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核准备案条例境外投资,是需要实行核准管理还是备案管理

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变化的解读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令"),将于日起正式实施。11号令是在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9号令")的基础上修订。本文拟通过梳理11号令对9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的主要修订,就该等变化及所涉及的核心条款做出简要解读。
背景资料: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21号令"),以此确立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制度。
日,《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具体细化了小路条制度,开始将"确认函"明确为有关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日,《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将一部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并扩大了项目备案管理的范围、缩小了应进行信息报告的项目范围,开始确立了特殊项目(范围与后续9号令规定的敏感类项目基本一致)的核准制度。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9号令,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废止21号令及前述相关规定。
日,国家发改委做出《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进一步下放了权限,将核准的范围仅限于敏感类项目。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9号文"),取消了省级发改部门对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初审,简化了境外投资审批的程序。
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74号文"),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类,实施分类管理。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日,11号令正式发布,基本上保留了前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11号令的主要变化:
11号令的主要亮点包括: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小路条"制度)、取消了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的转报程序,将取得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仅作为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提,明确了监管框架范围与惩戒措施等。总体而言,11号令延续了缩小核准项目范围,简化审批程序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境外投资交易在主管部门获得核准或完成备案的可预见性,降低了交易成本。主要条款的变化与相关解读,请详见下文:
一、境外投资监管范围
境外投资监管的范围方面,11号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对境外投资的主体、投资形式、投资活动范围等方面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
1、进一步加大境外再投资的监管范围
关于境外再投资的监管,早在2004年颁发的21号令中就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包含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前述法规被9号令废止,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境外再投资项目监管的范围,因为根据9号令,境外再投资只限于境内企业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但,前述境外企业不仅限于21号令中规定的境内投资主体的控股企业,也包含境内投资主体的参股企业等。11号令重新将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不再仅限于融资、担保等境外再投资方式的监管。
另外,关于个人的境外投资监管范围,虽然11号令依旧明确排除了个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适用,但却将个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再进行境外投资的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纳入11号令的监管框架并不意味着纳入核准、备案范围。关于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11号令采取了"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 [1]的管理思路,即,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则不需要告知。
2、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包含金融企业
关于发改委境外投资的监管范围是否包含金融企业,也是在实操中一直存疑的问题。11号令终于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在11号令颁布之前,因为中国分业管理的现实,所以时有疑问的是,如果具有QDII额度的金融企业在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或银监会的境外投资审批后,是否还需要取得发改委或商委的ODI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或是前述有QDII额度的企业在QDII额度之外是否可以通过发改委、商委ODI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境外投资,在业内也一直存在不同理解。部分人士理解金融企业不属于发改委、商委的ODI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序列,法律依据是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中,明确规定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才由商务部核准。其后2013年版、2014年版、2016年版目录中,在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并行制度下,也一直延续前述的主要规定,将境外被投资的金融企业项目明确排除在商务部的审批范围外。由此,部分人士理解涉及金融企业相关的境外投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其他除金融企业外的普通企业的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商委序列审批。但仍有疑问的是,前述目录仅规定,如果在境外投资开办的企业属于金融企业的,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但并未明确若境内投资主体为金融企业是否同样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并且,在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审批相关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排除金融企业适用的具体规定。本次11号令的颁布明确规定了涉及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应纳入发改委的境外投资监管框架内。
但是,11号令由国家发改委单独颁布,而不是以与金融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联合发文的方式作出。如果实际推行,发改委的审批程序与金融企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审批程序之间如何衔接(审批的先后顺序等)、各主管部门的权力及职责划分等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
3、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对外投资活动的范围
在11号令颁布前,对于境内企业新设境外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否需要发改委的审批,也一直存在不同理解。部分人士认为不需要发改委审批,原因是相对于商委主管"企业"审批,发改委主管的是"项目"审批。从21号令到9号令等发改委的相关规章名称与条文中也一直使用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概念。所以,如果只是在境外新设境外投融资平台公司,而不涉及到实质的项目,则无需发改委的审批。甚至,有部分人士认为发改委审批范围的项目仅限于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11号令的颁布为上述不同解释画上句号,不仅将规章的名称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变更为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通过具体列举境外投资活动事项的方式,明确境外投资的监管范围不仅包含固定资产投资,也包含了其他资产或企业的投资,亦包括了新设投融资平台公司等投资活动。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条件
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条件中,取消了小路条制度、转报程序和对投资主体的投资实力审查,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此外,和9号令相比,11号令还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等,从而减少主管部门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1、项目信息报告("小路条")制度的取消
