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测时间定期检验时需要表面打磨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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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号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编辑:华道顾问
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二、锅炉介质化验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收费标准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四、B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五、C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收&&&&&&&&&项 目
内外部宏观检验
液面计,紧急切断阀及附件检验
安全阀,球阀性能试验(元/只)
气密(或密封)性能试验
真空度测试
罐式集装箱
1、&安全阀性能试验含铅封;
2、&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阀及其它附件的拆洗、修理、零件更换等费用另计;
3、&外部检验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的50%收取;
4、&卸车管路检验费每根收取50元;夹层抽真空与受检单位协议收费;
5、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按罐体出厂价的0.75%收取。
六、压力管道收费标准
收费      项 目
   &&&&&&&&&&&&&标准
&外径&P(mm)
七、安全阀校验(含铅封)收费标准
八、电梯及升降机收费标准
&收费&&&&&&&&&&&项
名&&&&&&&&&&&&&标准&&&&&&&&&目
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备&&&&&&注
九、起重机械收费标准
1.桥(门)式等起重机收费标准
收费&&&&&&&&种
最大起&&&&&&&标准&&&类
电动单梁(悬挂)、
电动葫芦门式
桥(门)式、
铁路、缆索
2、臂架起重机收费标准
收费&&&&&&&&&&种
最大起&&&&&&&&&&&标准&&&&&&&类
塔式起重机
800(高度不超过10米)
1、凡有抓斗、起重吸盘或集装箱吊具的起重机按表列标准分别加收10%;凡有副钩、副臂的起重机按表列收费标准分别加收30%。
2、最大起重力矩大于25&t.m的,每增加10 t.m(不足按10 t.m计)加收表列标准的10%。
3、塔式起重机:a.当提升高度超过10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的10%。
b.自升式塔机加收表列标准的20%。
4、流动式起重机底盘部分检验按厂内机动车辆收费相对应的收费项目收费,起重机部分检验则按表列标准收费。
5、船厂门座起重机在门座式起重机收费基础上加收50%;当提升高度超过10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的10%。
6、本表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3.&起重机械其它收费标准
3.1&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为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9%收取,且不低于定期检验费的150%;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3.2&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按100元/车位收取。其它类型起重机按上述相似类别收取。
十、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 &&&&&项 目
&(元/项)
&(元/项)
&(元/项)
&(元/项)
&(元/项)
工作系统 (元/项)
厂内机动车
1、&数码照像费为20元/台,噪声检测费为15元/台,尾气检测费为15元/台;
2、定期检验为每2年检验一次。
十一、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项
&&& &&&&&标准&&&目
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元/项)
备&&&&&&&&注
十二、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1、理化、金相
2、无损检测、测速、垂直度等
收费标准(元)
价格(元)
十三、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十四、说明
&1、除特殊注明外,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进行的测定厚度与硬度、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金相、理化、安全附件校验、测速、介质化验、水处理设备调试等试验、检测费用及其它动用仪器设备的费用均按标准规定另行收取。
&&&&& 2、现场检验工作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料费、脚手架与工作台搭建费,打磨、除锈、介质清洗置换、压力试验、载荷试验以及因检验检测需要拆装设备(含包装)等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 3、除特殊注明外,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需到现场工作,则收取不超过(M-1000)d&0.5%元的台班费;其中M为仪器设备购入时的单价(元),当M&1000,不收取台班费;d为仪器设备实际工作天数,若因受检单位原因延误仪器设备投用的,则每天按1/4天计入实际工作天数。
&&&&&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 5、需进入有毒、易燃、易爆环境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5%。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检测时,则视介质毒性及危险程度,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对进入内空间温度高于40℃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内部检验或对表面温度高于50℃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时,则每升高1℃增收5%的高温检验费。
&&&&& 6、检验检测工作的作业高度(指作业人员站立位置离地面或永久性固定平台的垂直高度)超过3米时,超过部分加收10%检验检测费;高度超过5米时,超过部分加20%。
&&&&& 7、旧特种设备转让的安全技术鉴定检验费按相应项目检验费的2倍计收。
&&&&& 8、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开展工作的误工费由受检单位按200元/天&人支付。由于检验单位原因不能在受理使用单位报检后30天内实施定期检验的,或不能在受理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报检3个工作日内安排过程监督检验的,每超出一日,受检单位有权少支付3%的检验费。
&&&& 9、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后,因非检验单位原因致使设备必须补检或复检时,其费用由造成补检或复检的相关责任单位支付。补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20%,复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50%收取;复检不合格造成再次复检的或因非检验单位原因使复检日期与上次检验日期间隔超出30天的,则检验费按初次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 10、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时,检验人员往返受检单位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确定。
&&&&& 11、受检单位指定在休息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30%的检验费;受检单位指定在法定假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40%的检验费。
&&&&& 12、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每拖延一日,受检单位可少支付1%的检验费。受检单位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检验检测费;拒付或拖延者每日加收1%检验检测费滞纳金。
&&&&& 13、本标准中产品出厂价系指含增值税在内的产品本体(含内件)及附件的价格。
&&&&& 14、进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国产同类设备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且不低于相应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检验费由报检单位或按合同指定单位支付。
&&&&& 15、进口特种设备到岸后无法实施一个或多个对国产同类设备必须实施的重要检验项目,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赴制造地进行预检验或监检。在境外进行的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境外全部费用由报检单位或合同指定单位承担。
&&&&& 16、进口特种设备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若因产品质量问题不合格,需维修的,其复检费另行收取,费用应由设备代理商或制造商支付。
&&&&& 17、提供检验机构查阅、审核的设备随机资料的应为中文资料,若非中文资料,则按设备检验费的30%另行收取资料译读费。
&&&&& 18、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鉴定性检验工作费用,按同类项目检验标准的2倍收取。
&&&&& 19、各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收费标准由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协商。
&&&&& 20、对非赢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孤儿院、敬(养)老院 及其他福利事业单位和农村家庭作坊的各项检验检测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 & 鲁ICP备&& &常年法律顾问:徐年达& 胡克用
& & 服务项目:行政许可咨询,国际产品认证,ISO认证,产品检测
