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平滑转换自回归模型,想知道大家怎么三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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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区县机关部门纪检工作“三转”回归“主业”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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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
  关于“四种形态”如何理解,小编这就告诉您,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pincai网。篇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是不是提出“四种形态”后,纪委就不怎么查大案了?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四种形态”?……11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和主持人杨禹一起,就如何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理解“四种形态”,要结合历史的回放和思考,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标本兼治的角度领悟嘉宾认为,“四种形态”,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等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学习领会“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回顾历史,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而要真正管全党、治全党,必须把“从严”的要求落在实处。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先存在违纪苗头,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大肆违法犯罪。“四种形态”,就是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嘉宾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嘉宾认为,惩处腐败,对腐败干部来讲是一大损失,对我们党来说是更大的损失。在这个背景下,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更多时候需要菩萨心肠。“四种形态”更多的就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从审查结果看,他们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嘉宾表示,清除病灶难,但更难的是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四种形态”解决的是慎“初”慎“小”问题,是通过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即使犯小错也不会向大错发展。“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而是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严要求“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嘉宾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读。他们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更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将来只怕成为一些问题官员被轻处理的借口。嘉宾表示,“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进行划分的,是纪委履职的重要遵循。一般来讲,只要依托前两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后两种形态所对应的治病树和拔烂树必然会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可谓是环环相扣、科学有效,这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到最前沿嘉宾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是一种战略决策和部署,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他们表示,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关键在于能不能把纪律挺到最前沿,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对此,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理念,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各级纪委必须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一定要敢于“亮剑”。同时,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至于方法措施,嘉宾表示,就是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线索处置环节,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嘉宾表示,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采取有效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其次,要科学处置线索,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第三,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了结的线索。纪律审查环节,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在纪律审查环节,嘉宾认为,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执纪审理环节,要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执纪审理环节,嘉宾表示,要改变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的做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形势,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三是加强案例指导。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以案例的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篇二:“四种形态”针对全体党员而非少数领导干部【案例】“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作为全国14个“谈心提醒教育联系点”之一,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心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700多万全体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一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纪委过去存在“养案子”的情况,即纪委在接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后,如问题不太严重,反映的涉案金额数量不大,够不上移交司法机关的,往往会被搁置一边。一些苗头性、萌芽性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被反映到纪委却无人问津,不仅使纪委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受到质疑,也让被举报人有恃无恐,认为被举报也没事,导致其在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失去了被及时挽救的机会。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的案例被一位省纪委领导在处置问题线索谈话时多次提及,对谈话对象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徐国健在任江苏盐城市委书记时,纪委接到他曾收过某县委书记10万元礼金的举报。但当纪委同志找其谈话时,徐却矢口否认。由于举报人推翻口供、证据不足等原因,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几年后,徐国健因受贿640万元落马,再次见到当初找其谈话的纪委同志时,他痛哭流涕,称当初受贿10万元确有其事,如果那时候承认了、悔改了,就当不上这个省委组织部长了,也不可能变本加厉、继续受贿,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有线索必处置,通过对5种线索处置方式的改革,有些省份已经实现了线索“零暂存”,大量积压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尘封线索得到了及时清理。“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凡信必办,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因此纪委谈话函询的工作量显著上升,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实践“四种形态”是为治病救人而非整人处理人【案例】山西某市委常委李丽娟(化名)因被人举报家中存有大量现金、长期在下属单位报销单据、干涉下属单位招投标并获取巨额利益而被省纪委领导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中,李丽娟如实向组织说清楚了被举报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省廉政账户上交了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主动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2015年,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这组数字源于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这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处这些党员干部,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这其实也正是“惩治”一词本身蕴含的深刻内涵。