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框墙配筋率表,a1,a2,b,d,L,H,各代表什

最新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计算规则(第1-11全册)
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0.0.1条为统一安装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安装的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计价活动中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应遵循本规则。
&&&&第0.0.3条本规则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作为安装工程计价活动中确定安装工程量以及相应消耗量的依据。
&&&&第0.0.4条安装工程量除依据《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有效文件:
&&&&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5条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取舍。
&&&&第0.0.6条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说  明
&&&&第1.0.1条本章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1.0.2条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一章 切削设备安装
&&&&第1.1.1条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项目。
&&&&第1.1.2条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条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条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第1.2.1条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以内或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2.2条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列定额项目。
&&&&&&&&&&&&&&&&&&&&&&&&&&&&&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
&&&&第1.3.1条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第1.3.2条铸铁平台安装以"10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第四章 起重设备安装
&&&&第1.4.1条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
&&&&第1.4.2条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4.3条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4.4条梁式起重机、壁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章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1.5.1条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10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分列定额项目。
&&&&第1.5.2条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
&&&&&&&&&&&&&&&&&&&&&&&&&&&&&第六章 输送设备安装
&&&&第1.6.1条斗式提升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2条刮板输送机是按输送机槽宽和平均单组驱动装置的输送长度(即m/组)分列定额项目,以"组"为计量单位。如刮板输送机有多组驱动装置时,可按输送机总长度除以驱动装置数,即得出m/组,按此选套相应定额项目。
&&&&第1.6.3条板式(裙式)输送机以"台"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4条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5条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6.6条链条安装以"100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第1.6.7条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8条卸矿车及皮带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1.6.9条皮带接头胶接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普通带和钢芯带以及带宽(mm)分列定额项目。
&&&&&&&&&&&&&&&&&&&&&&&&&&&&&第七章 电梯安装
&&&&第1.7.1条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分列定额项目。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安装电梯的楼层高度按平均层高4m以内考虑,超过4m时,按增加提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第1.7.2条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小型杂物电梯分列定额项目。增加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第1.7.3条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机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器钢板底座制作以"座"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第1.7.4条自动扶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形式(整体或解体)、扶手中心距以及层高分列定额项目。
&&&&第1.7.5条自动步行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以每部长度(机头到机尾轮距)30m为准,超过或不足30m时,按增减长度相应定额计算。增减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按实际增减长度计算。
&&&&第1.7.6条主材、紧固件、附件及备件等,按设备带有考虑。
&&&&第1.7.7条本章是以室内地坪±0.000以下为地坑(下缓冲)考虑的,如遇区间电梯地坑(下缓冲)在中间层时,其下部楼层垂直搬运工作另行计算。
&&&&&&&&&&&&&&&&&&&&&&&&&&&&&&第八章 风机安装
&&&&&&&&&&&&&&&&&&&&&&&&&&&&&&第九章 泵&安&装
&&&&第1.8.1条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第1.8.2条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第1.8.3条
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章 压缩机安装
&&&&第1.10.1条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1.10.2条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1.10.3条活塞式L型及Z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1.10.4条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但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一章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1.11.1条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2条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3条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其他相关定额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1.11.4条冲天炉的加料机构,按各类型式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冲天炉安装内,冲天炉出渣轨道安装套用"地平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子目
&&&&&&&&&&&&&&&&&&&&&&&&&&&&&&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2条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3条煤气发生设备附属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4条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
&&&&第1.13.1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2条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3条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4条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
&&&&第1.14.1条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2条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3条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4条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5条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6条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7条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8条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9条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0条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1条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2条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等分别以"台"、"组"、"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3条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100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4条设备减振台座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5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一章至第八章)
               第一章 变压器
  第2.1.1条变压器、消弧线圈、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安装,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2条 干式变压器如果带有保护罩时,其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
  第2.1.3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需进行干燥时,可以"台"为单位计算变压器干燥工程量。