全国分公司《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10.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工作实施情况。10.2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条例》、《规程》、《规则》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要求,并把定期检验情况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10.3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大、中修计划,根据特种设备年度检验情况,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书面申请。10.4 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确定后,公司设备、生产、安全、使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按期完成。10.5 锅炉的定期检验10.5.1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a.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b.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c.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10.5.2 锅炉检验结论及其依据:a. 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b. 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c. 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d. 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10.5.3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只有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10.5.4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1)外部检验a.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b.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d.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2)内部检验a. 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b. 移装锅炉投运前;c.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d.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e.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f.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2)水压试验a. 移装锅炉投运前;b.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10.5.5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10.5.6 锅炉定期检验前,设备科应安排锅炉车间及相关人员,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锅炉内部检验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1)准备好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炉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二、锅炉外部检验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4)检验时,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三、锅炉压力试验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2)对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内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3)锅炉应装设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应不低于1.5级。(4)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慢上升。(5)水压试验的用水应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35mg/L,否则应有相应的措施。(6)水压试验的用水温度应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度;对合金材料的受压部件,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规定的数据控制。(7)水压试验加压前,参加水压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部都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8)水压试验时,公司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工作。 10.5.6 锅炉水处理检验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工作包括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停炉水处理检验。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1)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周期如下:a. 对锅炉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汽质量,至少每半年1次,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样检验次数;b. 对水处理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至少每年1次检验。(2)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停炉水处理检验结合锅炉内部检验进行。锅炉水处理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并且按照其要求单独出具《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停炉水处理检验报告》。10.6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10.6.1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查即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10.6.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由检验机构进行。(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为:a.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b.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d.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e.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10.6.3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10.6.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4)需要更换衬里(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的;(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10.6.5 压力容器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法人批准,且征得原检验机构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3)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生产管理部门均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10.6.6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10.6.7 合于使用评价按TSGR《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7款之规定进行。10.6.8 年度检查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1)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2)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3)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4)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5)检查时,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它资料。10.6.9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它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3)需要进行检验的容器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备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5)盛装易燃、助然、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每4小时进行一次。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地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8)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览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10)如果需要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11)全面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12)检验时,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 10.6.10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1)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经过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设备管理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2)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如下要求:a.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b. 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3)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的压力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并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σ]PT=ηPσPT— 耐压试验压力,MPa;P—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MPa; η— 耐压试验的压力系数,按表10.1选用;[σ] —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σ 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表10.1 耐压试验的压力系数η当压力容器各承压元件(圆筒、封头、接管、法兰及紧固件等)所用材料不同时,计算耐压试验压力取各元件材料[σ]/[σ](4)耐压试验优先选择液压试验,其试验介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a. 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水。b. 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水。奥氏不锈钢制压力容器用水进行耐压试验时,控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5)液压试验时,试验介质的温度应当符合如下要求:a. 碳素钢、16MnR、15MnNbR和正火15MnVR钢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b. 