“有关领导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落马,起码要影响3个家庭:自己的家庭、自己父母的家庭和自己配偶的家庭。查处一名领导干部,不仅对他的家庭是巨大灾难,对培养其多年的党组织来说也是重大损失。”山西省纪委副书记郝权说,“我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醒广大纪检干部,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委查谁不是要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问题没有严重到涉嫌违法犯罪的地步,我们在党内都要把调查对象当成党内同志看,要以挽救为主,提醒帮助其及时悔改。”一名被线索处置谈话的某省厅长先后被该省纪委领导谈话5次才如实交代问题。他告诉记者,第五次谈话时,他突然意识到,组织上已给了他太多的机会,如果不是“治病救人”,纪委领导根本没必要苦口婆心一次又一次地和自己谈话到深夜,用一个又一个身边的实例教育、感化自己。最终,他放下了心理包袱,坦承自己曾收受某事业单位礼金的情况,写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退还了礼金,组织上作出了结处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位领导干部,在被举报与某女干部存在作风问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组织多次找其谈话了解情况,他却矢口否认,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最终因严重违纪受到“断崖式”降级的处理。“中央纪委正是要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释放信号,找你谈话不是要整谁、和谁过不去,而是要将这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正了就仍然是好同志,执迷不悟者则必将受到惩处。”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执行“第一种形态”,靠纪委也靠党委【案例】日,中央纪委转发河南省委关于免除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职务的通报,李庆贵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新乡3名厅级领导干部被省纪委立案查处,李庆贵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据介绍,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在干部调整中向其行贿,李庆贵既没当面拒收,也未向组织报告,仍在换届中向上级组织推荐了孟钢,只是随后将钱上交廉政账户。另一次,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经他推荐得到重用,他虽掌握对其举报的材料,也在崔学勇辩解中听出矛盾,却并未深究。这些干部先后被查处。李庆贵被处分后,有人认为其并非本人被查出贪腐情况,因“班子成员生病,班长跟着吃药”而为其“抱屈”。李庆贵成为首名因任期内班子成员连续腐败而被追责并公开通报的市委书记,相比一些大案要案,这次处分仅为党内警告,但威慑一点不比大案小。新乡市委一位常委说:“孟钢的腐败问题,当时已是公开秘密,街谈巷议,人人共知,谁也没给他拉拉袖子,反倒成了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然。在这个位置上,而不承担这个责任,就是失职。”另一位市委常委也表示:“好人未必是好官,不愿得罪人,维护一个,失去一片。对照自身,同样要反省。”一位纪委干部分析,执行“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不仅靠纪委也更要靠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发力。以李庆贵为例,如果他发现孟钢、崔学勇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乃至当头棒喝,而非明哲保身,这两名干部也就不可能放任自流、继续堕落。“任何一名腐败分子走向腐败深渊都是有迹可循的,为什么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没人拉一把?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个主体责任就应该向党委‘一把手’追究,而且不能因为其岗位变动而放松,要一追到底,形成震慑,倒逼党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位纪委干部说。人们注意到,在山西,省委从压实主体责任的高度,研究提出了省委书记担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常委带头对分管领域省管干部轻微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处置、纪委书记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并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等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一年多来,省委书记王儒林带头谈话,省委领导带头一共谈了147人。高波指出,“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一个单位或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非常明显,只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让‘一把手’能够带头拉下脸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执行‘第一种形态’在本单位本地区成为常态,并逐渐在整个党内形成惯例,才能使得8700多万党员这整片‘森林’拥有自我净化的能力,从而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对纪委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职责定位更聚焦、更深化,要求将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无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求,必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速向纵深推进。实践“四种形态”有助于提升纪委“精准执纪能力”【案例】“3700的时候如果没被拉住,等到37000的时候就晚了。虽然受了处分,但正因为这样,才让我幡然醒悟,没有继续错下去。”一次诫勉谈话后,安徽五河县中医院副院长主动交代收受医药公司现金、购物卡3700元的问题。去年以来,五河县纪委围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今年一季度,五河县给予党政纪轻处分22人,占处理总数的81%。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聚焦中心任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等,可以说,转职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提高纪委的‘精准执纪’能力。”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供的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精准执纪”成绩单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对党员干部而言,‘四种形态’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高波表示,纪检机关应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转变执纪方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案例】前不久,有群众反映福建某省直单位领导在2012年8月曾到外省公款旅游问题。尽管线索模糊,省纪委还是对其进行函询提醒。前后三次函询,一次比一次严厉。“这是我参加工作30多年来,第一次受到如此刻骨铭心的教育,第一次从灵魂深处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材料说明中,该干部作出深刻反省。2015年,福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开展谈话函询等同比上升25%。同时,经调查核实,为党员干部澄清举报不实的问题1161件,保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过去办案中一种现象是,对反映问题不明朗、线索不好查的,就‘留存’。”一位老纪检告诉记者,“这导致很多案件久而久之积压了下来,封存多年,也导致一些干部的‘小祸’最终演变成‘大患’。”转变,始于2014年下半年。中央纪委将此前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中的“留存”方式删去,增加“谈话函询”方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将“留存”变为“谈话函询”,看上去只是处置方式的变化,却有“抓早抓小”,避免“小错不纠酿大祸”的大作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问题,不是要把我一棒子打死,而是要把我拉回正途。这种及时的‘敲打’,是对我们的关爱。”随着谈话的深入,一名被谈话的干部幡然醒悟。去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扩大谈话函询范围。