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能私下办理农业银行贷款业务务犯法吗?

联通信用度和银行挂钩嘛 被拉黑名单会不会影响以后银行业务 懂的人来_百度知道
联通信用度和银行挂钩嘛 被拉黑名单会不会影响以后银行业务 懂的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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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公司的信用目前没有和银行的征信系统同步。不影响以后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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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当然会。。只有有黑名单,以后。都很难贷款的。。
以前不是没有这政策么
他老打电话说会
业务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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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答疑&&&
&&贷款银行:农业银行&&问:您好,我和老伴(均退休)及儿子共住一套售后公房,产证上只有我和老伴的名字,现儿子大龄了,想买一套自己住的新房,要贷款,(首套房).但由于还款能力不够,我们想帮他一起还,但是不知如果把我们名字写进还贷人以后,会不会儿子买房就算第二套房了?因我们老俩口已有一套产权房了.谢谢.&
答:儿子已成年跟你们夫妻俩可以算二个家庭。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你好,我和老公联名购买一套房,是用老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如果买第二套房的话,可以用我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如果属于非改善型购买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银行:交通银行&&问:请问,我是上海户口我有一套房子离公司太远,是你行商业贷款,再想买一套跟公司近点,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答:符合上海目前关于二套改善型公积金贷款政策:“家庭成员人均面积低于34平米”就可以公积金贷款,否则停贷。
&&贷款银行:建行&&问:请问,我在2010年时候卖了一套上海唯一的有商业贷款房子,现在要买房子算第一套吗。&
答:如果要再商业贷款那只能算二套,如果不贷款可以算首套。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我和我老公婚前(成年后)各自和父母有一套房产没有贷过款,现在我们有个孩子了,想再买一套房子,如果公积金贷款,能算首套吗?&
答:可以算首套。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我和老么有一套住房,没用贷款。房产没有我的名字,现在用我的公基金贷款再买一套算第几套住房?&
答:按目前政策属于二套,利率和首付都要上浮。
&&贷款银行:招商银行&&问:我老公在2007(未婚,已个人名义)年时买了一套房,现在还款中,现在想以我的名义在买一套,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第二套房贷吗?&
答:按政策属于第二套。
&&贷款银行:建行&&问:你好,父母有一套房,当时以母亲的公积金付款买房,现在购买一套二手房,是否算第一套房,想用父亲的公积金和自己的一起申请房屋贷款,可否?&
答:如果以你父亲的公积金贷款就要算二套。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我是上海户口,缴纳公积金已经有六年,但是没有在上海买过房。
2008年在外地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取过一次上海公积金。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能在上海买房和贷款吗?&
答:可以购买并贷款。
&&贷款银行:浦发银行&&问:我在婚前主贷买过一套房,产证上有我和父母的名字,现贷款尚未还清;我老婆在婚前买过两套房,两套房的产证上都有老婆和岳父的名字,其中有一套是老婆主贷,现贷款已全部还清。上述三套房子都在2010年10月前购买;我和老婆都是上海户口。我和老婆现在想要卖掉老婆家的一套小房子后,再买入一套房自住的话,请问被算作限购限贷对象吗?算第几套房,利率怎么算?&
答:按目前政策不属于限购对象但属于限货对象!
