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举办的实习委员杯对参赛人有什么要求?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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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要求,每年约有800万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提高我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对保险实施方案进行选择,选中的保险实施方案将下发各地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5.保险机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要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认真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组织编写分行业、分企业、分岗位的案例培训教程,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校和实习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工作落实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扫一扫分享本页关于开展全市中职学校实习管理检查 的通知-宜春市教育局办公平台教育部、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3号)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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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的通知 - 内容 - 徐汇教育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的通知 - 内容 - 徐汇教育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的通知
作者(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教委职〔2016〕25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15〕9号)和《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年)》(沪教委职〔2015〕30号)中提出的深入开展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要求,推进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开放实训中心”)的建设和全面运行,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知识型、发展型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支撑,按照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我委决定自2016年起,对2014年后经我委批准立项、并已基本建成的开放实训中心开展建设验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上海市职教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大职业教育观念。通过建设验收评估,加强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总结各开放实训中心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各开放实训中心实训教学体系改革和创新,推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促进各开放实训中心及时建立适应对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和办法,提高开放实训中心的品牌效应,努力使开放实训中心成为具有较好实训资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权威的实训机构。二、实施步骤本次验收评估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具体组织实施。(一)评估申报已基本完成开放实训中心建设目标的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正式行文向我委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由市教育评估院代收)。(二)学校自评申请学校对照《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填写《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申报表》(见附件2)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自评表》(见附件3),撰写《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自查总结报告》。(三)评估实施市教育评估院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三、评估材料要求申请学校需向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申请文件》(二)《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申报表》(三)《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自评表》(四)《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自查总结报告》以上部分文件的电子版可在上海职教在线(www.shedu.net)和市教育评估院(www.seei.)网站相关栏目中下载。材料第(一)项一式2份;材料第(二)至第(四)项一式8份,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8册;上述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盘片标签上标明学校名称和开放实训中心名称),送交至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陕西南路202号)2号楼304室。四、评估结果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合格的实训中心由我委授牌;基本合格的实训中心经整改通过复评后由我委授牌;未按立项要求及时参加验收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训中心,我委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通过验收评估的“开放实训中心”应进一步参照《指标体系》中的发展性要求和导向性要求,发挥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开展年度自评。我委将委托市教育评估院对通过验收的“开放实训中心”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和等级认定,绩效评估和等级认定的结果将作为给予“开放实训中心”后续政策和资金支持的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处,联系人:张福顺,联系电话:。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联系人:李钰,联系电话:。附件:1.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指标体系2.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申报表3.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自评表&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2016年4月25日&附件1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指标体系本指标体系在《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指标体系(暂行)》(沪教委职成〔2006〕28号)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将二级指标的指标内涵分为必备要求、发展性要求和导向性要求三类。指标内涵前带★的共19项,为必备要求;带的共7项,为发展性要求;带●”的共4项,为导向性要求。申请建设验收的开放实训中心19个必备要求必须已经全部达到,发展性要求与导向性要求应积极争取达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涵实地评估材料要求备注:实地评估时,请将材料按照个二级指标逐项列卷,卷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为卷、卷、卷、卷,装入档案盒。附件2&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 申& 报& 表 开放实训中心名称:开放实训中心地址:开放实训中心负责人:所在学校名称:盖章学校主管单位:填表时间:填&&&& 表&&& 说&&& 明&一、此表格中的项目,如未经注明请填写现状(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的工作)。二、此表格用A4纸双面打印,宋体5号字填写,列的格式不能更改、行的距离可以增加。三、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随此表另附材料。一、指导思想与定位1.指导思想2.定位二、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1.经费投入(单位:万元)市投入主管单位配套投入学校投入其它合计立项投入已投入2.经费使用(单位:万元)基建经费设备经费其他经费合计计划使用已使用三、主要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单位:万元)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单价件数总价购买时间所在实训室与立项的匹配度总价合计(万元)备注:此表填写,单价在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四、实训室建设情况序号实训室名称所在位置使用面积()主要功能工位数合计&&&& 个五、主要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行业技能考核点)设置情况主要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名称所在位置使用面积()鉴定工种及等级工位数六、实践教学指导队伍情况1.开放实训中心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学 历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教学管理年限2.各实训室主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实训室名称姓& 名年龄学 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管理年限实践能力、经历3.主要职业技能鉴定站(点)主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名称姓& 名年龄学 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管理工作年限实践能力、经历4.实训教学指导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承担的实训项目专、兼职七、已完成的基本任务八、取得的经验与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设想取得的经验尚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设想附:实训中心布局图&附件3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自评表开放实训中心名称:填表时间: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涵编号自评结果自评理由填表说明:自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自评理由请以写实性语言简要叙述。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印发&&
版权所有: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邮编:200030 电话: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建议采用的分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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