  第2.1.4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5条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发生时可另计油过滤工程量,不论过滤次数多少,均按制造厂规定的油量以"t"为单位计算。
  第2.1.6条 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第二章 配电装置
  第2.2.1条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电力电容器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个)"为计量单位。
  第2.2.2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2.2.3条交流滤波装置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每套滤波装置包括三台组架安装,不包括设备本身及铜母线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4条 高压设备安装定额内均不包括绝缘台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执行相应定额。
  第2.2.5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2.2.6条配电设备安装的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算,执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定额,属供应成品的只计安装及成品价。
  第2.2.7条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8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三章 母线、绝缘子
  第2.3.1条悬垂绝缘子串安装,指垂直或V型安装的提挂导线、跳线、引下线、设备连接线或设备等所用的绝缘子串安装,按单串以"串"为计量单位。耐张绝缘子串的安装,已包括在软母线安装定额内。
  第2.3.2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安装在户内、户外、单孔、双孔、四孔固定,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3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4条软母线安装,指直接由耐张绝缘子串悬挂部分,按软母线截面大小分别以"跨/三相"为计量单位。导线、绝缘子、线夹、驰度调节金具等均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2.3.5条软母线引下线,指由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从软母线引向设备的连接线,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软母线经终端耐张线夹引下(不经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引下)与设备连接的部分均执行引下线定额。
  第2.3.6条两跨软母线间的跳引线安装,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不论两端的耐张线夹是螺栓式或压接式,均执行软母线跳线定额。
  第2.3.7条设备连接线安装,指两设备间的连接部分。不论引下线、跳线、设备连接线,均应分别按导线截面、三相为一组计算工程量。
  第2.3.8条组合软母线安装,按三相为一组计算。跨距(包括水平悬挂部分和两端引下部分之和)按45m以内考虑。导线、绝缘子、线夹、金具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2.3.9条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3.9计算。
           表2.3.9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引下线、设备连接线
  第2.3.10条带型母线安装及带型母线引下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母线和固定母线的金具均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
  第2.3.11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
  第2.3.12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13条槽型母线安装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分别按连接不同的设备以"台"或"组"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及固定槽型母线的金具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共箱母线安装区分箱体和导体规格以"10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共箱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
  第2.3.14条低压(指380V以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分别按导体的额定电流大小以"10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分线箱以"台"为计量单位,分别以电流大小按设计数量计算。
  第2.3.15条 重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母线、铝母线,分别按截面大小以母线的成品重量"t"为计量单位。
  第2.3.16条 重型母线伸缩器分别以不同截面积按"个"为计量单位,导板制作安装分材质及阳极、阴极以"束"为计量单位。
  第2.3.17条 重型母线接触面加工指铸造件加工接触面,按其接触面大小,分别以"片/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2.3.18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3.18的规定计算。
           表2.3.18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带型、槽型母线终端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带型、槽型母线与分支线连接
分支线预留
带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多片重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第2.3.19条带型母线、槽型母线安装均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置安装,其工程量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相应定额。
              第四章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2.4.1条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以"台"或"个"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自动空气开关区分单极、二~四极按其额定电流值以"个"计算。
  第2.4.2条 集装箱式配电室安装以"10t"为计量单位。
  第2.4.3条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100kg"为计量单位。
  第2.4.4条 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网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5条 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2.4.6条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表2.4.6计算。
         表2.4.6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项      目
各种箱、柜、盘、板、盒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启动器、
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熔断器等小电器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分支线预留
  第2.4.7条 配电板制作安装及包铁皮,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8条 焊(压)接线端子定额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第2.4.9条 端子板外部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2.4.10条 盘、柜配线定额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的少量现场配线,不适用于工厂的设备修、配、改工程。
              第五章 蓄电池
  第2.5.1条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个"为计量单位,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铅酸蓄电池定额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材料消耗量。
  第2.5.2条 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
  某项工程设计一组蓄电池为220v/500A·h,由12V的组件18个组成,那么就应该套用12V/500A·h的定额18组件。
  第2.5.3条 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六章 电机
  第2.6.1条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风机盘管、户用锅炉电气装置的电气检查接线,均以"台"为计算单位。直流发电机组和多台一串的机组,按单台电机分别执行定额。
  第2.6.2条电气安装规范要求每台电机接线均需要配金属软管,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格和数量计算;设计没有规定的,平均每台电机配相应规格的金属软管1.25m和与之配套的金属软管专用活接头。
  第2.6.3条本章的电机检查接线定额,除发电机和调相机外,均不包括电机干燥,发生时其工程量应按电机干燥定额另行计算。电机干燥定额系按一次干燥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虑的,在特别潮湿的地方,电机需要进行多次干燥,应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在气候干燥、电机绝缘性能良好、符合技术标准而不需要干燥时,则不计算干燥费用。实行包干的工程,可参照以下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而定。
  1.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下按25%的比例考虑干燥。
  2.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上至220KW按30%~50%考虑干燥。
  3.大中型电机按100%考虑一次干燥。
  第2.6.4条电机类型的界线划分:单台电机重量在3t以下的为小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3t以上至30t以下的为中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30t以上的为大型电机。
  第2.6.5条电机检查接线:小型电机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大小执行相应定额,大、中型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按电机重量执行相应定额。
  第2.6.6条 电机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电机安装定额及有关规定。
              第七章 起重设备电气装置
  第2.7.1条成套起重设备电气安装,按起重量以"台"计算,非成套供应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和电缆管线等安装均执行本册的相应定额。
  第2.7.2条 滑触线安装以"100m/单相"为计量单位,其附加和预留长度按表2.7.2的规定计算。
