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力缴纳国税税务罚款可以商量吗

这家企业被罚补缴个税1600余万元,并处1200万元罚款!他们摊上啥事儿了?
这家企业被罚补缴个税1600余万元,并处1200万元罚款!他们摊上啥事儿了?
苏苏全民生活杂谈
近期地税部门的各类稽查补税案件频出。本案是关于外籍员工补贴收入的个税优惠政策滥用问题,其实实践中,外籍员工补贴占其收入的比例问题,一直颇为玄妙,各地区的执行方式和口径也层出不穷。另,本案最后的表述中,“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余万元,并处1200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补缴个人所得税分析H销售公司申报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外国员工补贴数额超过其收入的50%,远高于同类企业20%的福利水平。企业高额员工补贴用在了哪些地方?税前支出项目是否合规?检查人员对企业90多箱凭证仔细核查,最终找到了高福利背后的真相。1 外国员工收入过半为补贴近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以企业异常数据为线索,对外资企业H资源产品销售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违规扩大外国员工补贴费用税前列支范围,少缴个人所得税。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罚款合计28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H资源产品销售公司为某全球500强企业在京设立的独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净利润约7亿元。该企业主要从事集团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同时肩负着集团公司在东亚区总部的管理职能,企业在京的外国员工有近百人。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分析H销售公司涉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中税前列支补贴数额较高,部分外国员工补贴数额甚至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远高于同类三资企业20%的平均福利水平。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在员工补贴的账目处理方面疑点较大,决定对其实施税收检查。但检查刚刚开始,检查人员就遇到了难题。该公司仅一个核算年度的账簿凭证即有800多箱,并且其中大多数凭证为外文(包括英文、韩文、日文等多国文字)。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已将财务工作全部外包给了东南亚的一家财务公司,由于H销售公司呈报总部的报表也为英文,因此财务公司在为H销售公司处理账目时全部用英文记账。在此之前,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对企业用英文处理账目提出过异议,但该企业仍未调整记账方式。检查人员指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为使企业尽快调整转换记账语言,检查人员向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将账簿和报表翻译成中文,并对企业处以8000元罚款。同时,检查人员建议企业利用office软件文字替换功能,以提高账目信息中英文转换的工作效率。最终,H销售公司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勉强将账簿和报表进行了中文翻译。结合该企业在员工补贴方面的疑点,检查人员从企业外国员工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等项目入手,对企业外国员工享受上述八项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税前列支行为实施检查。为提高检查效率,检查人员成立由两名人员组成的机动翻译小组,专门处理检查过程中凭证信息的外文翻译工作。同时,将检查范围缩小至企业外国员工报销的补贴凭证,以及企业销售额前十名员工的全部凭证范围内。鉴于企业账目中凭证数量大(缩小范围后仍然有90多箱),检查人员采取了在电子账目中检索关键词的方法,将企业税前列支的个人补贴进行区分分类,整理制作出分类统计表,以便于横向和纵向进行数据比较和分析。2 教育、住房补贴有“水分”检查人员发现,H销售公司为外国员工报销子女在海外的学费、注册费等,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7〕5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检查人员认为,依据条款规定,该公司对员工提供的海外教育费不是在我国境内接受教育而支付的费用,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教育费用应为直接用于教育的支出,外国员工子女上学期间的饭费、校车费等非教育类支出,也不能列入个人所得税免税补贴范围内。H销售公司还为部分外国员工税前列支报销了钢琴培训、健身费等费用。该企业认为,这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的范畴,可以享受外籍个人免税补贴优惠政策。对此,检查人员表示,国税发〔1997〕5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的合理费用补贴可以免予纳税。这一免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个人语言不通,需要培训的问题而给予的税收优惠,而H销售公司报销培训费用显然并不属于这一情形。在凭证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H销售公司为外国员工家属报销了探亲往返的机票费用,并且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按照这一规定,外国员工家属的交通费不能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当即向H销售公司财务人员指出这一问题,由于机票凭证均为实名,H销售公司对此无话可说,表示认可检查人员意见。此外,检查人员发现,H销售公司在向外国员工提供住房补贴的同时,将与住房相关的水电费、物业费、甚至打扫房间保洁员的费用也一并纳入免税补贴范围,进行了税前列支。对此,H销售公司解释称,既然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和(1988)财税外字第21号文件中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和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其相关费用也均应享受免税政策。对此,检查人员向该企业表示,法规中明确的住房补贴应为房屋租金等直接支出,将众多附加费用支出列入住房补贴费用享受免税政策,并不符合政策法规精神。检查人员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和北京市地税局根据“三资”企业管理实践制定的《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核查工作指引》,除房屋租金补贴外,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清洁费和保险柜租金费等附加费用,不应作为住房补贴支出享受免税政策。3 培训凭证现假票检查人员在仔细查阅H销售公司外国员工补贴报销凭证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一名外国员工用于报销的语言培训费发票的开具方是“B咨询公司”。涉外语言培训服务通常由知名语言培训机构提供,为何这名人员找了一家并不起眼的咨询公司。检查人员对这家咨询公司进行了外部调查,结果显示,这家公司主营业务为停车管理,与语言培训毫无关系。检查人员在H销售公司数千张凭证中,找出了由B咨询公司为该名外国员工开具的全部共8张发票,发现发票号码连续,时间跨度从2013年1月~2014年6月。后经票证中心鉴定,这8张发票均为假发票。由于该外国员工现已离职出境,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核实详细情况,H销售公司又无法重新提供有效的费用凭证及证明。因此,检查人员对此发票涉及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调增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在检查人员的努力下,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最终查实,H销售公司在子女教育费、探亲费、住房补贴、培训费等外国员工补贴项目上存在扩大免税范围,违规税前列支等问题。根据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余万元,并处1200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温馨提醒:不要轻易听信某些忽悠可以简单粗暴“不用交税”的“江湖郎中”,“逃税”“漏税”后果很严重。个税筹划是相当专业的事情,要选择专业的个税筹划服务机构哟。平台级财税结算SaaS方案提供商,专业个税筹划找工猫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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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微信办税功能】一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被查处!巨额补交、罚款值得吗?
时间:2017年*月
涉案企业:深圳市一家主要从事眼镜制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立案稽查: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处理结果: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320万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42万元。
