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行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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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提前一年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减排目标
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四年减排50%
日07:11&&来源:
原标题: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四年减排50%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本市大气治污一项重要工作。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截至去年年底,本市已提前一年完成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比2012年削减一半,相当于四年减排50%。今年,全市将继续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整治力度,确保VOCs企业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环境中臭氧及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控制VOCs排放,减少臭氧及PM2.5形成,本市将控制VOCs的排放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据介绍,本市在日发布并实施了《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从日起,中涂漆的VOCs含量由原来的每升560克严格至每升100克。为符合新的排放标准,不少汽车生产企业陆续开展中涂工序的水性漆改造。
  据了解,一辆汽车完成钢板焊接后就进入喷漆流程,喷漆一般有电泳、中涂、面漆、罩光四道工序,其中的电泳就是俗称的“底漆”,中涂是为了让车的漆面更加饱满,面漆是上色,罩光则是让车漆面更加光亮。四道工序中,中涂是油漆用量较大的一环,因此改用水性漆后,可以明显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仁和一工厂,喷漆车间里,一辆辆汽车正有序通过流水线进入喷漆房。喷漆房里的油漆味儿并不刺鼻,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整个喷漆工艺正在进行改造,中涂漆工序今后将从过去的油性漆改成水性漆,待彻底改造完成后,油漆味儿还将大大减弱。
  市环保局污染源处副处长李健绯介绍,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入重点任务后,本市根据工业结构特点,聚焦于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有机化学品制造和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制定了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在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大力推进结构调整,淘汰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基础上,加强对现有VOCs排放企业的源头改造、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等全过程控制。2015年,本市开始对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等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同时为奖励减量排污、惩戒违法排污,实行了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去年,本市开展了汽车维修、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和汽车制造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2291家次,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178起,处罚金额544万元。据李健绯介绍,截至2016年底,本市已提前一年完成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50%的工作目标。
  今年,重点工业行业的VOCs减排主要以“全面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落实淘汰退出要求”为重点,环保、经信等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排查,对于治理进度缓慢的,主动协助推进;对于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严格执法限期整改;对于无法达标和属于淘汰退出的,报由当地政府立即关停退出。同时,全市将开展百项环保技改、清洁生产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VOCs整治成效,这将对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发挥重要作用。
