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答题卡时答题卡让鼻血染了影响成绩吗

记者:李文学
责任编辑:孙肖萌 王梦 |
核心提示:国家司法考试以“难过关”著称。最近,一些骗子看准了考生急于过关的心理,声称“能够改分”。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骗子就是利用了考生成绩没过的焦躁心理行骗,一旦考生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骗子很快就会消失。
“花1万元就能帮你改成绩,绝对保过!”这样一条短信在国家司法考试前后广为传播,尤其是11月22日成绩公布后,更为肆虐,这让“难办”的司法考试权威性大受影响。
有些网友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严惩;也有些网友认为,这就是一种骗术,不该相信。
那么,花1万元可改司法考试成绩,这是真的吗?
哈尔滨考生王某收到花钱改司法考试成绩的短信,来自131××××4957的手机号,归属地是山东东营,联络人自称李主任,QQ号是125568×××。
李主任在QQ中说,他们机构是通过内部关系,然后经内部后台网进行档案修改考试分数,确保绝对通过。
李主任说,只要1万元就能办成这事,改分前考生先预付30%的定金即3000元,5天后在中国普法网上查证改分成功后,然后再汇剩下的7000元。
李主任还称,他们本身就是违规操作,给不了考生任何保障,双方之间靠的就是互相信任。
受骗者:上当受骗全因侥幸心理
2012年,南京市的李先生花了1.8万元请人改司法考试成绩,结果分数还是没合格,钱却被骗子骗走了。
当时骗子打电话自称认识司法考试中心内部人员,在成绩还没公布时就看到了李先生的成绩不合格,他可以通过内部人员改分数,需要花2.4万元。
见李先生不相信,对方就把李先生的个人信息和考试信息等完整报了出来。双方讨价还价后,以1.8万元成交。
当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李先生查询发现成绩还是不合格,他赶紧拨打对方电话,但电话已经停机,李先生这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司法部门:改分绝无可能
国家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彦珍曾对此事进行过回应,她说,从2004年起至今,司法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阅卷过程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监督程序。
卷一至卷三为答题卡填涂信息点计算机扫描阅读计分,卷四实行在封闭的局域网内专家“双评”阅卷。成绩实行计算机数据管理,根本不可能有改分的机会。
针对哈尔滨市考生王某收到的短信,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明确表示,司法考试查分系统很严密,改分是绝无可能的!
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这种骗子就是利用了考生成绩没过的焦躁心理行骗,考生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骗子很快就会消失。
“花1万元可改司法考试成绩”的说法是假的。司法部门提醒,如果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该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我要我们在一起:
我们怎么才能参与到《是真的吗》节目中呢?
小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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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答题卡涂卡问题答疑
  问:卷一到卷三能否先在试题上作选择后再到答题卡涂卡,卷一到卷三的试题的作答不需要涂掉吧?
  答:可以,试卷上的答案不需要涂掉,但是不建议这么做。一方面在试卷上答完题目再去涂答题卡容易勿涂,另一方面如果时间不够了耽误了涂卡时间题目就白答了。
  建议边做边涂卡。可以做完单选题涂一次,做完多选题涂一次,做完不定项选择题涂一次,也可以做完5-10个题目涂一次。
国家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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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孙某不服司法部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案
原告(一审上诉人):孙某
被告 (一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案由:不服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一、基本案情
孙某系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2004年9月18日、19日,孙某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
<st1:chsdate day="1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12" w:st="on" year="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关于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该函称:&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过程中,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你省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请对上述应试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该函所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孙某。
得知上述情况后,孙某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撤销司法部对其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2.司法部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各科实际成绩;3.司法部赔偿其因诉讼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参照此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范,以保障该项考试的顺利进行,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本案中,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孙某与他人试卷两卷以上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确认孙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某认为司法部所作上述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孙某请求本院判令司法部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成绩,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孙某耍求司法部给予行政赔偿,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怯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定授权主管与实施机关,负有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监管职责,并有权制定相关规范司法考试工作的行政规章,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属部颁规章,应予参照;关于试卷答案雷同可否视为违纪的问题,鉴于目前国家司法考试中存在的有关违规违纪情况相对复杂,以及司法考试有效监管手段的相对缺乏,司法部在有一定技术规范可循的情况下,根据评卷专家组的意见,适用当时有效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孙某存在两门试卷与他人雷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部据此作出确认孙某考试成绩无效并无不当;关于孙某提出的要求司法部公布其实际考试成绩的诉讼请求,因孙某的考试绩已被确认无效,对此项请求,以及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分析意见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司法部是否具有监管国家司法考试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对此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1年10月31日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司法部负责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命题、组织考试、评卷及公布分数、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查处应试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制定考务办法及违纪处理办法等。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高会同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有上位法依据,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司法部作为法律规定的司法考试的实施者具有监管国家司法考试的行政职权。
(二)&确认考试成绩无效&行为的性质
司法部对孙某作出的&确认考试成绩无效&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理决定。一般来讲,行政处罚是法定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行政处罚的实质是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对相对人科处义务。考试实施机构组织考试,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应试人员掌握的知识、技能予以公正评价。应试人员获得公正评价的前提是遵守考试规则。应试人员如违反考试规则、存在违纪行为,其考试成绩不真实,考试实施机构无法对其掌握的知识或技能作出公正评价,有权宣布其成绩无效。考试实施机构确认有违纪行为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是对违纪应试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没有产生剥夺应试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科处义务的后果,不具有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司法部作出的确认孙某当年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应该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三)司法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中,司法都提交了孙某的答题卡、试卷(四)、他人的相应答题卡、试卷四,以证明孙某存在两卷与他人试卷雷同的情形,未认定孙某有其他违纪行为。
对此可作以下分析,(1)&雷同&是否属于《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主要错点一致&的情形。一般来讲,不同考生的试卷不可能一字不差;百分之百的一致。分析《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时,应当重点把握&主要错点&四个字,由于主要错点是不确定的,所以&主要错点一致&实际上就是&高度一致性&,即雷同。因此,试卷雷同属于《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2)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情形下,试卷雷同是否应当受到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实际上将试卷雷同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违纪行为,并规定应受处理。不同考生的两门以上试卷出现雷同,尤其是错点一致性达到80%以上,本身就不是一种正常现象,且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在掌握标准上也有技术规范可循,应该说在现有条件下是公平的。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考试作弊手段五花八门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在考试现场未能发现的作弊现象。考虑到上述因素及司法考试的特点,司法部上述规章的规定没有偏离立法的宗旨,人民法院应予参照。因此,司法部确认孙某存在两门以上试卷与他人雷同的事实,并根据相关规章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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