         表2.7.2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圆钢、铜母线与设备连接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算起
圆钢、铜滑触线终端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算起
角钢滑触线终端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扁钢滑触线终端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算起
扁钢母线分支
分支线预留
扁钢母线与设备连接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算起
轻轨滑触线终端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安全节能及其他滑触线终端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算起
  第2.7.3条安全节能滑触线安装,按载流量以"100m/单相"为计量单位,三相组合为一根的滑触线,按单相滑触线定额乘以系数2.0。其固定支架执行本册一般铁构件制作、安装子目。
  第2.7.4条 圆钢、扁钢滑触线安装,其拉紧装置应另套相应项目。
  第2.7.5条 移动软电缆安装区分敷设方式,按每根电缆的长度或截面积以"套"或"100m"为计量单位。
              第八章 电缆
  第2.8.1条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表2.8.1计算土方量。
   表2.8.1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量
电 缆 根 数
每米沟长挖方量(m3)
  注:①两根以内的电缆沟,系按上口宽度600mm、下口宽度400mm、深度900mm计算的常规土方量(深度按规范的最低标准);
    ②每增加一根电缆,其宽度增加170mm;
    ③以上土方量系按埋深从自然地坪算起,如设计埋深超过900mm时,多挖的土方量应另行计算。
  第2.8.2条 电缆沟盖板揭、盖定额,按每揭或每盖一次以延长米计算,如又揭又盖,则按两次计算。
  第2.8.3条 电缆保护管长度,除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外,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增加保护管长度:
  1.横穿道路时,按路基宽度两端各增加2m。
  2.垂直敷设时,管口距地面增加2m。
  3.穿过建筑物外墙时,按基础外缘以外增加1m。
  4.穿过排水沟时,按沟壁外缘以外增加1m。
  第2.8.4条电缆保护管埋地敷设,其土方量凡有施工图注明的,按施工图计算;无施工图的,一般按沟深0.9m、沟宽按最外边的保护管两侧边缘外各增加0.3m工作面计算。
  第2.8.5条 电缆敷设按单根以延长米计算,一个沟内(或架上)敷设三根各长100m的电缆,应按300m计算,以此类推。
  第2.8.6条 电缆敷设长度应根据敷设路径的水平和垂直敷设长度,按表2.8.6规定增加附加长度。
             表2.8.6 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
项   目
预留长度(附加)
说   明
电缆敷设弛度、波形弯度、交叉
按电缆全长计算
电缆进入建筑物
规范规定最小值
电缆进入沟内或吊架时引上(下)预留
规范规定最小值
变电所进线、出线
规范规定最小值
电力电缆终端头
检修余量最小值
电缆中间接头盒
两端各留2.0m
检修余量最小值
电缆进控制、保护屏及模拟盘等
按盘面尺寸
高压开关柜及低压配电盘、箱
盘下进出线
电缆至电动机
从电机接线盒算起
厂用变压器
从地坪算起
电缆绕过梁柱等增加长度
按被绕物的断面情况计算增加长度
电梯电缆与电缆架固定点
规范最小值
  注:电缆附加及预留的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之内。
  第2.8.7条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均以"个"为计量单位。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均按一根电缆有两个终端头考虑。中间电缆头设计有图示的,按设计确定;设计没有规定的,按实际情况计算(或按平均250m一个中间头考虑)。
  第2.8.8条 桥架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弯头、三通、四通等所占长度。
  第2.8.9条组合桥架以每片长度2m作为一个基型片,已综合了宽为100mm、150mm、200mm三种规格,工程量计算以"片"为计量单位。
  第2.8.10条 吊电缆的钢索及拉紧装置,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8.11条 钢索的计算长度以两端固定点距离为准,不扣除拉紧装置的长度。
  第2.8.12条 电缆敷设及桥架安装,应按定额说明的综合内容范围计算。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九章至第十一章)
             第九章 防雷及接地装置
  第2.9.1条接地极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根长度按2.5m计算。若设计有管帽时,管帽另按加工件计算。
  第2.9.2条接地母线敷设,按设计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接地母线、避雷网敷设,均按延长米计算,其长度按施工图设计水平和垂直规定长度另加3.9%的附加长度(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所占长度)计算。计算主材消耗量时应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第2.9.3条接地跨接线以"处"为计量单位,按规程规定凡需作接地跨接线的工程内容,每跨接一次按一处计算,户外配电装置构架均需接地,每副构架按"一处"计算。
  第2.9.4条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独立避雷针安装以"基"为计量单位。长度、高度、数量均按设计规定。独立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应执行"一般铁件"制作定额或按成品计算。
  第2.9.5条半导体少长针消雷装置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安装高度分别执行相应定额。装置本身由设备制造厂成套供货。
  第2.9.6条利用建筑物内主筋作接地引下线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每一根柱子内按焊接两根主筋考虑,如果焊接主筋数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
  第2.9.7条断接卡子制作安装以"10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规定装设的断接卡子数量计算,接地检查井内的断接卡子安装按每井一套计算。断接卡子箱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9.8条高层建筑屋顶的防雷接地装置应执行避雷网安装定额,电缆支架的接地线安装应执行沿电缆沟内支架、桥架敷设定额。
  第2.9.9条均压环敷设以"10m"为单位计算,主要考虑利用圈梁内主筋作均压环接地连线,焊接按两根主筋考虑,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长度按设计需要作均压接地的圈梁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第2.9.10条钢、铝窗接地以"10处"为计量单位(高层建筑六层以上的金属窗设计一般要求接地),按设计规定接地的金属窗数进行计算。
  第2.9.11条柱子主筋与圈梁连接以"10处"为计量单位,每处按两根主筋与两根圈梁钢筋分别焊接连接考虑。如果焊接主筋与圈梁钢筋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需要连接的柱子主筋与圈梁钢筋"处"数按设计规定计算。
             第十章 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
  第2.10.1条工地运输,是指定额内主要材料从集中材料堆放点或工地仓库运至杆位上的工程运输,分人力运输和汽车运输,以"10t·km"为计量单位。
  运输量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运输量=施工图用量&(1+损耗率)
  预算运输重量=工程运输量+包装物重量(不需要包装的可不计算包装物重量)
  运输重量可按表2.10.1的规定进行计算。
               表2.10.1 运输重量表
运输重量(kg)
混凝土制品
包括木横担
金具、绝缘子
  注:①W为理论重量;
    ②未列入者均按净重计算。
  第2.10.2条 无底盘、卡盘的电杆坑,其挖方体积
                V=0.8&0.8&h
式中 h--坑深(m)。
  第2.10.3条 电杆坑的马道土、石方量按每坑0.2m3计算。
  第2.10.4条 施工操作裕度按底拉盘底宽每边增加0.1m。
  第2.10.5条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按表2.10.5计算:
            表2.10.5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
普通土、水坑
泥水、流砂、岩石
  第2.10.6条冻土厚度大于300mm时,冻土层的挖方量按挖坚土定额乘以系数2.5。其他土层仍按土质性质执行定额。
  第2.10.7条 土方量计算公式:
          V=h/6&[a&b+(a+a1)&(b+b1)+a1&b1]
式中  V--土(石)方体积(m3)
    h--坑深(m);
   a(b)--坑底宽(m),a(b)=底拉盘底宽+2&每边操作裕度;
  a1(b1)--坑口宽(m),a1(b1)=a(b)+2&h&边坡系数
  第2.10.8条 杆坑土质按一个坑的主要土质而定,如一个坑大部分为普通土,少量为坚土,则该坑应全部按普通土计算。
  第2.10.9条 带卡盘的电杆坑,如原计算的尺寸不能满足卡盘安装时,因卡盘超长而增加的土(石)方量另计。
  第2.10.10条 底盘、卡盘、拉线盘按设计用量以"块"为计量单位。
  第2.10.11条 杆塔组立,分别杆塔形式和高度按设计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
  第2.10.12条拉线制作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别不同形式,以"根"为计量单位。定额按单根拉线考虑,若安装V型、Y型或双拼型拉线时,按2根计算。拉线长度按设计全根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2.10.12计算。
              表2.10.12 拉线长度        单位:m/根
V(Y)形拉线
  第2.10.13条 横担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不同形式以"组"或"根"为计量单位。
  第2.10.14条导线架设,分别导线类型和不同截面以"km/单线"为计量单位计算。导线预留长度按表2.10.14的规定计算。
             表2.10.14 导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项  目  名  称
分支、终端
分支、终端
交叉跳线转角
与设备连线
  导线长度按线路总长度和预留长度之和计算。计算主材消耗量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第2.10.15条导线跨越架设,包括越线架的搭、拆和运输以及因跨越(障碍)施工难度增加而增加的工作量,以"处"为计量单位。每个跨越间距按50m以内考虑,大于50m而小于100m时按2处计算,以此类推。在计算架线工程量时,不扣除跨越档的长度。
  第2.10.16条杆上变配电设备安装以"台"或"组"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杆上钢支架及设备的安装工作,但钢支架、连引线、线夹、金具等主材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设备的接地装置安装和调试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一章 电气调整试验
  第2.11.1条电气调试系统的划分以电气原理系统图为依据。电气设备元件的本体试验已包括在相应的系统调试定额之内,不得重复计算。绝缘子和电缆等单体试验,只在单独试验时使用。在系统调试定额中各工序的调试工作量如需单独计算时,可按表2.11.1所列比例计算。              表2.11.1 电气系统调试各工序比例(%)
工 序  项 目
发电机调相机系统
变压器系统
送配电设备系统
电动机系统
一次设备本体试验
附属高压二次设备试验
一次电流及二次回路检查
继电器及仪表试验
  第2.11.2条电气调试所需的电力消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一般不另计算。但10KW以上电机及发电机的启动调试用的蒸气、电力和其他动力能源消耗及变压器空载试运转的电力消耗,另行计算。