(责编:李易、孙红丽)泰州市召开第一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培训会_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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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召开第一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培训会
  中国江苏网11月6日泰州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263”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专项行动,泰州市在前期完成37家试点企业VOCs排放量调查和核算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由泰州市环保局起草了《泰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清单编制方案》,全面开展VOCs排放信息收集和排放量核算工作。
  11月2日,泰州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第一批184家重点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培训会,特邀省环科院专家围绕重点行业的VOCs管理要求、排放调查、核算方法及系统填报等内容进行培训。各市(区)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
  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对VOCs排放核算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领悟,增强了责任意识,提升了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市VOCs减排工作的业务管理水平,为全市顺利完成VOCS排放量调查和核算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责任编辑:张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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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1,B2-表2.1-5 小型石油炼制企业密封点参考计数(单位:个) 阀 工艺单元 原油蒸馏 烷基化(硫酸) 烷基化(氢氟酸) 催化重整 加氢裂化 加氢处理/精制 催化裂化 热裂化(减粘) 热裂化(焦化) 制氢 沥青 产品调和 硫回收 减压蒸馏 全馏程蒸馏 异构化 聚合 MEK 脱蜡 其它润滑油工艺 气体 75 轻液体 251 重液体 216 34 62 293 306 218 450 0 277 0 250 202 127 84 118 64 15 200 201 轻液体 8 18 13 8 12 5 13 7 9 3 5 6 6 6 7 9 12 35 7 泵 重液体 8 10 3 5 9 5 14 0 8 0 8 11 6 6 4 2 0 39 5 压缩机 2 1 2 3 2 安全阀 气体 6 12 12 5 9 2 5 2 8 0 4 2 7 2 4 2 5 1 10 3 3 2 2 2 5 2 7 1 10 3 10 2 5 轻液体 6 15 13 3 4 3 8 0 16 2 10 6 88 5 4 10 5 14 5 重液体 5 4 0 3 4 5 7 0 13 0 9 22 15 2 6 1 3 4 5 气体 164 705 300 345 法兰 轻液体 555 6 重液体 454 785 468 732 623 538 938 0 459 0 900 341 345 230 210 243 27 开口管线 39 20 26 27 25 20 8 0 13 8 16 33 50 16 20 7 5 采样连接 10 16 8 6 10 6 8 4 8 4 6 14 3 4 6 8 7 17 6 a278 582 102 402 138 234 300 375 100 208 186 375 206 197 148 174 168 41 120 334 67 58 54 205 96 26 1,038 892 290 456 490 943 515 405 260 322 304 78 187 476 230 398 165 240 105 121 171 481 432 971 150 450 452
157 313 270 352 224 563 145 1,208 153 242
60 注: 数据摘自美国环保署,1998a 报告 Locating and Estimating Air Emissions from Sources of Benzene。 a:小型石油炼制企业指工作日日均产量小于(包括等于)50000 桶(约 7962 立方米)的石油炼制企业。 2.1.2排放时间 采用中点法确定该密封点的排放时间,即第n次检测值代表时间段的起始点为第n-1次至第n次检测时间段的中点,终止点为第n次至第n+1次检测时间段的中点。发生泄漏修复的情况下,修复复测的时间点为泄漏时间段的终止点。 2.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通常采用储罐,常见的储罐类型有:固定顶罐(包括卧式罐和立式罐)与浮顶罐(包括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固定顶罐VOCs的产生主要来自于储存过程中蒸发静置损失(俗称小呼吸)和接受物料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损失(俗称大呼吸)。浮顶罐VOCs的产生主要包括边缘密封损失、浮盘附件损失、浮盘盘缝损失和挂壁损失。其中边缘密封损失、浮盘附件损失、浮盘盘缝损失属于静置损失,挂壁损失属于工作损失。 2.2.1 公式法 固定顶罐和浮顶罐的VOCs 产生量采用公式2.2-1计算。 E0,储罐??Ei?1n固,i??E浮,i
(式2.2-1) i?1m式中: -11-
