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国外工程承包必须有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备案资格证吗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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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7 号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mail推荐如何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工作--以中非承包工程合作为例
者:王舒&&中铁七局海外公司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非洲是我国对外开展经济合作较早的地区,中国和非洲国家之间的经济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方承包工程领域存在较大的合作空间。伴随我国企业对外开展经济合作能力的增强,我国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非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对非承包工程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实现了中、非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是对非承包工程工作的重要一环,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此项工作的经验,特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能有所裨益。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概念&&&&&&&&&&&&&&&&&&&&&&&&&&&&&&&&&&
由于非洲大部分地区物资匮乏,大量机械设备依赖进口,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降低成本,需要从国内采购大批物资、设备运往国外,那么对于一个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工作?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出入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2.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由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配合跟踪收汇的管理制度。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可以增加国家外汇的实际收入,全面监督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情况,防止国家外汇流失,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3.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由于出口报关工作影响着物资设备的采购,同时制约着出口退税工作,应当引起重视。
二、需要重视的几点工作
报关出口&&
由于承包工程物资设备的庞杂性,我们在出口工作中一定要有正确的思路,为了使出口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提供给海关的单证必须完备。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对外承包工程物资设备的出口,需要提供的单据主要有: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对外承包合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等。
报关单是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专业报关行)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用于向出口地海关进行申报。出口报关单只有经过海关签章放行后,出口商才能够出口货物。同时,出口报关单还是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填制报关单时,需要注意货物的数量单位、金额应与所开的增值税发票一致。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重要凭证。报关时必须要“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海关不予受理。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第二,货物出境后,海关在核销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并随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一份带有海关编号的报关单出口收汇联、一份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一同返还报关单位,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出境货物通关单。凭厂家提供的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换证凭条(传真件)或换证凭单正本,在通关口岸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于国家规定的法检货物,我们必须向厂家要求提供商检证明单(商检凭单/凭条),对初次接触此项业务的供货人,我们还需对其提供报验的商业发票、箱单做一审核,以防收发货人、品名、数量等方面出现失误,影响报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商业发票是卖方(出口商)向买方(进口商)开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据,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据之一。它没有统一格式,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①明确注明“发票”字样;②买方与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并由卖方正式签章;③运输工具及起迄地;④货物的唛头与件数;⑤货物详细名称,规格与数量;⑥货物单价与总值等。
装箱单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主要载明货物装箱的详细情况,包括所装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其内容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提供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等单据。对于内地企业出口货物,应委托港口的货运代理或船公司报关,需向货运代理或船运公司提供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等单据。
提供详细的装箱明细。为了让货代或船公司对我们出口的货物有所了解,以便他们协助我们统筹安排合理装箱,做到轻重搭配,既不亏箱、也不超吨、还不能漏装。我们应向他们提供详细的装箱明细。
提供详细的、准确无误的报关明细。为了顺利出口、确保退税,我们应向被委托报关单位提供详细的、准确无误的报关清单。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抵港清关&&
报关工作完毕后,还需要配合国外人员做好清关工作。
了解国外通关规则。前期到达国外的人员要重视清关工作,如果货物抵港后,不能及时清关,就会产生滞港费,加上语言及文化的差异,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应提前与当地的货运代理取得联系,了解所在国对项目的征税情况、关税及需要提供的通关单据。
提供国外清关所需单据。一般情况下,国外清关所需的主要单据有:提单、商业发票、箱单等。a.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书,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
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国外提货、办理清关手续的最重要单据。
b.商业发票是国外海关凭以征税的依据,通常需要提供CIF价(到岸价),它包含FOB价(离岸价)、运费、保险费。c.装箱单作为发票的补充单证,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是海关审单的重要依据。有些国家还会要求提供其它通关单据,像莫桑比克要求提供普通原产地证书,我国的普通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RIGIN),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件。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原产地证书是征税和确定是否适用贸易管制措施所必需的,是重要的通关单证。
配合国外清关人员做好商检工作。需要国际商检的,我们要区别情况配合国外项目人员做好商检工作,主要的国际商检组织有SGS(瑞士通用公证行)、COTECNA集团等。出口几内亚的货物,必须经过SGS
商检,出口坦桑尼亚和塞内加尔的货物,必须经过COTECNA商检。对于在起运港验货的,应根据出口货物的大概价格及对项目的征税情况,提前制作形式发票,由项目人员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商检编号。国内人员在报关之前需要做出该批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约商检机构进行商检。货物出口后,还需要向COTECNA机构递交该批货物的最终单据以便商检机构会出具商检证书(号),备货物抵港后清关使用,像几内亚和塞内加尔。对于要求在目的港验货的国家,像坦桑尼亚。办理清关手续必须具有商检报告,为了顺利清关需要国外清关人员及时向当地商检机构TISCAN递交提单、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申请IDF号(IMPORT
DECLARE FORM),催促他们尽快审核单据。TISCAN审核无误后会出具INSPECTION ORDER
NO.,同时通过内部系统将信息传递给上海COTECNA机构办事处,在接到国外TISCAN传递的信息后,上海的COTECNA办事处才会向出口商传真要求提供该批货物的最终单据,一般为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有时还需要提供该批货物的报关单,此报关单必须与所提供的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相符。除了传真所需的单据外,出口商还需要向该办事处打电话跟踪催促直至出具商检证书。
尊重国外的语言习惯,提高英语水平。提供单据时,尽可能使用当地认可的表达方式,像“活动板房”,我们通常翻译为“READY-MADE
HOUSE”,但是出口坦桑尼亚时,需要翻译为“PRE-FAB HOUSES”,因为按当地的习惯,活动板房被称为“PRE-FAB
HOUSES”。像“电瓶”,有人翻译为“ELECTRIC
BATTLE”(中国式英语),就没有翻译为“BATTERY”地道,这就需要我们国内外人员加强沟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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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本报讯(记者韩玮)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日前公布施行,修改、废止了39部行政法规及部分条款,其中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全部删除。这意味着民营建筑企业与央企一样,不再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限制,可以甩开膀子“走出去”了。网络配图记者查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规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等。这一章完全删去,意味着企业“走出去”承包国际工程,不再受资格所限。对此,中建三局法务部主任安娜表示,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行政化限制取消,实际是鼓励更多企业“走出去”。中建三局作为央企具有特级资质,而更多民营企业并没有这么高的资质,取消资质限制后,也可以“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建设,分享红利。安娜透露,从大的趋势看,不仅是对外承包工程,国内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也将逐步取消。国外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不对承接国际工程的企业资质设“条条框框”,不需审批特级或甲级,而是看这个企业的信用。作为武汉的民营建筑企业,新七建设集团总经理刘炳元也对中央的这一决定感到高兴。刘炳元介绍,新七建主要在安哥拉和越南等国家承接分包工程,目前从劳务分包做起,待条件成熟,也会尝试对外工程总承包。他坦言,过去因为受到资质限制,民企很难“走出去”,即便“走出去”,也是做分包。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行政审批后,民企“走出去”的路更宽了。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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