其他材料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6)液压试验的操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a. 压力容器中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中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当保持干燥。b. 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min,然后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0%(移动式压力容器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6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c. 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d. 液压试验完毕后,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试验液体的处置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e. 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参照GB151-1999《管壳式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执行。f. 对内筒外表面仅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分别进行内筒与夹套的液压试验;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只进行夹套的液压试验。(7)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后,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a. 无渗漏。b. 无可见的变形。c. 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d.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钢制压力容器,试验后经过表面检测未发现裂纹。(8)压力容器气压试验应当符合本条要求。1. 气压试验基本要求如下:a. 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压力容器内不能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以按设计图纸规定采用气压试验。b. 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压试验前,必须采用蒸汽或者其他有效的手段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且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c. 试验所用气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d.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规定。e. 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进行现场监督。2. 气压试验的操作过程如下:a. 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min,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果无泄漏可以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 b. 如果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min,然后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3. 气压试验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a. 压力容器无异常响声。b. 经过肥皂液或者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c. 无可见的变形。d.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10.7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10.7.1 在用工业管道的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10.7.2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10.7.3 在线检验工作可由使用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也可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10.7.41级和263(1) 9(2)a. 。b. 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c. 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d. 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e. 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f. 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10.7.6 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在线检验a. 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质量证明书及安装竣工资料。b. 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报告。c. 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压力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2) 全面检验a. 做好在线检验有关准备工作。b. 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c. 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须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d. 管理人员及使用部门要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10.7.7 在用工业管道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压力试验,具体要求如下:(1) 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2) 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压力试验。a. 经重大修理改造的。b. 使用条件变更的。c. 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对因使用条件变更而进行压力试验的管道,在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强度校核合格。10.7.8 进行压力试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压力试验一般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管道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2) 当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3) 在管道上进行的修补,应在压力试验前完成。(4) 压力试验合格后,应按规程规定填写在用工业管道压力试验报告或泄漏性试验报告。10.7.8 压力试验或泄漏性试验的具体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执行。10.8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10.8.1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的检验,简称首检。(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一次。(3)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等每2年1次。10.8.2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1) 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其检验结论为“合格”。(2)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其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其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3) 不能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合格”。 10.8.3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10.8.4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监察机构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10.8.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10.8.6 起重机械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10.8.7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 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检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2) 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零部件或者其它物品。(3) 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4)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零部位(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5) 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6) 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7)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8)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9) 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10) 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11) 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10.8.9 进行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按10.8.8的规定进行准备处,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 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2) 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3) 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印章。10.8.10 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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