E0,储罐――统计期内储罐的VOCs产生量,千克; E固, i――统计期内固定顶罐i的VOCs产生量,参见附录A,千克; n――固定顶罐的数量,个; E浮, i――统计期内浮顶罐i的VOCs产生量,参见附录B,千克; m――浮顶罐的数量,个 按公式法计算储罐排放量,应当考虑当地条件单独计算每一个储罐,如一组储罐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物料,并且坐落的位置、容量和生产量也基本相同,这种情况下模拟的单位储罐排放量适用于该地方每一个储罐的排放量,其他情况下推荐独立计算储罐排放量。 应基于储罐储存物料的组成和蒸汽压模拟每一个储罐的排放量。对于特定物料,可采用缺省的蒸汽压和组成。必须注意的是,除非缺省参数已被严格评估并确认适合储存的液体,否则不使用这些缺省值。 2.3 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有机液体物料在装载过程中,收料容器内的有机液体蒸汽被物料置换,产生VOCs。本办法核算范围是年装卸或分装量大于等于10吨的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2.3.1 公式法 装载 VOCs 产生量按公式 2.3-1 计算: E0,装载?EFL?Q
(式2.3-1) 式中: E0,装载――统计期内装载的 VOCs 产生量,千克; EFL――装载损失产污系数,千克/立方米,详见2.3.1.1节及2.3.1.2节; Q――统计期内物料装载量,立方米。 2.3.1.1 公路、铁路装载损失产污系数 EFL?C0?S
(式2.3-2) PTM
(式2.3-3) RT式中: C0?EFL――装载损失产污系数,千克/立方米; S――饱和因子,代表排出的VOCs 接近饱和的程度,见表 2.3-1; C0――装载罐车气、液相处于平衡状态,将物料蒸汽视为理想气体下的物料密度,千克/立方米;见公式2.3-3; T――实际装载时物料蒸汽温度,开氏度; PT――温度T时装载物料的真实蒸气压,千帕; M――物料的分子量,克/摩尔; R――理想气体常数,8.314 焦耳/(摩尔?开氏度)。 表2.3-1 公路、铁路装载损失计算中饱和因子 操作方式 底部/液下装载 喷溅式装载 罐车种类 新罐车或清洗后的罐车 正常工况(普通)的罐车 新罐车或清洗后的罐车 正常工况(普通)的罐车 饱和因子 0.5 1.0 1.45 1.0 2.3.1.2船舶装载损失产污系数 (1) 船舶装载原油时: -12-
EFL?EFA?EFG
(式2.3-4) 式中: EFL――装载损失排放因子,千克/立方米; EFA――已有排放因子,指装载前空舱中已有的蒸汽在装载损耗中的贡献,千克/立方米,见表2.3-2; EFG――生成排放因子,千克/立方米,指在装载过程中气化的部分,按式2.3-5计算。 表 2.3-2 装载原油时的已有产污系数 EFA 船舱情况 未清洗 装有压舱物 清洗后/无油品蒸气 任何状态 注:a指真实蒸气压大于 10 千帕的物质。 上次装载 挥发性物质 挥发性物质 挥发性物质 不挥发物质 a已有产污系数 EFA(千克/立方米) 0.103 0.055 0.040 0.040 EFG?(0.064PT?0.42)?MG
(式2.3-5) RT式中: EFG――生成产污系数,千克/立方米; PT――温度 T 时装载原油的饱和蒸气压,千帕; M――蒸气的分子量,克/摩尔; G――蒸气增长因子 1.02,无量纲; T――装载时蒸气温度,开氏度; R――理想气体常数,8.314 焦耳/(摩尔?开氏度)。 (2)船舶装载汽油时: 船舶装载汽油的损失产污系数 EFL 见表 2.3-3。 表2.3-3 船舶装载汽油时损失产污系数EFL 舱体情况 未清洗 装有压舱物 清洗后 无油品蒸气 任何状态 无油品蒸气 典型总体状况 dc上次装载物 挥发性物质 挥发性物质 挥发性物质 挥发性物质 不挥发物质 任何货物 任何货物 油轮/远洋驳船(千克/立方米) 0.315 0.205 0.180 0.085 0.085 无数据 0.215 a驳船(千克/立方米) 0.465 驳船不压舱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0.245 0.410 b注:a:远洋驳船(船舱深度 12.2 米)表现出产污水平与油轮相似。
b:驳船(船舱深度 3.0-3.7 米)则表现出更高的产污水平。
c:指从未装载挥发性液体,舱体内部没有 VOCs 蒸气。 d:基于测试船只中 41%的船舱未清洁、11%船舱进行了压舱、24%的船舱进行了清洁、24%为无 蒸气。驳船中 76%为未清洁。 (3)船舶装载汽油和原油以外的产品时: 装载损失产污系数 EFL 采用公式2.3-2 计算,饱和因子s取值见表2.3-4。 表2.3-4 船舶装载汽油和原油以外油品时的饱和因子s 交通工具 水运 操作方式 轮船液下装载(国际) 驳船液下装载(国内) 饱和因子s 0.2 0.5 -13-
2.3.2 系数法 在公式法使用条件均无法满足时,采用系数法计算装载的 VOCs 产生量,见公式2.3-6。 E0,装载?EF?Q
(式2.3-6) 式中: E0,装载――统计期内装载 VOCs 产生量,千克; EF――产污系数(单位体积周转物料的物料挥发损失),见表2.3-5与表2.3-6,千克/立方米; Q――统计期内物料周转量,立方米。 表2.3-5 铁路和公路装载 VOCs 产污系数(千克/立方米) 底部/液下装载 装载物料 汽油 煤油 柴油 轻石脑油 重石脑油 原油 轻污油 重污油 喷溅装载 新罐车或清洗后的正常工况(普通)的新罐车或清洗后的正常工况(普通)的罐车 罐车 罐车 罐车 0.812 0.518 0.076 1.137 0.426 0.276 0.559 0.362 1.624 1.036 0.152 2.275 0.851 0.552 1.118 0.724 a2.355 1.503 0.220 3.298 1.234 0.800 1.621 1.049 1.624 1.036 0.152 2.275 0.851 0.552 1.118 0.724 注:基于设计或标准中雷德蒸气压最大值计算,装载温度取 25 摄氏度。 表2.3-6 船舶装载 VOCs 产污系数(千克/立方米) 船舶 远洋驳船 驳船 汽油 表2.3-3 表 2.3-3 b原油 0.073 0.12 航空煤油(普航空油(JP4) 通) 燃料油(柴油) 0.060 0.15 0.6 0.4
