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独生子女享受的待遇有工作还享受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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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以下为温习小编Wxcren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革命烈士的家属享受哪些优待/如何办理待遇支付》,随时关注工伤动态,读者须知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作为本站的观点。一.革命烈士的家属享受哪些优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的家属应当享受下列优待措施:⑴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⑵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⑶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⑷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二.如何办理待遇支付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工伤待遇享受人员。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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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以下为温习小编Wxcren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工伤保险的作用都有哪些》,随时关注工伤动态,读者须知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作为本站的观点。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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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以下为温习小编Wxcren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特殊情况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形》,随时关注工伤动态,读者须知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作为本站的观点。一、特殊情况的工伤保险责任(一)非法用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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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以下为温习小编Wxcren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随时关注工伤动态,读者须知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作为本站的观点。一、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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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以下为温习小编Wxcren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工伤保险的特点有哪些/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随时关注工伤动态,读者须知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作为本站的观点。一、工伤保险的特点1、具有补偿性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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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为温习小编Wxcren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工伤保险有哪些特征/工伤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随时关注工伤动态,读者须知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作为本站的观点。一、工伤保险有哪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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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能否持证或享受抚恤待遇?
&&&&&&& 案例和诉求:2010年锦州市退休教师谷某某给以表弟的名义给省民政厅领导写信,谷某某来信陈述:其叔叔1945年在辽宁北票市和本村的6名乡亲一同参加八路军,之后参加了解放战争,属四野部队。1950年10月入朝参战时,牺牲在朝鲜战场,1951年国家曾经发给谷永奎烈士证明,给抚恤金120元,烈士证明书2006年丢失了,并且以后也没有得到国家抚恤。1950年期间,谷某某在学校读书,主要靠叔叔谷永奎接济供养,为此谷某某的父亲(谷永奎的哥哥)将谷某某过继给谷永奎当儿子,并写下了过继书,谷侄相差7岁。谷某某来信的诉求是:要求补发叔叔谷永奎的烈士证给自己,并要求给本人抚恤。
&&&&&&& 答复如下: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他人过继的子女能否持证的答复》(民办函〔号)规定“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与烈士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作为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他人给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过继的子女也应当遵从此文件精神,不能作为军人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持证人。”按照上述规定,谷某某不能持有谷永奎的烈士证明书,既然不是持证人,因此也不能享受到烈士相应的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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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待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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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机构。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摘自本网网:MrModern.Com)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十四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五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十六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第二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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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县领导,你好,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能阅读我的信件。我父亲是烈士子女,由于母亲前几天在电视上看到相关资讯,说烈士子女享受每年2500元的生活补助,我父亲从未享受过。请问一下是否有相关的政策。如果有,我们现在应该怎样办理?希望能尽快答复。
管理员回复:
回复内容:关于号电子信件的答复意见
您好!就您反映的烈士子女享受相关待遇问题,我办已责成县民政局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拿出了初步答复意见。
据民政局反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如确是烈士子女,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由乡(镇、街道)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乐亭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2013年12月10日&&&&&
回复时间: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2 〕 27 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 2012 〕 3 号)的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
,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 130 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这次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是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对部分烈士子女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申报、调查和审定。   对部分烈士子女的身份核查认定要尊重历史,以事实为根据,主要以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 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 ),同时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申请人身份。对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2 ),同时采集申请人电子照片,并将采集的信息数据和电子照片等相关资料统一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   核查认定工作所需资料表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四、信息数据统计上报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