  第2.11.3条 供电桥回路的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均按独立的送配电设备系统计算调试工程量。
  第2.11.4条 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系按一侧有一台断路器考虑的,若两侧均有断路器时,则应按两个系统计算。
  第2.11.5条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适用于各种供电回路(包括照明供电回路)的系统调试。凡供电回路中带有仪表、继电器、电磁开关等调试元件的(不包括闸刀开关、保险器),均按调试系统计算。移动式电器和以插座连接的家电类设备等已经厂家调试合格、不需要用户自调的设备均不应计算调试工程量。
  第2.11.6条变压器系统调试,以每个电压侧有一台断路器为准。多于一个断路器的按相应电压等级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的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11.7条 干式变压器调试,执行相应容量变压器调试定额乘以系数0.8。
  第2.11.8条特殊保护装置,均以构成一个保护回路为一套,工程量计算规定如下(特殊保护装置未包括在各系统调试定额之内,应另行计算):
  1.发电机转子接地保护,按全厂发电机共用一套考虑。
  2.距离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3.高频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4.故障录波器的调试,以一块屏为一套系统计算。
  5.失灵保护,按设置该保护的断路器台数计算。
  6.失磁保护,按所保护的电机台数计算。
  7.变流器的断线保护,按变流器台数计算。
  8.小电流接地保护,按装设该保护的供电回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9.保护检查及打印机调试,按构成该系统的完整回路为一套计算。
  第2.11.9条 自动装置及信号系统调试,均包括继电器、仪表等元件本身和二次回路的调整试验,具体规定如下:
  1.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按连锁机构的个数确定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系统数。一个备用厂用变压器,作为三段厂用工作母线备用的厂用电源,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调试时,应为三个系统。装设自动投入装置的两条互为备用的线路或两台变压器,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调试时,应为两个系统。备用电动机自动投入装置亦按此计算。
  2.线路自动重合闸调试,按采用自动重合闸装置的线路自动断路器的台数计算系统数。综合重合闸调试也按此规定计算。
  3.自动调频装置的调试,以一台发电机为一个系统。
  4.同期装置调试,按设计构成一套能完成同期并车行为的装置为一个系统计算。
  5.蓄电池及直流监视系统调试,一组蓄电池按一个系统计算。
  6.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调试,按设计能完成交直流切换的一套装置为一个调试系统计算。
  7.周波减负荷装置调试,凡有一个周率继电器,不论带几个回路均按一个调试系统计算。
  8.变送器屏以屏的台数计算。
  9.中央信号装置调试,按每一个变电所或配电室为一个调试系统计算工程量。
  10.不间断电源装置调试按容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1.10条 接地网的调试规定如下:
  1.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定。一般的发电厂或变电站连为一体的母网按一个系统计算;自成母网不与厂区母网相连的独立接地网,另按一个系统计算。大型建筑群各有自己的接地网(接地电阻值设计有要求),虽然在最后也将各接地网联在一起,但应按各自的接地网计算,不能作为一个网,具体应按接地网的试验情况而定。
  2.避雷针接地电阻的测定。每一避雷针均有单独接地网(包括独立的避雷针、烟囱避雷针等)时,均按一组计算。  3.独立的接地装置按组计算。如一台柱上变压器有一个独立的接地装置,即按一组计算。
  第2.11.11条避雷器、电容器的调试,按每三相为一组计算;单个装设的亦按一组计算,上述设备如设置在发电机、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的系统或回路内,仍应按相应定额另外计算调试费用。
  第2.11.12条高压电气除尘系统调试,按一台升压变压器、一台机械整流器及附属设备为一个系统计算,分别按除尘器m2范围执行定额。
  第2.11.13条 硅整流装置调试,按一套硅整流装置为一个系统计算。
  第2.11.14条 普通电动机的调试,分别按电机的控制方式、功率、电压等级,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1.15条可控硅调速直流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可控硅整流装置系统和直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2.11.16条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变频装置系统和交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2.11.17条微型电机系指功率在0.75kw以下的电机,以"台"为计量单位。电机功率在0.75kw以上的电机调试应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分别执行相应的调试定额。
  第2.11.18条 一般的住宅、学校、办公楼、旅馆、商店等民用电气工程的供电调试应按下列规定:
  1.配电室内带有调试元件的盘、箱、柜和带有调试元件的照明主配电箱,应按供电方式执行相应的"配电设备系统调试"定额。
  2.每个用户房间的配电箱(板)上虽装有电磁开关等调试元件,但如果生产厂家已按固定的常规参数调整好,不需要安装单位进行调试就可直接投入使用的,不应计算调试工程量。
  3.民用电度表的调整校验属于供电部门的专业管理,一般皆由用户向供电局订购调试完毕的电度表,不应另外计算调试工程量。
  第2.11.19条高标准的高层建筑、高级宾馆、大会堂、体育馆等具有较高控制技术的电气工程(包括照明工程中由程控调光控制的装饰灯具),应按控制方式执行相应的电气调试定额。
  第2.11.20条 普通桥式起重机电气调试的工程量应区别起重机的不同种类按起重吨位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1.21条 各种自动、半自动客、货电梯的电气调试工程量应区别电梯类别、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1.22条 自动扶梯、步行道电气调试的工程量,分别以"部""段"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第十二章 配管、配线
  第2.12.1条各种配管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第2.12.2条 定额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盒)、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第2.12.3条管内穿线的工程量,应区别线路性质、导线材质、导线截面,以单线"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线路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照明线路中的导线截面大于或等于6mm2时,应执行动力线路穿线相应项目。
  第2.12.4条绝缘子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绝缘子形式(针式、鼓形、蝶式)、绝缘子配线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木结构、顶棚内、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结构及钢索)、导线截面积,以"100m单线"为计量单位计算。
  引下线按线路支持点至天棚下缘距离的长度计算。
  第2.12.5条塑料槽板配线工程量,应区别配线位置(木结构、砖、混凝土)、导线截面、线式(二线、三线),以线路"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木质槽板执行塑料槽板配线定额。
  第2.12.6条塑料护套线明敷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导线芯数(二芯、三芯)、敷设位置(木结构、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索),按每束延长米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7条金属线槽安装区分不同的宽度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线槽配线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以单根线路"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8条钢索架设工程量,应区别圆钢、钢索直径(φ6、φ9),按图示墙(柱)内缘距离,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第2.12.9条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截面、花篮螺栓直径(12、16、20)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0条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材质(铝、钢)、母线截面、安装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1条 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刨沟、墙体剔槽工程量区别管直径,以"1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2条 接线箱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接线箱半周长,以"10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3条 接线盒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钢索上)以及接线盒类型,以"10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4条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行计算。配线进入开关箱、柜、板的预留线,按表2.12.14规定的长度,分别计入相应的工程量。
          表2.12.14 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线(每一根线)
项      目
各种开关、柜、板
单独安装(无箱、盘)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
动器、线槽进出线盒等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由地面管子出口引至动力接线箱
从管口计算
电源与管内导线连接(管内穿线与软、硬母线接点)
从管口计算
从管口计算
             第十三章 照明器具
  第2.13.1条普通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种类、型号、规格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
           表2.13.1 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灯  具  种  类
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螺口、卡口圆球独立吸顶灯
半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半圆球吸顶灯、扁圆罩吸顶灯、平圆型吸顶灯
方型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矩型罩吸顶灯、方型罩吸顶灯、大口方罩吸顶灯
利用软线为垂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搪瓷,形状如碗伞、平盘灯罩组成的
各式软线吊灯
利用吊链作辅助悬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罩的各式吊链灯
一般防水吊灯
一般弯脖灯
圆球弯脖灯、风雨壁灯
一般墙壁灯
各种材质的一般壁灯、镜前灯
软线吊灯头
一般吊灯头
节能座灯头
一般节能座灯头
一般塑胶、瓷质座灯头
