肩娩出后将胎肩旋转至骨盆斜径上,再牵拉胎头使前肩入盆后即可娩出  e.以上方法均无效时可剪断胎儿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够愈合。   4.2 臀位分娩 如产前已明确诊断臀位,原则上应行剖宫产结束分娩。如经阴道分娩后出头困难时,切忌暴力牵拉,可采用臀位后出头产钳助产,一般产钳也可代用。提起胎儿躯干显露会阴,自胎腹侧依次放入左叶及右叶产钳,交合后向下向外牵拉。   4.3 提高产科质量,坚持正确接生 产前明确胎方位,确定胎背方向,避免接生中错将胎头转向对侧;臀位分娩协助胎臀娩出时,一定要使胎臂以“猫洗脸”的方式娩出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胎儿娩出时牵拉头或手臂过度引起,按受损部位不同可分为:
  1.上臂型(erb瘫痪)
c5 ,c6神经根支配的肌肉受累。患侧肢体下垂、内收,肩部内旋,肘部旋前,腕、指关节屈曲,拥抱反射不对称。
  2.下臂型(klumpke)瘫痪)
c8至t1神经根受累,腕部屈肌及手肌肉无力,握持反射弱。
少见,具以上两型症状。颈交感神经受损者上眼睑下垂,瞳孔缩小,出现homer综合征。
  臂丛神经损伤患儿肩部需休息,避免牵动,大多可于2~3周恢复。须指导家长给患儿进行被动活动,使肩外展,手臂后旋,腕部伸展。定期复查肌电图以确定损伤程度及估计预后。如超过6个月仍无效,则须应用外展支架,预防肩关节挛缩,损伤严重者,可考虑行神经束吻合术。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诊断与治疗   直接外伤如刺伤、挫伤及锁骨和第一肋骨骨折均可引起臂丛损伤。间接外伤见于强力牵  拉上肢、头颈过度弯向对侧或强力将肩部下压时,如重物打击或产伤等。 一、临床表现与诊断   (一)臂丛完全损伤 运动障碍表现为手,前臂和上臂肌肉全瘫。感觉改变为手、前臂和上臂的一部分感觉消失。颈8胸1近椎间孔处损伤,可出现(Horner)氏综合征。   (二)臂丛上部损伤(Erb-Duchence型) 此型较多见,为颈5-6神经根在厄氏点处损伤所致。该点在肩胛上神经近侧,胸长神经和肩胛背神经远侧。前锯肌与菱形肌不受影响。多因外伤使头肩分离、肩部下压或产伤等引起。   运动:三角肌、小圆肌、冈上肌、冈下肌与胸大肌锁骨头瘫痪,上肢由于背阔肌和胸大肌胸骨头的作用呈内旋位。二头肌和肱桡肌瘫痪,肱前肌减弱,肘关节因三头肌作用而伸直。旋后肌和旋前圆肌瘫痪,前臂因旋前方肌的作用而旋前。桡侧腕伸肌瘫痪,手向尺侧偏斜。
感觉:颈5前支损伤时感觉不受影响,如颈6受累则出现上臂及前臂外侧麻木。无霍纳氏综合征。   (三)臂丛下部损伤(Klumpke型) 主要是颈8胸1神经根损伤,多因上肢过度上抬或伸展及臂位产时牵拉躯干过重等引起。主要症状为手内肌瘫痪,有爪状畸形。在臂丛下干损伤时,手指屈肌和伸肌瘫痪。手和前臂尺侧麻木,上臂内侧有一小条麻木区。可出现霍纳氏综合征。
  (四)辅助诊断方法 臂丛神经损伤的诊断,主要依靠病史和临床查体、X线摄片检查。电生理学检查有助于臂丛神经损伤的定位诊断。   1.肌电图检查 臂丛的脊神经后支支配颈后深部肌肉。按照颈部肌肉的不同深浅位置,所受神经支配各不相同,浅层为斜方肌,受副神经支配;深部内侧部分受颈3-6脊神经后支支配;外侧部分受颈7-8脊神经后支支配;最深部颈后肌肉为脊横肌、脊间肌和横突间肌,受相应脊椎的神经纤维支配。因此,肌电图检查颈后最深部肌肉是脊横肌和横突间肌。凡肌电图显示去神经性纤维颤动电位,表示脊神经后支的运动神经纤维损伤,为椎间孔内臂丛损伤;凡显示无正常电位,表示椎间孔外臂丛损伤;凡受神经根支配的任何肌肉存在主动运动,即显示肌肉主动收缩电位,表示不完全性神经根损伤。   神经损伤一般于三周后显著变性,此时肌电图检查,发现去神经纤维颤动电位。所以肌  电图检查应在损伤三周进行,隔3个月复查,观察有无神经功能复原。
  2.组织胺潮红试验 主要用于确定臂丛牵拉伤的部位,可分为神经节前和神经节后损伤。以上两种类型的运动和感觉麻痹征象相同,但神经节后损伤(椎间孔外神经根损伤)时轴索反射可丧失(阴性),神经节前损伤(椎间孔内神经根损伤)时轴索反射可能存在(阳性)。
方法:用1:1000磷酸组织胺作皮内注射,出现系列三联反应为阳性:(1)立即出现直径10mm的红斑;(2)半分钟后,在红斑周围出现20~40mm的红斑;(3)注射部位出现风团。周围神经损伤后,只有皮肤潮红而不出现系列三联反应。此法诊断臂丛神经损伤,阳性多为节前伤,阴性多为节后伤。   二、治疗 只有少数不完全损伤病人在3个月内获得满意恢复,一般在1~2年内不断有进步。臂丛上部损伤时,因手的功能尚好,故治疗恢复的效果较好。臂丛下部损伤时,手的功能受累较重,恢复较差。臂丛完全损伤恢复不佳。   产伤引起的臂丛伤,在早期有锁骨上区肿胀压痛和手臂活动障碍等症状。可应用支架使患侧肩部保持于外展90°,屈肘90°位,使神经松驰,以利恢复。每日被动活动患侧肩和肘关节数次。   在臂丛部分损伤病例,神经功能停止恢复后,行神经松解术常可获得一定进步。必要时可行神经吻合。为便于显露,有时需切断锁骨。如有神经缺损,可抬高患肩,头偏向患侧,有助于进行神经缝合,手术后用石膏固定。   在臂丛上部损伤,如肩部肌肉不恢复,可做肩关节融合术;   如屈肘肌不恢复,可利用前臂肌或胸大肌行肘屈肌成形术,以改善功能。肩关节融合术宜在14~15岁以后进行。   如为臂丛完全损伤且无恢复征象,损伤处又在椎间孔以内,或经手术探查无法修复,可酌情考虑行上臂中段截肢术、肩关节融合术,并配带义肢。   近年来,对臂丛根性撕脱伤的治疗取得了较大进展。采用健侧颈7神经根转移、膈神经转移、颈丛运动支、付神经、肋间神经转移等方法,修复腋神经、肌皮神经、正中神经等均取得一定疗效,辅以肌肉或肌皮办移植等,使完全丧失功能的肢体重新获得了一部分功能。