2012 年 2 月 25 日前
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五、经费保障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经费来源,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30 元。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渠道发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各负其责,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等信息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   2 .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   3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书(样本)   4 .公示(样本)   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统计表   6 .告知书(样本)               二○
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日   户口类别   城镇      农村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牺牲者身份   □ 烈士
□ 错杀平反人员   牺牲者姓名      性别      牺牲时间   年
日   批准烈士(平反)时间   年
日   身份认定依据      就业状况   退休      在编      灵活就业      失业      在乡      是否为持证人   □ 是
□ 否   证书编号      家庭生活状况   □ 良好 □ 一般 □ 差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18 岁前是否享受抚恤补助      与牺牲者关系   □ 父子 □ 父女 □ 母子 □母女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日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
同志符合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身份的认定条件,同意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注: 1 、填写表格时字体要工整清晰,部分选择栏目用 “√” 或 “ 是 ” 、 “ 否 ” 表示。   2 、 “ 身份认定依据 ” 栏须填写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中的具体文字记载内容。   3 、 “ 在编 ” 栏包括在岗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4 、 “ 审核意见 ” 栏内,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只填 “ 同意申报 ” ,负责人要签名。   5 、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 2   60 周岁以上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
  子女 信息采集表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   01 姓
名      02 性
别   □ 1 男 □ 2 女   照
片   03 民
族      04 出生日期   年
日   05 身份证号码      06 户口类别   □ 1 农村
□ 2 城镇   07 户口簿上住址:
  08 实际居住地址 :
  09 牺牲者身份   □ 1 烈士 □ 2 错杀平反人员   10 牺牲者姓名      11 牺牲时间    年
日   12 批准烈士(平反)时间   年
日   13 与牺牲者关系: □ 1 父子
□ 4 母女   14 是否为持证人   □ 1 是
□ 2 否   15 证书编号      16 健康状况: □ 1 良好
□ 3 差   17 生活状况: □ 1 良好
□ 2 一般 □ 3 差   18 婚姻状况: □ 1 未婚 □ 2 已婚 □ 3 离异 □ 4 丧偶   19 就业情况: □ 1 在职 □ 2 不在职   20 家庭情况:家庭人口
人,其中, ① 18 岁(含)以下
② 60 岁(含)以上
人   21 医疗保障方式: □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4 商业保险 □ 5 无   22 养老保障方式: □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2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4 商业保险 □ 5 无   23 住房情况: ① 房屋性质 □ 1 自有 □ 2 承租 □ 3 寄住 ② 房屋面积: ㎡,房屋间数: 间 ③ 是否危房 □ 1 是 □ 2 否   24 是否属于孤老   □ 1 是
□ 2 否   25 劳动能力 □ 1 具备
□ 2 部分丧失 □ 3 完全丧失   26 是否具有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是 □ 否 □   27 如第 26 项选择 “ 是 ” ,请选填以下项目: □ 残疾军人 □ 伤残公务员 □ 伤残人民警察 □ 伤残民兵民工 □ 享受定期抚恤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参战退役人员 □ 参试退役人员   28 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 □ 否 □   29 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是 □ 否 □   30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日期:
  附件 3      部 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定期 生活补助 申请书 (样本)      本人
,家庭住址在
乡 (镇、街道)
村(居)委会,出生于
日, 现年 周
岁,身份证号
日 本人父(母)亲被评定为革命烈士(错杀平反人员),根据民发〔 2012 〕 27 号文件精神,现申请享受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申请人:
      年
  附件 4     关于对拟领取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样本)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2 〕 2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同意下列人员(见附件,下同)领取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下同)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予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始 7 天,凡对下列人员领取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异议者,请在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以邮寄邮 戳或递交的登记日期为准)或口头形式向县(市、区)民政局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统计表      民政局(公章)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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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接待时间 : 每个工作日 8:00—12:00 , 15:00—17:00   附件 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出生年月
  与牺牲者关系
  牺牲者
  批准烈士(平反)时间   证书编号
  户口类别
  家 庭 住 址
                                                                                                                                                                                                                                                                                                                                                                                                                                                                                                                       
  附件 6   
号      告
书 ( 样本 )
书 ( 样本 )      申 请 人
     家庭住址
本局(乡、镇、街道)于
日收到你   ( 公章)      事
的申请,经审查(公      送达方式
     承 办 人
。      发出时间
     局(乡、镇、街道)(盖章)      年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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