&&贷款银行:任意银行&&问:请问,我在06年用我老公的名义商业贷款买进过一套房子。08年用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我老公是主贷人又买过一套房子。现在我们把08年的房子卖掉,06年的那一套已经还清贷款了。如果我们再买进一套房子改善,还可以贷款吗? 公积金还是商业?&
答:按目前政策无法商业贷款,如果面积没有超过人均面积可以公积金贷款购买但利率和首付都要上浮。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你好,我和老公均本市居民,工作4年以上,有公积金,未使用过贷款,婚前未工作期间各自的父母购买的房子各加有我们的名字,婚后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是否算作首套房?谢谢&
答:如果是婚后首次购买可以算首套并使用公积金贷款。
&&贷款银行:公积金贷款&&问:请问专家,我于05年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1室户,后卖出。07年我又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2室户,目前我改善买房,是否还有资格贷款(目前我仅有1套住房)。如果卖了现在的住房是否可以贷款?谢谢&
答:改善型可以贷款,但利率和首付都要上浮。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请问我有一本房产证,办证时间是1998年的,如果我将房产在2011年出售,再买一套,在银行做贷款,是否算首套房贷款?&
答:是否算首套还要看你家庭其他成员名下是否有房产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本人夫妻二人2004年曾用公积金买过一次房,2007年已将该房卖掉,现想买一90平方米的住房,如果是二手房(现名下无房产),能否公积金贷款?谢谢!&
答:可以公积金贷款,但已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首付和利率都要上浮。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本人上海户口,没有购房记录,妻子是外地人,上海工作,在上海交金,只在昆山有一套房子,现在想卖掉昆山的房子,两人在上海买一套房子,首付要多少,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答:有正常的公积金帐户且在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6个月没有断缴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3成以上。
&&贷款银行:中国银行&&问:你好,老公是上海户口,他婚前用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在上海买了一套73平,写得是他的名字,现在贷款尚未还清。
我是外地户口,公积金账户还剩1万多,但是目前我辞职在家做小生意,没有公司替我续交公积金。
我想和老公再买一套100平左右的改善房,因为孩子出生了,房子太小。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呢?
答: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有足够的月还款能力可以申请商业贷款。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我是外地人,有上海居住证6年多,有一套50平米的房子,商业贷款还款中。我女朋友也是外地人,因在上海读书,是上海的集体户口,有固定的收入,她有买房的资格吗?如果她不能买的话,如果我们结婚了可以用改善性住房的名义再买一套房子吗?多谢!&
答:你女朋友有买房资格,结婚后可以再购买一套。
&&贷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问:我去年买了二手房,中介说公积金他们指标没有了,我们只好用商业贷款,我们没用公积金贷过款,现在能否把剩余的商业贷款改成公积金贷款吗?谢谢!&
答:中介在骗你,公积金只要你在申请之日起往前都正常缴纳没有断缴且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符合贷款条件都可以贷款。剩余商业贷款不能改成公积金贷款,但可以向银行申请用公积金帮冲还商业贷款,可以选择年冲或月冲。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问:去年银行按揭买的房子,今年我们公司办理公积金的,可以享受公积金优惠吗?怎么办手续?&
答:无法享受公积金优惠,但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用公积金冲还每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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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私自在个人借款担保书上盖银行业务公章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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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金审 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 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 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6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 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日到期。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担保无效。如果银行与肉联厂、副食品公司三方制定了条款,签订的是还款协议,那么副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信用社办理的担保贷款通常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信用社应当及时在诉讼期间内主张权利,及时中断诉讼时效。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同时,要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达成书面文字的、内容详细的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不签字的,可以采取“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实际操作中应将合同编号、结欠金额等信息写在挂号信封面,信封内夹催收通知单。信件的签收人可以是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信件收发登记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此外,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从借款人(担保人)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账户只有10元钱,可以在每二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扣划1元钱,可以扣划10次,累计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年。 案例三:关于债权主张 日张三在某信用社借款2万元,由李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借款后,张三外出打工无下落,信用社只好自贷款到期后至2010年连年向担保人李四下发催收通知单,李四均予以签字,2011年3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偿还贷款。问:李四是否有责任偿还贷款? 解释:李四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张三外出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李四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点评: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催收。