山西对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在职省管干部以谈话为主,退休省管干部以函询为主,谈话函询类比例由2014年底的1.6%上升至现在的43.9%,暂存类比例由58.7%下降到了2.7%;甘肃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全年共函询1106人,诫勉谈话779人,分别比2014年增长125.7%和58%;云南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前三种形态占比超90%。检验转方式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执纪的各个阶段将纪律挺在前面。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作为纪律审查的源头,线索处置阶段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等等。”深化“三转”,纪检监察机关应不断拓展其内涵,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向运用“四种形态”转型升级。“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运用‘四种形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对于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应探索谈话函询规范化、流程化、实效化的有效途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对确需进行处分的,则应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快查快结,有效运用好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案例】“这个违纪案中,初核报告中体现了违规获取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相关证据材料装入案卷。但调查报告中对该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审查过程中也未将该问题提出”……为确保纪律审查经得起历史检验,近日,湖南郴州市县两级纪委2015年纪律审查的581个案件1568份卷宗,被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和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互相“找茬儿挑刺”。通过集中交叉检查评析,从卷皮填写、装订到文书制作,从执纪审查质量到处分决定执行,40个问题被“挑”了出来。“纪律审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忽略程序、规避程序。”郴州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当前,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的能力,郴州市纪检监察系统采用培训、检查等手段,促进纪律审查工作转型。“三转”工作,职能转、方式转,最终还要体现到作风转变上。实际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或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或是不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作风转变仍需提速深化。有的执纪不严,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的办法不多,抓早抓小没有落实到位;有的怕得罪人,遇事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担心案件查多了,牵涉面广了,会影响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综治平安奖金的发放。捂着盖着,不敢也不想‘揭疮疤’。”福建一位基层纪检干部说。此外,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准不高、把握政策能力不足,在纪律审查中不屑于做细致说服工作,也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大的挑战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志勇表示,如何开展谈话函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如何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如何取得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对监督执纪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高波指出,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首先应牢记纪委姓纪、在纪言纪,扎实研究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以实践“四种形态”深化“三转”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担当考核”。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不尽责就得受处分。去年年底,湖南保靖县就有23名县直部门纪检组长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免职。这23人中,11人是因所在单位三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4人因热衷“副业”,2人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3人因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工作节奏,3人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转职能得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应尽快转变观念,加快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辛鸣表示。四种形态 存在问题例文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的有关部署要求,促进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近日,银川市纪委监察局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为期2个月的“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履职尽责,全方位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教育实践活动。活动分宣传学习、强化提升、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旨在查找并解决思念观念、方式方法、程序制度“三个方面的偏差”,促进纪律审查水平提升。在思想观念上,明确“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不是要放缓节奏、减弱力度。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也是政绩的观念。在方式方法上,要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不“吃干榨尽”,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在程序制度上,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根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六大纪律”,对现有的制度条规进行修订。活动要求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面贯彻中央要求和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聚焦主业主责,以破解“七个方面的难题”为突破口,全面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一是破解腐败存量大,但查处力量不足、力度不够的问题。立足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际,理清思路,内部挖潜,创新方式,全面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二是破解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又要防止助长一些人侥幸心理的问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个别人身上的“小毛病”、单位风气上的“小倾向”、制度上的“小漏洞”,露头就打,不放松,不忽视,使党员干部心怀敬畏,行有所止。三是破解反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但仍然有人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继续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四是破解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手段不足,组织协调不到位的问题。要讲政治、顾大局,既要在政治原则上“挺直腰杆”,又要在“组织协调”上“放低身段”,充分发挥司法、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五是破解只注重纪律审查前半篇文章,但治本效果不佳的问题。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每查一起案件,按照“一案三书”制度(即《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建议书》),深入剖析发案原因,督促责任单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六是破解既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又要确保执纪安全的问题。积极探索不采取“两规”突破案件的方法。一方面,重外围证据调查,坚持疑证从无;另一方面,重物证书证收集,不轻信口供,确保纪律审查安全。七是破解既要监督别人,又要接受监督、防止“灯下黑”的问题。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守住底线,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办事不离“章”,行为不越“轨”,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确保自身干净。