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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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TPSZSMART按:@所有人呵呵!这种才是不需要发票的啊!)&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答: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能够税前扣除吗?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答: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按哪种方式扣除?答: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按企业实际发生的(账务)成本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答:(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天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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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只能到税局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手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只能到税局代开。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查验征收1.查账征收 2.核定征收 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5.代收代缴6.代扣代缴7.委托代征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使用的税率都为25%。征收方式由税务局决定,帐证健全符合规定的,按查账征收,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的按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按是销售收入的核定一个比例换算成所得额,还有是按成本换算成所得额。查账征收的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表。核定征收的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表。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日至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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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企业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等,给你说清楚了!
企业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等,给你说清楚了!更多专业会计知识学习,请关注王老师QQ:1.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2.问: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3.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TPSZSMART按:@所有人 呵呵!这种才是不需要发票的啊!)4.问: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5.问: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答: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6.问: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7.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8.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9.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能够税前扣除吗?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10.问: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答: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11.问: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按哪种方式扣除?答: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按企业实际发生的(账务)成本税前扣除。12.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13.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14.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5.问: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答:(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16.问: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17.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当前的位置 :
在城里创业的农民工朋友注意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最多跑一次”
来源:甘肃农民网 丨 作者:王东海 丨
丨 浏览:编辑:马雪娟
  甘肃农民网2月26日讯 (记者 王东海) 记者2月26日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制定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最多跑一次”工作指导方案,本次列入“最多跑一次”办税方案事项共有154个,占全部办税事项的八成以上。
  为确保本次改革任务全面落地,省国税局、地税局优化顶层设计,梳理涉税事项办税指南,精简办税流程,推行实名办税,探索容缺受理、先办后收工作机制,建立税务专邮、数据电文送达工作制度,巩固和扩大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成果,在税收治理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并通过国税地税共同进驻政务中心、共建办税服务厅和互设办税窗口等方式,积极打造联合办税服务平台。同时,打通国税地税信息通道,依托同步上线的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国地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免除纳税人多头报送资料、多头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等负担,解决国地税“两头跑”麻烦,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6大类90个事项)
  一、许可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
  2.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5.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6.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8.扣缴税款登记
  9.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0.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3.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5.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8.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9.停业登记
  20.复业登记
  21.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三、发票类
  22.发票票种核定
  2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6.发票领用
  27.发票退回
  28.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29.发票验旧
  30.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31.发票认证
  32.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33.发票缴销
  34.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36.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四、申报类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9.增值税预缴申报
  40.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4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5.电池消费税申报
  46.涂料消费税申报
  4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8.车辆购置税申报
  49.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0.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1.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3.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9.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6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62.委托代征申报
  63.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64.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6.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67.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68.关联申报
  69.国别报告
  70.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五、备案类
  71.增值税优惠备案
  72.消费税优惠备案
  73.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7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7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76.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77.出口退(免)税备案
  78.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79.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80.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81.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8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8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8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六、证明类
  86.完税证明开具
  87.《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88.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89.《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9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甘肃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
(共5大类64个事项)
  一、 报告类
  1、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2、 扣缴税款登记
  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6、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7、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8、 停业登记
  9、 复业登记
  二、 发票类
  10、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11、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三、 申报类
  1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4、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5、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6、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2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21、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2、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3、 房产税申报
  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5、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26、 耕地占用税申报
  27、 资源税申报
  28、 契税申报
  29、 印花税申报
  30、 车船税申报
  31、 烟叶税申报
  32、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33、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34、 委托代征申报
  35、 扣缴车船税申报
  36、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37、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8、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3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40、 申报错误更正
  41、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42、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43、 关联申报
  44、 国别报告
  45、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四、 备案类
  4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47、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48、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49、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50、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51、 房产税优惠备案
  5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53、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54、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55、 资源税优惠备案
  56、 印花税优惠备案
  57、 车船税优惠备案
  58、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59、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五、 证明类
  60、 完税证明开具
  61、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2、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63、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64、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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