案情介绍: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眼镜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由原“三来一补”企业转型而来,为来料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检查年度年申报应税收入1800多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0多万元。而现场突击调取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检查年度账面记载的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账册资料、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未发现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及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具备建账能力,且账册健全,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该公司采取虚假申报应税收入的方式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终究难逃税务稽查关。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纳税人,
依法诚信纳税,
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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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诚信纳税!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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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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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发现”了,不算偷税,但是滞纳金、处罚等一样都不能少。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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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2楼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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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 &#160;国税函发[1996]8号&#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160;&#160;&#160;&#160;&#160;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60;&#160;&#160;&#160;&#160;&#160;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确实如2楼所说。
能不能如4楼所说?
要补所得税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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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不是这样的。
预缴不是随便缴,而是所得税条例规定的一种法定纳税方式,所以,没有足额预缴,也是违法。
是不是偷税,取决于企业是否采取了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的手段,这时,如果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多列支出或少计收入,的确构成偷税。当然,由于年底会汇算,所以,事后被发现时,税款已经补足了,追不追究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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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缴不实手段,延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在总体税款上没有存在逃避纳税的行为,但占用了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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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好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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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一般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在发现后责令纳税人自行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一般不进行处罚。如果要处罚的话,个人建议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如果没有收入任务这根大棒的话,最终的发展方向是预缴应会被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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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在当前形势下,税收任务紧张,税局会要求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没有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会产生滞纳金。税局也可按征管法64条的规定,给你5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充分理解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的内涵。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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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平时是预缴,在次年初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定要计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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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实务处理中,一般是税务局通知我们交多少,前提是比全年实际应缴的数少就行了,到次年5月汇算清缴时一次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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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导致的少缴,不能算偷。如果是有意这样做,还以为是纳税筹划的话,肯定是偷。预缴并不是你可以随便缴的意思,是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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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都希望我们少缴,因为缴多了退税时他跟我们一样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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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的,没有按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申报的,属于虚假申报。如果该虚假申报造成企业不交或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属于偷税,适用征管法第63条规定;如果该虚假申报未造成不缴或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不属于偷税,适用征管法第64条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函[1996]8号文件已失效。
根据 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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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没有偷税这个概念了吗?好像只有逃避纳税义务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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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没有偷税这个概念了吗?好像只有逃避纳税义务之说。
刑法修订案(七)逃避缴纳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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