例文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800万党员,而不仅仅是惩处“极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当前,有的地方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惯性思维和工作方式,影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1“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倾向依然存在“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3510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720人,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456人。”这是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去年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所交出的成绩单,“四种形态”的运用清晰可见。如今,很多地方正在积极理解、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要彻底扭转过去“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以法代纪”的倾向,绝非易事。“从日常调研的情况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惯性,查办贪腐案件的工作主动性和业务能力较强,而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与‘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表示。在监督执纪实践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揣着明白装糊涂;有的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金额,而忽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有的把大量精力投入到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中,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对此,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尹玲英认为,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就容易使苗头性、倾向性的小问题逐渐发展成大问题,从而导致“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2惯性背后或存人情考量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轨迹大同小异: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演变为违法犯罪。认识了这个规律,便不难理解“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重要性,也就理解了“四种形态”的要义:监督执纪就是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到“阶下囚”中间这个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其实,“抓早抓小”的道理并不深奥,也不复杂,缘何实践中还存在着“敢于得罪犯了‘大事’的,不愿得罪犯了‘小事’的”现象?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表示,监督执纪“抓大放小”的背后或许存在这样的心理:那些犯了“大事”的是要“进去的”,办完了案不再见面,何况是性质严重、板上钉钉的大事,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而那些犯了“小事”的,总归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自己人”,红脸较真之后很可能会结下“梁子”,抹不开情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愿得罪人,可能是出于某些顾虑。”湖北省随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正祥说,“他们会担心,对某个干部进行咬耳扯袖或给予党纪轻处分后,会影响相处。另外,如果这个红过脸的干部今后被提拔了,会不会对自己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人非草木,要在实际工作中彻底抛开人情因素,确实不容易。越到基层,面临的人情困扰也越大。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干部和其他单位的干部在一个楼里办公、一个食堂吃饭,甚至一个小区居住,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就容易受到人情因素困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麻清源告诉记者。3千钧重任唯“担当”二字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而只盯着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问题,却对众多违反纪律的“小节”放任不管,实际上是把纪律防线退到了法律底线上,这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格格不入,与“四种形态”的要求和目标背道而驰。习惯当“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往大了说,就是辜负党赋予的职责使命,辜负人民的信赖期待;往小了说,放任干部由小问题一步步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也是对那些干部的不负责任。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既要“拔烂树”,更要“护森林”,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职责。“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仅是纪委的工作,更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委要态度坚决,注重日常、抓早抓小,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重庆市巴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何永革表示。“尽管有人情关的干扰,但我们干纪检的就是要敢担当,不怕得罪人!”麻清源告诉记者,此前当地群众举报有干部上班期间在酒店打牌,区纪委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看到停在楼下的车辆,就知道楼上是熟人,但他们还是毫不犹豫地拎着摄像机就上去,记录下了有关情况。最终这几名干部受到了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泽民表示,各级纪委内设纪检监察室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既坚决拔除“烂树”,又管护好“森林”,监督检查所联系地方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情况,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同时,要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优化‘指挥棒’,积极发挥考评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例文三: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到实处。然而,一些基层纪委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疑问: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的力度有所减弱?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是不是与党委无关?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不是意味着不再紧盯“关键少数”?对此,本栏目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策划《执纪越往后越严》《党委责无旁贷》《点面结合精准打击》三个专题分三期进行思考辨析,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拿出具体对策,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细做实。“杂音”:反腐力度减弱了?“提出‘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开始转向、出现拐点了?估计今后纪律审查的节奏也会放缓、力度也会减弱。”“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顶多是给个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纪委工作的重心会不会转到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发现和处理上,而放松对腐败问题的惩处,是否会导致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轻处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提出后,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引起轩然大波。有人猜测、困惑、不解,有人等待、观望、徘徊,还有人误读、误解、误判。如果不澄清以上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看法,必将影响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对此,各级纪委必须高度警惕。“杂音”缘何而来这些思想上的困惑、理解上的偏差、认识上的误区,之所以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在领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形而上学、断章取义,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没有准确全面地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质。