  第2.13.2条吊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以及灯体直径和灯体垂吊长度,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灯体直径为装饰物的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垂吊长度为灯座底部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3.3条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吸盘的几何形状、灯体直径、灯体周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灯体直径为吸盘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的灯体垂吊长度为吸盘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3.4条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和计量单位计算。
  1.组合荧光灯光带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安装形式、灯管数量,按延长米以"10m"为计量单位计算。灯具的设计数量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按设计数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2.内藏组合式灯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灯具组合形式,按延长米以"10m"为计量单位。灯具的设计数量与定额不符时,可根据设计数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3.发光棚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以"10m2"为计量单位,发光棚灯具按设计用量加损耗量计算。
  4.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按延长米以"10m"为计量单位。灯具设计数量与定额不符时,可根据设计数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第2.13.5条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及灯具的不同形式,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6条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的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7条水下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8条点光源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具直径,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9条 草坪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10条歌舞厅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所示,区别不同灯具形式,分别以"10套"、"10m"、"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0。
            表2.13.10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灯 具 种 类 ( 形 式 )
吊式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直径的蜡烛灯、挂片灯、串珠
(穗)、串棒灯、吊杆式组合灯、玻璃罩(带装饰)灯
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几何形状的串珠(穗)、串棒
灯、挂片、挂碗、挂吊碟灯、玻璃(带装饰)灯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管数量的组合荧光灯光带,不同几何组合形式的
内藏组合式灯,不同几何尺寸、不同灯具形式的发光棚,不同形式的立
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
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具
不同固定形式、不同灯具形式的繁星灯、钻石星灯、礼花灯、玻璃
罩钢架组合灯、凸片灯、反射挂灯,筒形钢架灯、U型组合灯、弧形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
不同安装形式的标志灯、诱导灯
水下艺术装饰灯具
简易形彩灯、密封型彩灯、喷水池灯、幻光型灯
点光源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体直径的筒灯、牛眼灯、射灯、轨道射灯
各种立柱式、墙壁式的草坪灯
歌舞厅灯具
各种安装形式的变色转盘灯、雷达射灯、幻影转彩灯、维纳斯旋转彩灯、卫星
旋转效果灯、飞碟旋转效果灯、多头转灯、滚筒灯、频闪灯、太阳灯、雨灯、
歌星灯、边界灯、射灯、泡泡发生器、迷你满天星彩灯、迷你单立(盘彩
灯)、多头宇宙灯、镜面球灯、蛇光管
  第2.13.11条荧光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安装形式、灯具种类、灯管数量,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荧光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1。
           表2.13.11 荧光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灯  具  种  类
组装型荧光灯
单管、双管、三管吊链式、吸顶式、现场组装独立荧光灯
成套型荧光灯
单管、双管、三管吊链式、吊管式、吸顶式、成套独立荧光灯
  第2.13.12条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2。
           表2.13.12 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灯  具  种  类
直杆工厂吊灯
配照(GC1-A)、广照(GC3-A)、深照(GC5-A)、斜照(GC7-A)、
圆球(GC17-A)、双罩(GC19-A)
吊链式工厂灯
配照(GC1-B)、深照(GC3-B)、斜照(GC5-C)、圆球(GC7-B)、
双罩(GC19-A)、广照(GC19-B)
吸顶式工厂灯
配照(GC1-C)、广照(GC3-C)、深照(GC5-C)、斜照(GC7-C)、
双罩(GC19-C)
弯杆式工厂灯
配照(GC1-D/E)、广照(GC3-D/E)、深照(GC5-D/E)、斜照(GC7-D/E)、
双罩(GC19-C)、局部深罩(GC26-F/H)
悬挂式工厂灯
配照(GC21-2)、深照(GC23-2)
防水防尘灯
广照(GC9-A、B、C)、广照保护网(GC11-A、B、C)、散照(GC15-A、B、C、
D、E、F、G)
  第2.13.13条工厂其他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灯具类型、安装高度,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3。
           表2.13.13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灯  具  种  类
扁形防潮灯(GC-31)、防潮灯(GC-33)
腰形舱顶灯
腰形舱顶灯CCD-1
DW型、220V、300~1000W
管形氙气灯
自然冷却式200V/380V、20KW内
TG型室外投光灯
高压水银灯镇流器
外附式镇流器具125~450W
(AOB-1、2、3)、(AOC-1、2)型安全灯
CB C-200型防爆灯
高压水银防爆灯
CB C-125/250型高压水银防爆灯
防爆荧光灯
CB C-1/2单/双管防爆型荧光灯
  第2.13.14条 医院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种类,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医院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4。
           表2.13.14 医院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灯  具  种  类
病房指示灯
病房指示灯
病房暗脚灯
病房暗脚灯
3~12孔管式无影灯
  第2.13.15条路灯安装工程中立金属杆,按杆高,以"根"为计量单位。路灯挑灯架区别不同形式,按臂长以"10套"为计量单位。
  工厂厂区内、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执行本册定额,城市道路的路灯安装执行《山东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路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5。
           表2.13.15 路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灯  具  种  类
单臂悬挑灯架
单抱箍臂长1.2、3m以内,双抱箍臂长3、5m以内、5m以上
双拉梗臂长3.5m以内、5m以上
双臂架臂长3、5m以内、5m以上
成套型臂长3、5m以内、5m以上
组装型臂长3、5m以内、5m以上
双臂悬挑灯架
对称式2.5、5m以内、5m以上
非对称式2.5、5m以内、5m以上
对称式2.5、5m以内、5m以上
非对称式2.5、5m以内、5m以上
敞开式、双光源式、密封式、悬吊式
大马路弯灯
臂长1200mm以下、臂长1200mm以上
柱灯三火以下、七火以下
  第2.13.16条 杆座安装工程,应区别不同的杆座以"10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17条 钢管杆基础制作按C20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础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18条开关、按钮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开关、按钮安装形式,开关、按钮种类,开关极数以及单控与双控,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19条插座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源相数、额定电流、插座安装形式、插座插孔个数,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20条 安全变压器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安全变压器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21条 电铃、电铃号码牌箱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铃直径、电铃号牌箱规格(号),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22条 门铃安装工程量计算,应区别门铃安装形式,以"10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23条 风扇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风扇种类,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24条盘管风机三速开关、请勿打扰灯、须刨插座、钥匙取电器、自动干手装置、卫生洁具自动感应器安装的工程量,均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3.25条 红外线浴霸安装的工程量,区分光源个数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十四章 电梯电气装置
  第2.14.1条各种自动、半自动客、货电梯的电气安装工程量,应区别电梯类别、操纵方式、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4.2条 电厂专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配合锅炉容量,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4.3条 自动扶梯、步行道电气安装分别以"部"、"段"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4.4条电梯增加厅门、自动轿厢门及提升高度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类别、增加自动轿厢门数量、增加提升高度,分别以"个"、"m"为计量单位计算。
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章 低压锅炉设备安装
