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信用卡信息罪从中获利1400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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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男子收购73张银行卡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钦州一男子收购73张银行卡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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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银行,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在这个“一卡走遍天下的“刷卡”时代,谁没办有一两张银行卡,有的亲甚至是同时持有多张卡。可是,在银行卡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犯罪的土壤,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对银行卡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让很多人走在了犯罪的边缘却浑然不知。日,由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收买信用卡信息一案在钦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钦南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案。今年35岁的袁某于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刚从监狱刑满释放。遗憾的是,三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袁某洗心革面。2014年11月,袁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阿强”的男子,该男子说可以向其收购银行卡,并给其每张150元人民币。袁某见有利可图,便发动朋友用各自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并承诺给他们每张银行卡100元人民币的费用,这样,他就能从中赚取50元一张的差价。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袁某为转卖获利,从李基、黄某、章某、谭某等人共收购了73张银行卡和相应的开户资料。其中,李某办理了15张银行信用卡、黄某玲办理了16张、章某办理了14张,谭某办理了13张,黄某华办理了15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收买他人信用卡和开户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资料,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本案中,袁某收买他人信用卡和开户资料达73张,数量巨大 ,法院依此作出了以上判决。&卡宝宝提醒:一、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借用或转卖给他人使用,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拿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你损失的不仅是个人的信息,很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二、对已经不用的银行信用卡,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要随意丢弃三、希望大家了解更多的银行信用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多内容请关注专业金融服务平台――卡宝宝网(http://www.cardbaobao.com〕 卡宝宝网同时为您提供更多银行信用卡的优惠信息、信用卡指南、信用卡攻略,让您更好地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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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谯刑初字第00984号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X,男,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捕前住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邓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邓某在网上聊天相识,经邓某提议二人于2014年6月至8月间多次在安徽省亳州市市政府西门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分行金穗分理处的自助取款机上加装部件,更换设备密码罩,在插卡口位置更换具有盗录装置的卡槽用于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二人共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资料6条,有5条与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分行所核查的可能被窃取的客户银行卡信息比对成功,其中4条银行卡信息已经核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邓某窃取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人均系主犯,但该起犯罪是由邓某提议,故对李某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承尧
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刘 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子立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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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李京华)今年27岁的苏文江网上购买招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并开通电话支付功能在网上消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7日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苏文江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苏文江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此案是北京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公诉案件。
据法院介绍,2009年3月初,被告人苏文江在福建省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被害人杨先生的招商银...2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贤斌,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覃谋启,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贤斌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贤斌及其辩护人覃谋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9时许,被告人白贤斌伙同两个不知名的男子,窜到百色城新兴路中国银行百色分行城乡分理处,在该分理处ATM柜员机上安装用于窃取银行客户资料的电子读码器3
摘 要:受信用卡的特性决定,变造的信用卡实质上就是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伪造的信用卡之本质区别就在于卡内是否实际或者曾经输入过用户的信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中的信用卡理应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包括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申领信用卡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应该是指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信用卡发行人所要求提供的与证明个人身份相关的全部材料。司法解释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独立设罪值得商榷。把握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数形态极为重要。
关键词:信用卡 伪造和变造 骗领 信用卡信息 独立设罪
我国97年刑法有关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涉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等罪名,以这些罪名处理和认定错综复杂的信用卡犯罪案件,显然存在着很多“盲点”。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颁布4
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甲伙同朱乙、寥某先后窜至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车墩镇、岳阳街道等地,将事先准备好的摄像头、读卡器安装于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信息及密码后伺机盗窃卡内钱财。
银行ATM机为持卡人办理相对简单的存取款业务提供了便利,已为越来越多的市民所青睐,但其的广泛应用也为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涉及银行A...5
1. 刑法(修正案[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6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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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1、盗窃摩托车,公安局应当对摩托车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定罪量刑。
2、立案标准数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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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解释》第三条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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