二是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把反腐败与稳定、发展对立起来看,怕办案多了影响本地本单位形象,影响干部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影响个人前途,在落实关于“四种形态”的决策部署上做选择、搞变通。三是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不正,潜意识中存在抵触情绪,担心加大反腐败力度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伤及自身,试图进行错误引导,规避自身风险。理性面对“杂音”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了“破纪”之初。对于党员干部,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缓了,而是加快了。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两手抓,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通过织密纪律之网,在法律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对策:转变方式盯“违纪”“四种形态”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方式。作为党内专司纪律检查的监督机构,在运用“四种形态”的同时,必须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强烈信号。线索分类处置瞄准抓早抓小加强分析研判。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要根据“四种形态”的要求,注重对各种信息的研判分析,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对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运用多种方式。根据问题线索的不同情况,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及时进行分类处置,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的听到问题反映就要找本人核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的可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让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记录形成完整的廉洁档案,如有隐瞒就是欺骗组织,查实之后要严肃处理。拓宽发现渠道。要在充分运用专项检查、来信来访等渠道收集掌握线索的基础上,通过巡视巡察、日常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措施,主动出击寻找问题、收集线索。要充分用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平台,整合纪检监察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规范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和协作排查工作,多方位发现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快查快结快办瞄准违纪特点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注重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突出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对于涉嫌违纪的干部,如果愿意悔改,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并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就要体现政策,给出路、给机会;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等干扰妨碍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要从严从重处理。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违纪问题,根据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行为性质、造成结果和影响等情况,合理区分违法与违纪、严重违法与一般违纪、违纪与失误等政策界限,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做出处分决定,其他一律作为线索移送,交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以便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审理方式转变瞄准执纪必严创新审理方法。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除较为复杂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的贪贿案件外,对于事实清楚、易于查证、通过外围排查就可固定证据的线索,在初核期间完善固定客观证据,提请审理提前介入,确保初核了结、立案报批、调查取证、定性量纪、移送审理、移送司法等程序与实体并重。改进审理文书。审理报告不能等同于司法审查报告,不能把关注点集中于涉嫌贪腐等违法行为,而要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彰显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要按照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重点突出违纪事实,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突出监督执纪特色,体现党内审查特点。用好纪言纪语。要准确运用新修订的“两项法规”精神,加强对执纪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对于定性的分析,要围绕新《条例》中相应错误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用纪言纪语说明从重从轻的量纪情节,并先确定每种错误各自应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档次,再按照合并处分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处分档次。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需要及时予以澄清。“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隔一段时间,就有相关论调冒头。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有人就说,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治本就会少查案少抓人。周永康被查后,有观点又说,这么大的老虎都倒台了,反腐将见好就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出以后,有人曲解为“抓小放大”,等等。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种形态”话音刚落,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即被拿下。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还边腐边升,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我们党认识到,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明?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一说?“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相统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既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实践证明,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要管住这个“中间地带”,布下监督执纪的“天罗地网”,在挖掉“烂树”的同时,注意整个“森林”的健康;在瞄准少数“老虎”、“苍蝇”的同时,严格以纪律约束党员干部。通过“四种形态”,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推动严惩腐败与正本清源相统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不是要减弱惩腐力度,也不是要“抓小放大”,而是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之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推动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统一。惩前才能毖后,治病方能救人。对犯错误的干部高抬贵手、放过一马,看似爱护,实为纵杀。严管厚爱是最真诚的爱护,动辄则咎是最有效的挽救。“四种形态”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遗患,也不一棍子打死,是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四剂良方。要通过“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落实“四种形态”,党委纪委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审查都是经中央和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历来如此。各级党委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追究了10%,遗漏了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监督执纪要运用好“四种形态”纪律检查机关是管纪律的,而不是管法律的。