&&&&第3.1.1条常压、立式、快装锅炉,组装、燃油(气)整装锅炉、电加热锅炉以及户用小型锅炉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户用锅炉适用于供暖面积在300m2以内的小型壁挂、落地式热水炉。
&&&&第3.1.2条直燃型冷热机组安装按机组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1.3条散装锅炉安装按设备的铭牌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的计算范围包括:
&&&&1.钢架:钢架、燃烧室、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的立柱、横梁。
&&&&2.汽包:汽包、联箱及其支承座等。
  3.水冷壁:水冷壁管、对流管、降水管、上升管、管道支吊架、水冷壁固定装置、挂钩及拉钩等。
  4.过热器:过热器管及汽包至过热器的饱和蒸汽管、管钩、底座。支吊架。
  5.省煤器:省煤器、锷片管、弯头和表计等,进出水联箱,省煤器到汽包的进水管、吹灰设备。
  6.空气预热器:整体管式空气预热器、框架、风罩、折烟罩和热风管等。
  7.本体管路:由制造厂随本体供货的吹灰管、定期和连续排污管。压力表和水位表管、放水管以及管路配件(水位计、压力表、各类阀门)。支吊架等。
  8.吹灰器。
  9.各种结构:各种烟道门、检查门、炉门、看火孔、灰渣斗。铸铁隔火板、炉顶搁条、密封装置及其小构件等。
  10.走台梯子:锅炉本体和省煤器的平台、扶梯、栏杆和支架。
  11.链式炉排:二侧墙板、前后移动轴、上下滑轨、传动链条、煤闸门、挡火器、减速箱、电动机等。
  第3.1.4条附属设备安装,分别以"台"或"套"为计量单位。脱硫器、分集水(汽)器、投药器、落地式膨胀水箱、除污器组成安装均已包括水压试验。
  第3.1.5条 烟道、风道、烟囱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二章 中压锅炉设备安装
  第3.2.1条 中压锅炉设备安装工程以"t"或"台"、"套"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及型号执行相应定额。
  第3.2.2条钢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炉型立柱为钢结构时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燃烧室本体及尾部对流井的立柱、横梁、柱梁之间的连接铁件、斜撑、垂直拉条(小柱)、框架结构等。
  第3.2.3条 汽包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汽包本体、内部装置、汽包支座。
  第3.2.4条 水冷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水冷壁管、上下联箱、拉钩装置及组件。
  2.侧水冷壁上联箱的支座或吊架组件。
  3.前后水冷壁的中段和下联箱部位的冷拉装置。
  4.降水管及支吊装置。
  5.升汽管指水冷壁上联箱至汽包的导汽管,并包括支吊装置。
  第3.2.5条过热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低温和高温过热器或前部和后部过热器包括:蛇形管排、进出口联箱、蒸汽连通管、表面式减温器或喷水减温器及减温器进出口管路和各个部位的支吊装置、梳形定位板、连接铁件等。
  第3.2.6条省煤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蛇形管排、管夹、防磨铁、支吊架、进出口联箱及支座、出口联箱至汽包的给水管和吊架。凡区分低温和高温省煤器的,应包括低温段出口联箱至高温段进口联箱的连通管。
  第3.2.7条空气预热器(管式)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管箱及支座、护板、连通管、伸缩节及槽钢框架、涨力(或称"Ω"型密封条)密封装置、管箱防磨套管。
  第3.2.8条 本体管路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由制造厂随本体设备供货部分,属本体管路范围,包括:
  1.事故放水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2.定期排污管:由水冷壁下联箱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3.连续排污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4.省煤器再循环管:由汽包至省煤器进口联箱,包括电动阀门和支吊架。
  5.疏、放水及冲洗管:从有关联箱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6.放空气管:由各放空气管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7.取样管:由各取样点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不包括冷却器及中间管路、取样槽和支架安装。
  8.水位计、安全阀、点火排汽电动阀的安装。
  9.加药管路:从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包括逆止门安装。
  10.蒸汽吹灰器、振动除灰器本身及吹灰管路和支吊架安装,不包括吹灰器管路的蒸汽吹洗。
  11.就地表计和阀门安装。
  第3.2.9条 各种金属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护板:系指"Π"型布置的中压锅炉冷灰斗护板、斜烟道护板、炉膛与对流井连续的转折罩等。
  2.框架:系指浇制耐热混凝土墙的框架、斜炉顶框架、框架之间的密封铁板。
  3.内外墙皮:
  (1)内墙皮系指密封炉顶耐热混凝土与保温层之间的埋置金属板。
  (2)外墙皮系指炉顶、四周的金属板或波形板,以及外墙皮连接的铁构件和各部位的埋置铁件、支撑等。
  4.联箱罩壳包括各个联箱罩壳、构架及铁件。
  5.炉顶罩壳包括炉顶盖板、构架及铁件。
  6.灰斗包括"Π"型布置的斜烟道(对流过热器下部)的灰斗、对流井出口灰斗、内部平台和落灰管。
  7.连接烟风道及支吊装置。
  8.省煤器支撑梁(包括通风空心梁)。
  9.各种门孔系指人孔、窥视孔、防爆门、防护短管、打焦孔、点火孔等。
  10.锅炉炉墙铁件、拉钩、挂钩、吊钩、密封钢筋、钢板、炉墙钩钉、固定铁件等。
  第3.2.10条本体平台扶梯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随锅炉本体供货的平台、扶梯、栏杆、围板等,不包括各种联络平台。
  第3.2.11条炉排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炉排、传动机、轨道、风室、煤闸门、挡灰装置、进煤斗、落煤管、炉排前侧封板、后部拉紧装置、前后拱金属结构、检修门孔等。
  第3.2.12条燃烧装置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其计算范围包括:密封箱体、煤粉燃烧器本体及支架、托架、平衡装置(滑轮、重锤)。
  第3.2.13条 除灰装置安装,煤粉炉以"t"为计量单位,链条炉以"套"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分别为:
  1.煤粉炉包括:
  (1)双向或单向水力排渣槽、护板框架结构、斜出灰槽、出灰门及操作机构、浇渣喷嘴系统、排渣槽水封、打渣门孔等。
  (2)灰渣斗及格栅、水力碎渣机构、灰斗上部水封、双辊碎渣机等。
  2.链条炉包括:马丁式碎渣机、螺旋输灰机。
  第3.2.14条 水压试验,风压试验,锅炉烘、煮炉、蒸汽严密性试验,本体油漆均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
  1.水压试验:锅炉本体汽、水系统的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用临时管路的安装;水压试验前,进行一次0.2~0.3MPa的气压试验。
  2.风压试验:锅炉本体燃烧室及尾部烟道(包括空气预热器)的风压试验。
  3.锅炉烘、煮炉、蒸汽严密性试验:砌砖炉墙的烘炉、中压锅炉的碱煮炉、点火、升压、蒸汽严密性试验、安全阀调整。
  第3.2.15条钢球磨煤机,风扇磨煤机,中速磨煤机,电磁振动式给煤机,圆盘式给煤机,叶轮给粉机,离心式引、送、排粉风机等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2.16条 刮板式给煤机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2.17条 皮带式给煤机和螺旋输粉机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2.18条凡设备有轴承冷却水管、油管等,应按设计用量另计主材;凡电动机带有吸风管所需的配制主材,按设计用量另计;凡随设备供货的油循环系统的润滑油量,如供货量不足需补充时,按补充量另计。
  第3.2.19条烟、风、煤粉管道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原煤斗安装区分不同类型及重量范围以"套"为计量单位;各类管道构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冷风道:从吸风口起算至送风机,再进空气预热器或暖风器入口,包括风道各部件,即吸风口滤网、人孔门、送风机出口闸板门、支吊架等。
  2.热风道:
  从空气预热器出口起算-→燃烧器(二次风)
&&&&&&&&&&&&&&&&&&&&&&&&-→磨煤机进口
&&&&&&&&&&&&&&&&&&&&&&&&-→送风管混合器进口止(采用热风送粉)
  包括管道、伸缩节、风门及挡板、操作装置、热风集箱、支吊架等。
  3.制粉管道:
  从钢球磨煤机出口起算→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煤粉仓
          &&&&&&粗粉分离器-→回粉管(回到磨煤机)&&细粉分离器-→进排粉风机入口
  包括管道、伸缩节、锁气器、木屑分离器、吸潮管、挡板、防爆门、支吊架等。
  4.送粉管道:
  (1)热风送粉从混合器起算(给粉机出口)-→燃烧器(二次风)。排粉风机送粉从出口起算-→混合器-→燃烧器(二次风)。排粉风机出口-→燃烧器(三次风),包括管道、吹扫孔、补偿器、支吊架等。
  (2)直吹式从中速磨煤机上部分离器出口起算-→燃烧器(二次风)。包括管道、铸铁弯头、支吊架等。
  5.烟道:从空气预热器出口起算-→除尘器-→引风机-→水泥或砖烟道,包括烟道、伸缩节、防爆门、人孔门、支吊架等,风机出口闸板有旁路连接时,应一并计人烟道工程量。
  6.原煤管道:从原煤斗下部接口起算-→给煤机-→磨煤机进口,包括管道、煤闸门、煤斗等。
  第3.2.20条测粉装置、煤粉分离器、除尘器、定期及连续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排汽消音器安装分别以"台"或"套"、"t"等为计量单位。
             第三章&&汽轮发电机设备安装
  第3.3.1条 汽轮机本体安装按机型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3.2条 发电机本体安装区别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范围包括发电机及主、副励磁机的安装。
  第3.3.3条 备用励磁机安装区别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范围包括电动机、励磁机检查、安装。
  第3.3.4条 汽轮机本体管道安装区别不同机组容量及全套管道重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3.3.5条 汽轮发电机整套空负荷试运转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3.6条 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区别不同型号、流量或配用电机功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3.7条凝汽器、除氧器及水箱、加热器、抽汽器、冷油器、主油箱、滤油器、滤水器等的安装,按机组配备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四章&&燃料供应设备安装
  第3.4.1条 皮带输送机按一套基本长度10m计算。10m以外的部分执行"皮带输送机中间构架安装"定额项目。
  第3.4.2条 皮带输送机中间构架安装是按供货考虑的,设计要求现场配制时,另行计算制作工程量。
  第3.4.3条 配仓皮带输送机按一套基本长度10m计算。10m以外的部分执行"皮带输送机中间构架安装"定额项目。
  第3.4.4条 输煤转运站落煤设备以"t"为计量单位,包括落煤管及挡板等的重量。
  第3.4.5条 碎煤机、电磁分离器、电动卸料车、犁式卸煤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4.6条 龙门式、桥式抓斗及斗链卸煤机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包括行走轨道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4.7条 油过滤器、燃油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五章 水处理专用设备安装
  第3.5.1条钢筋混凝土池类工艺流程装置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计算范围包括:池内机械设备检查安装、调整,池体内的钢制平台、扶梯、栏杆、反应室、导流窗、集水槽、取样槽及各种管子、管件、阀门等的安装,但不包括钢制平台、扶梯、栏杆、集水槽、取样槽等构件的配制。
