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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气象部门防雷工程资质许可 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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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气象部门防雷工程资质许可&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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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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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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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是为了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日《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由国务院发布,自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内容解读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报道,《决定》指出,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决定》提出,一是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进一步明确气象部门在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等部门在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方面的防雷监管责任。二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三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等公共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此次调整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减少两项防雷资质许可,整合防雷工程许可,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使每年20多万个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办理时间40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决定》要求,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研究确定各相关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具体范围并落实责任,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1]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2]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2]
(此件公开发布)
.经济参考[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引用日期]关于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公告
山东省气象局
关于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公告
  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气发〔2013〕68号)规定,定于日起受理上半年防雷工程专业甲、乙、丙级资质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司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受理申请截至日期为3月31日,延续受理截止日期为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详情可登陆山东省气象网(http://www.)“办事指南”(一级栏目)“行政审批公告”(二级栏目)查询或向受理申请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咨询。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网上审批平台暨防雷工程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于日正式启用,系统具有外网受理资质申请,内网审批办结的基本功能以及认定结果向社会实时公开的功能,可以满足社会各界综合查询需求(气象行政审批平台网站地址详见附件2)。
  系统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规定,对受理时限进行了规定,每年3月1日至31日、11月1日至30日,可以受理新或者资质升级企业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延续已有防雷工程资质,应在资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如资质有效期截止日期为日到期,提出申请截止日期为日,以此类推)录入系统,未按照要求操作的,系统将自动删除企业资质。
  资质申请单位将电子材料录入系统后,仍须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等要求提交防雷工程资质申请的纸质材料,以便对资质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和存档。
  特此公告。
  附件:
      
                  山东省气象局
                  日
              
版权 山东省气象局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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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维护及技术支持:山东省气象服务中心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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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日
标  题: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2017〕81号   发布日期: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政办〔2017〕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统一由同级住建部门进行监管。
  (二)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1. 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 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职责
  (一)各级气象部门与住建部门、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工作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建设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住建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并将验收合格资料在竣工验收前提交住建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质量控制资料之一,与工程其他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一并提交住建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备案存档。
  (二)各级气象、住建、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涉及防雷管理环节纳入政务服务电子平台,优化并联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原由自治区气象部门许可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筑工程、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气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鼓励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防雷技术服务。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提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禁止无资质、超资质、出借资质、挂靠资质,以及无防雷检测资格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落实政府购买公共防雷服务财政预算。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雷标准规范,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测单位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开展检测工作。
  (三)各级气象、住建、防雷管理专业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
  (四)各级气象部门会同住建、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加强对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防雷减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质量考核、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双随机”抽查。鼓励防雷减灾服务企事业单位成立防雷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五)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要落实防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各对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业主单位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六)市、县区防雷专业机构履行防雷减灾组织管理、雷电基础业务服务、防雷安全公共服务、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支持保障职能。
  五、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协调配合
  (一)建立市、县区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编办、发改、工信、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法制、铁路建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负责提出防雷行政许可、防雷技术规范标准、防雷质量管理、防雷安全管理、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的政策意见,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组织开展防雷监督检查,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及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后,由于技术性或项目特殊性限制,有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难度大的,可与气象部门协商优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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