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三转”往下沉,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破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纪律审查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监督执纪方式要多元化、经常化,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正确理解把握四种形态篇一: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要防止“误判”。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二是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三是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在线索处置环节,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们要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篇二:运用“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要抓小放大、减缓收兵?是不是纪委的责任减轻了、工作更好干了?是不是对违纪干部要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其实,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1、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抓小放大、反腐收兵?【案例故事】2015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审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有人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败就要减缓收兵。绝对不是!“四种形态”对应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2、“四种形态”只是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故事】“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话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话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而是要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管全党、治全党。换言之,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800多万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3、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会不会一问就没、一谈就了?【案例故事】2015年6月,某县公立医院药剂师因违规参与药品经商活动被处理。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汪主任约谈了该院分管药剂工作的副院长林某。“现在惩治腐败力度这么大,纪委工作很辛苦吧。”检讨完自己作为分管领导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林某和汪主任闲聊起来。“我们辛苦些不要紧,关键是能把有违纪苗头的干部拉回来。外行人看咱们纪检工作,以为就是处理人。其实,我们还把更多精力放在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上,防止他们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汪主任的话让林某若有所思。洞察到这一变化,汪主任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你除了抓行政工作,平常还从事内科临床工作,有没有药商给过你回扣或其他好处?”林某低着头,几度欲言又止,最后吞吞吐吐道,“因为业务关系,和药商还算比较熟,有时候会吃个饭啥的,但没有回扣的事情。”“康杰医药公司的刘某某,你认识吗?”“嗯……对,我认识……我们之前算是有往来,有时候因为我们用了药商代理的药品,他们也会表示表示,但不算是回扣……”这时,汪主任趁热打铁,举出了近年来县纪委查办的干部由吃拿卡要走上贪污受贿不归路的案例,力争打破林某的思想顾虑。听了汪主任一番话,林某思索良久后说道,“去年中秋节的时候,刘某某找过我,说感谢我开处方药的时候用了他们公司的药,让我以后多多照顾,她当时塞给我1000块钱,我没推辞掉,就收下了……”“你对这件事的态度很重要,如果你能积极主动把问题说清楚,组织会考虑从轻处理的。”林某沉思了片刻,接着“竹筒倒豆子”般地说出了其他5笔收取药商“表示”的行为,共计3000元现金、700元购物卡。林某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并配合退回违纪所得3700元,县纪委对其从轻处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要敢于担当,又要善于担当。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也考验执纪者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倾向,要么不得罪,得罪就得罪死。要改变那种接到问题反映,不去“惊动”干部,眼看着他的错误越来越严重的做法,有了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鼓励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多大的事都主动找组织讲清楚。要确保谈话能真正起到良好效果,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4、实践“四种形态”,是要对违纪干部高举轻放?【案例故事】2014年9月以来,山西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一方面克服“养案压案”弊端,对反映笼统、问题轻微的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处置,使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同时,另一只手也从未放松惩治贪腐利剑高悬,以严厉惩治极极少数,形成并保持强大震慑,来教育警醒大多数。在发现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后,省委没有因山西11个市已经查处4名市委书记而放缓或放松纪律审查的节奏和力度,坚决查处了这一贪腐的典型。省经信委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杨永辉,组织上多次找他谈话,他拒不承认违纪事实,而是挖空心思向组织说假话,对教育帮助拒不接受。最后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结果查出许多严重违纪问题,给予“双开”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5、实践“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责任?【案例故事】今年以来,广东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第一季度共有各级领导干部53890人次接受谈话提醒。省委领导以上率下,使“谈”有引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第一季度谈话提醒68人次,其中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20人次,对地级市市委书记谈话提醒20人次。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谈话提醒34人次,全部为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全省45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中已有38人开展了谈话提醒。省委领导以身作则,各地纷纷跟上,建立了相应的谈话函询机制,把谈话处置问题线索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广州市制定《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制度》,严格实行“一把手”谈“一把手”,进一步抓住“关键少数”中的“关键”。珠海市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主体责任评估系统,量化21个指标,实行实时监控和同步预警,对“亮红灯”人员及时谈话提醒。实践“四种形态”就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体现在日常,只有从一点一滴抓起,才是真正的管党治党。现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党性、不敢担当,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实际上平时不是没看到、没听见,而是不愿意去得罪人,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如果第一种形态落实不下去,实践“四种形态”就是一句空话,还谈什么全面从严治党。6、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更轻了?【案例故事】2015年,甘肃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一名村干部要嫁女儿,把请柬送到了街道办。街道纪工委书记甘延刚见了问道:“你办这嫁女宴,跟组织上报备了没?宴席设多少桌?请的除了乡亲、亲戚,还有哪些利益关系人?”“啥?我们农村的嫁女儿也要跟组织报备?”村干部惊奇地问道。看村干部对该项规定没上心,甘延刚拿出相关规定:“规定对宴席桌数、邀请对象等都有限制。这几天电视上不也播着某村干部借嫁女宴敛财被处分的新闻吗?”约谈结束,村干部连连点头,按规定整改。“我们街道的很多村干部,过去对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识较模糊,有的甚至觉得只要不贪不拿就没事儿。通过约谈,把一些规定更好地解释给他们,把苗头先卡住,防止干部犯下不该犯的错误。”城关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各级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篇一: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首先,要转变执纪观念。