  第3.5.2条澄清设备、机械过滤器、电渗析器的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执行机械过滤器安装定额时,对不同型式的排水系统及不同的填料高度不作换算。
  第3.5.3条 软化器、衬胶离子交换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5.4条 阴阳离子交换器的树脂装填高度,每增加1m,定额乘以系数1.3,增加数量不足lm时,不作调整。
  第3.5.5条体内再生的阴阳混合离子交换器执行"阴阳离子交换器"定额乘以系数1.1;体外再生的阴阳混合离子交换器、逆流再生或浮床运行的设备执行定额,不作调整。
  第3.5.6条 体外再生罐安装,带有空气擦洗装置等设备时,定额乘以系数1.1。
  第3.5.7条除二氧化碳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除碳风机的安装,但不包括风道、平台、扶梯、栏杆的制作与安装。其填料高度以定额规定为基准,每增加lm,定额乘以系数1.2,增加量不足lm时不作调整。
  第3.5.8条 水箱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如需现场制作时应另计制作工程量。
  第3.5.9条 其他水处理设备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5.10条 酸碱贮存罐安装中不包括内外壁的防腐工作。
  第3.5.11条 搅拌器安装,带有电动搅拌装置时,定额乘以系数1.2。
  第3.5.12条 喷射器安装包括支架的配制及安装。
  第3.5.13条 泡沫吸收器安装中不包括烟道的安装。
  第3.5.14条 取样冷却器安装中不包括取样架的配制及安装。
  第3.5.15条 油处理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范围包括设备、设备支架、框架、平台、扶梯、栏杆的安装,不包括其制作。
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
&&& 说明:
第4.0.1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第4.0.2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定额的要求,依次计算。
第4.0.3条&
定额计量单位“m3”或“m2”指砌体的实体积或实面积。在计算工程量时,除另有说明外,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第4.0.4条&
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4.0.5条&
本定额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炉窑砌筑消耗量中,已综合了选砖、预砌筑、砖加工(临时和集中)、吹风清扫(包括吸尘)以及二次勾缝等辅助工序的消耗量。
第一章& 专业炉窑
第4.1.1条&
高炉本体的工程量不分部位按砖种计算,炉体各部所需的条子砖,如用定型耐火砖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处理。
第4.1.2条&
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毛坯)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允许按大样图计算,人工、机械消耗按批准的方案另计。
第4.1.3条&
高炉炭捣料及热风炉各部位耐火喷涂料,按第四章“不定形耐火材料”中相关定额和规定计算。
第4.1.4条& 焦炉钢结构施工大棚的搭拆,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其折旧计算按下列规定:
1.屋架支柱、横梁按五次计算。
2.钢屋架、轨道按四次计算。
3.支撑、拉杆按三次计算。
4.檩条、梯子、电力设备按二次计算。
5.屋面瓦、围护墙瓦、照明设备按一次计算。
注:屋面及围护如采用镀锌瓦铁皮,其摊销率应为25%。
6.仓储费按2.5年为一计算周期,其中使用期1年,闲置期1.5年。仓储费按闲置期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7.维护保养费按闲置1.5年实际发生费用计算。焦炉工作大棚使用期间应计取费用= 一次搭拆费+工作棚摊销费+仓储费+保养费。
第4.1.5条& 焦炉烘炉与热态工程费用计取办法:
1.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8%计取。
2.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6%计取。
3.凡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4%计取。
4.纳入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内的项目明细如下:
(1)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小烘炉砌红砖,小烘炉铺石英砂,小烘炉、封墙、火床砌粘土质耐火砖,铁板风挡,抵抗墙正后面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安塞子砖,重砌小炉头,烘炉烟囱,保护板灌浆,小炉头灌浆,炉顶灌浆,磨板砖缝灌浆,炉顶表面精整,蓄热室封墙刷浆,炭化室封墙、废气瓣与小烟道刷涂料,弯管连接处、上升管管座、桥管管口、保护板底石棉绳密封,炉体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抵抗墙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炭化室封墙边、蓄热室封墙边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装煤口、上升管口临时勾缝、密封,保护板防水层,拉条沟浇注料,炉顶吹风清扫,小烘炉、火床拆除,废物外运。
(2)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烘炉火床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烟囱砌红砖,炭化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装煤孔盖周围泥浆密封,烘炉小灶挡风板,保护板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表面红砖重砌,炉顶、小炉头、保护板灌浆,炉顶拉条沟吹风清扫,炉体正面二次勾缝,炭化室底磨板灌浆,端墙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上部接头与底部石棉绳严密,小烟道承插口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桥管与水风阀连接处严密并抹灰,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缝,炉顶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炉顶纵拉条沟砂浆找平,蓄热室、炭化室封墙刷浆,拆除烘炉、火床、水灶及烟囱,拆除炭化室封墙、临时小炉头防水层,废物外运。
(3)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及烟囱砌筑,装煤孔盖周围灰浆密封,保护板做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炉顶表面缸砖重砌,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灌浆,小炉头灌浆,保护板灌浆,砖煤气道灌浆,炭化室磨板灌浆,炉顶拉条沟、保护板灌浆孔、砖煤气道等部位吹风清扫二次勾缝,端墙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后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接头处、底部、小烟道与衬管、衬管与废气瓣、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后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密封后抹灰,桥管与水封阀连接处密封,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测温、测压孔四周石棉绳严密后抹灰,炉肩与保护板、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抹严密,炉底下喷管四周勾缝抹灰,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纵拉条沟填耐火浇注料,拆除烘炉火床、小灶及烟囱,拆除临时小炉头及防水层。
除此之外,在以上三个不同系列的焦炉烘炉、热态工程中,还应包括热态作业的特殊劳保消耗。烘炉热态工程项目划分比例见下表: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
炭化室高度
包干系数(占工程直接费%)
2700mm以下
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焦炉
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焦炉
第4.1.6条& 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量,应根据图示尺寸按实体积计算。
第4.1.7条&
在焦炉按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特型耐火砖设计备用量,不得计入砌筑工程量。
第4.1.8条&
焦炉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包括红砖、隔热耐火砖),需作改型加工时,应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工程量,其加工损失量参照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4.1.9条&
凡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有效使用期的耐火制品,在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备品不在工程量计算范围以内。装运保存制品的密封金属集装箱,其启、封、割焊的人、材、机械消耗量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第4.1.10条& 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工程量,按平均厚度计算。
第4.1.11条& 混铁车的受铁口、出铁口所占体积应予扣除,罐底突出斜坡按高度的平均值计算。
第4.1.12条&
加热炉(包括连续式加热炉、环形加热炉、步进式加热炉)炉体工程量计算,除异、特型烧嘴砖在自身造型上的孔洞要扣除外,其他采用加工砖形成的看孔口、窥视孔均不扣除。
第4.1.13条&
环形加热炉炉体结构中,凡采用砖加工或浇注料为金属拉固件或锚固件所预留的沟缝或胀缝可不扣除。
第4.1.14条&
步进式加热炉梁柱耐火浇注料不包括异型模,应按图示尺寸另行计算,根据建炉座数考虑摊销比例。
第4.1.15条&
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应按浇注磷生铁或捣打底糊的净重计算工程量(但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
第4.1.16条& 铝电解槽阴极炭块安装,按成品炭块(已铣燕尾槽)的净重计算工程量。
第4.1.17条&
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工程量的计算,包括垫、缝及槽沿板与侧部炭块间缝内底糊的用量。
第4.1.18条&
铝电解槽侧部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胚加工,在工程量中只计算加工后成品部分的重量。
第4.1.19条& 阳极注型工程量计算,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用量。
第4.1.20条&
镁电解槽石墨阳极加工制作包括磷酸浸渍。如加工中需要改型,其损耗量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4.1.21条&
玻璃熔窑定额是按干砌与湿砌二类不同的施工方法考虑的。干砌项目为:池底、池壁、下、上层浇注制品、吊挂平拱、桥砖、格子
砖等、其余项目均按湿砌条件考虑。
第4.1.22条&
当玻璃熔窑窑壁和胸墙设计要求为弧形砌体时,工程量可单独列项计算,其人工乘以系数1.20。
第4.1.23条&
玻璃熔窑应用的大型或特大型高级耐火制品(包括石英砖、锆石英砖、刚玉砖、锆刚玉砖、莫来石砖、锆莫来石砖)设计要求机床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4.1.24条&
玻璃熔窑熔池垂直支撑拱胎工程量按砌体内直径的展开面积(即拱胎与砌体接触面积)计算。
第4.1.25条&
回转窑圆形砌体内衬按采用活动撑砖器考虑,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计算工程量。
第4.1.26条&
石油化工炉窑拉钩砖砖槽内,无论是否放置金具,在计算工程量时,其砖槽均不扣除。
第4.1.27条&
