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徽省外经证开具市级外开具是什么意思

国税、地税谁应开具《外经证》
来源: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业务科
作者:夏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这是一个实务的问题。
《外经证》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简称。......
&&&&&&& 这是一个实务的问题。
&&&& 《外经证》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简称。
  一个纳税人,最少有二个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一个是国税局,一个是地税局,纳税人需要外出经营时,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呢?税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必要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完善税收征管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目前,国税地税对开具证明的依据理解不一致,一种以经营范围来划分,纳税人外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的,由国税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营业税劳务的,由地税局开具;另一种以企业所得税管理加以划分,纳税人外出经营,不论是经营增值税项目或营业税项目的,由所得税管理的国税或地税开具。
  外出经营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必需向当地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必须使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发票,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依据提供劳务的工作量,征收了营业税,如果劳务发生地未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开具,也要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外出提供营业税劳务,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外出经营提供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外地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时,与营业税的规定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外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上述情况表明,《外经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开具,都不会影响流转税,所以不应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划分。但《外经证》的开具却影响着企业所得税。
  从《外经证》使用意义看,纳税人持《外经证》到经营地后,一方面可以表明,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管理;对《外经证》中填写的经营项目和内容方面看,可以表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在外地的工作量、应税收入已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其企业所得税已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经营地不得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反之,纳税人在外地没有持《外经证》,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该纳税人是临时经营或无证经营,可以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或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随征。
  从《外经证》程序看。税务机关对开具出的《外经证》都有编号,一般使用了计算机管理,《外经证》内容上,预计劳务的工作量和预计销售货物的数量都有,国税地税都可以填写。劳务发生地或货物销售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后,对《外经证》签发回单,注明实际劳务收入或销售收入、实际使用的票据、以及开具发票的金额情况,纳税人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时,在纳税人税务管理员中的纳税档案中,应有此项记载。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份所得税应税收入,与该企业在本地的应税收入合并计算,正确计算出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核销《外经证》,可以将外出经营的收入隐瞒,至使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核算该企业的所得税,但流转税却是漏不掉的。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看,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可以证明具备了法人资格,其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无权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未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是临时经营、无证经营或非正常户,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一定的比例随征企业所得税。在劳务发生地连续超过180天以上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具备有法人资格,也不应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无限义务,只能按照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外经证》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监控措施。
  举例,某企业是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2007年以前《外经证》一直由地税部门开具,该企业利润率在20%,每年有60%的业务在外地,2006年全年收入为8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240万,其中144万元在外地税务机关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时,经地税部门审核无补缴事项。但在向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将外地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打包,在外地设立了账户,隐瞒了这部份的业务。国税机关检查时,核对了该企业的发票、银行往来账,也未发现隐瞒的证据,至此,让该企业流失了316.8万(%*33%)的企业所得税
  2007年开始,该企业的《外经证》改由国税部门开具,该企业利润率在15%,每年有50%的业务在外地,全年收入为1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330万元,其中165万元在外地税务机关缴纳,无漏缴情况。但该企业仍然使用原方法逃税,只向国税机关申报了本地的5500万元的收入,将外地收入、成本、费用打包,国税部门在审核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时,发现该企业全年《外经证》开具的数额已达5500万元,认为有重大偷逃税情况,于是加强检查,把该企业全年在本地开具发票数,加上《外经证》核销的数,计算出该企业所偷税款。并顺藤摸瓜,在地税部门的协助下,将2006年的所得税也补征上来。
  通过以上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外经证》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应以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作者:夏克,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业务科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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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11.2.4资料收集 仅供参考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开具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2、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 资料收集 仅供参考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全额开具发票。
五、申报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资料收集 仅供参考 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资料收集 仅供参考 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外经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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