执纪观念转变的前提是执纪必须依纪、依规、依法,不能想当然、不能惯性思维,在法律和纪律的范围内来执纪监督问责。转变观念,要继续深化“三转”工作,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组织原则、纪律要求、办案程序等制度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要围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注重把工作目标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转变,把处理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其次,“四种形态”必须铭记于心。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的讲话,是我们今后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的要求。把“四种形态”铭记于心,工作就有了指引和方向,在纪律审查的过程中才能把握得住分寸,把握应用“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挺纪在前,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强烈信号,坚持问题导向,对于那些无视纪律要求,继续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一律动辄则咎、严查重处、通报曝光。紧盯重点问题,对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违规收受节礼等问题坚决查处,特别是对各类披着“隐形衣”反弹回潮的“四风”新动向加以重点解决;紧盯重点人群,严查不收敛、不收手行为,对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通报;紧盯重要节点,节假日怎么过是对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国庆已经过去,接下来要紧紧盯住元旦、春节这些重要节点,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四风”问题。从“四种形态”来看,移送司法机关不是我们的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我们的目的,所以说我们只有铭记这“四种形态”,才能改变党内党员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我们党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第三,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必须牢固树立。“四种形态”贯穿着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彰显了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通过抓早抓小,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要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以啄木鸟精神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抓细抓常,紧紧扭住作风问题不放松,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启全天候监督“探照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积小胜为大胜。要正确理解抓大与抓小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并不是抓小就放大,而是抓小不放大,通过抓大形成震慑,抓小管住大多数,才能保护教育我们更多的干部。第四,大约谈、大培训、大宣传必须落实到位。一是大约谈。要深刻理解大约谈是贯彻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是教育挽救干部的有效方法,要把此项工作做细、做实。二是大培训。通过大培训,整体提升履职能力。有选择的高质量的订单式开展集中培训、“学思践悟”月讲堂;采取跟班学习,轮训等措施,提高业务能力;对新进的纪检人员,不论专、兼职,还是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都必须通过参与办案工作来提高纪律意识。三是大宣传。坚持纪律审查和宣传教育是两不误双促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四是律人必先律己。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教育活动和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为契机,拧紧思想“螺丝”,上紧意识“发条”,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要准确把握“纪委也不是净土”的严峻形势,认真履行抓好自身建设的主体责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决不能把同志之间的感情庸俗化,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篇二:“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明了前进方向,为纪律检查机关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四种形态”落实到履行监督责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刻理解“四种形态”内涵“四种形态”阐释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是“全面”、要害在“从严”。纪律是党的生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前沿,用纪律引领、规范和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才能使党永远保持凝聚力和战斗力。怎么才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前沿?“四种形态”就是方法和路径。“四种形态”面对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内在的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机融合在具体实践中,切合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指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落脚点。“四种形态”明确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重点。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止“四风”反弹、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十分艰巨。提出“四种形态”,为实现“三不腐”目标指明了落实的抓手和着力的重点。只有全面落实“四种形态”,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加强抓早抓小等方面工作,才能在不断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延伸,达到对消极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效果。“四种形态”对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中央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通过深化“三转”,推动机构改革、聚焦主业,解决“不干什么”、“该干什么”的问题。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则是要解决“该怎么干”的问题。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就要冲着纪律去,从政治和全局上处理“树木与森林”的辩证关系,从“管少数”转向“管全体”,从“盯违法犯罪”转向“盯违纪违规”,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好整个“森林”的生态健康。积极推动“四种形态”落实在抓“常”上下功夫,加强监督检查。事实表明,一些党员干部在违纪之初都担心害怕,但由于违纪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胆子越来越大,用权越来越“任性”,最后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强化日常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一方面,要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经常打听“张家长、李家短”,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完善谈话机制,加强教育提醒,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则咎。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对违反纪律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织紧制度笼子,在严格执行和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程序性、保障性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教育,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另一方面,要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主动出击,认真分析研判本地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发展态势,找出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及早进行查处和整治,防止问题滋长蔓延。在抓“快”上下功夫,提高审查时效。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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