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只有在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条件下才能取得确认函的"小路条"制度。小路条制度最早出现在2004年的21号令中,后一直被沿用。小路条制度的初衷一般被认为是为了避免境内企业间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无序恶性竞争,防范投资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境内企业参与大额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后期,国家发改委就逐渐开始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例如,国家发改委曾于2016年发布一稿关于修订9号令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施行),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作为颁发小路条的条件的"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并将"确认函"改为"收悉函",也就是说国家发改委收到境内投资主体的申请后,不再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投资主体也只是履行向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本次颁布的11号令则完全取消了小路条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先管理环节,是本次修订的重大亮点之一。
2、转报制度的取消
在9号令颁布之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再由省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中,也需要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备案材料报送国家发改委。其后,9号文中取消省级发改部门对核准项目的初审权限,只保留了转报制度。在本次11号令中,进一步取消了前述核准项目与备案项目的转报制度。由投资主体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简化了核准、备案申请手续,进一步缩短了交易的审批时间。
3、取消了对投资主体的投资实力审查
从核准备案的条件与材料要求中,可以看出相比较与9号令,11号令更关注了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受损害和威胁,而取消了对投资主体的投资实力等相关审查,在申请材料中也没有再具体要求证明投资主体投资实力的文件,删除了投资主体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等的文件要求,赋予了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由其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相关条款的变化主要如下:
1、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
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11号令放宽了核准、备案时间底线,即,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基于此,境内的投资主体可不再将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作为生效条件,而是作为交易的交割前提条件。这有利于提高交易的确定性,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2、变更核准、备案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
11号令中,将需要做变更核准、备案的情形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并对所有该等情形均加入了"重大变化"的限定,即只有在境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的变化时,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核准或备案。"重大变化"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需要变更审批或备案的项目范围。但另一方面,"重大"标准的模糊也给予了监管机构自由裁量的空间。
另外,我们注意到,在2017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原规定投资主体在项目中的投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属于需要申请变更核准、备案的范围,11号令将该等情形删除。但我们理解,这并不意味着上述两种情形不包括在需做变更核准或备案的情形中,因为投资比例变化或投资主体实际控制人变更亦可能被解释为"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从而也需要进行变更核准或备案。
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在11号令中,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也进行了进一步修订,条款主要变化如下:
与近期发布的74号文比较,11号令中核准项目的范围与74号文中的限制类境外投资项目不完全重合。例如:74号文明确规定,限制类中的前三项(即第一项属于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第二项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项目,第三项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境外投资)需要主管部门的核准。但11号令仅规定敏感类项目需核准。我们倾向于认为可以将前述没有明确列举在11号令敏感行业中的第二、三类限制性投资项目作为11号令中敏感行业第4小类,即其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当然,这也有待于国家发改革委发布具体的敏感行业目录或实践操作进一步确认。
五、加强了事中事后控制
另外,11号令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11号令引入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惩戒措施,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1]:参见"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 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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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 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发布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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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发布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核准备案办法》)。为详细了解《核准备案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问:请问《核准备案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4年10月,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21号令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明确了核准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对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2013年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已超千亿美元,境外投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趋势,对境外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并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明确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为此,有必要对21号令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做好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提高便利化水平。  问:与原21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内容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我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在2012年11月有关省市开展简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对于需要我委核准或由我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我委核准,属于我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核准备案办法》对我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在《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到位的原则,《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职责,维护境外投资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有关要求,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从而加强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  问:对于申请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哪些方面来进行审核,为什么要将“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也作为审核的条件之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外部要素。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企业“走出去”时间不长,多数企业缺乏国际化经营人才和国际经验,一些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仍有企业超出自身实力对外承诺重大投资项目,同时我委负责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又往往是多双边政府关注的重要合作事项,企业由于缺乏投资实力对项目最终无法履约,不仅企业背上沉重包袱、遭受巨大损失,同时极易导致声誉受损。如处理不当,也会演变为影响多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外部要素。  