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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专升本&&江西师范大学专升本&&江西农业大学专升本&&江西理工专升本&&哈尔滨理工大学专升本&&大连理工大学专升本&&河南理工大学专升本&&长沙理工大学专升本&&昆明理工大学专升本全国有机蔬菜瓜果产业振兴现场会在湖北大冶举行
5 月 17-19 日,第四届中国有机农业大会有机蔬菜瓜果产业振兴现场会在湖北大冶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 300 多名农业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共聚一堂,就有机农业的绿色生产和发展进行广泛探讨交流。
(会议现场图)
实现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关键。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质量兴农"战略,要求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为遏制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业质量,国家农业部提出了"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在此契机下,第四届中国有机农业大会有机蔬菜瓜果产业振兴现场会隆重召开,得到了社会的热烈响应和广泛支持。
(参会嘉宾)
此次大会由中国有机农业大会组委会、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蔬菜协会、湖北省蔬菜减肥减药技术集成创新团队主办,湖北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湖北三乡人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办,并得到了大冶市人民政府、湖北鑫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和中欧联合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等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
(华中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周承早致辞)
会议期间,华中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周承早和大冶市副市长汪昭焱等领导出席并致辞。华中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周承早在致辞中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民生,有机农产品因无污染、不施化肥不打农药、营养丰富、质量保证等优势,极具发展潜力。此次大会推广的双减双控、绿色生产技术,有利于加强生态保护,促进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
(大冶市副市长汪昭焱)
大冶市副市长汪昭焱表示,第四届中国有机农业大会有机蔬菜瓜果产业振兴现场会为推行绿色生产、提高农业质量出谋划策、聚智汇力,多方面探讨了高标准农业生产技术。他们将以此为契机,搭建大冶有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平台,推动大冶农业生产技术转型升级,打造农业高质量发展标杆和高效益发展的典型。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研究所副所长王茂华作主题报告)
(湖北省农业厅蔬菜办公室主任袁尚勇作主题报告)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经作所研究员邱正明作主题报告)
(湖北中绿有机农业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周胜利作主题报告)
会上,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研究所副所长王茂华、湖北省农业厅蔬菜办公室主任袁尚勇、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经作所研究员邱正明、湖北中绿有机农业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周胜利、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汪李平教授、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研究员王金政、扬州大学园艺与植物保护学院周福才教授、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李友国教授、扬州大学园艺与植物保护学院陈学好教授等 10 多名领导专家围绕双减双控技术、农业绿色生产等话题作了主题报告。专家们介绍了中国有机认证的制度与流程、湖北蔬菜产业发展及展望等,分享了有机产业中蔬菜瓜果的双减双控技术、设施蔬菜害虫的生态防控技术、黄瓜白粉病防治技术、农业微生物技术等,交流了有机农产品营销推广、有机蔬菜如何安排生产供应计划等措施,积极倡导绿色生产,推动落实"质量兴农"战略。
(会上,华中农业大学与湖北鑫东生态农业公司签署校企合作协议)
本次大冶现场会作为纯公益性活动,共持续 3 天,重点关注有机蔬菜与水果的发展情况,大会由一个主会场、三个分会场、一个产品展示专区组成,参会嘉宾通过专题演讲、主题案例分享等多样化形式,就食品安全、双控双减技术、农业绿色发展等话题展开讨论。会议除安排主题分享、专题报告、圆桌对话等活动以外,还专门开展了有机农产品展览、有机生产基地实地参观考察等活动,并签署了多项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的合作协议。
中国有机农业大会组委会负责人、湖北中绿有机农业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周胜利表示,有机农业强调农业发展的生态本质,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是绿色发展理念在农业领域的具体实践。随着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越来越重视,双减双控技术未来的前景非常广阔。希望通过此次会议,为相关生产者和使用者搭建一个平台,逐渐减少化肥农药对土壤、水的污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蔬菜和水果。
(大会嘉宾合影)
据悉,中国有机农业大会作为中国有机农业发展领域的年度顶级盛会,已成功举办了三届。在延续之前三届中国有机农业大会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今年的有机农业大会分两个会场举行,此次全国有机蔬菜瓜果产业振兴现场会在大冶市举办后,今年 11 月份将在南漳县正式举行第四届中国有机农业大会。
(会议现场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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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1.“农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竹朝霞诉嵊州市鹿山街道捣臼爿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2.“农转非”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卢建溪等诉厦门市同安区田洋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3.户籍变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蔡玲莉承包经营户诉周连庆侵权责任案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林宏兴等诉定安县龙门镇龙一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案5.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班金玉诉韦振兰、韦美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案6.未经民主评议土地承包合同是否一律无效——平南县上渡镇柘畲村向南队诉方伟春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7.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是否仍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侍爱敏诉李秀华、侍卫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案8.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影响——孙显章诉梁志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9.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效力的认定——佘传珍诉佘克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香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10.约定土地可用于房屋建设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石焱诉陈海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11.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方小行诉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委会下芒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2.“一地两证”引发的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法律探讨——潘洪良、潘维妹诉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村民委员会、梁顺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13.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出嫁女”也有份——刘文芳诉刘文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14.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未明确分配比例时应当侧重保护实际投入人的利益——陈天掌诉黄振葛农村承包经营户、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15.征地差价补偿款归属的权利博弈——李友国诉临武县武水镇李家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16.村规民约对外嫁女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效力认定——杜绍惠诉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菜子地村委会、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菜子地村委会菜子地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17.村民资格认定的例外情形——崔平生等诉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酒甸村村民委员会、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酒甸村马家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18.合同条款中“青苗”一词的解释——于宪坤、吴兆龙诉张承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19.形式瑕疵与履行治愈——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曹满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20.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田烈亭诉田荣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21.村委会能否以绝户为由擅自转包承包土地——陈益香等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盘龙村赵家坪组、刘汉太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22.表见代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应用——王正孝诉金虎虎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23.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安装滴灌后能否增加承包费——石彦彪诉郭永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24.