  裁判文书  原告艾轩炜诉被告灯塔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文号:灯塔市人民法院  原告:艾轩炜,男,日出生,蒙古族,灯塔市人,现住灯塔市铁西西马煤矿生活区,儿童。  法定代理人:刘静,女,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市人,现住址同上,系艾轩炜之母,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忠尧,男,日出生,满族,沈阳市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3号,退休工人。  被告:灯塔市中医院。  住所:灯塔市烟台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克刚,男,日出生,汉族,灯塔市人,现住灯塔市烟台街道兆麟社区,系灯塔市中医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永富,男,日出生,汉族,灯塔市人,现住址同上,退休工人。  原告艾轩炜诉被告灯塔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轩炜的法定代理人刘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尧、被告灯塔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涛的委托代理人崔克刚、林永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轩炜诉称:我母亲刘静在日生我时,被告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我右臂丛神经损伤,经辽宁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负次要责任。我又申请司法鉴定,经辽宁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我为七级伤残,被告负有部分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06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4558.20元、残疾赔偿金134784元、交通费8098元、鉴定费6600元、住宿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期治疗费50000元,计元。  被告灯塔市中医院辩称:原告母亲刘静于日入住我院,经诊断分娩1期难产,告知产妇应剖腹产分娩,而遭原告母亲刘静拒绝。因而在其母亲分娩后导致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原告母亲不听从医生医嘱,是造成这起医患纠纷的原因,也是原告母亲的责任。经辽宁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院承担次要责任,对其司法鉴定,我院不同意,是其扩大经济损失的赔偿,我院不承担该次鉴定费用,其要求赔偿后继治疗费用没有医嘱证明不同意赔偿。交通费用过高,应当按其父母到医院检查、治疗次数人数赔偿。合理部分的赔偿不能超过30%限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艾轩炜之母刘静于日5时许,入住被告灯塔市中医院处待娩,经医生检查为分娩1期,暂行阴道试产。当晚9时30分许,医生检查发现产程进展缓慢、宫口开大?3,先露头棘平、胎头衔接不好,似高直位,胎儿偏大。被告对患者在产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建议刘静及其家属剖宫产结束分娩。刘静不同意剖宫产,继续阴道试产。次日零时零5分原告娩出,发生肩难产。原告产出后,先后于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京首都儿科研究院附属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上海复旦大学儿科医院检查,均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原告在上海复旦大学儿科医院住院4天,支付以上医院医疗费17062.88元。  原、被告发生医疗纠纷以后,经原告委托辽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委托辽宁省医学会进行鉴定,日辽宁省医学会以辽医会医鉴字(2008)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本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重新对医疗事故责任和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日,辽宁正泰司法鉴定所以辽正法鉴定(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艾轩炜伤残等级为7级;医院(灯塔市中医院)对本案负有部分责任。  另查,原告艾轩炜及其父母艾红日、刘静均为城镇户口,其父母从事理发服务业,在原告治疗期间同时陪护30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医院病厉、医生诊断书、医学会鉴定书、司法鉴定、医疗费收据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母在分娩原告时,产程进展缓慢,胎头衔接不好,疑似高直位,巨大儿出现,被告对患者在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已向孕妇及家属履行告知义务,虽未履行医患双方签字手续,但在病历中已记载。