同时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不仅是国务院法规明确规定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是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承担的一项公共服务,核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实现与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问:许多企业关心项目办理时限的问题,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分别需要多长时间?  答:《核准备案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其中,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如由于项目的特殊、复杂或敏感等因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材料补正后,我委正式受理核准或备案的申请。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许多企业对委托评估不太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我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委托评估主要是限于个别外部要素复杂、敏感的项目,并且均由我委承担评估费用,绝大多数境外投资项目都不涉及委托评估。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问:本次简政放权后,绝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都将属于备案管理范畴,想了解一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备案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进一步推进便利化?  答:首先是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一律实行表格化申报和办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只需按规定填报备案表格及必要的附件,大大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管理,逐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切实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化服务,我委正在开发全国境外投资网上备案系统,利用互联网进行备案,申报单位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提交备案申请,并可实时跟踪项目办理进程,按照目前系统建设的进度,预计今年下半年可上线运行。届时,将大幅提升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问:我们还注意到,《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等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新时期、新阶段,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的机遇,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培育和引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目前,中国已累计对外商签13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9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用好这些协定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扩大商签的国家范围。同时,继续建立和完善与重点国家政府间投资促进合作机制,推动实施重点项目,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并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投资保护主义行为。二是加强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系统化和制度化。要继续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指引,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和中介服务。整合国内外有关机构和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境外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服务。积极发展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各类中介机构,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发挥好自律、协调服务功能。四是要规范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宗教及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字体:&&&&]&&&&&&&&企业境外投资,是需要实行核准管理还是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是需要实行核准管理还是备案管理?走出去信息咨询百家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海外投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前往海外投资前,需要按照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那么,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况下必须要经过核准方可投资,哪些情况下需要备案呢?下面走出去公司进行了详细梳理。我们首先来看,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接着,我们来看,企业境外投资,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通过核准方可投资?具体应该如何申报?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需要核准,具体包括:1.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行业需要核准,具体包括:5.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6.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7. 新闻传媒8.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以下: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6)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情况;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注: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发改委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发改委提交。最后,我们再通过实例,来了解企业对外投资,如何实行备案?在今年2月,广州走出去公司协助广东一家企业办理向境外投资注资汇款的业务中,我们详细了解了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备案的流程。我司首先到国内某中资银行,咨询关于如何打投资款前往境外,银行给出的回复是投资款必须通过境内企业对公帐户汇出,不能以股东的个人银行汇款;其次,境内企业如需向境外汇投资款,境内企业必须先取得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此外,境内企业向境外汇投资款,需满足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投资的要求。接着我们咨询了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1.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2. 境外投资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资本;3. 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4. 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5.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然后,我们又前往广州市商务委投资处,咨询关于如何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其给出的答复是:可前往广州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gzboftec.gov.cn/)注册 ,填写公司基本信息,并上传对外投资备案证书的材料,上传后,提交纸质版材料前往广州市商务委部门办理,整个备案过程,大概在15个工作日左右。此外,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需提供的材料: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②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③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奖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⑤ 境外投资真实承诺书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在我们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全面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最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是商务部门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材料,以此来判断项目真实性和合理性。我们鼓励和建议中国企业遵守政府各项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如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者其他相关经验,欢迎联系我司。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走出去信息咨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公司主要提供泰国BOI申请、公司注册等服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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