农村承包地允许合法流转但禁止买卖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胡亚表等诉陈清来等恢复原状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2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转让合同之认定——刘伯钦诉王永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26.家庭内部成员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唐兵诉杨东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27.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幸德平诉李加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28.法庭审理笔录中的不确定表述能否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姜广海诉梁振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29.未经政府批准同意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预售拍卖转让——陈武、叶镇翰诉海丰县公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海丰县公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案30.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界定——运通嘉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3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和期限如何确定——王占海诉席迎兵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3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解除的认定——赵长明农业承包经营户等诉张泽宣农业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33.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否有效——潘洵吉诉潘长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34.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方火车诉陈国姜土地租赁合同案35.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就使用土地期间支付的租金无权请求返还——邯郸市汇力物资有限公司诉姜新良土地租赁合同案36.划拨土地未经批准用于租赁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北京嘉禾工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江腾科贸有限公司诉北京职工体育服务中心租赁合同案37.土地出租合同与土地转让合同区分——徐秀丰诉张桂显土地出租合同案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38.家庭承包农户的诉讼主体及继承问题——林裕友等诉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39.以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鲁振山、鲁振启诉鲁振江共有案40.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能否继受父母依法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冷双全等诉冷双杰土地承包经营权案41.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何美霞诉何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八、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42.土地承包纠纷经农仲委仲裁调解后,当事人能否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耿继廷诉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下长子营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43.租期较长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大岭村委会东上村民小组诉厉志勇、陈衣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44.相关政策出台后合同内容已调整,但价格继续上涨,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张孝平诉尹淑云、孙立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45.涉及土地使用权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陈子明诉新兴县嘉信陶瓷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46.离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权力冲突如何处理——陈四连诉满益斌、满家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案47.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确的,相关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久毛吉、尕玛才昂诉卓玛拉毛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案48.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农作物补贴归发包人,承包人以未享受补贴拒付承包费是否合法——艾合麦提·麦麦提诉申武生、王志广土地承包案49.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郑淑苹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5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法律解释方法——韩永茂诉韩福君财产损害赔偿案51.土地被国家征收后未经同意在地上栽种农作是否受法律保护——丁明诉石屏县坝心镇海东村民委员会毛家寨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52.农村自留地的法律适用——朱淑容诉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天宝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53.受他人委托实施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可单独承担责任——满延余、胡春兰诉满益森恢复原状案54.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是否应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杨吉华家庭承包经营户诉陈明善、谭天座恢复原状案九、宅基地使用权5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宜纳入公民遗产范围——张某诉林某、陈某法定继承案56.在他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当由谁取得——李长清、陈凤英诉李电清、王玉娥宅基地使用权侵权案57.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蔡小珍等诉黄小周宅基地使用权案58.合同约定能否对抗已合法登记的用益物权——谭瑜思诉罗兴才宅基地使用权案十、林地纠纷59.未经资源评估的林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民委员会诉泉州市泉港亿盛林果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案60.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张德俊等诉安溪县祥华乡福新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案61.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崔体林、魏俊诉汤池街道办事处黄泥社区上竹园居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3: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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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友国与赵文学、马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李友国。被告赵文学。被告马翠英。原告李友国诉被告赵文学、马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学、马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友国诉称,日,被告赵文学向原告借现金14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3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文学、马翠英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文学与马翠英系夫妻。日,被告赵文学向原告借款14300元,同时出具收到条一份,记载内容有:“收到李友国现金壹万肆仟叁佰元¥14300元1年赵文学”。以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条、户籍证明件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文学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返还借款,应从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赵文学、马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学、马翠英返还原告李友国借款14300元;二、被告赵文学、马翠英支付原告李友国利息(以1430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国仁团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人民陪审员  孙树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晓杰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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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党报总编辑会特刊】访安徽日报社副总编辑李友国
网-甘肃日报&& 06:39
  甘肃是一片富有活力的热土
   &&访安徽日报社副总编辑李友国
  本报记者文洁
  中国梦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高度契合,是全面建设、科学发展、创新创造的凝练表达。李友国表示,党报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应该且必须有推动中国梦建设的强烈担当意识和高度责任精神。要发挥公信力和权威性,主导多元舆论,引领社会思想。析史明义,尤其是联系近代中国百年抗争史,阐明实现中国梦的时代意义;析事明理,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阐明建设中国梦的现实道理;析势明利,联系当今世界综合实力激烈竞争,阐明推进中国梦包含的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党报事业发展壮大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要以改革求发展,保持并不断增强在传播格局中的竞争力、在舆论场上的主导力、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李友国说,以往印象里,甘肃是一片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心向往之而未能至。来之后,强烈地感到这里是一片年轻而富有活力的热土。
  &发展是全国共同的任务和问题,具体到一个地方,保持并彰显特色的发展才算真正的发展,适合自己并能持续长远的发展才是最好的发展。抓住机遇,用好政策,自力与借力相结合,定能由后发而同步,由欠发达至全面小康。&李友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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