也可以采取上述“案例二”中列举的邮寄挂号信和账户扣划的办法中断诉讼时效。邮寄挂号信的签收人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同住要求是连体建筑,同住的父母、保姆都可以,但是邻居则不可以。 案例四:关于合同部分无效 王军在某信用社借款7万元,由张某、李某、赵某、钱某四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王军及四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追偿贷款。张某、李某二人对赵某、钱某在合同上的签名提出异议,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赵某、钱某二人的字迹非其本人所签。 问:张某、李某应承担多少贷款偿还责任? 解释:由于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信用社有过错责任,所以赵某、钱某二人只承担债务的二分之一责任,即偿还3.5万元贷款,而非7万元。假如本案例中,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中也是其本人签字,那么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点评: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确保“面谈面签”,不能让他人代办,要执行拍照存档制度,防范借名、冒名贷款。 案例五:关于信贷员代客户开户 谢某经某银行员工孙某介绍在工作的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27万元。孙某替谢某在银行开立存折户,银行将27万元贷款存入谢某账户,并设Z密码后将存折交给孙某。后孙某失踪,谢某以银行未放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谢某的诉求。 问:谢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解释:谢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谢某并未授权孙某为自己在银行开立账户,且谢某并未取得贷款。新的“三法一指引”实施后,合同履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不能让信贷员代客户开立账户;二是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特定人;三是受托支付应有符合条件的单据;四是自主支付应搜集凭据、归档备查。 点评:账户开立应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严禁代办。贷款人应篇二: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试卷A答案 学年第 课程名称: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考试时间: 90分钟 姓名:
班级: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A C C B B B D B D CA C B C D B A C A D
二、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是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它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是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包括普通股、不可收回的优先股、资本盈余、留存盈余、可转换的资本债券、各种补偿准备金。 2.也称问题贷款,即传统贷款分类中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新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3.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4.利率敏感资金(Rate-sensitive Fund):也称浮动利率或可变利率资金,指在一定期间内展期或根据协议按市场利率定期重新定价的资产或负债。 三、 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2)支付中介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3)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务职能。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2.(1)安全性(2)流动性(3)盈利性。这些目标有是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决定的,但目标的实现又实现存在一定的矛盾,应是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争取利润最大化,而解决一、安全性与盈利性矛盾的最好选择是提高经营的流动性。 3.证券投资避税组合的考虑原则是:在存在证券投资利息收入税赋差距,从而使两种债券出现税前收益和税后收益不一致时,银行应在投资组合中尽量利用税前收益高的应税证券,使其利息收入抵补融资成本,并使剩余资金全部投资于税后收益率最高的减免税证券上,从而提高证券投资盈利水平。 4. 【答案】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是银行价值最大化,即股东权益最大化。股东对银行收益具有剩余要求权,这就要求股东对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都大于银行的债权人、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因此,在确定银行管理的目标时,应从股东的利益出发,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 四、 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述《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
2.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五C&分析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五C分析包括:(1)品格(character):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诚意。对于企业来说,借款人的品格包括借款人的背景、年龄、经验、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借款人的作风、经营理念、上下级关系等。(2)能力(capacity):借款人未来按时还款的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含义:法律能力与偿还贷款的能力。(3)资本(capital):借款人的自有资金的状况,即净资产。资本是借款人经济实力的代表,反映承受风险的能力;反映借款人的风险取向。资本越雄厚,风险的承受能力越大,由于严重的财务危机或破产而不能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也就越小。(4)担保(collateral):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和质物抵押物的担保,是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是用来增强借款者的还款意愿,保证在违约时银行能够得到补偿,是一种减少银行风险的手段。(5)经营环境(condition):借款人的自身经营环境与外部环境。经营环境包括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技术特点、市场占有率、产供销特点、竞争能力、人员素质、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发展前景、政治经济文化等。
