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袭自由vs无限正义和正义,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_谢金毛_新浪博客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当代政治哲学的故事开始于1971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Rawls)发表了他的著作《正义论》。《正义论》的发表是20世纪下半叶西方学术界的重要事件,它恢复了人们对政治哲学的关注,激发了学者们从不同领域(如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对正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使正义成为20世纪末以来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
如果说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那么对于政治哲学来说,麻烦在于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并且用正义解决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对于罗尔斯,一方面,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两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兑现,没有自由的平等是贬值的,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代之以压制。罗尔斯的正义实质上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平衡,而这种自由与平等的平衡体现在其正义理论的各个方面。
自霍布斯以来,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政治哲学中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到了19世纪初,功利主义取而代之。此后的100多年间,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罗尔斯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恢复了契约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应有地位:一方面,他有力地反驳了功利主义,使其失去了100多年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他以“原初状态”的形式提出了新契约论。
****正义原则
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思想追求真理,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巧美妙,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修正或拒绝。社会维护正义,一种制度,无论多么有序和有效,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即使以社会整体的名义,正义也是不可侵犯的。既不能为了更多人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也不能为了更多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公民基于正义的权利是确定不移的。
正义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而正义关注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结构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而这些制度是用来分配权利、义务和利益的。
一、一般正义观与特殊正义观
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观分为“一般的”(general)和“特殊的”(special)。
所谓的“一般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所有这些价值或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
所谓的“特殊正义观”是指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正义论》中,通过许多复杂的推论,罗尔斯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最终表述为:&&&&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的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他们:
1、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第一个正义原则可以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与第二个正义原则之间,在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之间,在具体应用于现实生活时,关系可能是和谐的,也可能是冲突的。罗尔斯认为,在两者冲突的场合,正义原则应该通过优先规则来安排次序。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原则之间的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
正义原则应该词典式次序来排序,从而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
1、一种更不广泛的自由必须强化所有人所共享的整个自由体系;
2、一种更少平等的自由必须是那些拥有更少自由的人们能够接受的。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利益总额的最大化原则;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增加那些拥有更少机会的人们之机会;
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从总体上能减轻那些承受这种重负的人们之负担。
按照罗尔斯的说法,这些正义原则按照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排列,即只有首先满足了在先的原则,才能考虑后面的原则。这样,只有先满足了第一个正义原则,然后才能满足第二个正义原则。同样,只有先满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然后才能满足差别原则。
以上是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正式表述。既然这些表述是原则上的,所以它们也就不可避免地显得过于简略。这样就需要给予解释。
二、第一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都额基本自由,因此也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最广泛的”,一个是“相容的”,这两个词表达了罗尔斯关于自由问题的两个观念。
第一个观念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这并不是意味着每个人所拥有所有的自由而所有这些自由对他来说都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而是,自由是各种各样的,有些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如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有些自由则不是很重要的,如喜爱某种服装或某种发型的自由。正义原则所关心的是重要的自由,而不是所有的自由。罗尔斯把正义原则所关心的这些自由成为“基本自由”。
那些自由是基本的?一般而言,“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以及拥有(个人的)财产的权利;由法治观念所规定的免于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罗尔斯在另外一些著作和文章中也开列了基本的清单,主要内容是相同的。其中一份比较全面的清单是:“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例如,政治活动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物理的和心理的)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
罗尔斯的这份清单表现了自由主义的鲜明特点:对自由和权利的重视。然而它既包含了伯林(Isaiah&Berlin)所谓的“消极自由”,也包含了所谓的“积极自由”。自由观念有两个传统,一个传统源自洛克,一个传统源自卢梭。洛克的传统强调“消极自由”,即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以及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卢梭的传统强调“积极自由”,即政治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虽然罗尔斯的清单将两种自由都包含在内,但是他本人更为认同洛克的传统。罗尔斯认为,与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相比,政治自由一般具有更少的内在价值。
第一个正义原则规定“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这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正义原则关注的是基本自由,而不是所有自由。罗尔斯为什么不把所有自由都包含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之内呢?这里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正义,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在这种意义上,第一个正义原则所包含的自由大体上相当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不仅要确保个人享有基本自由,而且还有确保这些自由对其他社会价值(如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的优先性,即第一个正义原则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如果自由是指所有自由,那么罗尔斯就不能证明自由具有优先性。例如,我们不能说喜欢某种服装样式或发型的自由优先于权力和机会。只有把自由限定为某些数量有限的基本自由,罗尔斯才能维持自由的优先性。
第二,基本自由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一些分离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仅仅保障基本自由是不够的,因为这些由法律所保障的基本自由是形式的。例如,每个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平等权利,但是由于地位和财富的差异,人们在选举和被选举中所起的政治作用是非常不同的,在选举中获胜的机会也是非常不同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罗尔斯对自由和自由的价值进行了区分:“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资格之完整的自由体系,而对个人和群体来说,自由的价值则取决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界定的框架内推进其目标的能力。”简单讲,自由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也就是平等的。自由的价值对所有人则不是一样的,有些人具有更高的权威或更多的财富,从而具有达到其目的之更大的能力。罗尔斯把基本自由称为“自由体系”,意味着第一个正义原则不仅保护基本自由,而且还要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不仅保护自由的权利,而且还要保障自由的“公平价值”。
第三,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自由既然是社会价值,那么多多益善。自由是每个人都享有的道德权利,所以自由应该是平等的。罗尔斯用“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来针对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一阶层的人比另一阶层的人拥有更大的自由,另外一种是某些公民比另一些公民拥有范围更广的自由。如果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这两种情况,那么它们就违犯了第一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强调自由,这一点同所有自由主义者是一样的;罗尔斯强调的是平等的自由,这一点又是同其他自由主义者不同的。
罗尔斯关于自由问题的第二个观念是,人们所拥有的基本自由需要加以约束。如果每个人都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之想法是积极的,那么需要对人们所拥有的基本自由给予约束的想法则是消极的。既然罗尔斯赋予自由以优先性,那么为什么还有对其进行约束?