渣油 注:a:排放因子基于16摄氏度油品获取,表中汽油的雷德蒸气压为69千帕。原油的雷德蒸气压为34千帕。 b:汽油损失产污系数从表2.3-3中选取。 2.4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废水中 VOCs 向大气中逸散。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VOCs产生量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物料衡算法和系数法。 2.4.2物料衡算法 废水环节的VOCs产生量为水面油层中和水中VOCs产生量的加和,见公式2.4-1。 E0,废水?E油相?E水相
(式2.4-1) 式中: E0,废水――统计期内废水的VOCs产生量,千克; E油相――统计期内收集系统集水井、处理系统浮选池和隔油池中油层的VOCs产生量,千克,按固定顶罐的公法法计算,详见附录 A,其中浮油真实蒸汽压需要实测,如无实测,按85千帕计算; E水相――统计期内废水收集支线和废水处理厂水相中VOCs产生量,千克,按公式2.4-2计算; -14-
E水相?(Q?i?1ni?(C进水,i-C出水,i)?10?3?ti
(式2.4-2) 式中: E水相――统计期内废水的VOCs产生量,千克; Qi――废水收集或处理设施的废水流量,立方米/小时; C进水,i――废水收集、处理设施i进水中的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毫克/升,参照《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501-2009中可吹脱有机碳(POC)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其中POC为总有机碳(TOC)与不可吹脱有机碳(NPOC)的差值; C出水,i――废水收集或处理设施i出水中的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毫克/升; ti――废气处理设施i的运行时间,小时/年。 2.4.2 系数法 石化废水VOCs可采用如下排放系数法计算: E0,废水?(EF?i?1ni?Qi?ti)
(式2.4-3) 式中: E0,废水――统计期内废水的VOCs产生量,千克; EFi――废水收集/处理设施i的产污系数,千克/立方米,见表2.4-1; Qi――废水收集/处理设施i的废水处理量,立方米/小时; ti ――废水处理设施i的年运行时间,小时/年。 表2.4-1 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VOCs 产污系数 废水中石油类浓度 产污系数(千克/立方米) 大于3500mg/L 0.6 未加盖油水重力分离880-3500mg/L 0.111 器 小于880mg/L 0.0225 大于3500mg/L 0.018 加盖油水重力分离器 880-3500mg/L 0.0033 小于880mg/L 0.000675 未加盖溶气气浮或引气气浮 0.004 加盖溶气气浮或引气气浮 0.00012 生物处理设施 0.005 注:a:此处产污系数摘自环保部《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 VOCs 排放量简化核算方法》 生产单元 2.5工艺有组织排放 工艺有组织排放是指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在生产过程中除燃烧烟气污染源和火炬外通过15m以上排气筒或放空口排放VOCs的工艺过程或设备。不连续生产的有机化工、医药制造等企业可通过系数法计算工艺过程VOCs产生量。 2.5.1实测法 基于对工艺废气的流量和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进行实测的排放量估算方法,计算方法如下: E有组织?(Q?i?1ni
(式2.5-1) ?Ci?ti?10-6)式中: E有组织――统计期内工艺有组织排放的VOCs排放量,千克; Qi――工艺有组织排放设施i排气筒出口实测气体流量,立方米/小时; Ci――工艺有组织排放设施i排气筒出口实测VOCs浓度,毫克/立方米; -15-江苏省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都提出明确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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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了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35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并对企业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提出控制要求。标准实施后,预计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年减排量可达13.32万吨。&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了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控制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并对企业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提出控制要求。标准实施后,预计江苏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年减排量可达3.64万吨。&
  两项标准的实施对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臭氧与灰霾污染具较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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