五、 案例分析题(10分) 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B银行贷给A公司8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自日至日。同时,A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为其提供担保,C公司在预先拟好的保证书上签上:&同意担保至日&;三方单位均加盖公章。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还款。B银行遂要求C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先行清偿贷款,C公司称:保证是三方约定的,现已超过日,本公司不再负担保责任。三方协商未果,日,B银行以C公司为被告诉之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是什么? 2.法院是否会支持B银行要求C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答案】分析及答案: 本案的焦点在于:从C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来看,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间相同,即A公司贷款到期偿还日也就是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期满日,那么应如何看待这样的保证期间,是遵循约定,还是视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1.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间,是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的一段时间。约定保证期间的本意是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因此,约定保证期间也必须是在主债务的履行期满后的一段时间。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此时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布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其一,担保本身就是对一事或债进行保证,是用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化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以使特定债权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或从第三人得到受偿。其二,无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对保证期间应当明确。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在主债权期满后的某一时间,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清偿期间,哪怕是最后一天,主债务仍应由债务人偿还,这样,当事人所约定的保证期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同虚设,也与当事人设立保证之初的本意相悖。可见,该保证期间没有意义,应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本案担保合同虽然不规范,但债权人B银行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C公司提供担保时,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同意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而且无其他不合法的情况,由此可见,三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设定的担保是有效的。只是C公司在担保书上写明:&同意担保至日&应当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日。C公司不能以超过日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2.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C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B银行既可以以A公司为被告,也可以以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C公司应当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篇三:印章管理案例 由几起案例谈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控
案例一: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 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案例二:张某的公司会计辞职后,张某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会计小李曾在一张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交给某供货商,对方拿着这张“白纸”打印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20万货款。如今找小李要不到钱,就把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张认可该结算单上的公章是真的。只要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该结算单的有效性。因此,法院判决小张按结算单上的数额支付全部货款。” 案例三:(私盖公章)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盖公章导致银行损失 300万。 1某银行副行长在私自盖下公章时,没想到他的做法导致了银行损 失300 万元。刘某,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的一位副行长。1998 年 4 月,南京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下关支行申请一笔 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作为担保人的江苏某公司,为避免担保风险,就以刘某所在银行的名义打印了一份关于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交给刘某。刘则私自在这份函件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并把函件交给这家江苏某公司保存。并且,刘某故意隐瞒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节,按正常程序在这笔 300 万元的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报上级南京分行审批。贷款被批准后,该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南京某公司作为借款人,江苏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直到 2000 年 11 月,这笔 300 万元贷款一直未归还,该银行南京分行将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银行南京分行才知道有这么一份免除这家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并盖有自己银行的公章。后法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01 年 9 月,下关警方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经过警方努力,只挽回 60 万元的损失,其余的本金和利息均无法追回。 案例四:无锡荣印凡盗盖印章引发的“800万元真假借款案”。