自由对于其他社会价值(如收入和财富)是优先的,但自由对自由就无法谈及优先性。罗尔斯所说的自由不是单数的,而是复数的,即存在许多基本自由。问题不仅是存在着自由对自由的问题,而且还在于这些基本自由之间可能是冲突的。例如,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不是他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呢?不是的,他在课堂上或电影院里就没有随意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与别人(听课或看电影)的权利相冲突。别人的权利就是你的行为界限。你确实拥有你的基本自由,但要满足一个条件,即你的自由不能与别人的自由相冲突。因此,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要求每个人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同其他人的自由是相容的。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赋予每个人的与其说是“基本自由”,不如说是“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三、第二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他多次重申,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而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用来确保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被用来确保平等的分配。但是有些社会价值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如自由和权利,有些则是无法平等分配的,如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这样问题就变成了: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是正义的?
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它适用于机会和权力的分配,另一个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它适合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但是第二个正义原则存在着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首先,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向所有人开放,这意味着机会平等,但是,这种机会平等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其次,差别原则要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应该有利于最不利者,那么谁是“最不利者”,如何确定“最不利者”?
首先看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这个原则本身可以说表达了当前人们的共识,没有什么人会对此表示异议。问题在于,关于机会平等原则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可以称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另外一种则可以称为“实质的机会平等”。
在西方,形式的机会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它取消了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差别和固定地位,将人看做完全自由的个体,而这种自由个体作为劳动力在市场中尽其所能从事竞争,来获取机会和职位。就此而言,这种机会平等完全是形式的: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法律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是,在这种机会平等中,个人的职业前景(以及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总是受到家庭出身、自然天赋以及幸运与不幸的影响,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自然的、社会的影响是偶然的和任意的。那些家庭出身较差、天赋能力较低和更为不幸的人们在追求权力和职位时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形式的机会平等就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
罗尔斯把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个部分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就是为了区别于“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对于罗尔斯,机会平等不仅是形式的和法律上的,而且还应该是实质的公平的。所谓“公平”,就是要消除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对人们追求职业前途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通过正义的制度和社会经济安排,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样,对于那些具有相同能力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当具有同样成功的职业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
再看差别原则引起的问题。差别原则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可以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来确定谁是最不利者。
“有利”与“不利”涉及人际比较,但是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所涉及的人际比较,不是某两位特殊个人之间的比较,而是“代表人”(representative&persons)之间的比较。所谓的“代表人”是指占据某种社会地位的人,而这些社会地位则是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代表人”所代表的是某一社会群体,这个观念表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关注的不是个人,而是群体。因此,罗尔斯强调指出,两个正义原则所说的分配,既不是把某些特殊物品分配给某些有名有姓的特殊个人,也不同于某个人把某些东西分配给他认识的贫困者。罗尔斯所说的分配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
那么根据什么指标来确定谁是更有力者?罗尔斯提出,“基本善”(primary&goods)可以被用作区分不同代表人的指标。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一个理性的人无论如何都想要的东西。不管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细节是什么,都可以假定,有某些东西对他来说是越多越好的。”
在这些每个人都想要并且越多越好的东西中,有些是自然的,如健康、精力、智力和想象力。另外一些则是社会的,如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等。自然的基本善是可遇而不可求,他们虽受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不受它的直接控制。社会的基本善则是由社会制度确立的,它们的分配也是由社会制度来调节的。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善为区分最不利者提供了衡量的指标,一般而言,最不利者是那些对基本善的期望最低的人。
但是,还存在一些困难。罗尔斯的基本善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是自由和权利,与其对应的是第一个正义原则;第二组是机会和权力,与其对应的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第三组是收入和财富,与其对应的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如果说基本善的指标被用来区分最不利者,那么这三组基本善的权重如何来衡量?罗尔斯认为,我们假定两个正义原则是有先后次序的,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在优先规则中,罗尔斯提出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按照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都是平等的;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每个人也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因此,在确定谁是最不利者时,在基本善的指标中可以把自由和权利、权力和机会排除掉,仅仅考虑收入和财富就可以了。因此,最不利者就是那些拥有最少收入和财富的人们。
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观,正义的分配应该对所有人都有利。但是,我们既没有办法做到使一种分配对所有人都有利,也没有合适的方法来从事这样的思考。我们必须从某种普遍的观察点来考虑分配正义的问题,而最不利者提供了这样的观察点。从最不利者来思考分配正义也符合我们的直觉:最不利者就是最需要正义社会来帮助的那些人。在这种意义上说,罗尔斯提出最不利者的挂念是有重大意义的。但是无论采用什么方法,罗尔斯的最大不利者归根结底都是穷人,对此,许多批评者提出了异议。有些人(如阿马蒂亚·森)提出,仅仅用收入和财富来定义最不利者是错误的,因为导致人们不平等的不仅有经济因素,而且还有健康因素,因此,那些身体和心智方面残疾的人应该属于最不利者。一些关心种族差别的人认为,不能仅仅根据收入和财富来区分最不利者,在美国,即使有色种族的人的收入同白人一样,但在社会上却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一些女权主义者批评罗尔斯在确定最不利者的时候没有考虑性别差异,没有关注男女不平等的问题,没有注意妇女与男人相比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金毛不是理论的生产者,金毛只是理论的搬运工***
****帮助记忆的烂笔头****​
以上绝大部分内容来自姚大志教授《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北大出版社,2011年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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