而原告之母刘静在试产过程中,已知医生告知和建议行剖宫产术产出,却未接受,导致原告产出过程中肩难产,致原告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本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应负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原告母亲在产程中知情同意权是其权利,未采信医生建议,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过错。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应予支付。其伤残赔偿金应按七级伤残结合医疗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3元/年计算赔偿20年。原告系婴幼儿,在治疗中需要父母的陪护,其父母从事理发服务业,其护理工资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491元/年计算。其精神抚慰金可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3元给付6个月的精神抚慰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灯塔市中医院赔偿原告艾轩炜医疗费1706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4天×15元/天)、护理费3039.6元(30天×50.66元×2人)、伤残赔偿金115144元(14393元×20年×40%)、住宿费2700元、交通费7874元、鉴定费6600元,合计元的40%赔偿额即60992.19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7100元(14393元/年÷2,计6个月)。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5116元,原告负担4835元,被告负担12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同 山  审 判 员 曾 庆 成  代理审判员 陈
玲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欣  相关裁判文书  >>伍华军交通肇事罪一案  >>孟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抓柱因与中平能化集团平顶山朝川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保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廷枝因与被上诉人中平能化集团平顶山朝川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成福放火罪一案  咨询辽阳律师  董经宇律师   辽宁辽阳  已帮助 1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马军烨律师   辽宁沈阳  已帮助 10803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张俊杰律师   辽宁沈阳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发布人: 李杰
发布时间: 15:27:00
阅读次数:643 次  灯塔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产妇、新生儿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辽卫函字【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全市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执行,现以逐条落实。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通讯员:许欢/灯塔市计卫局
  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昨日下发  发布时间:   本报讯 (记者 车喜韵)为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产妇、新生儿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8月26日,陕西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据悉,此规定是对以往产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重申和完善。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造成后果的,依法对医务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专科医疗机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转自8月27日《陕西日报》)
  臂丛神经宝宝有关节脱位的,可以到上海华山医院六楼康复科找许军老师,也许你的宝宝将来就不用做关节复位手术了。  许军老师联系电话:  希望对某些家长有帮助。
  一、遗弃罪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怎么才能清除腋臭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