日,江苏省无锡籍女子荣印凡以5份借据、4份担保书为凭,向广东省茂名市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日旺及其所属矿业公司偿还其886万元的债务。苏坚称,借据及担保书均系荣伪造,并多次报警。一审判决荣胜诉,886万元债务全部成立。茂南2区法院并查封苏日旺的矿山至今。苏日旺随后上诉到茂名中院,并向新闻媒体求助。7月底,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赴茂名跟进采访。该案一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的重大案件。这次轰动全国并被法学专家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第一奇案”,。就是典型的因企业公章被盗盖所产生的纠纷。虽然最终企业权利得到了维护,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印章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被普遍使用、亦被广泛接受。从普通百 姓、经营单位,乃至国家机关,无不“认章不认人”。而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往往只认签字不认章。这除了与一国的法律有关外,主要还是取决于经济传统与习惯。 在我们这个“认章”的社会,上述案件至少给我们企业的管理者 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印章? 虽然国家在印章管理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还是有 许多企业没有执行这些规定。有的企业出于特定的目的在使用公章方面比较宽松,更不用说业务章、合同章了。其中企业管理者主观上的确不知道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更多企业却是恶意违规。我国《刑法》有关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规定,尚不能完全制约这种恶意行为。这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上述案例虽都是极端的个例,却值得很多中小企业深思。目前大 多数中小企业的印章都由行政或财务部门保管,只要领导签字单位有 3人需要盖章,印章保管人员通常只是简单登记一下,对盖章文件的内容根本就不审核(或没有能力审核),往往潜伏着极大的隐患。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往往较弱,建立完备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企业法律文件的审查对中小企业来说刻不容缓!比如企业对外出具的文件要由法务人员或律师参与的分级审核制度、盖章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保管及经办人责任制度等,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自己企业的印章如何确保安全呢?――只有严格管理。 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印章管理规定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的遗失、刻制、备案均须通过法定部门审批、备案,必要时应当公告并及时通知重要客户。同一用途严禁刻制多枚印章。 其次,实行印章专管制度,每枚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加盖使用。印章专管员必须是企业在册职工,对企业忠诚并富有责任心,领用印章时签署《专管员保证书》。用章人、审批人与保管人严格分离。 第三,企业还应当制订详细具体的印章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用章 行为、明确用章权限;专管员随印随记,要做到每次用印都有案可查;用印时,一般要求经办人同时在用印处署名,做到“人”、“章”结合。 第四,专管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外出用印要由专管 员亲自跟随加盖。因事、病、休假离岗,应报经领导批准,但必须办理交接记录等手续。项目竣工,所有项目印章全部交回,逐一清点记录。 4最后,企业要建立常规的与适时的用章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建立健全违反规定用印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擅自刻制、使用公章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防范有谁“动”了公司的印章,给企业带来风险。 印章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违法用印个人的法律后果: 1、刑法180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能够起到代表本单位作用的上述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也视为本罪的对象) 2、对于变造、盗窃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如何处罚?一般来说,利用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密切结合,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职务侵占罪等犯罪。数罪并罚。 3、还不到刑法处罚程度的,轻微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对于单位的法律责任 5篇四:个人借款担保书范本 个人借款担保书范本 个人借款担保书范本 分行: 根据 (借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或其他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本保证人同意 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 整(大写),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在
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如账户中存款不足,我单位将继续负责偿还借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济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一、担保人 愿意为 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 在*****有限公司聘用期间,若出现侵占、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违反公司保密协议书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手机:
经济担保书范文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五、请担保人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房产证明复印件及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请附后 六、担保人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备注: 1、 请附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请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担保人应为贵阳市户口及有固定房产和收入;
经济担保书范文 4、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格的真实性证明时盖单位公章。 家长责任担保书
家长责任担保书 里仁学院: 我的子女在贵校
系 班级学习,我同意其办理走读。在走读期间,我担保我的子女做到学院提出的以下要
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二、保证租住房屋的安全性,保障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煤气、用电、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按要求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等项活动,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 四、主动与辅导员老师取得联系,按要求反馈信息。 如做不到学院提出的要求,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篇五:银行业务操作风险案例精解2013年4月
&&2013年04月