石油化工炉窑内衬工程,设计采用耐火纤维毡(板)层铺式结构时,其边缘搭接缝按设计要求计算,设计不明确时可按20mm计算。
第4.1.28条&
化工炉窑挂砖拉钩垫铁,斜顶或斜墙部位每砖槽按二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垫铁的单重依据设计施工图示计算。
第4.1.29条&
化工炉窑蓄热室设计采用氧化铝空心球结构时,应按图示尺寸计算体积后按容重折算工程量,不得以设计图中包括备品的材料表重量计算。
第二章& 一般工业炉窑
第4.2.1条&
一般工业炉窑工程量应按砖种、部位、造型、砖型,按主要工序和次要工序分别计算,如需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4.2.2条&
如遇数量不大(小于15m3)造型特别复杂,而体积计算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单重折算成体积。根据耐火制品的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公式如下:
&&&&&&&&&&&
式中& V——工程量(m3);
&&&&&&&&&&&&&&&&&
W——耐火砖单重;
&&&&&&&&&&&&&&&&&
S——复杂部位设计需用耐火砖块数;
&&&&&&&&&&&&&&&&&
P——每m3砌体中耐火砖净用量所占体积;
&&&&&&&&&&&&&&&&&
R——定额取定容重。
第4.2.3条&
管道衬砖工程量按砖种、砖型、内衬直径大小(划分为φ1m以上、φ1m以下两个级别)分别计算。
第4.2.4条&
管道衬砖(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除按图形计算外,还应根据岔口造型,按表4.2.4增加工程量。
表4.2.4&&&&
每一个管道岔口增加工程量表
图中& D—变径管大口直径;
&&&&&&&&&&&&
d—变径管小口直径;
&&&&&&&&&&&&
δ—衬砖厚度;
&&&&&&&&&&&&
L—变径管长度。
第三章&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4.3.1条&
耐火喷涂料的工程量计算以“10m2”为计量单位,所有炉窑分部位及喷涂厚度,按重质、轻质和纤维质耐火喷涂料分别计算(容重≤1.45t/m3者为轻质喷涂料)。喷涂料回弹率(包括修型损失量)均已包括在定额材料消耗量内,其计算公式如下:
V0=P&(1+K)
&&&&&&&&&&&
式中V0——定额消耗量;
&&&&&&&&&&&&&&&
P——定额净用量;
&&&&&&&&&&&&&&&
K——定额回弹率。
第4.3.2条& 炉壳需作除锈处理时,可按接触面积计算除锈工程量。
第4.3.3条&
耐火可塑料按实体积计算工程量,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增加的材料消耗量可按实调整)。
第4.3.4条&
耐火浇注料中如设计要求埋设钢筋或铺挂钢丝网时,其搭接长度或面积可一并计入工程量,执行第五章辅助工程相应项目。
第4.3.5条&
耐火捣打料工程量按实体积计量,不分部位、结构、造型,按热打和冷打划分项目,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增加的材料消耗量可按实调整)。
第4.3.6条&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模板(除步进梁用异形钢模板外),已按摊销量计入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第四章& 轻型炉墙砌筑
第4.4.1条&
炉墙耐火层、保温层以“m3”为计量单位,按砌体的实体积计算。敷管式炉墙及膜式水冷壁炉墙的工程量计算公式如下:
体积计算: V=F·δ1
&δ1=(S·δ-π/8·d2)/S
式中& V——工程量体积(m3)
&&&&&&&&&&&&&&&
F——与水冷壁管接触部分的耐火混凝土(或保温混凝土)的外表面积(m2);
&&&&&&&&&&&&&&
δ1——计算厚度(m);
&&&&&&&&&&&&&&&
S——受热面管子节距(m);
&&&&&&&&&&&&&&&
δ——混凝土层设计厚度(m);
&&&&&&&&&&&&&&&
d——受热面管子外径(m)。
第4.4.2条&&
炉墙砌筑保温制品或敷设矿物棉、石棉板、泡沫石棉的工程均以“m3”为计量单位。
体积计算: V=A&δ
&&&&&&&&&&&&&&&
式中& A——敷设面积(m2);
&&&&&&&&&&&&&&&&&&&&
δ——敷设层厚度(m)。
计算面积A时,应将门孔面积扣除;矿物棉制品敷设厚度δ以其压缩前的厚度(m)为准。
第4.4.3条&
抹面层以“100m2”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体积及断面积小于0.25m2的孔洞。
第4.4.4条&
文丘里管、捕滴筒内衬、送粉管道弯头防磨、冲灰沟内衬铸石板工程分别以“10m2”、“t”、“m3”、“10m”为计量单位。
第五章& 辅助工程
第4.5.1条&& 选砖。
凡属要求达到特类、1类和II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III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第4.5.2条&& 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I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第4.5.3条&& 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
1、设计上有要求。
2、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第4.5.4条预砌筑。
1、球形顶: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2、弧形顶: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3、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5、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一章& 静置设备制作
第5.1.1条&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设备的公称容积,若设计图纸未给出该参数数值时,可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以“m3”表示。“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2条&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裙座、基础模板的重量。
第5.1.3条& 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价格另行计算。
第5.1.4条&
计算主要材料消耗量时,应区分材质,以各结构组成部分的金属净重量,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第5.1.5条& 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6条& 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1.7条& 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1.8条& 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5.1.9条&
定额中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分别为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材质,除超低碳不锈钢执行不锈钢定额乘以系数1.35外,其余材质均不得调整定额。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0条&
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1条& 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2条& 碟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3条& 矩形容器执行平底平盖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4条&
金属容器已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第5.1.15条& 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1。
第5.1.16条& 当立式金属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金属重量计入容器本体内。
第5.1.17条&
当碳钢双椭圆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定额相应项目。当不锈钢双椭圆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8条& 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价格应另行计算。
第5.1.19条&
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其内件价格另行计算,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9。
第5.1.20条& 当塔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21条&
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5.1.22条&
定额中热交换器管径均按φ25mm考虑。当管径小于φ25mm时消耗量乘以系数1.1,当管径大于φ25mm时消耗量乘以系数0.95。
第5.1.23条& 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执行胀接定额乘以1.15。
第5.1.24条& 当热交换器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第二章& 静置设备安装
第5.2.1条&
“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第5.2.2条&
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材质、焊接方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3条&&
“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第5.2.4条& 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第5.2.5条&
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第5.2.6条& 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第5.2.7条& 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8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高度。
第5.2.9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第5.2.10条&
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凡注有金属抱杆另计者,系按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考虑(金属抱杆工程量计算参见第四章)。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不同或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可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第5.2.11条& 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定额项目,不再计算超高增加消耗量。
第5.2.12条&
热交换器安装定额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类设备地面抽芯检查”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3条& 塔盘安装,按塔盘型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4条& 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5条& 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6条& 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7条&
空气冷却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配筋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