本期目录 第一篇:核心案例详解 ........................................ 3 一、中信银行副行长“公权私用”,客户4000万资金难追回 ............................ 3 第二篇:业务风险案例 ........................................ 7 二、钢贸诉讼升级,探究行业背后银行困局 ...................................................... 7 三、银行揽储出新招,内保外贷变身理财计划 ................................................. 11 第三篇:内控合规案例 ..................................(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银行员工私自在个人借款担保书上盖银行业务公章是不是有效?)..... 14 四、银行员工卷入4亿非法集资案 ................................................................... 14 五、柜员失误400存款变4000,银行为追款冻结账户 .................................... 17 六、涉嫌虚假出资银行被判败诉 ....................................................................... 20 第四篇:企业授信风险案例 ................................... 24 七、广西2亿元虚假报表骗贷案,银行1.5亿难追还 ...................................... 24 八、温州担保大王高利贷王朝覆灭 ................................................................... 26 第五篇:贷后案例 ........................................... 29 九、1.9亿还贷被拒收,民生与房企背后鲜为人知的秘密................................ 29 十、信用社假造死亡名单核销贷款背后的内控问题 ......................................... 33 十一、虚假剥离影响恶劣,银行须全面加强合规风险防控 .............................. 36 十二、40亿韩STX大连造船贷款逾期“被续贷”的启示 ............................... 40 十三、债权银行定期解冻质押股权实现双赢 .................................................... 43 第六篇:其他领域案例 ....................................... 47 十四、塞浦路斯的银行危机及启示 ................................................................... 47 十五、债市风暴波及银行:国开行工行被约谈,浦发暂代持 .......................... 51 第七篇:本月金融风险事件快报 ............................... 54
一、银行代销高风险理财产品需设犹豫期 ........................................................ 54 二、银行职员买卖客户信息入刑 ....................................................................... 54 三、国有银行搭售商品被处罚 .......................................................................... 54 四、银监会要求特别注意防控三类风险 ........................................................... 55 五、银监会:商业银行今年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 ......................................... 55 六、央行主导研究债市内控,代持交易或出新规 ............................................. 56第一篇:核心案例详解 一、中信银行副行长“公权私用”,客户4000万资金难追回 【案情梗概】副行长高息揽储,4000万客户资金无法追回 2011年起,中信银行郑州分行黄河路支行前副行长郭文雅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中信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最终资金链断裂,被监管部门调查。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10多名银行客户的4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 然而涉事副行长郭文雅早已经辞职,同时中信银行否认该产品为中信银行正规发售的理财产品,客户是与借款公司签订的“借款”,与中信银行没有关系。 然而,郭文雅的这份“高息揽储、违规放贷、赚取息差”的“生意”从始至终都是在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营业大厅和办公室里完成。并且,郭文雅对所有受害客户一直公开称该“理财产品”是中信银行的“联合理财项目”。除郭文雅外,还有多名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员工“参与项目”。而这一系列违规操作持续时间长达数月!该行内部居然“无人察觉”,银行应有的内控可称“失控”。 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涉事“理财产品”的主要发售期是在2011年6月至11月间,初步统计受害的银行客户有110多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2012年初,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按“个人诈骗”对此事立案,并对主要涉案人员郭文雅进行了批捕。截止案发时,仍有4000万元左右的客户资金无法追回截至目前,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坚持不承认在此事件中负有过失。 【案件分析】中信黄河路支行案件的关键环节 (一)副行长“公权私用”,发放高利贷 在该案当中,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主管贷款的副行长郭文雅,利用自己副行长的身份,以及主管贷款工作的职务便利,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那里获得了它们的营业执照等各种盖有公章的证明文件,再以这些公司的名义炮制“理财合同”,骗取客户资金“放高利贷”。 (二)资金划拨未采取正规渠道 在客户购买该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客户是在郭文雅的办公室签订的“理财合同”,并通过POS机支付了110万元款项。在这个过程当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理财合同的签订应该是在支行网点的营业大厅、客户服务厅、VIP厅,而不应该在副行长的办公室。另外,客户不是开立专属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而是通过POS机划付了相应款项。可见,该理财产品的合法性存在很大漏洞,其不属于正规理财产品行列。 (三)理财产品合同未加盖中信银行公章 在郭文雅与客户签订的理财产品购买合同中,所盖的公章没有中信银行,整个合同中没有出现中信银行的字样。然而,郭文雅及多位出现在中信黄河路支行的工作人员信誓旦旦地“银行的项目绝对没问题”,另外还提供了本地公司的担保书。 (四)管理混乱,非银行工作人员售卖理财产品 在此次理财产品案件中,郭文雅是支行的副行长,是银行工作人员。除了郭文雅之外,其他几位涉案人员都不是中信银行支行的工作人员。如贾芳芳,从进入中信银行工作以来,从未领取过工资,却一直穿着中信银行员工的工作服、以郭文雅的工号进行揽储和理财工作。警方的资料显示,另一位名叫刘雯雯的涉案员工,也是在2011年7月中旬被招募来做理财业务的“临时工”,未经任何考核便上岗工作了。 (五)发放高利贷,提取高额好处费 郭文雅、贾芳芳等人依靠非法集资募集到的资金,从事高利贷活动谋取暴利。每笔借款,郭文雅都会从中提取20%的费。郭文雅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该行部分员工以银行理财、承兑汇票、定单等名义高息揽储,再以月息3分乃至更高的利率,将客户资金通过担保公司投向急需贷款的企业,息差收益除部分支付客户外,大部分被郭文雅等人瓜分。例如漯河广东瑞诚制衣厂向其借款1万元,实际仅支付411万元,差额90万元被郭文雅及其他涉案人员以“提前计息”为名扣留。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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